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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品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

时间:2024-07-08 06:50:0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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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品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

上海市浦东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品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
浦东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上海市物价局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现制定如下具体实施办法:
一、凡在浦东新区从事商品住宅物业管理服务,其所管理服务的商品住宅座落在浦东新区范围内的物业管理单位,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的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执行。凡委托物业管理的,亦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所指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管理费、保洁费、保安费、房屋设备运行费(电梯水泵运行费)、维修费。
三、物业管理,是指对物业管理区域的日常管理,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巡视、检查、报修接待、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等各项帐务管理,物业档案资料的保管和其他有关物业管理服务。
保洁服务,是指对物业管理区域内为保持房屋公共部位和公共场地、绿地的整洁而进行的服务。包括:楼道、走道、门厅等部位的定时清扫,公共门窗的擦洗,绿地、园地、街坊路面的清扫,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的管理,灭害洒药等服务。
保安服务,是指对物业管理区域内为维护居住区公共秩序而进行的防范性值班、巡视等服务。
四、一九九八年度发布的浦东新区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中准价具体如下:
多层每月每平方米为0.35元。
其中:管理费(含税金、利润等)为0.16元/月平方米;保洁费为0.08元/月平方米;保安费为0.11元/月平方米。
高层每月每平方米为0.45元。
其中:管理费(含税金、利润等)为0.16元/月平方米;保洁费为0.11元/月平方米;保安费为0.18元/月平方米;电梯水泵运行费为0.55元/月平方米。底层和原始结构中电梯不停靠的楼层住户,电梯水泵运行费不予摊算。
上述多层和高层的管理费、保洁费、保安费、电梯水泵运行费4项收费标准如经业主委员会和相应机构同意,每套超过13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可不予计算。
维修费(业主自用部位)按上海市物价局规定的标准由业主根据实际发生的项目计算。
五、为平衡地区服务成本和不同管理服务水平的实际情况,凡属浦东新区农村工作党委管理的地区,经批准后可在上述中准价的20%幅度内上浮;凡属浦东新区城区工作党委管理的地区,经批准后可在上述中准价的30%幅度内上浮(除电梯水泵运行费)。个别物业管理单位确属管
理水平较高、提供优质服务的,经业主委员会、相应机构或全体已入住业主同意,可申报突破规定的浮动幅度上限,但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不在此列。
如物业管理服务水平低下或减少服务项目,则必须扣除相应的收费。
六、制定商品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含浮动幅度),物业管理单位应与业主委员会或相应机构协商确定,并制表报浦东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或相应机构的报浦东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已经备案或审核的收费标准,物业管理单位不得自行变动。未经申
报、备案审核的收费标准无效。
七、现行的中准价和浮动幅度如不重新发布,应继续执行。
八、物业管理单位应以当时房改年度的公有住宅成本价为基数向业主收取首期房屋修缮基金,标准为:多层房屋按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收取,高层房屋按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收取。同时,各物业管理单位应向开发商收取多层3%、高层4%的房屋修缮基金。
九、物业管理单位预收各项费用,预收期不得超过3个月。
十、物业管理单位提供的代办性服务,必须遵循代收代付的原则,如需加收服务性的代办费用,须报经浦东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方可收费。
物业管理单位提供特约服务,其收费标准须事先向浦东新区工商局备案。
十一、外销商品住宅、高标准内销商品住宅(侨汇房)和非居住用房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由物业管理单位与业主委员会、相应机构或全体已入住业主协商确定后,报浦东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十二、业主进户和装修时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倾倒在物业公司与环卫部门商定的地点,环卫部门可通过物业管理单位向业主收取每吨50元的建筑垃圾清运处置费,难以计算的每户最高不超过100元;不装修的不得收费。
十三、机动车的停车收费应向浦东新区工商局申请,如有专业停车场地,经批准后方可收费,收费标准由浦东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另行制定;未经业主委员会或相应机构同意,街坊道路等影响业主(住户)日常生活的物业管理区域内不得停车收费。
十四、各物业管理单位应做到明码标价,经备案、审核的各项收费标准必须在醒目位置张贴公布或制订入住手册向住户发放。
十五、如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浦东新区物价检查机构,根据国家有关的价格法规和《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十六、本办法由浦东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七、本办法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1998年1月1日

关于发布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新生产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


关于发布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新生产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的公告

公告2012年第67号




  经国务院同意,环境保护部对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机动车产品进行型式核准。经审核,现对符合《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8352.3-2005)、《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中国第Ⅲ阶段)》(GB14622-2007)第Ⅲ阶段排放限值的第83批、第Ⅳ阶段排放限值的第59批和第Ⅴ阶段排放限值的第14批机动车和发动机生产企业、产品及其污染物控制装置予以公告。详细内容见机动车环保网:www.vecc-mep.org.cn。

  附件:1.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三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新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第83批)
http://www.mep.gov.cn/gkml/hbb/bgg/201212/W020121205572926711238.pdf
     2.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四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新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第59批)
http://www.mep.gov.cn/gkml/hbb/bgg/201212/W020121205572926737791.pdf
     3.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五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新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第14批)
http://www.mep.gov.cn/gkml/hbb/bgg/201212/W020121205572926740680.pdf
     4.自由加速排气烟度排放限值
http://www.mep.gov.cn/gkml/hbb/bgg/201212/W020121205572926752886.pdf
     5.公告变更
http://www.mep.gov.cn/gkml/hbb/bgg/201212/W020121205572926764166.pdf
  

环境保护部

2012年11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公报

中国 印度尼西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公报

2011年4月29日,雅加达

一、应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总统苏西洛·班邦·尤多约诺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于2011年4月28日至30日对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进行正式访问。

二、访问期间,温家宝总理和苏西洛总统在亲切友好的气氛中举行会谈,就双边关系及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深入交换了意见,达成重要共识。双方对访问成果感到满意,认为访问将成为中印尼战略伙伴关系发展的重要里程碑。

三、双方回顾了两国友好互利合作关系取得的新进展,一致认为,中印尼关系已进入全面发展的新阶段,具有地区和全球战略意义。双方同意在中印尼战略伙伴关系框架下,进一步增进在政治领域业已存在的紧密关系,深化和扩大经贸往来,促进文化交流和民间交往,扩大国际合作。

政治

四、双方重申将继续奉行相互尊重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原则。苏西洛总统重申印尼坚持一个中国政策的一贯立场,支持中国和平统一进程。温家宝总理对印尼方这一立场表示赞赏,并重申中国坚定支持和尊重印尼的国家统一、领土完整和主权。

五、双方对2010年1月21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关于落实战略伙伴关系联合宣言的行动计划》感到满意,一致同意采取具体措施落实好行动计划,推进两国各领域务实合作。

六、双方认识到加强两国领导人互访和完善高级别战略对话机制的重要性。双方同意进一步加强印尼政治、法律、安全统筹部长和中国国务院国务委员之间的双边磋商,责成两国外长联委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履行监督、评估各领域现有双边合作,并寻找新的合作机遇的机制职能以加强两国战略伙伴关系。同时,双方同意保持在两国防务与安全磋商、经贸和技术合作联委会等机制下的对话与合作。

七、双方欢迎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外交部关于共同行动的谅解备忘录》,以加强两国外交部合作,包括开展相互交流、外交官培训、政策规划研究以及建立两国外交部各级别官员间热线电话等。

八、中方欢迎印尼即将在上海开设总领馆。双方认为,这将有利于进一步深化两国关系。

经济、贸易和投资

九、双方重申海上合作对发展两国战略伙伴关系的重要意义,承诺继续加强在航行安全、海上安全、海军合作、渔业开发活动、打击非法、不报告及不受管制的渔业捕捞活动、海洋科研环保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双方欢迎签署《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海洋局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海洋渔业部关于海洋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的议定书》。

十、双方对双边经济关系的积极发展表示满意。双方相信,两国贸易额达到500亿美元的目标有望提前实现,同意努力实现2015年两国贸易额达到800亿美元的新目标。双方强调和重申以平衡和可持续发展的方式实现上述目标。

十一、为此,温家宝总理重申中方坚定致力于扩大从印尼进口并为此提供便利,通过增加中国在印尼工业领域的投资等措施提高印尼工业能力。

十二、双方欢迎两国政府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关于扩大和深化双边经济贸易合作的协定》,并决心通过互利互惠的方式落实好上述协定。

十三、双方同意积极鼓励和支持两国企业增加和扩大双向投资,包括推动双方相关协会间建立直接对话。印尼欢迎中国增加对印尼制造业、高新技术、农业、林业、渔业、清洁能源和旅游业等领域的投资。

十四、印尼欢迎中国企业在平等互利基础上,特别是在公私伙伴合作框架下,参与印尼公路、桥梁、港口、电站和水资源开发等基础设施发展。双方同意就印尼经济走廊的发展加强合作。中方也希望就经济合作区的发展同印尼方加强合作。

十五、双方再次承诺将推进两国农业领域合作,特别是在技术转让、能力建设、粮食储备管理、杂交水稻、共同研发以及应对粮食安全相关问题方面的合作。

十六、双方强调,将巩固扩大两国在油气、煤炭、电力领域的合作,并积极探索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领域的合作机会。为此,双方强调,充分利用中国-印尼能源论坛,加快实现两国在能源领域的合作目标。

防务和安全

十七、双方一致认为,为应对二十一世纪传统和非传统安全挑战,两国应进一步加强战略防务合作。为此,双方承诺,进一步加强包括联合演习、海上安全、国防工业在内的防务及其能力建设领域的合作,并加强在非传统安全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社会和文化

十八、双方一致认为,建立双边合作机制,加强防灾、减灾领域协商与协调非常重要,其中包括信息、经验共享及相关人员培训。

十九、双方强调相互尊重对方的传统文化,同意进一步加强艺术、电影、媒体、展览以及双方达成一致的其他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二十、双方同意进一步推动两国教育领域合作,在教育及相关机构鼓励语言教学,促进学生交流和学者交流,扩大奖学金规模,推进互相承认学历学位工作。

二十一、双方同意加强两国青年和青年组织间互访,加强体育合作。

二十二、双方同意推动旅游合作,鼓励联合宣传推广,鼓励两国游客互访。

二十三、双方同意促进两国学术界交流,加深两国国民间业已存在的友好关系,增进双方相互理解与信任。双方进一步鼓励双方智库加强交流。

地区和国际问题

二十四、双方强调中国和印尼在促进亚太地区和平与稳定方面拥有广泛共同利益,为此,双方支持构建和完善开放、包容、互利的合作框架。双方重申,将坚定致力于在中国-东盟、东盟与中日韩、东亚峰会(EAS)、东盟地区论坛(ARF)、亚太经合组织、亚欧会议等多边框架下加强协调与合作,共同应对国际和地区问题。双方致力于促进区域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与便利化、区域经济一体化和经济技术合作以及为本地区的稳定和发展作出贡献。

二十五、双方高度评价中国与东盟二十年来始终保持密切合作关系。温家宝总理表示相信,在印尼担任东盟主席国期间,中国-东盟关系将得到进一步提升。

二十六、双方承诺将继续支持东盟在东亚峰会中的主导作用。双方相信,2011年11月在巴厘举行的东亚峰会将进一步推动各成员国密切合作,以进一步实现本地区的共同稳定、共同安全和共同繁荣。

二十七、双方一致认为,中印尼在多边领域中的合作是两国战略伙伴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主要发展中国家,中印尼加强对话与合作将为国际社会应对重大挑战作出贡献。中国和印尼愿在联合国、二十国集团和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保持密切磋商。同时,双方将加强与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协调,在重大国际问题上维护发展中国家的主张和利益,推动建立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

二十八、双方强调,应对气候变化应在可持续发展框架下进行,应基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的原则和规定,应在坎昆会议成果的基础上继续落实“巴厘路线图”授权,推动南非德班气候变化会议取得积极成果。

二十九、双方满意地看到,中国和印尼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挑战中采取了积极有效措施,保持了各自经济增长,并为全球经济复苏作出了重要贡献。双方支持加快落实和深化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改革,实现二十国集团匹兹堡峰会确定的量化改革目标,将就此保持密切磋商与协调。

三十、温家宝总理对苏西洛总统以及印尼政府和人民在此次正式访问期间给予他本人和代表团的热情款待表示衷心感谢,这充分体现了两国和两国人民间长久的友谊和互利合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