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5号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予以公布。
自治区主席 马启智
2001年12月26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
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处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截止2000年底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现行政府规章共306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并将对清理结果分期分批作出决定。对己清理完毕的第一批政府规章,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
一、对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已经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党和国家新的方针政策或者已经调整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的,以及已被新的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所代替的34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一)。
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23件政府规章,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二)。
三、对1994年至2000年底以前公布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中已经明令废止的19件政府规章,统一公布(目录见附件三)。
附件一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门(34件)
附件二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宣布失效的政府规章目录(23件)
附件三 1994年至2000年底公布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中已明令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19件)
附件一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34件)
序号 规章名称 发布机关及日期 说明 1 转发区交通局、区 宁发[1977]28号 已被1991年10月30日第 农林局、银川铁路 1977年4月21日 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 分局关于加强蜜 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 蜂检疫工作的报告 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 法》、1998年11月28日国务 院令第254号发布的《国内 交通卫生检疫条例》代替 2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80]49号 已被2000年7月8日第九届 农作物品种区域 1980年3月2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试验试行办法 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种子法》代替 3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80]49号 已被2000年7月8日第九届 农作物品种审定 1980年3月2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试行办法 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种子法》代替 4 关于固定草原使 宁政发[1985]52号 已被1994年12月15日自 用权若干问题的规定 1985年4月20日 治区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 次会议通过的《宁夏回族自 治区草原管理条例》代替 5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85]133号 已被1998年4月29日第九 森林、林木采伐管 1985年9月29日 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 理暂行规定 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森林法[修正]》、2000年1月 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实施条例》代替 6 加强现金安全管 宁政发[1986]90号 其依据已被1988年9月8 理的暂行办法 1986年7月20日 日国务院令第12号发布《现 金管理暂行条例》明令废止 7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86]130号 其依据的1986年7月12日 国营企业招用工 1986年9月26日 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招 人实施细则 用工人暂行规定》被2001年 10月19日国务院废止,且内 容已被1994年7月5日全 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2年 7月23日国务院发布的《全 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 机制条例》代替 8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86]130号 其依据的1986年7月12日 国营企业辞退违 1986年9月26日 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辞退 纪职工实施细则 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已被2001 年10月19日国务院废止 9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87]127号 已被1994年1月23日国务 农村五保工作办法 1987年12月19日 院发布的《农村五保供养工 作条例》代替 10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88]131号 已被1999年8月13日自治 汝箕沟无烟煤开 1988年11月26日 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 采保护办法 议通过的《宁夏回族自治区 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代替 11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88]54号 已被2000年国务院令第291 邮电通信线路保 1988年5月30日 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护办法 电信条例》、1992年4月25 日自治区六届人大常委会第 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宁夏 回族自治区保障和发展邮电 通信条例》代替 12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 宁政发[1988]55号 已被2001年6月6日自治 民政府关于残疾人 1988年5月30日 区政府令第30号发布的《宁 就业及扶持发展社 夏回族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 会福利企业的规定 疾人就业规定》代替 13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88]89号 已被1997年2月20日自治 收费管理规定 1988年8月18日 区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 次会议通过的《宁夏回族自 治区价格管理条例》、1996年 10月2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的宁政发[1996]107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事业 性收费管理规定》代替 14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88]103号 已被宁党发[1998]29号 待业职工登记管 1988年9月3日 《关于切实做好我区国有企 理暂行办法 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 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代替 15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88]133号 自治区政府已于1992年7 筵席税施行细则 1988年12月2日 月13日发布宁政发[1992] 71号文件暂停征收筵席税 16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88]142号 其依据的1987年4月24日 广播电视设施保 1988年12月21日 国务院发布的《广播电视设 护条例实施细则 施保护条例》已被2000年11 月5日国务院令第295号公 布的《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 例》废止 17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89]64号 已被2001年7月20日自治 节约能源管理实 1989年5月22日 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 施细则 会议通过的《宁夏回族自治 区节约能源条例》代替 18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89]70号 已被2000年7月8日第九 糖用甜菜种子管 1987年5月28日 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 理办法 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种子法》代替 19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89]123号 其依据的1984年9月27日 乡镇、街道企业环 1989年11月19日 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乡 境管理办法 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的规 定》,已被2001年10月19 日国务院明令废止 20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89]86号 已被2000年8月25日第九 专利纠纷调处办法 1989年7月22日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 正)》、2001年6月15日国务 院令第306号发布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 则》代替 21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89]94号 已被2001年6月1日自治区 人民政府关于办 1989年8月24日 政府发布的宁政发[2001]58 理人大代表建议 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和政协委员提案 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 工作的暂行规定 协提案工作的规定》代替 22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90]75号 其依据的《经济合同法》已被 公路货物运输合 1990年7月11日 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 同管理办法 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废止 23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91]93号 已被1996年10月29日八届 乡村集体所有制 1991年9月18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 企业管理办法 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 镇企业法》、1997年3月24日 自治区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 四次会议通过的《宁夏回族自 治区乡镇企业条例》代替 24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86]76号 其依据的《家畜家禽防疫条 家畜家禽防疫实 1986年5月31日 例》,已被国务院于1997年 施办法 10月5日以国办发[1997]34 号文件明令废止 25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92]122号 其依据的《家畜家禽防疫条 人民政府关于修 1992年12月16日 例》,已被国务院于1997年 改《宁夏回族自治 10月5日以国办发[1997]34 区家畜家禽防疫 号文件明令废止 实施办法》的通知 26 进一步贯彻落实 宁政发[1992]51号 已被1996年10月29日八 国家人防建设有 1992年5月16日 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 关政策的规定 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人民防空法》代替 27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92]65号 已被自治区政府发布的宁政 全民所有制企业 1992年6月26日 发[1998]62号《自治区人 职工退休费用全 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 区统筹的规定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 施意见》代替 28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92]104号 已被1999年自治区政府发 人民政府关于对 1992年10月24日 布的宁政发[1999]29号 有突出贡献科技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人员实行重奖的 重奖有功科技人员的试行办 暂行办法 法》代替 29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93]17号 已被1997年1月2日国务 文化市场管理规定 1993年3月6日 院发布的《出版管理条例》、 1998年12月4日自治区八届 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 过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 市场管理条例》代替 30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93]82号 其依据的《行政复议条例》, 《行政复议条例》 1993年8月7日 已被1999年4月29日九届 实施办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 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复议法》废止 31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94]40号 已被1997年12月29日八届 居民基本生活必 1994年4月9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 需品和服务价格 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监审实施办法 价格法》、1997年2月20日 自治区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 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宁夏回族 自治区价格管理条例》代替。 32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94]98号 已被1999年12月28日国务 医疗器械生产经 1994年8月30日 院令第276号发布的《医疗器 营管理规定 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4 月10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 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 企业监督管理办法》代替 33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95]11号 已被自治区人民政府2001 职工失业保险办法 1995年2月11日 年第77次政府常务会通过 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失业保 险办法》(〔2001〕第32号令) 明令废止 34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96]61号 其依据的1994年8月18日 实施《基本农田保 1996年5月14日 国务院发布的《基本农田保 护条例》细则 护条例》已被国务院1998年 12月27日发布的《基本农田 保护条例》明令废止
附件二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宣布失效的政府规章目录(23件)
序号 规章名称 发布机关及日期 说明 1 宁夏企业总工程 宁政发[1984]158号 与公司法规定的体制不相适 师条例 1984年11月2日 应,实际已经失效 2 关于切实做好医 宁政发[1986]10号 医药经营管理体制已经变 药经营和市场管 1986年1月15日 化,实际上已经失效 理的通知 3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 宁政发[1986]95号 属于计划经济高校管理体 等学校毕业生见习 1986年8月4日 制,与实际情况不符,自然失 试用暂行办法 效 4 关于专业技术人 宁政发[1987]91号 人才管理体制已经变化,实 员支援乡镇企业 1987年10月12日 际上已经失效 的暂行规定 5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87]97号 内容已经不适应实际,自然 进一步搞活城镇 1987年10月20日 失效 集体经济若干问 题的补充规定 6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87]129号 与现行商业经营体制不相符 全民所有制小型 1987年12月15日 合,自然失效 商业企业租赁经 营暂行办法 7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88]31号 属于计划体制高校管理模 成人高等学校学 1988年3月9日 式,与现行体制不符,自然失 生学籍管理规定 效 8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88]46号 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合,自制 犬类管理规定 1988年4月28日 定以来基本没有执行 9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88]56号 内容已经不适应实际,自然 人民政府关于发 1988年6月4日 失效 扬艰苦朴素作风 的几项规定 10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88]62号 属于计划体制高校管理模 中等专业学校毕 1988年6月11日 式,与现行体制不符,自然失 业生分配调遣暂 效 行办法 11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88]108号 与现行卫生管理体制不符, 关于深化卫生改 1988年9月5日 自然失效 革的若干规定 12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88]39号 已与当前文化市场管理实际 营利性游乐活动 1988年3月30日 不相适应,实际上已失效 管理暂行办法 13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89]135号 与现行电影放映管理体制不 农村电影放映网 1989年12月30日 相符合,自然失效 管理规定 14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90]13号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 轻纺工业行业管 1990年2月4日 效。 理暂行规定 15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90]77号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 传真机、电传机使 1990年7月17日 效。 用管理暂行规定 16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91]62号 与现行电影放映管理体制不 城市电影放映工 1991年5月31日 相符合,自然失效 作管理规定 17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91]102号 体制已变,不符合实际情况。 基础教育分级管 1991年10月20日 理暂行规定 18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92]8号 国家管理体制已变,该办法 矿产和地下水勘 1992年1月20日 已不符合实际情况。 探报告审批办法 19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92]44号 体制已变,已不符合实际情 农业部门兴办经 1992年5月4日 况。 济实体暂行规定 20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92]133号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 关于禁止摊派的规定 1992年12月31日 效。 21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93]66号 与现行体制不相适应。 外商投资企业进 1993年6月22日 口设备及物资价 值鉴定暂行办法 22 关于加快发展个 宁政发[1994]12号 体制已变,已不符合实际情 体私营经济的若 1994年1月24日 况。 干规定 23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94]106号 与现行体制不相适应。 进境动物及其产 1994年9月28日 品加工,使用许可 证管理办法
附件三 1994年至2000年底公布的地方性法规、
政府规章中已明令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19件)
序号 规章名称 发布机关及日期 废止年度 说明 1 宁夏回族自 自治区人民政府 1994年 1994年8月8日自治区 治区闭路电 1988年6月10日 人民政府发布的《宁夏 视管理暂行规定 宁政发[1988]59号 回族自治区有线电视管 理规定》(宁政发 〔1994〕85号)明令废止。 2 宁夏回族自 自治区人民政府 1994年 1994年8月8日自治区 治区共用天 1988年12月8日 人民政府发布的《宁夏 线电视系统 宁政发[1988]135号 回族自治区有线电视管 管理暂行规定 理规定》(宁政发 〔1994〕85号)明令废止。 3 宁夏回族自 自治区人民政府 1994年 1994年8月30日自治区 治区流动人 1990年5月21日 人民政府发布的《宁夏回 口计划生育 宁政发[1990]58号 族自治区流动人口计划 管理办法 生育管理办法》(宁政发 〔1994〕97号)明令废止。 4 宁夏回族自 自治区人民政府 1995年 1995年2月11日自治 治区国营企 1986年9月26日 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宁 业职工待业 宁政发[1986]130号 夏回族自治区职工失业 保险实施细则 保险办法》(宁政发 〔1995〕11号)明令废止。 5 宁夏回族自 自治区人民政府 1995年 1995年4月12日自治区 治区国营企 1988年1月3日 人民政府发布的《宁夏回 业劳动争议 宁政发[1988]2号 族自治区企业劳动争议 处理实施细则 处理实施办法》(宁政发 〔1995〕29号)明令废止。 6 宁夏回族自 自治区人民政府 1995年 1995年7月1日自治区 治区农村征 1989年3月10日 人民政府发布的《宁夏 收教育事业 宁政发[1989]25号 回族自治区农村教育事 费附加暂行办法 业费附加的征收、使用 管理规定》(宁政发 〔1995〕55号)明令废止。 7 关于批转《食 自治区人民政府 1995年 1995年12月21日自治 盐加碘防止 1980年9月29日 区人民政府发布《宁夏回 地方性甲状 宁政发[1980]139号 族自治区实施<食盐加碘 腺肿暂行办 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 法实施细则》 例>办法》(宁政发〔1995〕 的通知 114号)明令废止。 8 宁夏回族自 自治区人民政府 1996年 1996年1月19日自治 治区国有企 1989年3月29日 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宁 业安置富余 宁政发[1989]37号 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国 人员试行办法 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 定>办法》(宁政发 〔1996〕7号)明令废止。 9 宁夏回族自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1997年 1997年6月12日自治 治区进出口 1984年12月24日 区第7届人大常委会第 商品检验工 宁政办[1984]162号 25次会议通过的《宁夏 作管理办法 回族自治区进出口商品 检验监督管理条例》明 令废止。 10 宁夏回族自 自治区人民政府 1997年 1997年6月12日自治 治区进出口 1985年8月22日 区第7届人大常委会第 商品检验工 宁政发[1985]113号 25次会议通过的《宁夏 作监督管理规定 回族自治区进出口商品 检验监督管理条例》明 令废止 11 宁夏回族自 自治区人民政府 1997年 1997年8月5日自治区 治区科技人 1987年10月17日 人民政府发布的《宁夏回 员继续教育 宁政发[1987]94号 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 的规定 继续教育规定》(宁政发 〔1997〕71号)明令废止。 12 宁夏回族自 自治区人民政府 1997年 1997年10月5日自治 治区城镇暂 1990年2月5日 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宁 住人口管理 宁政发[1990]16号 夏回族自治区暂住人口 暂行规定 管理规定》(宁政发 〔1997〕89号)明令废止。 13 自治区人民 自治区人民政府 1998年 1998年7月6日自治区 政府批转财 1986年4月4日 人民政府发布的《宁夏回 政厅关于改 宁政发[1986]39号 族自治区屠宰税征收办 进屠宰税 法》(宁政发〔1998〕48 税办法的报 号)明令废止。 告的通知 14 宁夏回族自 自治区人民政府 1998年 1998年7月6日自治区 治区屠宰税 1997年5月8日 人民政府发布的《宁夏 征收办法 宁政发[1997]40号 回族自治区屠宰税征收 办法》(宁政发〔1998〕48 号)明令废止。 15 宁夏回族自 自治区人民政府 1998年 1998年7月16日自治 治区农村劳 1992年5月4日 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宁夏 动力进城务 宁政发[1992]46号 回族自治区外来劳动力 工管理办法 就业管理办法》(宁政发 〔1998〕57号)明令废止。 16 宁夏回族自 自治区人民政府 1998年 1998年9月28日自治 治区科学技 1988年4月26日 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宁 术进步奖励 宁政发[1988]44号 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 办法 进步奖励办法》(政府令 第2号)明令废止。 17 宁夏回族自 自治区人民政府 1999年 1999年12月8日自治 治区消防管 1995年4月21日 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宁 理处罚办法 宁政发[1995]32号 夏回族自治区消防处罚 管理办法》(政府令第12 号)明令废止。 18 宁夏回族自 自治区人民政府 2000年 根据1997年12月29 治区殡葬管 1984年6月11日 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 理暂行规定 宁政发[1984]82号 政府《关于修改<宁夏回 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 暂行规定>等二十三件 规章的决定》(宁政发 〔1997〕129号)修正 2000年12月30日宁夏 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 布的《宁夏回族自治区 殡葬管理办法》(政府令 第25号)明令废止。 19 宁夏回族自 自治区人民政府 2000年 2000年12月30日宁夏 治区地名管 1987年5月19日 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 理规定 宁政发[1987]32号 布的《宁夏回族自治区 地名管理办法》(政府令 第24号)明令废止。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川省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遂府办发〔2008〕18号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遂宁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五届4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十一月五日
遂宁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8〕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范围和对象
1.我市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纳入机构编制部门管理、依法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要按照本实施细则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2.事业单位中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在编在职的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中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在编在职的正式工作人员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已经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二、岗位类别设置
5.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者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6.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控制标准如下:
(1)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2)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
(4)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5)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有具体规定的,按照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执行。
(6)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逐步扩大社会化服务的覆盖面。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7.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经核准,事业单位可以设置特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
三、岗位等级设置
(一)岗位等级设置
8.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等级,根据国家确定的事业单位通用岗位等级,结合我市实际进行划分。国家确定的事业单位通用岗位等级见《事业单位岗位等级表》(附表1)。
(二)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9.管理岗位包括担负领导职责的管理岗位和其他担负管理任务的管理岗位。我市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分为6个等级,即由高到低分为五至十级职员岗位。事业单位现行的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岗位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五至十级职员岗位。
10.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各等级的数量或者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1)管理岗位最高等级职员岗位设置,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机构规格确定。
(2)担负领导职责的职员岗位数量,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务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务职数确定。
(3)其他担负管理任务的职员岗位数量或者结构比例,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机构编制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11.未定机构规格、领导职务职数的事业单位的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各等级的数量或者结构比例,由各事业单位提出意见,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商机构编制部门确定机构规格、领导职务职数后,按照10条规定执行。
12.事业单位中的党群组织,除国家和省有具体规定的外,原则上不单独设置职员岗位,其工作人员在本单位中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编在职的正式工作人员范围内,按照各自章程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产生、任用。
(三)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3.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为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其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级的,暂按国家和省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
14.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包括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按照各地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水平和行业特点,以及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根据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有关规定和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确定。乡镇基层事业单位一般不设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
15.根据国家和省对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的地区总体控制目标要求,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为1:3:6。其中,市属事业单位为2:4:4,县(区)属事业单位为1:3:6,乡镇属事业单位为0.5:3:6.5。
16.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7,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17.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专业技术工作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主系列岗位,其他需要设置的专业技术岗位为辅系列岗位。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数量一般不低于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总量的70%。辅系列岗位的等级设置一般应低于主系列岗位的等级。
(四)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18.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一至五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岗位,依次分别对应—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19.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20.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为25%左右。其中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为5%左右,主要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
(五)特设岗位设置
21.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置特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中的非常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或者特殊情况消失后,按照岗位核准权限予以核销。特设岗位的类别和等级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22.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相应等级岗位设置或者设置的相应等级岗位无空缺的,可以申请设置特设岗位:
(1)承担国家或者省(部)级重大、重点项目的研究与开发,本单位工作人员无法满足工作需要,急需引进高层次人才作为主要完成人(主研人员)的。
(2)引进专业技术一级、二级岗位任职人员和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讲座)教授,以及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专家等高层次人才的。
(3)市、县(区)属事业单位引进经省、市人事行政部门认可的急需紧缺专业的博士研究生和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人才及符合省人事厅《关于建立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来川工作绿色通道的实施意见》(川人发〔2007〕51号)规定的海外留学归国人才。
(4)符合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特设岗位设置具体规定的。
(5)其他确需设置的。
23.需要设置特设岗位的由区县级人事行政部门、市属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逐级审核后,填写《遂宁市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审核表》(附表2),报市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其中,特设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报省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核准,特设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报省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四、岗位基本条件
(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24.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是: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者技能条件;
(4)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基本条件
25.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中技、高中)以上学历,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新招聘参加工作的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26.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年限是:
(1)五级职员岗位,须在六级职员岗位上任职满2年以上。
(2)六级、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下一级职员岗位上任职满3年以上。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27.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28.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29.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基本任职年限是:
(1)二至四级岗位须分别在下一级岗位上任职满3年以上;
(2)五至十二级岗位须分别在下一级岗位上任职满2年以上。
对没有达到上一等级专业技术岗位所要求的基本任职年限,但在现等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以来获得国家级、省(部)级科技成果奖励或其它有关专业技术工作奖励的主要完成人(主研人员),其基本任职年限可适当放宽,获国家级奖励的可放宽2年,获省(部)级奖励的可放宽1年。因同一项目或者工作获得多项上述奖励的不重复计算放宽年限。
30.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由国家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其人员的确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1.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是省重点设置的专任岗位,由省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其任职须具有川办发〔2008〕19号文件规定的条件之一。
32.专业技术五级岗位是市重点设置的专任岗位,由市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其任职除具备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外,需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2)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
(3)四川省有突出贡献优秀专家;
(4)遂宁市有突出贡献优秀人才、拔尖人才及学术技术带头人;
(5)在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对科学技术发展做出重大贡献,为我市创造出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人员;
(6)其他在科技进步、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发展领域取得重大成就,做出重大贡献,同行公认的市内一流人才。
(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
33.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是: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工勤技能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工勤技能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4.事业单位各类岗位和各等级岗位的具体条件,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在不低于国家、省、市以及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规定的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综合考虑事业单位各类岗位和各级岗位的设置数量、人员队伍情况等因素,研究制订。
五、岗位设置程序及审核权限
35.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制订岗位设置方案,并填写《遂宁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附表3);
(2)岗位设置方案及《遂宁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经主管部门审核,机构编制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订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编制岗位说明书;
(4)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在广泛征求本单位工作人员意见的基础上,由单位领导人员集体研究通过;
(5)公布岗位实施方案和岗位说明书并组织实施。
36.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市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核准。
(1)市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市机构编制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市级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市机构编制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2)县(区)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县(区)机构编制部门签署意见、县(区)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县(区)部门或者乡镇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或者乡镇政府、县(区)人事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并经县(区)机构编制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7.对单位规模小、人员数量少、分布较分散的事业单位,经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同意后,可以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制订岗位设置方案,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限额内集中调控、集中管理。
38.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是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39.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以按照35、36条规定申请变更:
(1)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事业单位出现分设、合并,变更机构规格,须重新进行岗位设置的。
(2)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事业单位增减机构编制的。
(3)根据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六、岗位聘用
40.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省和我市的有关规定,以及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41.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应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聘用条件不得低于国家、省和我市规定的基本条件。对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破格聘用。
42.事业单位岗位聘用,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市属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先由单位提出聘用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市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后,完善聘用手续,其中,五至六级职员岗位的聘用,须报经市委、市政府审核同意后,属党委系统的由市委组织部办理聘用手续,属政府系统的由市人事行政部门办理聘用手续;承担领导职责的其他职员岗位的聘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2)县(区)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先由单位提出聘用方案,经主管部门或乡镇政府审核,县(区)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后,完善聘用手续,其中,七至八级职员岗位的聘用,须报经县(区)委、政府审核同意后,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4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和工作需要确需兼任,且符合兼任岗位任职条件,并能履行兼任岗位职责,完成兼任岗位工作任务的,须按照岗位管理权限,经核准后方可聘用在兼任岗位。
44.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员的聘用,由事业单位按照隶属关系,将符合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条件的人选逐级上报,经市政府审核后报省人事行政部门核准,由单位按程序聘用。
专业技术五级岗位人员的聘用,由事业单位按照隶属关系,将符合岗位条件的人选逐级上报市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后,由单位按程序聘用。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核准后,该单位该岗位的下一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数量相应减少。
45.事业单位应按照聘用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与聘用的工作人员按照所聘岗位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做出相应变更。
46.新流入事业单位人员的聘用,应根据流入单位的岗位等级空缺情况重新确定岗位等级,并签订聘用合同,执行相应的工资待遇。
47.事业单位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完成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后,应及时写出书面工作总结报告,并填写《遂宁市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结果审核表》和《遂宁市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聘用人员情况表》、《遂宁市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人员情况表》、《遂宁市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聘用人员情况表》(附表4—7),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区)以上人事行政部门对其完成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的情况进行认定。对符合政策规定,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的,方可兑现各岗位聘用人员的相应工资待遇。
48.事业单位要加强对聘用人员的聘后管理,建立健全岗位绩效考核管理制度,定期对聘用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用人员调整岗位和工资分配的重要依据。
七、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49.市、县(区)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掌握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政策措施,加强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
50.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工作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做好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51.事业单位要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设置本单位的具体工作岗位,聘用工作人员。
52.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行分类指导,有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要按照国家、省、市的规定以及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能够参照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同意,参照相近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执行;其它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管理,按照国家、省、市的规定执行。
53.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时,现有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在编在职的正式工作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的,超比例人员可聘用到本等级岗位的最低档次,以后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者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的,应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人员队伍状况逐年逐步到位。
54.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2〕40号)规定,已经实行聘用制度、普遍签订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国家和我省、市以及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现有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在编在职的正式工作人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并变更聘用合同相应的内容。
尚未实行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2〕40号)、国家和我省、市以及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精神,抓紧进行岗位设置,实行聘用制度,组织岗位聘用。
未按规定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设置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将进入最低相应岗位等级的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到上一等级岗位和执行相应工资待遇。
55.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在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要追究相应责任。对不按政策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不予认定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56.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复杂性,妥善处理好实施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实施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57.各县(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根据国家和省、市的规定以及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制订本县(区)、本部门具体的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58.本实施细则由遂宁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附表:1.事业单位岗位等级表
2.遂宁市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审核表
3.遂宁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
4.遂宁市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结果审核表
5.遂宁市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聘用人员情况表
6.遂宁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人员情况表
7.遂宁市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聘用人员情况表
附表1
事业单位岗位等级表
专业技术岗位
高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七级
中级 八级
九级
十级
初级 十一级
十二级
十三级
附表2
遂宁市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审核表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
全称
经费
形式 机构规格 编制
员额 现岗位
聘用人数
岗位基本
情况 岗位类别 岗位名称 岗位等级 岗位设置时限
开始时间: 年 月 日
终止时间: 年 月 日
设置
原因
聘用
人员
情况 姓 名 性别 出生
年月 参加工作时间 最高
学历 毕业
时间 原工作单位
原聘岗位类别 原聘岗位名称 原聘岗位等级
审
核
意
见 主管部门意见 政府人事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说明:1.经费形式是指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和经费自理三种形式;
2.编制员额是指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本单位的人员编制数量;
3.现岗位聘用人数是指本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现聘用的人员数量;
4.岗位类别是指拟设置的特设岗位属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还是工勤技能岗位,岗位名称
是指拟设置的特设岗位的具体岗位名称,岗位等级是指拟设置的特设岗位的等级;
5.岗位设置时限是指拟设置的特设岗位起止时间;
6.本表一式三份,核准后人事部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各一份。
附表3
遂宁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人: 电话: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全称 机构规格 经费形式 编制员额 现有人员数
单位岗位总量 类别 管理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
比例
数量
管理岗位 等级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九级 十级
比例
数量
专业技术岗位 层级 高级 中级 初级
比例
数量
等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九级 十级 十一级 十二级 十三级
比例
数量
工勤技能岗位 等级 技术工 普通工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比例
数量
审
核
意
见 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同意设置管理岗位 个,其中五级 个,六级
个,七级 个,八级 个,九级 个,十级
个;专业技术岗位 个,其中三级 个,四级 个,五级 个,六级 个,七级 个,八级 个,九级 个,十级 个,十一级 个,十二级 个,十三级 个;工勤技能岗位 个,其中一级 个,二级 个,三级 个,四级
个,五级 个,普通工 个。
(盖章)
年 月 日 同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同级组织人事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市人事局核准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1.本表用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
2.经费形式是指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和经费自理三种形式。
3.编制员额是指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本单位人员编制数量。
4.现有人员数是指本单位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数量。
5.本表填写一式三份,核准后政府人事部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各一份。
6.本表用A4纸打印。
附表4
遂宁市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结果审核表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人: 电话: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全称 机构规格 经费形式 编制员额 现有人员数
岗位
聘用
情况 管理岗位 等级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核准岗位数
聘用岗位数
专业技术岗位 层级 高级 中级 初级
核准岗位数
聘用岗位数
等级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 十二 十三
核准岗位数
聘用岗位数
工勤技能岗位 等级 一 二 三 四 五 普通工
核准岗位数
聘用岗位数
审核
备案
意见 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政府人事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盖章)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1.本表用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审核认定。
2.现有人员数是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数量。
3.核准岗位数是指政府人事部门核准设置的各等级岗位的数量。
4.聘用岗位数是指现已聘用的各等级岗位的数量。
5.本表填写一式四份,审核认定后政府人事部门、主管部门、工资审核部门、事业单位各一份。
附表5
遂宁市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聘用人员情况表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人: 电话: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参加工作
时间 进入本单位时间 最高学历 毕业时间 原聘(任)
职务 现受聘岗位 备 注
岗位名称 岗位等级
注:事业单位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现聘用在管理岗位的人员均应填写。
附表6
遂宁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人员情况表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人: 电话: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参加工作
时间 进入本单位时间 最高学历 毕业时间 原聘专业
技术职务 现受聘岗位 备 注
岗位名称 岗位等级
注:事业单位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现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均应填写。
附表7
遂宁市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聘用人员情况表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人: 电话: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参加工作
时间 进入本单位时间 最高学历 毕业时间 原聘
技术等级 现受聘岗位 备 注
岗位名称 岗位等级
注:事业单位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现聘用在工勤技能岗位的人员均应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