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萍乡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

时间:2024-06-24 02:52:4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25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萍乡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

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


萍乡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


  
  
   《2010年萍乡市规范性文件清理保留文件目录》、《2010年萍乡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废止文件目录》和《2010年萍乡市规范性文件清理修改文件目录》已经2011年1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市长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的决定

广东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八十号)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的决定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的决定》经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2年4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一二年五月四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的决定

(2012年4月27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关于提请审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的决定(草案)〉的议案》,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省下拨的反走私综合治理专项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二、第七条第(二)项修改为:“及时制止发生在海关监管区外的走私行为,并依据案件管辖分工依法处理。”

  三、第八条第(一)项修改为:“对海关监管区外经营无合法来源的进口货物、物品的行为进行查处。”

  四、第九条第(四)项修改为:“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反走私综合治理联合行动和专项行动,协调并督促查处重大、复杂走私案件。”

  五、第十八条第(二)项修改为:“提出反走私综合治理具体措施;”

  六、第十八条第(三)项修改为:“部署反走私综合治理联合行动和专项行动;”

  七、删除第二十一条。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重点地区应当根据需要建立基层反走私巡查工作机制,组织巡逻队伍,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

  具体办法由市综治机构另行制定。”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反走私工作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

  (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经营无合法来源的进口货物、物品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等资料;

  (三)对当事人涉嫌经营无合法来源的进口货物、物品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十、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改为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发生管辖争议或者管辖不明的走私案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提交市综治机构协调处理。”

  十一、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改为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前款货物、物品中的危险品或者鲜活、易腐烂、易失效等不宜长期保存的,有关部门应当在查获后二十四小时内移交市财政部门,由市财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所得款项存入市财政部门指定的帐户;公告期满无人认领的,上缴国库。”

  十二、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在海关监管区外经营无合法来源的进口货物、物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该货物、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与该货物、物品价值等额的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本条例所称无合法来源的进口货物、物品,是指自被查处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不能提供进口手续、合法经销单位的发票或者合法有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货物、物品。”

  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区,含光明、坪山、龙华、大鹏新区等管理区。”

  十五、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十六、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税收政策意见的函

建设部


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税收政策意见的函



建设[1995]4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四年九月三十日,国务院以国函(1994)100号文批复了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委办公室《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若干问题的意见》 的请示,同意实行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逐步改建为企业,并要求我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抓紧研究制定实施意见和配套办法。现将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特点和现状,以及我部对勘察设计单位改企业后税收问题的意见函告如下:

  勘察设计企业是技术、知识密集的科技型企业。主要经营业务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咨询、评估、规划、勘察、设计、监理,以及有关工程建设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1994年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CB/T4754-94《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也规定工程设计业隶属于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

  勘察设计工作是发展国民经济的重要环节。我国每年一万多亿固定资产投资的效益如何,勘察设计先进与否是关键。勘察设计企业的技术投入,尤其是技术装备更新和新技术和研究开发,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效益和速度。这方面的投入原来由国家财政拨款解决,实行企业化管理后,均由各单位自己负担。由于资金短缺,技术进步缓慢,必须加大投入才能缩短与发达国家的差距。

  建国以来,勘察设计单位一直属于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自1984年起,实行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国家停拨事业费,按完成勘察设计的工作量,收取勘察设计费,并实行优惠的税收政策,我国勘察设计收费标准偏低,还不到国际平均水平的50%。加之基建投资的影响,任务很不均衡。任务饱满时,可以做到自收自支,任务不足时,就入不敷出。特别是大院老院离退休人员比重大,住房短缺,就更加困难。

  综上所述,勘察设计企业隶属于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目前在深化改革、由事业体制向企业体制过渡中还存在不少的困难。因此,希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继续对工程勘察设计事业的改革与发展给予支持,实行与科技企业一致的税收政策,以保证勘察设计行业改企建制的顺利进行,为我国事业单位和改革闯出一条新路子,为四化建设做出新贡献。

  请予核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五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