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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18:38:5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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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发改电[2010]2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根据近期国际市场油价变化,综合考虑当前国内外经济形势、国内成品油市场供求情况,按照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决定降低成品油价格。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供应价格每吨分别降低230元和220元,调整后的汽、柴油供应价格分别为每吨7190元和6460元。其他成品油价格相应调整。调整后的成品油标准品价格见附表一。非标准品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二、供交通、民航等专项用户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等额降低。调整后的汽、柴油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每吨分别为7590元和6860元。非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其中,供铁道、渔业、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供应价格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
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价差不小于400元。
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三、各地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等额降低。调整后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水平见附表二。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的品质比率调整汽、柴油非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
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四、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等额降低。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最高批发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倒扣300元确定;合同未约定配送的,最高批发价格由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在300元的基础上,再考虑运杂费因素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批发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批零价差不小于300元。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的品质比率制定非标准品最高批发价格。
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五、液化气最高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供应价格保持0.92:1的比价关系确定,供需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出厂价格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六、调整后的价格自2010年6月1日零时起执行。
七、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要做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的衔接,确保市场供应。同时,要督促所属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
八、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同时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
九、各省(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及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要在6月1日18:00前将调价方案的执行情况、市场价格情况和存在问题报告我委价格司(传真电话:010-68502194)
附:一、成品油供应价格调整表
http://www.sdpc.gov.cn/zcfb/zcfbtz/2010tz/W020100531605800103733.pdf
    二、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表
http://www.sdpc.gov.cn/zcfb/zcfbtz/2010tz/W020100531605800506939.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〇年五月三十一日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本级政府投融资平台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政府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本级政府投融资平台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盐政发〔2009〕250号


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盐城市市本级政府投融资平台融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七日




             盐城市市本级政府投融资平台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投融资平台融资功能,加强政府投融资平台的融资资金管理和信用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财政风险,促进市本级政府投融资平台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市级各投融资主体、城南新区所属的城南新区开发建设投资公司和市开发区所属的东方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各投融资主体),通过向国家开发银行等国内金融机构、国际金融组织和机构以及其他单位为政府决定投资项目并且应由政府财政性质资金偿还的项目建设所筹措的资金。
  第三条确定年度融资规模。年初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城市建设需要和政府偿还能力,按照适度负债的原则,确定市本级政府年度总体融资规模和各投融资主体的融资目标,同时确定市财政局出具承诺、市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融资规模和项目。
  第四条实行年度融资计划管理。年初各投融资主体编制年度融资计划,明确融资规模、方式、期限、成本、还贷计划和来源以及需要市财政局出具承诺的融资项目和金额。
  第五条明确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项目的报批程序。年初各投融资主体编制需要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的年度融资计划,明确融资项目和规模,经市政府会办审定后,由市政府一次性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六条规范市财政局出具承诺手续程序。市财政局出具承诺的对象必须是市各投融资主体,融资项目原则上必须在经过批准的年度融资计划以内。市财政局按市政府批准、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的项目计划,逐笔帮助办理融资的相关手续。如果要变更市财政局出具承诺、市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项目和规模必须经市政府同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确定市财政局出具承诺、市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融资项目范围。市财政局出具承诺和市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项目必须是政府公益性项目。政府公益性项目,主要是以公共服务、公众受益为目的,且以社会效益为主,无法建立或不能完全建立直接收益回报机制,依靠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交通、市政工程、环境整治、城市水利和社会事业等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非公益性项目由各投融资主体自行和金融机构协商解决。
  第八条市财政局出具承诺、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的融资项目,贷款期限原则上要在2年以上,每笔贷款金额原则上要在1亿元以上。短期融资项目由各投融资主体自行和金融机构协商解决。
  第九条落实各投融资主体的还贷责任。各投融资主体是国有独资企业法人,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对其贷款承担全部还贷责任。凡要市财政局出具承诺、市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融资项目,各投融资主体要编制还贷计划、落实还贷来源,向市财政局出具由主要负责人签字的按期还本付息承诺,确保按期还本付息,防范财政风险。
  建立偿债机制。对于市级各投融资主体通过融资实施的政府公益性项目,市财政根据财力增长情况,从2014年起要在预算内安排资金有计划地进行回购。
  第十条各投融资主体要加强融资资金管理。对融资资金设立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人负责,对公益性融资项目要按照贷款项目计划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
  第十一条各投融资主体要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和偿债机制。要建立财务监督体系,加强内部控制,严格控制负债规模和负债率,做到融资规模和资产相匹配;建立投融资主体内部偿债机制,在承担公益性项目的同时,积极参与赢利性项目建设,努力实现公益性和赢利性项目合理匹配,降低财务成本,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十二条建立债务统计月度报告制度。月后5日内,各投融资主体应将上月融资情况、资金的运作情况、还贷情况、财务运行状况及土地抵押、出让情况及时报市财政局和市国资委。
  第十三条加强对融资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市审计局每年要依法对各融资主体投融资情况、项目实施情况、偿债及风险防范等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监督,审计结果专题报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国资委要加强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监管,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促进投融资平台规范管理、防范风险、健康发展的办法。
  第十四条各投融资主体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融资资金管理的具体操作办法,并报送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政务服务大厅行政审批投拆举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筑府办发〔2007〕167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政务服务大厅行政审批投拆举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及有关单位:

《贵阳市政务服务大厅行政审批投拆举报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七日





贵阳市政务服务大厅行政审批投诉举报

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优化投资环境,加强对我市政务服务大厅(以下简称“政务大厅”)集中公开受理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督,促进我市经济跨越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信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投诉举报内容

(一)违法设定行政审批事项或者对已经撤销的行政审批事项仍在审批的;

(二)非法设立有偿服务、咨询程序的;

(三)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许可而不予受理、许可的;

(四)对申请资料不全而未一次性清楚告知补充事项,或者首问未能清楚告知申请具体要求的;

(五)不予受理、许可而不告知理由的;

(六)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时限内完成许可事项或告知办理结果的;

(七)推诿扯皮刁难申请人的;

(八)对已审批项目负有事后监管职责的部门因不监管或监管不力的;

(九)对涉及不同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不按规定及时主动协调,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或者本部门完成许可事项后不按规定移交或拖延移交其他部门的;

(十)超越规定权限实施许可的;

(十一)为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打招呼、说情,干扰行政审批行为的;

(十二)不按审批规定办事,擅自作出审批决定的;

(十三)违法准许中介机构或者其他组织、人员从事许可代理活动的,对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实施的行为不依法监督的;

(十四)把行政审批职能非法转移给中介机构,或强行向申请人推介中介机构的;

(十五)擅自搭车收费,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

(十六)借审批之机向申请人搞摊派、拉赞助的;

(十七)接受申请人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的;

(十八)接受宴请或礼物馈赠的;

(十九)将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让申请人报销的;

(二十)向申请人索取钱物或变相索要其他好处的;

(二十一)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

二、投诉举报方式

市纪委、市监察局在政务大厅设立举报投诉办公室(以下简称“投诉室”),负责受理有关举报投诉事宜。

(一)电话投诉举报。投诉人直接用电话向投诉室举报;

(二)信函投诉举报。投诉人可以书信或其他书面形式直接投放设在政务大厅的投诉举报箱,也可通过邮递方式直接寄政务大厅投诉室;

(三)来人投诉举报。投诉人可直接到政务大厅投诉室当面投诉举报有关人员及单位的违规审批行为。

三、投诉举报处理

(一)投诉举报问题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办理;

(二)对信函投诉举报做到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处理;

(三)对当面投诉举报应当分别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应当做好笔录;

(四)对投诉举报电话做到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

(五)对一般投诉举报要做到及时办理,及时回复投诉举报人。对重要信访要在7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举报人。受理投诉举报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六)政务大厅投诉室对一般投诉举报经过初步核查,认为被举报行为不需要进行党政纪处理和以其它方式进行追究的,应当作出初步核查报告,并回复投诉举报人;

(七)经过初步核查,认为需要立案调查的,依照查办案件的一般程序办理,并依照相关规定予以追究责任;

(八)对政务大厅投诉室收到的举报事项,相关承办单位作出处理后,应向交办机关报告处理结果,经有关领导批准可以了结。上报结果不合规范要求的,责令承办单位重新处理。承办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交办机关报告处理结果;

(九)以其它方式处理。

四、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