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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居住小区和住宅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办法

时间:2024-07-13 06:00:0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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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居住小区和住宅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办法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


  《贵阳市居住小区和住宅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办法》已经1998年11月2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12月17日
       贵阳市居住小区和住宅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居住小区和住宅开发项目竣工后的综合验收管理工作,实施综合开发配套建设,提高住宅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贵阳市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竣工的居住小区和住宅开发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居住小区和住宅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以下简称综合验收),是指经贵阳市人民政府批准兴建的居住小区和其他住宅开发项目竣工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的有关要求和规定进行检查验收。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住小区和住宅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居住小区和住宅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城市规划、国土、房管、城管、园林、环保、环卫、人防、消防等部门和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协同做好居住小区和住宅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第四条 居住小区和住宅开发项目经批准立项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在15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登记,领取《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和《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
  《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性质、规模和开发期限;
  (二)规划控制指标和规划设计要求;
  (三)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建设要求;
  (四)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建成后的产权界定;
  (五)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要求;
  (六)项目经营方式;
  (七)售后服务及物业管理等。


  第五条 开发建设单位到有关部门办理报建手续时,应当按规定填写《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并在开发项目动工前15日内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实施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并将开发项目实施阶段的主要事项和政府有关部门对其开发经营活动的审查、批准和处理意见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每半年或按项目实施阶段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核。


  第七条 开发建设中合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应当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后15日内持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及批准手续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办理项目开发人变更手续,并按上述规定办理项目登记。


  第八条 居住小区和住宅开发项目的开发建设,必须按建设程序组织实施,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


  第九条 综合验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规划和有关专业管理及设计要求全部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
  (二)住宅及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单项工程验收合格,验收资料齐全;
  (三)施工机具、暂设工程、建筑渣土、剩余构件拆除清运完毕,场清地平,符合环境要求;
  (四)被拆迁人已依法安置完毕。


  第十条 申请综合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他专业管理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图纸)及证明材料等;
  (二)工程承发包合同;
  (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的各单项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文件;
  (四)竣工资料(图纸)和技术档案资料;
  (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 综合验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开发建设单位完成《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规定的内容,经相关部门验收会签后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综合验收申请报告并附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文件资料;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之日起30日内,组成由建设、规划、国土、房管、人防、消防、城管、环保、环卫、园林、通讯等部门及物业管理单位参加的综合验收小组;
  (三)综合验收小组在审阅有关验收资料,听取开发建设单位汇报,深入现场,按下列要求对竣工的项目进行全面鉴定和评价,提出验收意见:
  1、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
  2、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
  3、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
  4、单项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5、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
  6、其他。
  (四)对综合验收合格的居住小区和住宅开发项目颁发《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


  第十二条 分期和按组团建设的小区和住宅开发项目,可以实行分期和按组团验收。
  分期和按组团验收的项目,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必须满足使用功能的要求,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未经综合验收或综合验收不合格的居住小区和住宅开发项目,不得交付使用,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产权手续,建设部门不予办理新开项目的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逾期未登记的;
  (二)不按规定送《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备案的;
  (三)不按规定送验《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的。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逾期不办理开发项目开发人变更手续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按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三十六条处罚。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按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三十七条处罚。


  第十八条 综合验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受贿,徇私枉法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公民旁听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试行办法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河北省公民旁听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试行办法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2000年8月1日河北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加强省人大常委会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是否设公民旁听席,由主任会议决定,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每次会议旁听人员不超过15人。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年满18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依照本办法均可自愿申请旁听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依法被拘留、判刑和剥夺政治权利者除外。
省人大常委会各部门和其它单位可以推荐旁听人员。
第四条 公民申请旁听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应当持本人身份证和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的证明,于会议召开的8日前,到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办理报名登记手续,也可到当地市、县(区)人大常委会报名登记。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根据报名先后顺序审核确定旁听人
员,并发放旁听证。
第五条 旁听人员应当持旁听证入场。遵守会场纪律,在指定位置就座。
第六条 旁听人员只旁听全体会议,领取有关资料,不参加分组会议。
第七条 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由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组织召集旁听人员座谈会,征询意见。旁听人员对常委会会议议题的意见和建议也可以书面形式提出。重要的意见和建议在会议简报中反映,并转有关部门研究。
第八条 对不能遵守本办法的旁听人员,由工作人员劝其退场,并收回旁听证。
第九条 公民旁听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费用自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关事宜由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负责解释。



2000年8月1日

南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南平市学校寄宿生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南平市教育局


关于印发《南平市学校寄宿生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南教综[2007]01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属学校:

为加强我市寄宿制学校寄宿生管理工作,使我市学校寄宿生管理日趋完善,现将《南平市学校寄宿生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校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南平市学校寄宿生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确保学生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学校和社会的稳定发展,是教育战线义不容辞的重大责任,也是办好让人民满意教育的基础和前提。我市实行撤点并校以来,农村寄宿制学校数量不断增加,规模不断扩大,寄宿生人数急剧增加,做好寄宿生安全管理工作已逐步成为学校安全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为加强对寄宿制学校寄宿生管理工作,切实保证寄宿生生命财产安全,为寄宿生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努力构建平安和谐校园,根据《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二条 全市教育部门的干部职工要从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创建平安和谐校园的高度,提高对寄宿生安全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寄宿生管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到日常的教育教学管理当中,切实承担起寄宿生管理的领导责任,常抓不懈,确保寄宿生安全和学校的稳定。

第三条 各寄宿制学校要成立寄宿生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对学校寄宿生管理工作负总责,分管安全工作副校长直接负责,将寄宿生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到相关处室和相关教师。并严格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四条 学校要根据寄宿学生数量配备生管教师编制,认真落实《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南政[2005]综93号)文件精神,80人以下配备生管教师编制1名;80人至200人,配备生管教师编制2名;200人以上配备生管教师编制3名。

第三章 规章制度

第五条 实行寄宿生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责任处室和人员的职责。

第六条 实行夜间巡查制度。要指派一定数量的专兼职人员成立夜间巡查队,负责对学生宿舍巡查、学校夜间的安全保卫及突发事件做出应急反应,做到及时报告,及时处置。

第七条 实行值班登记制度。学校要在校门卫室及宿舍楼都实行严格的值班制度,严格执行非寄宿生不得在学校留宿,寄宿生在学校规定的住校期间不得在校外留宿的规定。

第八条 实行寄宿生考勤制度。学校规定的寄宿生住校期间,学校专兼职生管教师要负责对寄宿生进行点名,出现擅自出走或擅自留宿的要及时报告,及时处理。

第九条 实行寄宿生请假审批制度。寄宿生在学校规定的住校期间因病因事离校的,须办理严格的报告、审批、登记手续备案,或事先取得学生监护人的有效认可或由监护人来校接学生,并办理登记手续备案。

第十条 实行男女生宿舍分离制度,要特别加强对女生宿舍的管护工作,女生宿舍必须由女性生管教师进行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强化对寄宿生往返学校的安全保障。学校要安排好寄宿生往返学校时间,做好学生离校疏散和返校登记工作,教育学生不乘座无证车、非客运车,或超载车辆。

第四章 教育管理

第十二条 根据《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对寄宿生在校期间的行为进行教育和约束。

第十三条 建立心理健康咨询室,配备具有资质的心理健康咨询指导教师,及时解决寄宿生的心理健康问题。

第十四条 要将寄宿生的矛盾纠纷排查工作纳入全校师生的矛盾纠纷排查体系,指定专人负责住宿生的矛盾纠纷调处。

第十五条 开展寝室创优评比活动。学校要根据制定的寄宿生管理制度,针对寄宿生学习习惯、生活习惯、言行举行等方面进行常规评比,定期开展各类创优评比活动。

第十六条 学校要定期不定期开展检查排查工作。要加强宿舍楼的管理与维修,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对宿舍楼建筑及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做好记录、报告、维修(更换、停用)工作。特别在雨季、汛期、台风季节来临前要进行全面检查。要保证宿舍楼安全通道的畅通,严禁在宿舍楼内违章用电和使用明火,要配齐配足基本的消防设施。

第五章 后勤保障

第十七条 学校要根据学校规模和寄宿生数量,加大对学校宿舍和食堂的建设投入,尽量满足有住宿需求的学生在校住宿,在校食堂用餐。

第十八条 学校要加强对食堂的监管。要指派专人为食堂管理员,督促食堂认真执行《食品卫生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建立健全食堂各项制度,责任到人。

第十九条 食堂必须取得当地卫生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食堂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健康体检证明,督促从业人员参加卫生知识培训。

第二十条 学校要设立医疗(卫生)室,由学校直接管理,不得承包给校外人员经营,所需的设备与药品经费由学校承担。要配备专兼职保健人员,明确工作职责。寄宿生数量较少且条件较差的学校要配备医药箱,能够处理简单的伤病。

第六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一条 寄宿生的安全保卫管理工作,列入学校、校长及有关责任人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 对学校寄宿生管理工作的考核由教育局安全管理办公室牵头,相关业务科室配合,根据定期不定期组织的检查和年终督查进行评分。

第二十三条 对寄宿生管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的,在考核中成绩突出,表现优异的学校,教育局适时予以表彰;学校在“先进工作者”人员推荐时,应对相关人员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四条 一年内因寄宿生工作管理不善而出现安全隐患,被主管部门及以上部门以书面形式下达整改通知书,拒不整改且不采取措施的学校,取消具体责任人、相关处室负责人、分管副校长、校长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第二十五条 凡在寄宿生管理工作中因管理不善、措施不力、玩忽职守,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当年考核为不合格,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行政责任。凡发生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触犯刑律的,将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各级各类寄宿制学校。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最终解释权归南平市教育局所有。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