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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4-06-16 19:11:4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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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烟台市人事局


烟台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人才强市”战略的实施,进一步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环境,充分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更好地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烟台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是指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等领域做出优异成绩、为我市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烟台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每两年选拔一次,管理期限为4 年。在管理期间继续做出突出贡献、符合选拔条件的,管理期满后可以重新参与评选。

第四条 烟台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服务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原则;

(二)鼓励创新、促进年轻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原则;

(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四)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烟台市人事局负责烟台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及综合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凡是在我市工作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均可参加烟台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评选。选拔的重点对象是知识和技术创新能力强、业绩突出的优秀人才。

第七条 烟台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是: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自然科学方面取得具有创造性的研究成果,获得国家自然科学一等奖前6 位、二等奖前5 位, 或省( 部)级自然科学一等奖前3 位、二等奖前2 位、三等奖首位的人员;

(二)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获得国家技术发明一等奖前6 位、二等奖前5 位,或省( 部)级技术发明一等奖前3 位、二等奖前2 位、三等奖首位的人员;

(三)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前5 位、二等奖前4 位,或省(部)级科学技术最高奖、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前2 位、二等奖首位,或获得烟台市科学技术最高奖的人员;

(四)作为首位人员,获得两项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三等奖或两项市(厅)级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或获得一项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三等奖和一项市(厅)级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

(五)在社会科学研究方面,研究成果有独到见解,以首位作者出版或发表过在学术界和社会上有较大影响的学术著作或

学术论文,并作为首位人员获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或两项二等奖;

(六)学术造诣较深,被同行公认为该学科的带头人,以首位作者出版过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著作或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过有较大影响的学术论文,被SCI、EI等权威机构收录,引用率较高;

(七)在完成我市重点工程、重大科技攻关、技术改造、引进消化高新技术项目中,创造性地解决了重大技术难题,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人员;

(八)在教书育人方面成绩突出,在教育科学、人才培养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并且是国家优秀教学成果特等奖前5 位、一等奖前4 位、二等奖前3 位、三等奖前2 位, 或山东省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前2 位、二等奖首位人员;

(九)医疗技术精湛,多次成功地诊治疑难危重病症,或在较大范围内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成绩突出,享有盛誉;

(十)在农业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服务等方面做出优异成绩,有效地推动了农业科技进步和农村经济发展;

(十一)在信息、金融、财会、外经外贸、法律等领域,为解决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做出突出成绩和特殊贡献的人员;

(十二)在新闻出版、文学艺术等领域,成绩卓著,是重点学科或艺术门类的带头人;

(十三)在教练执训工作中成绩卓著,培养、输送的运动员在国际、国内重大体育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著名教练员;

(十四)在其他专业技术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在同行中享有很高声誉的人员。

选拔时以近5 年的工作实绩和成果为主要评选依据,兼顾长期贡献,年龄一般不超过50 周岁。

第三章选拔程序

第八条 烟台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方法进行。各县市区人事部门、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及外地驻烟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参评人选的推荐工作。

第九条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按照隶属关系和有关要求,向人事部门推荐人选。在推荐过程中,要认真组织同行专家评议,听取有关人员意见,增加推荐工作透明度,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条 各县市区人事部门、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选拔条件,对推荐人选进行审核,经县市区政府或部门、单位审定后,将人选名单和有关材料报送市人事局。

第十一条 烟台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评审。

(一)市人事局组织成立烟台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一般由11—13 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 人、副主任委员2 人。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负责初评工作。每个专业评审组由5—7 人组成,设组长1 人。评审委员会中专家占70%以上,专业评审组由专家组成。

(二)每次评审前重新确定评审委员会和专业评审组组成人员。评审委员会和专业评审组成员不得重复担任。

(三)各专业评审组对市人事局审查筛选上报人选的材料进行初评。

(四)评审委员会对专业评审组提交的初定人选进行综合评审,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考察人选。

(五)市人事局组织对评审委员会确定的考察人选进行考察。评选和考察情况向烟台市人才及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后将人选名单予以公示( 公示期为10 天)。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批准,并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纳入管理范围。对被批准的烟台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市政府授权市人事局颁发《烟台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证书。

第四章工作生活待遇

第十二条 为烟台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一)根据工作需要,所在单位要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提供工作必需的场所和设施。

(二)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申报科研项目、高新技术成果的开发应用、风险投资和科技开发资金时,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优先予以立项或支持。

(三)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管理期间,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积极支持其参加业务进修、学习,优先安排他们参与国内外学术交流和合作研究。

(四)对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根据其特长合理使用。各级在重大项目咨询论证、重大课题联合攻关中,要注重发挥他们的专业特长。

第十三条要在生活上关心照顾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一)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管理期间,由市财政每人每月发给市政府津贴600 元。

烟台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管理期间被选拔为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按规定享受省政府津贴,不再同时享受市政府津贴。

(二)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管理期间,由卫生部门办理二类医疗保健待遇,由卫生、劳动保障部门予以落实。人事部门每年组织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进行一次健康查体。

(三)所在单位每年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安排15 天的休养。有寒暑假和休假制度的单位,在假期内安排,假期不够的予以补足。休养期间所花费用,依据现行财务管理制度,由所在单位按因公出差报销。

(四)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夫妻两地分居的,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帮助将其配偶调到专家所在地。专家的父母(含配偶的父母)、配偶和未婚子女愿意到专家单位所在地落户的,由专家本人提出申请,公安部门可凭《烟台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证书为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五章考核与联系

第十四条 建立业绩考核和联系制度。

(一)建立烟台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档案。对管理期内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根据工作实际,由单位和个人共同制定4 年管理目标和年度计划,报市人事局和主管部门备案。

(二)建立考核制度。按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年度管理计划和目标,每年年终由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进行一次认真考核,考核结果记入考绩档案,同时写出管理工作报告,报市人事局。市人事局将不定期地对各单位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三)将烟台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纳入烟台市高级人才信息库管理,建立经常性的联系制度,及时为其提供必要的服务。

(四)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应发挥专长,每年应至少参加一次公益性活动。

第十五条 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管理期内,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自情况发生之日的下个月起停发津贴费,不再按烟台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管理:

(一)不再主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二)调往市外工作的;

(三)未经组织同意,出国逾期不归的; (四)其他原因不宜再作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管理的。

第十六条 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管理期间,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所在县市区或市直主管部门(单位)同意后,经市人事局核实,报市政府批准,取消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和有关待遇:

(一)弄虚作假,谎报成果,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荣誉称号的;

(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原因不宜再作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管理的。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人事部关于实施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人事部


人事部关于实施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1996年1月19日,人事部

自《关于实施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人核培发〔1995〕1号)下发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在开展考核工作中,又陆续反映出了一些亟待明确的问题。为使考核工作做到统一、规范,健康顺利发展,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关于合理确定考核等次问题
在考核实践中,许多单位反映,考核结果确定为三个等次过少,希望再增加一个基本称职等次。为维护法规的严肃性,在实际工作中仍然要按三个等次确定考核结果。对于那些德才表现较差,在考核中介于称职与不称职之间的人员,可以暂缓确定等次,给予3—6个月的考验期,待考验期满后,有明显改进的,确定为称职;没有明显改进的,则确定为不称职。
二、关于对考核不称职而又无职可降人员的处理
对于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而又无职可降的人员,可以降低一个级别;无级可降的,可以降低一个职务工资档次;如果其职务、级别、工资档次均处于最低状况,则不再降低,但须给予严肃批评教育。
三、关于对拒绝参加考核人员的处理问题
参加考核既是公务员的权利,也是公务员的义务。如果公务员应该参加年度考核,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其所在单位可以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
四、关于受处分人员确定考核等次的影响期限问题
按照人核培发(1995)1号文件的规定,凡是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人员,在受处分期限内,只参加考核,不确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按正常情况对待。目前,处分的解除可以暂按以下时间掌握;受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为一年,受撤职处分的为两年。处分解除后的当年即可确定考核等次。
五、关于调入和从军队转业到国家行政机关工作的人员的考核问题
对调入人员的考核,由调入单位负责进行,并确定等次。其调入前的有关情况,由调出单位提供。对军队转业干部,由转业后所在单位考核,其转业前的情况,可参阅干部转业时的鉴定,无大问题者,一般当年应定为称职等次。





邮电部关于改革部集中资金办法的通知

邮电部


邮电部关于改革部集中资金办法的通知
1994年6月10日,邮电部

为进一步加快邮电通信发展,提高全网综合通信能力,适应社会需求,决定改变部省利润分成办法,适度集中资金,加快干线通信网建设和教育科研等支撑系统的投入。现将改革后的部集中资金办法通知如下:
一、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发展状况,分四个档次按自有收入的不同比例集中资金。即:北京市电信管理局,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海南等10个省、市邮电管理局按自有收入的4.6%集中资金;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四川、陕西等11个省邮电管理局按自有收入的3.8%集中资金;北京市邮政管理局,内蒙、广西、贵州、云南、甘肃、宁夏、新疆等9个省、区市邮电管理局按自有收入的2.6%集中资金;西藏、青海两个省、自治区邮电管理局资金全留。
二、为使分配政策更加透明、简单,避免给企业生产经营产生错误导向,改革后的部集中资金办法将不再区分专业,一律按自有收入的一定比例集中资金。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对省内各单位(含附属企业)如何集中资金,由各管理局自定。
四、为便于对部集中资金的核算,分别在“上级拨入资金”及“拨付所属资金”科目下,设置“上交部集中资金”和“所属上交集中资金”明细科目。省局上交部集中资金时,借记“上级拨入资金—上交部集中资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部收到部集中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拨付所属资金—所属上交集中资金”科目。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应根据自身经济发展状况合理安排资金,保证完成向部上交资金任务。
本办法自1994年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