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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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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4号


  《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卢瑞华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弘扬社会正气,匡扶社会正义,鼓励公民见义勇为并确保其合
法权益,使之在政治上有荣誉、社会上有地位、生活上有保障、经济上不受损
失、身体有伤病得到治疗、亲属子女有困难得到照顾。根据《宪法》、《民法
通则》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
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见义勇为人员是指公民在法定职责之外,敢于挺身而出,积极同
侵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作斗争或者在排除治安
灾害事故和自然灾害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见义勇为行为的公民,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对见义勇为人员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坚持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但
有关部门认为不宜公开或见义勇为人员本人要求不公开的除外。
第六条 县(含县级市、区,下同)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拨出专项经费,
用于奖励和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制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办法。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以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医
疗、生活等经费。
第七条 本规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财政、劳动、人事、卫生、审计、社会保险
等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奖励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工作。
第八条 对正在实施见义勇为行为的人员,在场的公民都有责任给予援
助。任何单位都有支持、保护其合法权益的义务。

第二章 确认
第九条 本规定所称见义勇为行为是指:
(一)同正在实施的侵犯国家、集体、公民财产或者公民人身权利的违法
行为进行斗争的;
(二)同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进行斗争,
制止违法行为的;
(三)不顾个人安危,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机关追捕
犯罪嫌疑人或提供重要线索,协助侦破重大案件的;
(四)在抢险救灾中,不顾个人安危,使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免受重
大损失的;
(五)在他人遇险时,不顾个人安危和可能带来的自身损失,救死扶伤
的;
(六)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的其他见义勇为行为。
第十条 对见义勇为行为,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审核。
公民可以向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请确认其见义勇为行为,有关
单位和个人也可以向公安机关举荐见义勇为人员。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审核。
见义勇为人员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确认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发给确
认证书。

第三章 保障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因见义勇为负伤的人员应当及时护送到医疗
单位,医疗单位有责任组织抢救和治疗,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拒绝或拖延。
第十二条 公民因见义勇为负伤的,其医疗、护理、营养等费用由加害人
或加害人的监护人依法承担。
公民因见义勇为而牺牲的,其丧葬费、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
用,由加害人或加害人的监护人依法承担。
加害人或加害人的监护人确实无法承担(包括暂未抓获加害人)或者因意
外事故而无加害人承担的,本条第一、二款的费用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见义勇为人员在事业单位或者国家机关工作的,由所在单位按原经
费支出渠道支付;
(二)见义勇为人员在企业工作的,由其所在单位支付,支付不了的,从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见义勇为专项经费中支付;
(三)见义勇为人员在第(一)、(二)项单位以外工作或者无工作的,
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见义勇为专项经费中直接支付;
(四)见义勇为行为的受益人或受益单位也应承担一部分费用。
见义勇为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经县级以上劳动鉴定机构确认和评定伤残
等级,由社会保险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 因见义勇为而牺牲或者受伤致残的人员,按民政部门有关规定
办理评烈、评残手续,享受一次性抚恤金或伤残抚恤,没有规定的,从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见义勇为专项经费中支付。
第十四条 因见义勇为误工的人员,所在单位应视同出勤,其负伤治疗期
间的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变。
第十五条 因见义勇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由所在单位安排力所能及的
工作,若待遇低于原工作待遇的,按规定发给在职伤残补助金;确实无法安排
工作的,让其离岗退养,并按规定发给离岗退养费。
因见义勇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给予办理残疾、退休手续,享受相
应的残疾退休待遇;已参加社会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给予相应待遇。
见义勇为人员不能享受本条第一、二款待遇,有行为发生地常住户口,部
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介绍就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的,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见义勇为专项经费中逐月发给高于当地平均水平的基
本生活费;无行为发生地常住户口的,按伤残等级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见义勇
为专项经费中支付一次性补助金。
第十六条 对不宜公开的见义勇为人员,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应当保密。
对需要保护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公安、司法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应采取
有效措施予以保护。

第四章 奖励
第十七条 对见义勇为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给予下列表彰和奖励:
(一)通报嘉奖;
(二)颁发奖金或记功;
(三)授予“见义勇为先进分子”或“荣誉市民”等荣誉称号。
以上表彰和奖励可单项或多项使用。
第十八条 凡符合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各级人民政府应
给予如下特殊照顾:
(一)可以依法推荐为所在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
(二)在职人员可晋升一级工资,无职业人员,符合就业条件的,应安排
就业;
(三)有行为发生地常住户口,住房条件在当地贫困线以下的,应改善其
居住条件;
(四)属于在校生的,其升学、就业应给予照顾或破格录取;
(五)获得“荣誉市民”称号的见义勇为人员或其配偶、子女一人可入户
行为发生地;
(六)符合征兵条件且本人自愿入伍的,应优先向部队推荐。本人不符合
征兵条件,其子女自愿入伍的,可从其符合征兵条件的子女中推荐一人;
(七)如本人愿意到公安机关工作,符合条件的,所在地公安机关应予安
排。本人因年龄等原因不适合公安工作的,可安排其一名符合条件的子女到公
安机关工作。如其子女报考公安警察学校,学校及教育部门在录取时应予照
顾。
第十九条 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配偶、子女,在升学、就业、入伍、入户
等方面参照本规定第十八条执行。
第二十条 设立见义勇为基金会和接受社会捐赠,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进
行。
第二十一条 见义勇为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和各级政府拨款,筹集见义勇
为基金。
第二十二条 见义勇为基金主要用于:
(一)见义勇为者及在维护社会治安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
金;
(二)见义勇为的宣传、表彰等活动的开支;
(三)经基金会核定的其他开支。
见义勇为基金会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同级财政、人民银行、
民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基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六条,擅自将见义勇为专项经费挪作他用
的,由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拒绝、推诿或拖延抢救、治疗见义
勇为负伤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责任人和主管人员给予行
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造成损害后果的,由有关部门对责
任人和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将见义勇为基金挪作他用的,依
照《广东省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8年9月22日

五项食用植物油产品国家标准

国家粮食局


五项食用植物油产品国家标准

  《棉籽油》、《葵花籽油》、《油茶籽油》、《玉米油》、《米糠油》等五项食用植物油产品国家标准,于2003年5月14日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3年第6号)发布,自2003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一、五项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

  1、规范名词术语

  根据《化工标准名词术语》的规定,对专业名词术语进行了规范,将文本中的名词术语逐一进行确切的阐述,统一定义和表述。

  2、明确强制条文

  该五项标准均为条文强制性标准,强制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点:

  (1)限定了食用油中的酸值、过氧化值、溶剂残留量等指标

  酸值、过氧化值、溶剂残留量这三个指标,既是加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指标,又是产品的卫生安全限制指标。它们的高低不但反映了加工工艺控制、产品品质的状况,而且也反映了油脂的分解程度和氧化、劣变情况。

  (2)限定了食用油质量的基础等级指标

  对最低等级压榨成品油和最低等级浸出成品油的各项指标做出了明确的限定,以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健康。

  (3)增加了原料和加工工艺标识的条款。

  为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要求在产品标签中对加工工艺按“压榨法”、“浸出法”进行明确标识。根据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条例》,要求在产品标签中对是否使用转基因原料和原料产地进行明确标识。

  3、重新划分产品分类和等级

  将油脂产品分为原油和成品油。原油即指未经精炼等工艺处理的油脂(又称毛油),不能直接用于食用,只能作为加工成品油的原料。成品油则是指经过精炼加工达到了食用标准的油脂产品。成品油分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四个质量等级,分别相当于原来的色拉油、高级烹调油、一级油、二级油。

  4、对部分质量指标进行了调整

  油脂的质量要求包括4个方面: 特征指标、 质量指标 、 卫生指标和其它。

  1) 特征指标:

  新增加了特征指标。特征指标中的项目和指标值的设定,等同采用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标准,这样既有利于与国际标准接轨,也可为植物油掺伪检测提供参考。

  2) 质量指标:

  增加了“过氧化值”和“溶剂残留量” 两项指标。这两项指标既是卫生指标又是质量控制指标,也是衡量油脂加工工艺及设备的重要参数,可以更加全面地反映油脂产品的质量。

  原油质量指标中共设6个项目,包括:气味、滋味,水分及挥发物,不溶性杂质,酸值,过氧化值,溶剂残留量等。

  成品油质量指标中共设12个项目,包括:色泽,气味、滋味,透明度,水分及挥发物,不溶性杂质,酸值,过氧化值,加热试验,含皂量,烟点,冷冻试验和溶剂残留量等。其中,一级成品油标准的质量指标与原色拉油标准相比,增加了溶剂残留量项目,规定 “不得检出”;“水分及挥发物”由≤0.10%改为≤0.05%;“酸值”由≤0.30mgKOH/g改为≤0.20mgKOH/g;“烟点”由≥220℃改为≥215℃。二级成品油标准的质量指标与原高级烹调油标准相比,增加了溶剂残留量项目,规定“不得检出”,同时规定检出量小于10mg/kg时,因现行方法无法判定,视为未检出;“水分及挥发物”由≤0.10%改为≤0.05%;“酸值”由≤0.5mgKOH /g改为≤0.30mgKOH /g;“烟点”由≥215℃改为≥205℃。 三级成品油和四级成品油标准的质量指标与原一级油和原二级油标准的质量指标也都做了不同程度的调整。

  3)卫生指标:

  执行GB2716《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和GB 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4)其它:注明不得混有其它食用油或非食用油外,也不得添加任何香精和香料。

  5、标签

  本标准强调了标签的重要性,除应遵循GB7718的规定外,特别规定了转基因、压榨、浸出产品和原料原产国必须标识,以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二、五项标准的质量指标内容

  1、 棉籽油 GB1537-2003





  2、 葵花籽油 GB10464-2003





  3、 油茶籽油 GB11765-2003







  4、玉米油 GB19111-2003





  5、米糠油 GB19112-2003
粮食局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西部地区儿童口腔疾病综合干预项目工作规范(2011版)》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西部地区儿童口腔疾病综合干预项目工作规范(2011版)》的通知

卫办疾控发〔2011〕92号


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黑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2011年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和工作任务已经下达,为指导中西部地区规范开展儿童口腔疾病综合干预工作,推动各地逐步建立儿童口腔疾病综合干预的长效工作机制,我部组织制定了《中西部地区儿童口腔疾病综合干预项目工作规范(2011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从卫生部网站下载《中西部地区儿童口腔疾病综合干预项目工作规范(2011版)》。
http://61.49.18.65/publicfiles///business/cmsresources/mohjbyfkzj/cmsrsdocument/doc12350.doc
二〇一一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