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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太湖水环境综合治理目标任务管理与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06:17:1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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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太湖水环境综合治理目标任务管理与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无锡市太湖水环境综合治理目标任务管理与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锡政办发〔2010〕44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太湖水环境综合治理目标任务管理与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无锡市太湖水环境综合治理

目标任务管理与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职责,加强无锡市太湖水环境综合治理目标任务的管理、督查和考核,确保完成国家、省和市确定的目标任务,改善太湖无锡水域水环境质量、加快建设生态文明先驱城市,根据《无锡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委员会工作规则》、《无锡市太湖治理和环境保护大督查工作机制暂行办法》、《无锡市治理太湖保护水源工作问责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内容包括国家《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方案》、《江苏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方案》、《无锡市太湖水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省政府和市政府下达的太湖水污染治理目标责任书和其他相关规划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

第三条 考核对象为无锡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太湖治理工程项目责任单位和实施单位。

第四条 以省、市下达的目标责任书为重点,全面考核、突出重点,统一监督、分工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五条 太湖水环境综合治理目标责任书由市政府下发。成员单位及相关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责任书要求和《无锡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委员会工作规则》,制定实施方案,落实责任主体,报告实施进度,完成年度任务。

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太湖办)会同监察等有关部门对全市太湖水环境综合治理目标任务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太湖水环境综合治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大资金投入,从每年新增财力中划出20%,设立账户,实行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太湖水环境综合治理。

第七条 太湖水环境综合治理目标任务(以下简称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各级政府和部门行政效能考核及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作为干部考核评价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目标任务制定

第八条 目标任务的制定按照任务梳理、任务上报、征求意见、审定下发的程序进行,成员单位上报任务和反馈意见材料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第九条 目标任务来源包括国家《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方案》、《江苏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方案》、《无锡市太湖水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方案》、江苏省政府下达的《年度太湖水污染治理目标责任书》、入湖河流水环境综合治理规划方案以及各职能部门工作计划中涉及太湖水环境治理方面的工作。

第十条 目标任务包括工作任务类和工程项目类。工作任务类需明确任务目标或指标要求,工程项目类任务需明确责任部门、建设主体、主要建设内容、规模、目标、计划投资等要求。

第十一条 每年年底,市太湖办负责征集下年度目标任务,成员单位按要求报送目标任务和计划实施的工程项目。

市太湖办根据省政府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结合成员单位报送的目标任务,广泛征求意见,形成市级年度目标责任书,由市政府审定后下发。





第三章 目标任务管理

第十二条 建立目标任务管理制度,目标任务管理制度包括项目审批制度、资金申请制度、实施监管制度、竣工验收制度和信息报送制度。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应当按国家基本建设管理规定到发改、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履行相应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其相关材料由主管部门统一归档。

第十四条 凡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实施单位需提供资金申请报告、申请表、项目可研报告批准(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及其他附属证明材料。项目实施单位应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及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并出具相应的声明文件。

第十五条 对申请省级专项资金的项目,市和市(县)发改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市和市(县)两级太湖办对申报材料初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审核同意后报省发改委。申请市级专项资金的项目,市太湖办应会同市发改、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并报市政府审批。申请县、区级专项资金的,可参照上述办法由市(县)、区自行制定。

第十六条 市发改委、财政局、太湖办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对取得专项资金项目的监管,并可委托专业中介机构对项目的落实和进展情况进行督查。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项目责任单位负责指导项目的实施,督促项目进度和资金落实,以及负责项目建成后的正常运行,保障项目发挥预期效益。

第十八条 项目涉及专项验收的,应当由各专项主管部门依法组织验收。项目完成各专项验收、工程质量核定、竣工决算后,由发改部门或委托主管部门根据工程验收技术规范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 成员单位应每季度向市太湖办报告目标任务执行情况以及工程项目进度情况,每半年报告工作总结和计划,并及时报送涉及太湖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动态。

第二十条 成员单位应按时将水文水质、饮水安全、调水引流等监测监控数据上传太湖水污染防治信息共享平台。市太湖办负责汇总相关信息,分析存在问题、提出工作建议。



第四章 目标任务考核

第二十一条 市太湖办会同相关部门对全市太湖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实行全面监督,对成员单位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及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十二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重大事项应急处置情况、项目审批验收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信息报送情况、档案资料归档情况。

第二十三条 考核采取日常检查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形式,采用百分制,具体评分标准每年由市太湖办会监察、发改等部门制定,并报政府审定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市太湖办、监察、发改、财政、审计和各职能部门根据职责范围可以单独或联合对目标任务进行检查或抽查,检查结果计入年终考核。

第二十五条 年终考核采取听取汇报、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按照评分标准评议和打分,并形成考核意见。考核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进行通报,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成员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考核不合格:

(一)因工作失职造成太湖水污染事件发生或影响供水安全的;

(二)项目完成率低于90%或考核评分低于80分的;

(三)在上级有关部门检查、审计时发现重大问题的;

(四)专项资金使用中出现挪用、挤占、弄虚作假等重大问题的;

(五)在检查考核过程中发现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的。

第二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见因素造成无法完成当年目标任务,相关单位应当及时将情况说明和调整计划报送市政府,市政府同意后方可进行调整。

第二十八条 根据目标任务考核结果,对完成情况较好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能完成目标任务的给予通报批评,对考核不合格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单位、人员的责任。  

劳动部关于1994年上半年全国矿山企业职工因工伤亡事故情况的通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1994年上半年全国矿山企业职工因工伤亡事故情况的通报
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安全)管理部门:
据统计,1994年上半年全国矿山企业共发生职工因工伤亡事故3979起,死亡5198人,重伤1050。与1993年同期相比,事故起数上升2.58%,死亡人数上升14.64%,重伤人数下降3.4%。其中:国有矿山企业死亡1274人,上升0.47%;集体所
有制矿山企业死亡2588人,下降21.67%;私营矿山企业死亡472人,上升108.25%;其他所有制矿山企业死亡28人,下降6.67%;无证矿山死亡836人,上升26.28%。
从各地区情况看,与去年同期相比,北京、山西、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湖北、广东、广西、四川、青海、海南的矿山企业职工因工死亡人数有所下降,其他地区均有不同程度的上升。
从各行业情况看,除金属矿山的死亡人数下降外,煤矿、非金属矿、其他矿山的死亡人数均有上升。金属矿山死亡304人,下降17.62%;煤矿死亡4186人,上升19.29%;非金属矿山死亡562人,上升3.69%;其他矿山死亡32人,上升6.67%;石油和天
然气矿山死亡14人,去年同期未做统计。
从事故类别看,以冒顶片帮、瓦斯煤尘爆炸、中毒和窒息、提升车辆伤害、透水五类事故为多。与去年同期相比,除冒顶片帮事故下降1%外,其余四类事故均有较大幅度的上升。这五类事故的死亡人数占各类事故总死亡人数的76.13%。
从重大事故情况看,1994年上半年全国矿山企业共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大伤亡事故242起,死亡1625人。与去年同期相比,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上升50.31%和46.93%。其中煤矿发生216起,死亡1511人,分别上升57.66%和57.06%,
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大伤亡事故41起,死亡731人,分别比去年同期上升28.12%和49.20%。其中煤矿发生40起,死亡718人,分别上升37.93%和58.50%。在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中,以瓦斯煤尘爆炸事故为多,共发生28起,死亡560人,分别比
去年同期上升16.67%和53.01%,其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占10人以上事故总起数和总死亡人数的68.29%和76.61%。
上述情况表明,全国矿山企业职工伤亡事故仍在继续上升,安全生产形势严峻。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是:
1.一些矿山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重效益,轻安全,短期行为严重。
2.采掘一线的作业人员素质偏低,大量的农民工和临时工未经培训即上岗作业“三违”现象严重,屡禁不止。
3.多数乡镇矿山不具备起码的安全生产条件,急功近利,乱采滥挖,争抢资源,越界开采,重大恶性事故不断发生。
4.对事故查处不严肃、不及时;瞒报、漏报事故的现象时有发生,不能及时从事故中吸取教训,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5.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国有矿山企业逐步实行自负盈亏,但企业目前普遍遇到了资金紧张、经济效益差的困难,安全投入减少。这也是导致事故多发的一个因素。
为了减少矿山企业伤亡事故,控制重大恶性事故的发生,扭转事故上升的局面,特提出如下要求:
1.各级劳动部门要认真履行《矿山安全法》赋予的职责,深入矿山企业,进行现场安全监察,严肃查处伤亡事故,加大执法力度,对违法行为要坚决做到严格执法,违法必究。
2.各矿山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矿山安全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安全投入,减少事故隐患,搞好安全生产。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安全生产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3.要切实做好乡镇矿山的整顿工作,对不具备起码安全生产条件和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矿山,要根据《矿山安全法》和有关规定,责令整改,限期达不到规定的,要坚决关闭。



1994年9月5日

关于审批主办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会)活动的暂行规定

国家林业局


关于审批主办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会)活动的暂行规定

2002-11-28


为规范地方主办以名特优经济林产品为主题的节(会)活动的管理,促进经济林产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地方冠用“全国”或“中国”名义主办以名特优经济林产品为主题的全国性节(会)活动的,均执行本规定。
第二条 申报主办全国性名特优经济林产品节(会)活动,应提前半年申请。
第三条 申报条件:
(一)属名特优经济林中心产区,产品资源丰富,品质优良。
(二)经济林产业在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及增加农民收入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是当地支柱产业之一。
(三)具有主办大型活动的丰富经验和组织能力。
(四)交通便利,具备开展大型活动的配套设施。
(五)其他相关条件。
第四条 申报材料:
(一)当地经济林产业发展的基本情况和特点。
(二)活动筹备工作组织领导和办事机构。
(三)活动的总体工作方案(活动主题、主要内容、时间安排、活动地点和组织管理等)。
(四)有关的场馆布局及有关配套服务设施。
(五)后勤保障条件(交通、食宿、安全保卫、仓储等)。
第五条 申报程序:
(一) 申报单位提出申请报告,征求当地人民政府意见后,逐级上报林业主管部门审查。
(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作为主办单位的,可直接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申报。
(三)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将对申报单位进行初步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后,决定是否同意主办。
第六条 经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主办单位,在办节(会)期间可用“全国”或“中国”字样开展各项相关活动。
第七条 主办全国性名特优经济林产品节(会)活动,组团参加的省份不得少于12个。
要以推动当地经济林产业发展、突出宣传主导产品为主题,组织开展活动。
第八条 申请主办国际性的名特优经济林产品节(会)活动,参照本办法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