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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流动资金贷款暂行责任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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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流动资金贷款暂行责任制度》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流动资金贷款暂行责任制度》的通知

1986年9月1日,中国工商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总行认真研究了各行对《中国工商银行流动资金贷款暂行责任制度》的修改意见,并根据各行意见对原稿作了修改。现正式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附:中国工商银行流动资金贷款暂行责任制度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加强信贷管理,合理使用流动资金贷款,提高经济效益,支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借款合同条例》和《中国工商银行商业、服务业贷款试行办法》、《中国工商银行工交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暂行办法》,制定本暂行责任制度。
第二条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人员要按照国家的方针政策和信贷管理办法,发放、管理、收回贷款,并承担责任。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一切从事审查、核批各项流动资金贷款的信贷员、股长、科长、处长、主任、行长。

二、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
第四条 经办人职责
1.做好贷款前的调查研究和可行性分析。查清企业近期产品、商品的销售情况;供、产、销,购、销、存是否衔接、合理;贷款的直接用途、金额;经济效益高低;信誉状况等保证贷款按期收回所必需的情况。对于第一次申请借款的企业,要审查是否具备法人资格和贷款条件,以及隶属关系、经营管理等基本情况。
2.搞好贷时审查。审查贷款金额、用途、期限是否与原申请一致;借据填写是否符合规定;贷款风险大小,担保单位是否符合银行规定和要求。在此基础上,提出对贷款的初审意见,并与企业经办人签订借款意向书。
3.加强贷后检查。要定期深入企业,检查贷款的使用情况、生产经营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贷款的物资保证状况,并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应该采取的措施向上级汇报,重要问题要写出专题报告。同时,向企业提出改进意见。
第五条 处、科、股长职责
1.审查经办人的初审意见和所附材料的正确性、完备性。
2.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按照信贷政策、原则和资金来源,决定贷与不贷、贷多贷少、期限长短和利率高低。
3.审查借款意向书,签订银企借款合同;对违反“借款合同”的企业进行信贷制裁。
4.及时解决信贷员反映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贷款安全。
5.对超越审批权限的贷款,在信贷员的初审意见书上签注意见,报行长(主任)审批。
第六条 行长(主任)职责
1.审查、批准“借款合同”。
2.审批大额、疑难贷款。
3.根据上级行的文件,组织、领导对国家指令、专项、特批贷款进行发放、管理、收回。
4.指导、监督、检查全行贷款管理,确定处、科、股长审批贷款的额度。
5.对严重违章、违法造成贷款损失的企业,向司法部门起诉,请司法部门依法保证银行的权益。
6.其他职责同第五条。

三、贷款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七条 各项流动资金贷款、专用基金贷款、科技开发贷款、网点设施贷款由县支行或相当于县支行一级的机构负责人审批。上述贷款原则上要实行三级审批。即信贷员、信贷负责人、行长(主任)三级审查,由行长核批。信贷员业务素质较高的行处,对于一般性、经常性的贷款,也可简化手续,进行二级审批。任何行处都不能由信贷员一级审批贷款。
第八条 不符合贷款规定,但因特殊情况需要发放的贷款和疑难贷款,由县支行行长(办事处主任)签注审查意见,报上一级行负责人审批。
第九条 各项贷款审批要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贷款审批要实行制度化、规范化,建立统一的贷款审批书(各行自定),信贷员初审后,逐级上报审核批准后,才能发放,不得先斩后奏。
第十条 参与贷款审查,核批的一切信贷管理人员,都要在贷款审批书上签章,以备存查、考核。

四、贷款失误责任划分
第十一条 信贷员提供情况不实,导致贷款审批失误,造成贷款损失,由信贷员负主要责任,信贷处、科、股长负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信贷负责人不采纳信贷员的正确意见,导致贷款失误,造成贷款损失,由信贷负责人员负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 信贷负责人未采纳信贷员的正确意见,提出相反的签报意见,导致行长(主任)审批失误的,由签报者负主要责任,审批者负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 贷款发放后,因信贷员检查不认真,未能及时发现或反映问题,造成贷款损失,由信贷员负责;因信贷负责人对信贷员反映的问题,不及时处理或措施不力,造成贷款损失,由信贷负责人或行长(主任)负责。
第十五条 由于国家计划、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客观原因造成经济损失和贷款损失的,不予追究信贷部门的责任。

五、纪 律 与 奖 罚
第十六条 各级信贷管理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作风,反对弄虚作假,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不贻误工作,不以贷谋私。
第十七条 各行要加强对信贷人员的考核。对执行政策好、坚持原则,善于运用信贷的杠杆作用,促进企业加强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或严格审查,防止了贷款损失的信贷管理人员,应视不同情况,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授予先进工作者的称号、记功、表彰,发给奖金或给予晋级。
第十八条 发生贷款损失时,应区分客观或主观原因、对工作失误者,视具体情况追究责任。
1.对因责任心不强,办事草率,导致贷款失误或造成贷款损失的,进行批评教育,扣发奖金,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2.弄虚作假以贷款谋取私利的,没收非法所得,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3.强迫贷款造成损失或对坚持原则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要追究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六、附 则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可根据本制度,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工商银行总行进行解释、修改。


财政部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2006]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2002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普遍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决策和管理体制,制定了相关监督管理制度,住房公积金归集和贷款等各项业务得到加强。但是,当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部分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不落实,一些地方管理机构调整不到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突破高限规定,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使用率不高,挤占、挪用、贪污住房公积金等违规违纪事件时有发生。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有效防范住房公积金风险,切实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利益,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机制。按照《条例》规定,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必须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制定决策备案制度。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认真履行《条例》赋予的各项管理职能,定期召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会议,依法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拟订住房公积金具体缴存比例,确定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报告。财政部门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之一,要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在参与议事、决策的过程中,要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认真负责,依法议事,依法决策,防止议事和决策流于形式,避免出现领导者个人决策取代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的情况,特别要杜绝发生违反《条例》规定的错误决策。

二、积极督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尽快完成机构调整工作。财政部门要积极促请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运作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需要设立分支机构,其分支机构应当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实行统一制度,并纳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核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直属于城市人民政府,不得隶属或挂靠在建设、财政等政府职能部门以及铁路、煤炭、电力等行业主管部门。目前,个别城市仍设立多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机构和人员没有实现整合;有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仍隶属或挂靠在职能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尚未划归城市人民政府直接管理;还有一部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名义上与职能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脱钩,实际上在机构、人员、财务管理等方面仍存在直接关系。这些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甚至出现因行政领导、职能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干预而产生各种违法违规事件,引发了住房公积金管理风险。对此,各级财政部门要予以高度重视,积极主动与编制部门、职能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协商,督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尽快完成机构调整工作,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真正成为一个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核算的事业法人。

三、严格控制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目前,有相当一部分地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突破了《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规定的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最高限额。对此,各级财政部门要主动向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反映,向同级建设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建设部门采取措施予以纠正。要防止一些地区、行业、部门和单位通过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扩大缴存基数,为职工乱发津贴补贴,逃避税收,进而扩大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单位之间职工收入分配差距。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建设部门,督促本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严格执行建金管[2005]5号文件规定。即: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不得高于12%;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最高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四、确保财政补助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应缴尽缴。住房公积金是职工个人的长期住房储金,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各级财政部门要确保财政补助行政事业单位依法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要按照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缴存比例,安排财政补助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支出预算,并保障预算安排的住房公积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对于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财政补助行政事业单位,要尽快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对于已经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财政补助行政事业单位,不得拖欠住房公积金;对于历年因财政困难拖欠的住房公积金,要采取措施逐年予以补齐,确保财政补助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应缴尽缴。

五、推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回收历年项目和单位贷款。目前,全国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还有相当一部分历年用住房公积金发放的项目贷款和单位贷款尚未回收,直接影响广大职工个人切身利益。各级财政部门要督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历年用住房公积金发放的项目贷款和单位贷款回收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区分贷款责任,制定回收计划,限定时间回收资金。严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住房公积金用于新的项目贷款和单位贷款,杜绝挤占、挪用。对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住房公积金用于新的项目贷款和单位贷款,以及挤占、挪用于其他方面开支的,要采取措施及时纠正,并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积极稳妥地扩大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各级财政部门要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共同努力,有针对性地解决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存在的问题。要结合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措施,通过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首付比例,延长贷款期限,增加贷款额度,改进贷款服务,简化贷款程序,降低贷款门槛,丰富贷款品种,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在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方面的作用,积极稳妥地扩大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

七、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及其增值收益的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财政监督管理的通知》(财综[2005]52号)的规定,切实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财政监督管理,确保住房公积金安全运行。各级财政部门要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后的余额全额上缴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同时,要确保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全部用于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各级财政部门要确保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平衡财政预算或其他用途。对于违反规定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由上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八、强化对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财政监督。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财政监督。住房公积金年度决算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费用年度决算,必须经财政部门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审定后,再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管理工作考核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增值收益分配、费用开支以及发放个人贷款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具体可以组织财政部门管理人员进行交叉检查,也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检查。各级财政部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审定决算所需的费用,以及住房公积金专项检查所需费用,应通过财政预算安排,不得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六年九月五日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安全生产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安全生产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乐府办发〔2009〕20号


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市安委会制定的《乐山市安全生产考核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日



乐山市安全生产考核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四川省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考核奖励范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市重点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 目标管理体系



  第三条 责任体系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人,其他领导按分工为分管行业(系统)的安全生产目标直接责任人。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负责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的组织协调。
  (二)市级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本系统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人,负责组织本部门、本系统安全生产目标的实施。其他领导按职责分工对责任人负责。
  (三)市重点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人,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目标的实施。其他领导按职责分工对责任人负责。
  第四条 组织体系
  (一)市安委会负责安全生产目标制定、分解、实施、考评、奖惩工作的组织协调。
  (二)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的日常工作。
  (三)市监察局、市安监局、市政府督办室对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四)各目标责任单位落实专人负责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日常工作。



第三章 目标管理内容



  第五条 主要依据
  (一)省政府下达我市的安全生产绝对控制指标、相对控制指标。
  (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以及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第六条 具体内容
  安全生产目标分为控制目标、工作目标两类。每年按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签订责任书。
  (一)控制目标(70分)。
  1.绝对控制指标:(1)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控制数;(2)重点行业单项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控制数;(3)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数。
  2.相对控制指标:亿元GDP生产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企业从业人员10万人生产事故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煤矿百万吨死亡率。
  (二)工作目标(30分)。
  年度及阶段性工作计划安排、预防事故的各项安全措施落实、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重大安全隐患整治、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完成省、市部署和交办的任务。



第四章 目标管理考核



  第七条 自查总结
  (一)半年自查。每年7月10日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市重点企事业单位对当年上半年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
  (二)年终总结。次年1月10日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市重点企事业单位对上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总结。
  第八条 目标考核
  对控制目标、工作目标实行扣分制,对受表彰、工作创新、宣传信息等实行加分制。
  (一)控制目标扣分。
  1.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
  (1)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突破控制数的扣15分,重点行业单项控制指标突破一项扣3分。
  (2)发生死亡3—5人较大事故每起扣3分,发生死亡6—9人较大事故每起扣5分。
  (3)发生重特大事故“一票否决”,不得分。
  2.市重点企事业单位。
  发生各类生产安全死亡事故“一票否决”,不得分。
  (二)工作目标扣分。
  1.县(市、区)人民政府。
  (1)乡镇监管规范化:“机构、职能、人员、装备、经费”五落实,每少一项扣2分。
  (2)工作部署制度化:“百日安全活动”、“宣传月活动”、“国庆黄金周”,县、乡、村(社区)召开动员会分别扩大到规模企业、规模以下企业、个体经营门市业主。未达到全覆盖要求的每次扣1分。
  (3)安全检查经常化:节假日和重要时段开展“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自查,乡镇全方位检查,行业主管部门专项检查,政府安委会组织督查”。每个层面未做到扣2分。
  (4)隐患治理强硬化: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月排查、周检查、日巡查、时自查”活动,坚持乡镇月排查,县  (市、区)每季度上报重大隐患制度。按时完成重大隐患治理并上报销案。每项未做到扣2分。
  (5)宣传教育群众化: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进企业、进学校、进机关、进农村、进家庭”活动。每少一项扣2分。
  2.市级有关部门。
  (1)每季度召开重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会议,以会代训,每少一次扣2分。
  (2)节假日和重要时段组织力量对重点领域、重点场所、重点部位、重点岗位、重点设备开展专项检查。每少一次扣2分。
  (3)抓好隐患排查治理,监督行业开展“月排查、周检查、日巡查、时自查”活动。未部署和监督检查的扣3分。
  (4)督促本行业企业新、改、扩建项目安全 “三同时”。未落实扣3分。
  (5)指导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未部署和监督检查的扣3分。
  3.市重点企事业单位。
  (1)安全管理机构,专(兼)职管理人员,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安全责任,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投入制度,内在激励机制,编制应急预案。每少一项扣2分。
  (2)开展法人组织月排查,企业负责人组织周检查,车间(班组)组织日巡查,组织员工时自查。未开展扣5分。
  (三)其他项目扣分。
  1.当年安全生产工作受到省政府通报批评的,扣10分。
  2.当年安全生产工作受到省级部门,市委、市政府及市安委会通报批评的,每次扣3分。
  3.造成不良影响事件,查有实据的,每发生一件扣2分。
  4.被考核单位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的,视情节轻重从目标管理考评得分中扣减10-25分,并通报批评。
  (四)加分项目。
  1.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市重点企事业单位获国务院表彰的加10分,同级领导批示表扬的加8分;获省委、省政府和国家部委表彰的加8分,同级领导批示表扬的加5分;获市委、市政府、市安委会和省级部门表彰的加5分,同级领导批示表扬的加3分。
  2.安全生产工作创新,被国家有关部门、省政府、省安委会认可推广的,加5分;经市政府、市安委会认可推广的加3分。
  3.安全生产宣传报道成绩显著,被中央和省级、市级主要报刊、电视台宣传报道采用,每刊登(播送)1条信息,中央级加0.3分,省级加0.2分,市级加0.1分。被省政府《政府工作通报》、《政务参阅》、省安委会《安全生产简报》采用,每1条加0.2分;被市委、市政府或市安委会简报、信息采用,每1条加0.1分。
  (五)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考评,形成考评报告,市安委会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五章 目标管理奖惩



  第九条 考核得分在70分(含70分)以上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市重点企事业单位为完成安全生产目标单位;其中,县(市、区)考核得分排名前4名、市级有控制目标任务的部门考核排名前5名、市级其他部门考核得分排名前5名、市重点企事业单位考核排名前10名为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其他为安全生产工作合格单位。
  考核结果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和干部政绩的重要依据。在通知被考核单位的同时,抄送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和市重点企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条 市政府对完成安全生产目标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市重点企事业单位予以通报表彰。
  第十一条 奖励
  (一)对县(市、区)奖励。
  1.考评为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的奖励2万元,用于第一责任人、分管责任人、安委会办公室主要负责人的奖励。
  2.对考评为安全生产工作合格单位的奖励1万元,用于第一责任人、分管责任人、安委会办公室主要负责人的奖励。
  (二)对市级部门奖励。
  1.对有控制目标任务,考评为先进单位的奖励1万元,用于对第一责任人、分管责任人、安监(科、股)负责人的奖励。
  2.对有控制目标任务考评为合格单位的奖励5000元,用于第一责任人、分管责任人、安监(科、股)负责人的奖励。
  3.对没有控制任务但为安全生产做出贡献的有关单位奖励2000元,用于主要负责人、分管责任人的奖励。
  (三)对市重点企事业单位以精神奖励为主,对评为先进单位的由市政府颁发奖牌。
  (四)对县(市、区)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责任人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十二条 惩处
  未完成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市重点企事业单位向市政府写出书面整改意见,年度内不得评先评优。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安全生产考核奖励办法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