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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纪律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5-29 11:01:4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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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纪律规定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进一步规范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工作和从业人员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纪律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从事或参与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工作的人员,包括就业、职业培训、技能鉴定、劳动关系、社会保险行政人员和经办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相关人员。

各地要把贯彻落实本规定作为改进工作作风、加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推动就业工作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结合本地实际,针对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特点及问题易发多发的重点环节,抓紧研究制定具体贯彻措施。要健全完善科学、民主、公开的资金分配制度,资金使用监督制度,资金拨付公示制度,资金支出结果报告制度,资金监管质询、问责和跟踪反馈制度,严格按制度办事。要加强监督检查,把纪律规定执行情况作为每年度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专项检查的重要内容,及时纠正处理违规违纪行为,并将规定执行情况与检查结果一并上报。

附件: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纪律规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3年2月18日



附件



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纪律规定



一、不准超越权限、违反规定、违反程序决定、干预或插手就业专项资金分配。

二、不准截留或拖延下拨就业专项资金。

三、不准隐匿、转移、侵占、挪用、拆借就业专项资金。

四、不准将就业专项资金私存私放,或与其他资金混存、混支、混用。

五、不准将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设立“小金库”或委托理财,或违规用于部门及单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差旅费、会议费以及房屋建筑物购建、租赁、交通工具购置等与落实就业政策无关的支出。

六、不准在审批中随意扩大或缩小就业政策补助范围、增减补贴项目、变更补贴标准、在手续和资料不全的情况下批准拨付就业专项资金。

七、不准弄虚作假、欺诈、骗取、套取或协助他人骗取、套取就业补贴资金。

八、不准违规在接受补贴的单位兼职、取酬、投资入股。

九、不准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补贴申领对象的财物,在其管辖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与就业政策补贴直接相关的职业培训、职业中介等经营活动,或在其中担任高级职务。

十、不准违反规定、违反程序、降低标准确定定点培训机构、中介机构、见习基地。

十一、不准向违反培训合同、分包转包培训任务的职业培训机构发放补贴资金。

十二、不准伪造、篡改、擅自销毁就业专项资金补贴对象的基本信息、享受补贴政策记录及申领补贴政策的基础材料等。

十三、不准在使用就业专项资金进行政府采购过程中采取围标串标、明招暗定、以次充好、回避招标或其他非法手段谋取私利。

十四、不准在资金分配、管理、审批等各环节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收受或以借为名占用行政相对人的财物,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十五、不准以资金分配、管理、审批为由从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列支或提取工作经费、赞助费。
非法行医罪的主体分析

栾桂平


  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其行为主体必须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但如何理解和界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呢。
  根据《执业医师法》第十二、十三条的规定,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只有通过了医师资格考试,取得医师资格,并且进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从事医师执业活动。但问题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中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是仅指未取得职业医师资格,还是既包括未取得职业医师资格、也包括取得了执业医师资格但没有取得执业证书?
  目前实践中常出现的医院医生私自挂靠其他医院为患者诊治看病的问题。一种观点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仅指未取得职业医师资格,那么这种行为不构成非法行医罪;另一种观点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 既包括未取得职业医师资格、也包括取得了执业医师资格但没有取得执业证书的情况,则这种私自挂靠的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因为《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第十七条规定,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即医生执业资格应是医师资格和执业资格的统一,医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地点、范围类别内执业。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 既包括未取得职业医师资格、也包括取得了执业医师资格但没有取得执业证书的情况。其理由一是从实质来看,非法行医罪,首先侵犯的是公共卫生,其次侵犯的是医疗管理秩序,取得医师资格但没有取得执业证书的人行医,也侵犯了上述两种法益。医疗行业是关系到人民生命健康的特殊职业,不仅要求医务人员具备能胜任工作的医学知识和技能,还要求医疗机构提供必要的设备和条件,否则,也会危害公共卫生。二是将“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做这样的解释,可以在尊重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统一《刑法》和《执业医师法》的相关规定,有利于在实践中对非法行医罪的认定和操作。三是鉴于目前我国医疗行业医疗管理、秩序混乱,非法行医现象严重,做这样的解释更能够打击非法行医行为,规范医疗行业,保证医疗质量,保障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


北安市人民法院 栾桂平

教育部关于做好中小学骨干教师国家级培训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做好中小学骨干教师国家级培训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为落实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的精神,把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落实《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密切结合起来,实施《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中的“跨世纪园丁工程”,就是为了建设高质量的教师队伍,全面推进素
质教育。开展以培养全体教师为目标,骨干教师为重点的继续教育是“跨世纪园丁工程”的重要内容。国家决定集中一批教育资源,对部分优秀的中小学骨干教师进行国家级培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要多渠道酬资设立骨干教师专项资金,加大对中小学骨干教师培训的步伐和力度,在全国
逐步建设一支符合时代要求、能发挥示范和辐射作用的骨干教师队伍,带动整个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
为做好中小学骨干教师的国家级培训工作,现将《中小学骨干教师国家级培训对象选拔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该办法要求,按所分配名额1:1的比例确定培训对象,详细填写《中小学骨干教师国家级培训对象推荐表》、《中小学骨干教师国家级培训对象
登记表》,各一式两份,并于2000年3月10日前报教育部师范教育司。中小学校长和职业学校骨干教师国家级培训由我部有关司局制定相应的办法。
附件:一、中小学骨干教师国家级培训对象选拔办法
二、中小学骨干教师国家级培训名额分配表(略)
三、中小学骨干教师国家级培训对象推荐表(略)
四、中小学骨干教师国家级培训对象登记表(略)

中小学骨干教师国家级培训对象选拔办法
为落实第三次全教会精神和《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实施“跨世纪园丁工程”,教育部将在全国遴选1万名中小学和职业学校的骨干教师、校长,开展国家级培训。
中小学骨干教师国家级培训的指导思想和培训目标是,以邓小平教育理论为指导,根据基础教育实施以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核心的素质教育的要求,使培训对象在思想政治与职业道德、专业知识与学术水平、教育教学能力与教育科研能力等方面的综合素质有显著提高,为使培训
对象成为高素质、高水平,具有终身学习能力和教育创新能力,在教育教学实践中发挥示范作用的中小学教育专家创造条件。培训内容包括理论与技能,实践与考察,课题研究等部分,采用理论与实践、面授与网上学习、阶段性培训与持续提高相结合,集中学习与分散研修相结合等方式,
实行国家和地方双导师制。骨干教师国家级培训的考核由培训基地和培训对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共同进行,考核内容由课程考核,教育教学(教学管理)实践研究能力考核和工作实绩考核三方面组成,考核合格者,由教育部颁发《中小学骨干教师国家级培训合格证书》

为做好中小学骨干教师国家级培训工作,特制定本培训对象选拔办法。
一、选拔条件
1.坚持邓小平理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施教,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
2.具有正确的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具有创新精神,在教育教学改革和教书育人等方面成绩显著,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较强的教育科研能力和基本的计算机操作能力。
3.具备国家规定的合格学历(已取得高一层次学历的小学和中学教师所学专业应与其所教学科相关),年龄在45周岁以下,教龄5年以上,具有中学高级和小学高级教师以上职务,在一线任教,心理健康,身体状况良好,能用普通话进行交流,英语学科教师要能听懂外籍教师授课
并用英语参加讨论。
4.具备上述条件,并曾获市(地)级以上优秀教师称号、在省级以上教育评比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以及在承担面向21世纪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任务的地区或学校任教的中小学教师应优先考虑。
二、名额分配
参加国家级培训的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的骨干教师约占中小学教师总数的0.9‰;中学和小学教师名额分配的比例原则上为1.5:1;所涉及的学科有小学思想品德、语文、数学、英语、自然、社会(含历史和地理)、体育、音乐、美术、劳动(含计算机),中学(包括初
中和高中)政治、语文、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含生理)、地理、历史、英语、体育、音乐、美术、计算机、劳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名额分配主要由以上原则决定,具体名额分配详见《中小学骨干教师国家级培训名额分配表》。
三、选拔方法
1.培训对象的选拔应遵循公开推荐、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同时注意兼顾不同地区和学段(主要指初、高中)的合理分布。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成立专家评审小组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师范处、人事(师资)处、基教处、德育处、体卫处、教研室等有关部门会同专家对初审合格者进行复审。
中小学骨干教师国家级培训由教育部师范教育司牵头,由教育部师范教育司、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和基础教育司分别组织;先试点,后扩大,在教育部认定的国家级培训基地分期实施;共分4-5期,3年完成,每期集中学习3个月。第一期培训为小规模试点,于2000年3月开
始。体育、音乐、美术学科骨干教师培训的具体事宜由教育部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另行通知。



2000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