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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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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福建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1992年10月27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保护措施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确保广播电视节目顺利优质播放,促进广播电视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保护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设施。
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监督本条例的实施。
城乡建设、土地、公安、邮电、电力、交通、无线电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做好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工作。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照国家规定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台(站)及其技术设施和附属配套设施。
广播电视台(站)是指广播电台、电视台、收讯台、监测台、发射台、转播台、差转台、微波站、卫星地面站、有线广播电视台(站)。
广播电视台(站)的技术设施是指:
(一)收讯、监测设施,包括收讯、监测台(站)的接收天线、传输线等。
(二)节目传送设施,包括架空、埋地、水底的广播电视讯号传输电缆、光缆及其放大转换设备、控制电缆等。
(三)节目发射设施,包括天线、馈线、塔桅、拉线、调配室(箱)地网、天线场地等。
(四)机动设备,包括广播录音、放音、播音设备,电视摄像、录像、放像设备等。
广播电视台(站)的附属配套设施是指供水系统、发电站、配电室、输电线路、通讯线路、专用道路、避雷接地系统、围网以及广播电视设施的标志物、警戒装置等。
第四条 广播电视设施是国家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广播电视设施或利用技术手段危害广播电视节目播出安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广播电视设施的义务,对危害广播电视设施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公安机关或广播电视部门举报。
第五条 对执行本条例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 保护措施
第六条 禁止下列危及广播电视台(站)及其各项技术设施安全和损害其工作效能的行为:
(一)在距技术设施200米范围内爆破作业、放火烧荒;
(二)向广播电视台(站)及其各项技术设施射击、投掷物品;
(三)产生噪音使广播电视制作室、播音室、演播室、控制室周围1米范围内等效声级达50分贝以上;
(四)产生电磁干扰影响广播电视的工作效能;
(五)私自切断、拆除、损坏、污染广播电视各项技术设施;
(六)私自移动、搭挂、分接、撑顶广播电视各项技术设施;
(七)从事其他可能危及广播电视各项技术设施安全,影响其正常效能的行为。
第七条 禁止下列危及收讯、监测设施安全和损害其工作效能的行为:
(一)在距收讯、监测天线周围15米内建筑;
(二)在距收讯、监测天线接收主向水平角±30度,超过仰角3度建筑;
(三)在收讯、监测天线接收主向前方500米内种植成林树木。
第八条 禁止下列危及广播电视节目传送设施安全和损害其工作效能的行为:
(一)建筑施工、植树造林阻断微波、电视卫星地面站收发电波通路;
(二)在架空传送线路两侧各2米范围内建筑、植树;
(三)在标志埋设地下电缆两侧各3米范围内建筑施工,铺设石油、煤气管道、电力电缆;
(四)在标志埋设地下电缆上方倾倒垃圾、矿渣或含有酸、碱、盐化学成份的液体,堆放笨重物品。
第九条 禁止下列危及广播电视发射设施安全和损害其工作效能的行为:
(一)在中波发射天线地网范围内建筑,以及从事深挖超过30厘米的土工作业;

(二)在中波发射天线塔桅150米处为计算起点,超过仰角3度的建筑施工;

(三)在距短波发射天线塔桅50米范围内的建筑施工;
(四)在短波发射天线外围进行其高度超过以天线底部为计算起点仰角10度的建筑施工;
(五)在电视、调频发射天线周围500米内进行其高度超过天线发射部分的建筑施工;
(六)在距发射馈线两侧各3米范围内建筑或种植高秆农作物,各5米范围内种植树木;
(七)利用广播电视辐射能量照明。
第十条 禁止下列危及广播电视附属配套设施安全和损害其工作效能的行为:
(一)侵占、拆除、移动、污损广播电视台(站)的建筑围墙、围网和场地;
(二)私自拆除、截断、移动、搭挂、分接广播电视专用供电、供水、通讯设施;

(三)破坏、污染专用水源;
(四)占用、蚕食专用道路。
第十一条 在广播电视台(站)周围200米内禁止兴建油库、液化气、煤气站;在距收讯、监测、发射台(站)1000米内禁止兴建能产生严重粉尘、有严重腐蚀性化学气体溢出的单位或工厂。
第十二条 广播电视部门要把本单位各项设施的保护范围、空间和要求提供给所在地的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新建、更改或移动原有设施时,应及时会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重新确定保护范围和空间。
广播电视设施在城乡规划区内,其选址应符合城乡总体规划,新建、变更、移动原有设施时,应征得当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服从城乡规划管理。
第十三条 城乡建设、土地管理部门在审核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时,凡涉及广播电视设施安全和效能的,应事先征得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建设单位还应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保护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和效能。因建设需要,需搬迁广播电视设施的,须经原批准设置机关批准后,
方可搬迁。搬迁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架设高压输电线路、通信线路、电气化铁路输电线路,如与架空或埋设的广播电视设施平行、跨越、靠近,影响广播电视设施效能的,有关单位应事先征询广播电视部门的意见,按国家规定的技术要求采取防护措施后,方可施工,所需费用由兴建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对危及广播电视节目传送线路安全的树木,广播电视部门可以要求当事人在限期内作出处理,对已影响广播电视节目传送线路安全的,广播电视部门可以无偿剪除其影响部分。
第十六条 广播电视节目在播出期间遇紧急情况而受到阻碍的,广播电视部门可以采取应急保护措施以保障节目播出的顺利进行,而后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至第十一条规定,损坏广播电视设施,造成停播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赔偿修复费用和停播造成的损失外,并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虽未造成停播,但给广播电视设施造成损害的,可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害行为,限期修复,赔偿
损失,并可视情节轻重处3000元以下罚款。

对违反本条例第七条(一)、(二)项、第八条(一)至(三)项、第九条(一)至(六)项、第十一条规定的违章建筑,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
第十八条 当事人损坏广播电视设施造成损失的,按下列规定赔偿:
(一)恢复正常播出所需的器材、设备、施工、运输等费用按实际支出计算;
(二)停播损失按实际停播至正式恢复播出时间计算。停播赔偿标准为:
(1)省级广播电台、电视台、转播台、有线电视台每分钟100元;
(2)市(地)级广播电台、电视台、转播台、有线电视台(站)每分钟50元;

(3)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转播台、有线电视台(站)每分钟20元;
(4)乡有线广播站每小时100元。
第十九条 破坏、盗窃广播电视设施,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行政处罚必须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程序按《福建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
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广播电视部门和工作人员,应遵纪守法,秉公办事。对滥用职权,违法乱纪、玩忽职守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应用解释权属省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1992年12月1日起施行。福建省人民政府1990年2月28日颁布的《福建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即行废止。



1992年11月11日

关于加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农业改革与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农业部 财政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农业部 财政部 银监会关于加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农业改革与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机、畜牧、兽医、农垦、乡镇企业、渔业厅(局、委),财政(财务)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选择部分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开展农业改革与建设试点(以下简称“试点”),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2013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的重要举措,对于探索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示范引领全国农业改革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指导各地做好试点工作,加快构建现代农业发展的体制机制,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保供增收惠民生、改革创新添活力”的总体要求,以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为核心,以破解农业经营规模小、投入分散、融资难、风险大等制约瓶颈为重点,通过整合部门资源,搭建试点平台,合力推动试点示范区率先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四化结合”的农业经营新体系,率先构建财政引导、金融支持、保险保障、订单营销“四位一体”的农业发展新机制,进一步释放发展新活力、培育发展新动力、营造发展新优势,打造一批农业改革与建设的排头兵,为全国现代农业发展积累经验、储备政策、探索路径。

  (二)工作目标。按照“一年见起色、两年出成效、三年有突破”的总体目标,力争到2015年,试点工作取得重大进展,试点示范区基本建立起以适度规模经营为重点的农业经营新体系、以订单农业为基础的产销新模式、以资金整合使用为重点的财政支持新方式、以金融资本为核心的农业投融资新机制、以农业保险为保障的风险防范新措施,现代农业建设的内生动力明显增强,农业现代化水平明显提升,粮食规模经营单产比2012年平均单产增加20%以上、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增加10%以上。

  二、着力强化现代农业发展的物质技术基础

  (三)突出强化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以改善粮棉油糖等大宗农产品生产条件为核心,以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为载体,大规模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力争到2015年高标准农田比例达到50%以上,基本实现土地平整肥沃、道路畅通、排灌方便、用电便捷。加快农业机械化步伐,以主攻薄弱环节机械化、推广先进适用农业机械化技术和装备为重点,加强农机农艺融合、机械化和信息化融合,力争粮食作物基本实现全程机械化,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80%以上。

  (四)大力推进农业技术集成化应用。鼓励试点示范区与农业科研院校以及高新技术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对接与合作,支持各类新型经营主体聘任高层次人才,以共建生产基地、承担示范项目为载体,引进优良品种和先进技术,开展技术集成创新,在增产增效的同时,示范带动农业科技成果的大面积转化。加强对新型经营主体的集成化技术服务,组建技术创新服务团队,根据不同经营主体的需求以及不同产业的特点,制定技术集成化和农机装备配套标准化应用方案,提供菜单式集成技术服务,努力为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壮大现代农业提供系列化、专业化服务。

  三、着力构建农业规模化经营机制

  (五)健全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培育机制。鼓励试点示范区采取以奖代补、直接补贴、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大对新型经营主体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扶持力度。着力提升新型主体带头人的素质,探索建立免费培训制度,加强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带头人以及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中的骨干农民的教育培训。研究制定新型经营主体发展规模化经营所需的设施建设用地政策,探索仓储、晒场、烘干、农机具库棚等配套设施用地的解决途径和方式。建立工商企业租种农民土地的准入与监管制度,合理设置门槛,确保不损害农民权益、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不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改善政府服务,加快推进农业管理职能转变,减少行政审批,简化新型经营主体附属设施用地、工商登记、环保和节能评估、招标投标等程序、减免规费,推进一站式服务。

  (六)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支持试点示范区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确保三年内完成。积极创新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农民自愿、依法有偿的土地流转机制,制定促进适度规模经营的政策措施,调动农民开展规模经营的积极性,探索开展连片流转的有效方式和解决地块细碎化问题的有效途径。加强土地流转供需对接和流转交易价格第三方评估服务,建立和健全县级指导、乡级为主、村为基础的土地流转交易平台,实现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服务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乡村调解、县市仲裁、司法保障”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将仲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依法规范解决农村土地流转纠纷。探索建立农户承包地有偿退出机制,鼓励通过赎买、发放补贴、补助养老保险等方式,引导有稳定非农就业与收入、长期在城镇居住生活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民自愿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

  (七)提高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按照积极发展、逐步规范、强化扶持、提升素质的要求,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民合作社,着力提升其引领带动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创新财政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的政策,推动支农项目与农民合作社有效对接,加大对种粮农民合作社的支持力度。深入开展示范社建设行动,引导农民合作社健全内部治理和运行机制,推动农民合作社由数量增长向数量增长和质量提升并重转变,由生产合作向土地合作、资本合作、资金互助、品牌共享拓展,以产品和产业为纽带发展合作与联合、开展兼并与重组。推广“生产在家、服务在社”统分结合的合作经营模式,引导农户将土地委托给合作社进行全程代管或部分代管,通过统一生产技术、统一投入品供应、统一机械作业、统一品牌销售等方式进行标准化生产,提高组织化程度。

  (八)加快建立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支持试点示范区加快构建公益性服务与经营性服务相结合、专项服务与综合服务相协调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快建立适应规模经营发展需要的农业公益性服务体系,健全人员聘用、考核评价、绩效激励等制度,加强服务条件和服务能力建设,创新服务形式。大力发展农业经营性服务,采取免征营业税等激励措施,支持农民合作社、专业服务公司、专业技术协会、涉农企业等为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方位服务;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各类农业经营性服务组织开展公益性服务。鼓励和支持试点示范区积极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示范县创建。

  四、着力完善农产品产销衔接和订单履约机制

  (九)大力发展订单农业。鼓励试点示范区积极发展现代营销,通过搭建产销对接平台,完善订单农业操作规程,引导新型经营主体与农产品收储、加工、销售企业签订订单购销合同。国家大型农业企业要将试点示范区作为订单农业的重点县,建立长期稳定的农产品订单购销关系,不断扩大订单规模,强化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提高订单质量。引导新型经营主体按照订单要求开展标准化生产,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满足企业的收储加工质量需求。试点示范区要对有关大型农业企业与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开展订单农业及服务予以支持和保障。

  (十)创新农产品订单履约机制。支持试点示范区因地制宜地制定促进订单履约的激励政策。积极探索“农产品订单+金融+生产”有机结合,以订单作为担保、以订单申请贷款、以订单稳定价格、以订单促进生产的新机制,研究制定订单农业与金融结合的具体办法,规范订单合同,明确订单担保条件、程序以及支持订单融资的政策措施,通过金融手段促进履约。探索建立合理的订单定价机制以及订单违约约束机制,发展保底价订单,建立订单合同备案审核制度,推动订单履约与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相结合,促进订单双方增强合同意识和诚信意识,强化数量和质量约束,提高履约率。

  五、着力建立农业项目资金整合机制

  (十一)加大农业项目资金整合力度。省级农业、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试点示范区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科技推广和人才培养、资源环境保护等项目资金整合,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试点示范区要建立由示范区农业改革与建设领导小组牵头,统一规划、统一审核、统筹使用和分类管理的资金整合机制,积极整合性质相近、用途相同、使用分散的农业项目资金,集中用于示范区各类重点项目建设和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培育,形成“多个渠道进水、一个池子蓄水、一个龙头放水”的项目资金管理格局。

  (十二)完善农业项目资金管理规定。试点示范区要积极探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担项目建设、负责建后管护的农业项目建设新机制以及先建后补的资金管理新方式,加强项目立项、招标投标、工程监理、竣工验收等项目管理,明确项目各方建设责任,完善资金使用、绩效考核及责任追究等管理制度,提高农业项目资金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公开各类农业项目资金来源、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布局、建设目标和建后管理使用要求,接受社会监督。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应优先支持具备条件的新型经营主体改造农田基础设施,发展产业化、规模化经营;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重点用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优势特色产业;“以奖代补”资金主要用于农业技术推广应用、构建农业经营新体系等方面。

  六、着力创新农业投融资服务机制

  (十三)建立农业信贷投入增长激励机制。试点示范区要积极引导金融机构不断优化信贷结构,加大对现代农业的信贷支持力度。进一步发挥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机制的作用,综合运用税收措施、费用补贴、增量奖励、以奖代补、奖补结合、绩效考核等激励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增加涉农贷款投放。推动降低农业信贷成本,对新型经营主体贷款给予补贴或贴息。研究设立农业风险补偿基金,对农业担保贷款损失或担保费予以补偿或补贴。

  (十四)健全农业融资服务体系。鼓励试点示范区加快建立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以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为主体,以农业投融资担保机构为重点,以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为补充,以农业信用体系建设为保障的农业融资服务体系。积极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农村金融服务领域,扩大农业投融资和担保机构资本金规模,提升金融服务现代农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规范发展“民办、民管、民受益、民担风险”的农民资金互助合作,支持和引导有条件的农民合作社稳步开展信用合作,重点解决本社社员、本区域农户发展生产资金需求。强化农村金融生态建设,建立农村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开展信息采集,建立农村信用体系。

  (十五)创新农业金融服务产品。加快建立符合农业发展实际、适应新型经营主体发展需求,多元化、特色化、便捷化的农业金融产品体系。试点示范区要引导金融机构大力开发“三权”(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抵押、农机具抵押贷款,订单、仓单、保单、应收账款等质押贷款,根据农业生产周期合理确定贷款期限,满足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基础设施建设、农机具及农产品加工流通设备购置、生产资料购买等融资需求。

  (十六)改善农业金融服务方式。围绕解决农业贷款贵、风险大、成本高、收益低、程序繁等问题,支持试点示范区研究制定推动农业信贷服务方式创新的政策意见,推进有关金融机构开展农业贷款流程再造,适当降低新型经营主体贷款门槛、简化贷款手续、优化贷款期限结构,为新型经营主体提供高效便利的融资服务。鼓励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自主决策、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帮助试点示范区编制农业项目融资规划、设计融资方案,建设农业融资服务体系,探索现代农业融资服务模式,加大土地治理、农业产业化经营等农业项目贷款的投放力度。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有关分支机构要积极支持发展订单农业,配合支持土地治理、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加大试点示范区粮油合同收购等政策性贷款和农产品加工流通贷款投放力度,进一步加强对粮油生产环节的信贷支持。

  七、着力提高新型经营主体保险保障水平

  (十七)完善农业保险支持政策。试点示范区要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健全农业保险制度,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建立适应规模经营发展需要的农业保险支持体系。加大农业保险费补贴力度,合理确定新型经营主体保费补贴标准,引导新型经营主体增加保费投入,鼓励建立地方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落实农业保险经营税收优惠政策,提升新型经营主体保险保障水平。积极增加农业保险品种,逐步将蔬菜、水果、水产品等地方特色品种和设施农业纳入保险范围,提高主导产业、主导品种参保率,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

  (十八)优化农业保险服务。试点示范区应积极引导保险机构切实加强对新型经营主体的服务,加快完善服务网络,提高服务效率,改善服务质量。推动增加服务网点,支持基层农业技术推广等机构协助保险机构办理农业保险业务,将服务网点向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第一线延伸;加强理赔管理,加快对受损农业保险标的的勘察、定损和理赔速度,确保赔款及时、足额支付给受灾农户;创新保险产品,开发产量保险、收入保险、农产品质量保险等以产量或收益为保障的保险产品,不断满足新型经营主体日益增长的风险保障需要。

  八、着力完善试点工作保障措施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试点示范区党委或政府主要领导是农业改革与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统筹协调,健全和配强试点组织领导机构,明确有关部门责任,建立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机制,扎实推进试点工作。建立省级农业、财政、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和农业综合开发机构牵头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帮助解决试点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督促试点示范区落实改革承诺。

  (二十)加大投入力度。中央和省级有关农业项目资金向试点示范区倾斜,对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建设规划和资金安排指导意见的项目要重点支持、优先安排。有关省要按照规定标准足额安排试点示范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现代农业发展资金,目前已达到标准的要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试点示范区政府要新增安排专项资金,确保完成年度试点任务,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撬动各类资金多层次、多渠道、多元化地参与示范区建设。

  (二十一)强化政策扶持。省级农业、财政部门和有关试点参与单位分支机构要主动加强与试点示范区的工作对接,立足自身职能,量身定做支持方案,创造性地参与试点工作。各试点示范区要根据试点实施方案,分别制定加快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规模化经营、加强农业技术集成化应用、整合农业资金、健全农业金融体系等的具体办法,突出解决好规模化经营中遇到的农业附属设施用地难、土地流转难、贷款难等热点焦点问题,力争在关键环节上取得实质性进展。

  (二十二)加强考核管理。农业部、财政部、银监会会同有关试点参与单位,建立试点工作专家咨询委员会,定期对试点示范区农业改革与建设成效进行定量和定性评价。定量评价主要考核物质装备、科技进步、经营管理、支持保护、产出水平和可持续发展水平;定性评价主要考核农业经营新体系、产销新模式、财政支持新方式、农业投融资新机制和风险防范新措施建设情况。评价结果作为实施以奖代补政策的重要依据,对试点工作推进措施不得力、进展缓慢、成效不明显的终止改革试点。

  (二十三)加强总结交流。省级农业、财政部门和试点示范区要认真总结试点工作的好做法、好经验,形成一批改革创新成果,并将其转化为推进区域现代农业建设的政策措施。鼓励各试点示范区自主开展试点工作交流,互相借鉴发展经验,拓宽改革创新思路,提高试点工作水平。农业部、财政部会同有关参与单位将定期组织开展试点工作总结和交流活动,推进试点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


附件:
农计发〔2013〕18号.CEB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FZJHS/201308/P020130813563217953021.ceb

关于进一步做好旅游公共服务工作的意见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做好旅游公共服务工作的意见

旅办发[2012] 2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精神,加快实施《中国旅游公共服务“十二五”专项规划》,全面提升我国旅游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不断满足广大游客的旅游公共服务需求,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 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强化公共服务精神,进一步提高认识、转变政府职能、创新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体系,丰富旅游公共服务内容,提升旅游公共服务质量与水平,为把旅游业培育成为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实现建设世界旅游强国的目标,推动社会和谐发展,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做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坚持游客为本、需求导向,实现旅游公共服务的科学发展;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参与,推动旅游公共服务的可持续发展;坚持分级负责、分类指导,形成统一领导、全社会协同的旅游公共服务供给格局;坚持因地制宜、统筹发展,推动东中西部协调有序发展;坚持先进引领、强化规范,以标准和示范工程引导服务水平和质量的全面提高。

  (三)工作目标。力争到2015年末,基本建设完善全国旅游信息咨询服务体系、旅游安全保障服务体系、旅游交通便捷服务体系、旅游便民惠民服务体系、旅游行政服务体系等五大体系,初步实现旅游公共服务在东中西区域间、城乡间的统筹协调发展,全面提升旅游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二、主要任务

  (四)加快旅游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建设。以制定旅游公共信息标准为基础,以建设旅游咨询中心示范项目为重点,完善以旅游资讯网站为中心的在线旅游信息服务集群,以各类旅游咨询中心为基础的现场信息服务窗口和以旅游服务热线为基础的旅游信息声讯服务系统。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整合旅游公共信息资源,加强旅游重要信息发布,拓宽旅游公共信息发布渠道,不断扩大旅游公共信息服务的覆盖面,提高服务水平。

  (五)加快旅游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旅游安全保障法制、体制和机制;强化旅游安全风险防范,建立健全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的监测、评估和预警制度,联合建立旅游气象服务示范区;加强旅游安全监管,落实旅游安全责任,加强宣传教育与培训;完善各类旅游接待单位的应急救援设施设备与服务,强化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探索建立一批旅游应急救援基地,增强旅游应急处置能力;继续推动实施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进一步完善旅游保险体系,强化全社会旅游保险意识。

  (六)加快旅游交通便捷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完善公共交通的旅游服务功能,实施旅游观光巴士示范工程;建设由集散中心、集散分中心、集散点组成的集散中心体系,实施旅游集散中心示范工程;推进完善以旅游交通引导标识、旅游交通导览图为重点的旅游交通引导标识系统;推进建设一批自驾车旅游服务区、自驾车营地和汽车旅馆,完善自驾游服务体系。

  (七)加快旅游惠民便民服务体系建设。推进更多的旅游资源优惠或免费开放,鼓励推出更多优惠和便民措施,鼓励向困难人群如低收入群体、偏远地区农村的学生等推出免费旅游计划、旅游优惠券等优惠政策;完善城镇旅游功能,推进惠民休憩环境建设;完善公共服务设施的旅游服务功能,推进通信、景区停车场、无障碍设施、旅游厕所等旅游便民服务设施的建设。

  (八)加快旅游行政服务体系建设。推进信息服务、交通便捷服务、安全保障服务等方面的区域间和境内外协作,为跨区域和出入境旅游提供安全、便利、优质的旅游环境;完善旅游服务质量引导、监管、评价和改善机制,保护游客合法权益;引导游客文明、理性、绿色出游;推动《国民旅游休闲纲要》的制定和实施,推动落实带薪休假制度,积极引导休闲度假发展。

  三、 工作机制

  (九)推动建立“大旅游公共服务”的工作机制。按照统一规划、分类管理、共同推进的原则,尽快推动形成大旅游公共服务格局,推动形成政府牵头、相关部门参与、旅游行业内部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加强政策共享、信息共享,协同推进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十)建立健全社会化参与供给的工作机制。拓宽旅游公共服务供给渠道,推动形成主体多元化的可持续发展的旅游公共服务供给体制。积极探索政府引导性投资带动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投入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和社会力量参与到旅游公共服务体系的建设中来。根据旅游公共服务的公益性程度,分别确定最佳的供给主体,采取不同的运营模式,形成政府主导、各种社会主体共同参与的旅游公共服务供给格局。

  (十一)建立健全绩效监督评估问责工作机制。构建包括人大、政协及审计部门、传媒及公众等在内的多层次旅游公共服务监管体系,强化外部监管;开展以游客满意度调查及第三方机构独立评估为主的绩效评估,将其纳入各级旅游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考核体系中;不断规范问责程序,健全问责制度。

  四、保障措施

  (十二)加强组织保障。加强对旅游公共服务工作的领导,强化旅游公共服务职能,进一步健全机构,充实人员,落实责任;制定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旅游公共服务工作的重点内容、工作措施及实施步骤,确保旅游公共服务工作稳步推进;不断加大旅游公共服务的政策支持力度,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争取财税、土地等方面的政策支持。

  (十三)加强法制标准保障。积极推动地方立法,明确旅游公共服务的主要内容、经费来源、职责分工等;制定完善旅游公共服务的标准,强化对旅游咨询、旅游集散、旅游安全保障、旅游紧急救援等方面的引导,提高旅游公共服务产品的质量与水平。

  (十四)加强投入保障。推动各级财政加大对旅游公共服务的支持力度,建立稳定的财政资金渠道并不断加大支持和投入力度;整合相关渠道建设资金加快旅游公共服务建设,争取优先投入旅游公共服务领域;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对旅游资源丰富但经济落后区域特别是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的支持和倾斜力度;鼓励民间资本投入旅游公共服务领域。

  (十五)加强信息技术保障。要高度重视现代信息技术在旅游公共服务中的应用。充分利用微博、手机短信、彩信等新兴媒体形式构建旅游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充分利用卫星通信、定位等技术提升旅游安全风险的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水平;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完善旅游公共服务的内部管理、服务提供、绩效评估等,提高旅游公共服务的水平和效率。

  (十六)加强人才队伍保障。加快旅游公共服务人才培养,重点培养旅游公共管理、旅游信息服务、应急管理等人才;大力培育旅游志愿者队伍,重点在信息咨询、翻译接待、紧急救援、文明督导、向导指引等领域招募志愿者,并不断完善培养、管理、保障和激励机制。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