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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本市差价换房价格行为的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22 06:02:2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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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本市差价换房价格行为的暂行办法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本市差价换房价格行为的暂行办法
上海市物价局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差价换房过程中的价格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鼓励市民通过差价换房的途径改善居住条件,活跃房地产二、三级市场,依据《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市政府沪府办发(1994)19号《上海市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国家计委计价格(1994)1
714号《城市房产交易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它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价换房应遵循公开、公平、合法、正当和实行等价交换的原则,制止价格欺诈以及乱收费、强制收费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差价换房是指按住房价值交换,实行价差补偿的行为。其主要形式有:公有住房之间的交换,职工所购公房之间的交换,私有住房之间的交换,不可售公有住房与商品住房或私有住房的交换,职工所购公房与商品住房或私有住房的交换,等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当事人是指参与换房的产权人或承租人,具有资质的换房中介机构、房屋置换公司、物业管理企业以及相应的管理部门。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市房地部门规定的差价换房条件及运作程序的各类住房交换的价格及收费管理。
第六条 差价换房所涉及到的住房价格,包括换出住房的价格和换入住房的价格,由换房人双方确定或者由换房人与中介机构、房屋置换公司双方协商确定。
由房屋置换公司作价收购的住房,其收购价由收购方和出让方协商确定,其销售价由收购方自行制定。
受委托销售的住房,其代销价由委托方确定,受托方不得自行加价。
第七条 差价换房中换房人认为需要评估的,可自行委托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按第九条(一)项标准收取,其评估结果作为协商成交参考。
交易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评估的,可自行指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不另收评估费,其评估结果作为征收相关税费依据。
第八条 交易手续费即交易管理费,由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按价差的0.5%向差价支付方收取。
第九条 变更登记费,由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按每件100元标准向申领房地产权证的换房者收取。
第十条 差价换房的中介服务包括评估、咨询、代理等业务,其收费应分别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评估费。评估机构可向评估委托人按每件为100-300元收取。具体收费数额,由评估机构同委托人双方,视住房价值、资料准备、路程远近,协商确定。评估机构不得另行收取“交通费”、“估价结果确认费”等。
(二)咨询费。口头咨询费每件不超过30元,书面咨询费每件不超过200元。具体收费数额,口头咨询收费视耗费时间确定,并应明码标价或事先告知;书面咨询应在签订委托合同里明确约定。各业务接待窗口回答问询,不应收取咨询费。
(三)代理费。第六条第一款所指的差价换房兑现的,中介机构可向换入住房的委托人收取代理费,其标准为换入住房价格的1%。此项收费标准不得因换房中介过程中换购的次数和换出住房价格的高低而另行加收费用。第六条第三款所指的委托代销兑现的,代销方可向委托方按代销
价的0.5~2.5%收取代理费。
第十一条 物业手续费。物业管理企业在为换房人办理入住或退房、退租各项手续后,可向换房人收取50元手续费并出具发票。此外,不得以“产权人收益”、“审核费”、“咨询费”、“劳务费”等各种名义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由物价检查机构按照《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实施处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1998年1月1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和决定任命办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和决定任命办法


(1993年3月2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次会议选举和决定任命办法如下:
一、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委员的人选;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的人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的人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人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主席团提名,经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后,再由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国务院总理的人选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提名;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由国务院总理提名;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委员的人选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提名。
三、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与第七届相同,为155人。
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提名21人,实行等额选举。
委员实行差额选举,应选名额134人,提名141人,差额7人。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实行等额选举。
五、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进行选举和决定任命,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六、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选举票,分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选举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选举票”两张。
七、本次会议进行选举和决定任命,共投票9张,分别在三次全体会议上进行。
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第二次全体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委员的人选;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三次全体会议,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八、在选举和决定任命时,收回的选举票或者表决票等于或者少于发出的选举票或者表决票,选举或者表决有效;多于发出的选举票或者表决票,选举或者表决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或者表决。
每张选举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废票。
选举或者决定的人选得票数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始得当选或者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的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的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选举,如有的候选人得票数不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时,依法由主席团另提人选,进行选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选举,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选举票的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委员的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如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选举票的当选委员的人数少于应选委员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由主席团在没有当选的得票数较多的候选人中另提候选人(差额数不低于缺额委员名额的5%),在第二天进行补选;如果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选举票的候选人的人数仍然少于应补选的委员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留待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补选。
表决国务院组成人员的人选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委员的人选,如有的人选得票数不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时,依法另提人选,再进行投票表决;如得票数仍不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则暂不决定任命,在大会结束以后,再依法另提人选,提请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或者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九、对选举票上的候选人,代表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表示反对的,可以另选他人;表示弃权的,不能另选他人。
在等额选举时,每提一名另选人,必须否决(反对)一名候选人。另选人数少于或者等于否决(反对)的候选人数,选举票有效;否则,该选举票为废票。
在差额选举时,必须在候选人中否决(反对)够差额选举所规定的差额人数,选举票有效;否则,该选举票为废票。如另提人选,则每提一名另选人,必须在否决(反对)够差额选举所规定的差额人数以外,再否决(反对)一名候选人,选举票有效;否则,该选举票为废票。
对表决票上的人选,代表可以表示赞成、反对或者弃权,但不能另提人选。
十、本次会议的6张选举票和3张表决票采用电子计算机计票(《写票、投票注意事项》附后)。代表需严格按照规定的办法和注意事项写票和投票。如计票系统出现意外故障,投票继续进行,投票后,改由大会工作人员人工计票。
十一、选举票和表决票用汉文和蒙古、藏、维吾尔、哈萨克、朝鲜、彝、壮7种少数民族文字印制。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选举票,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人选的表决票,因票面的限制,只能印汉文,不能印7种少数民族文字,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候选人姓名、国务院副总理和国务委员人选姓名、国务院各部委名称和人选姓名,另印少数民族文字对照表,与选举票或者表决票同时发给少数民族代表,以便对照写票。
十二、在选举或者决定任命时,设秘密写票处。
十三、大会设监票人32名(每个代表团推选一名),其中总监票人2名;总监票人由主席团在监票人中指定。总监票人和监票人在主席团领导下,对发票、投票、计票工作进行监督。
计票工作人员由大会秘书处指定。
十四、会场共设投票箱22个,代表按座区分别到指定的票箱投票,不设流动票箱,不能委托投票。
十五、投票时,监票人首先在自己的座区投票,随后主席团成员和其他代表按座区依次投票。
十六、投票结束后,当场打开票箱取出选举票或者表决票,并由总监票人将电子计算机计算的实际投票张数报告大会执行主席,由大会执行主席宣布选举或者表决是否有效。
十七、计票完毕,总监票人向大会执行主席报告选举或者表决结果,由执行主席向大会宣布。
十八、本选举和决定任命办法,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全体会议通过施行。




关于批准《哈尔滨市太阳岛风景区管理条例》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大


关于批准《哈尔滨市太阳岛风景区管理条例》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大



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批准《哈尔滨市太阳岛风景区管理条例》。由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实施。




1997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