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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农村房屋抵押融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12 09:35:1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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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农村房屋抵押融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农村房屋抵押融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铜陵市农村房屋抵押融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9月19日




铜陵市农村房屋抵押融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我市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拓宽融资渠道,增加信贷支农力度,促进农民创业增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房屋登记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和《铜陵市推进城乡一体化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铜办〔2011〕44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房屋抵押融资,是指借款人将借款人或第三人所有的农村房屋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作为抵押担保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行为。借款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就该抵押物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借款人或第三人为抵押人,提供农村房屋抵押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农村房屋为抵押物。
本办法所称农村房屋,是指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且土地性质依法变更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造的乡镇、村企业的厂房。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房屋抵押融资活动的,适用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的试点乡(镇)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
第四条 农村房屋抵押融资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 抵押物


第五条 抵押人办理农村房屋抵押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法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地产权证,并且抵押征得集体土地所有人书面同意;
(二)承诺设定抵押的住房在被依法偿债后抵押人有其他居住场所;
(三)宅基地上的房屋,应先将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权变更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承诺今后不再申请宅基地。
第六条 下列农村房屋不得设定抵押:
(一)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
(二)属于农村公益事业及公共设施性质的;
(三)未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
(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或依法公告列入征地拆迁范围的;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受其他形式限制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农村房屋。
第三章 贷款申请


第七条 由借款人提出申请,并向金融机构提供下列资料:
(一)借款人、抵押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或合法主体资格证明;
(二)生产经营内容、家庭经济收入情况(村(居)委盖章);
(三)借款用途;
(四)抵押物清单、抵押物使用状况;
(五)房地产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共有的房屋还必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六)抵押人对抵押物的权属状况、抵押状况、在债权无法实现时同意处置抵押物等作出的书面承诺。抵押人为企业法人的,应出具同意抵押的有效内部决议等证明文件;抵押农村住房的,应提交抵押人其它居住场所的书面证明;
(七)借款人无法偿还贷款时,集体土地所有人同意依法处置抵押物的书面证明;
(八)抵押物价值证明文件或评估报告;
(九)需第三方提供担保的,应出具第三方担保函等相关文件资料;
(十)金融机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第八条 抵押物价值认定。农村房屋的价值由抵押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或由抵押当事人共同认可的具有房地产估价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确定。
抵押的农村房屋及其所占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评估。
第九条 以农村房屋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第十条 抵押当事人约定对抵押房屋保险的,由抵押人办理相关保险手续并负担保险费,保险条款中应明确抵押权人为该项保险的第一受益人。抵押期内,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
第十一条 抵押人死亡、依法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时,其房屋合法继承人或代管人应当继续履行原抵押合同。
第十二条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由第三方提供保证担保的,应签订保证合同。


第四章 抵押登记


第十三条 农村房屋抵押实行登记制度,参照城市房屋抵押登记相关规定,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进行登记。
第十四条 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之日起30日内,双方共同持以下材料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一)抵押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或合法主体资格证明;
(三)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
(四)房地产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共有的房屋还必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五)集体土地所有人同意依法处置抵押物的书面证明;抵押农村住房的,应提交抵押人其它居住场所的书面证明;
(六)抵押物价值证明文件或评估报告;
(七)登记机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房屋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原房地产权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并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
金融机构根据贷款合同、抵押合同和房屋他项权证发放贷款。
第十六条 抵押人在抵押期间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的,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变更的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因主债权消灭、抵押权已经实现、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等,抵押当事人应当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


第五章 抵押权的实现


第十八条 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物归抵押权人所有。
第十九条 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转让抵押物,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第二十条 债务履行期届满,借款人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清户撤押;无法正常偿还的,抵押权人可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也可由抵押物所在地的集体土地所有人收购;协商不成的,抵押当事人可根据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处置抵押物所得价款,抵押权人优先受偿,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借款人继续清偿。
第二十二条 处置抵押的农村房屋时,其所属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三条 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用途。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金融机构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人民银行铜陵市中心支行、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共同负责解释,并根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适时按相关程序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卫生部关于部机关内设机构、人员编制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部机关内设机构、人员编制的通知
卫生部


(1994年7月27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4)49号文件审定印发的卫生部“三定”方案,卫生部行政编制为404人。
经党组会研究决定,部机关行政编制分配如下:部领导6人,办公厅59人,政策法规司18人,人事司28人,计划财务司30人,医政司28人,疾病控制司29人,地方病防治办公室18人,卫生监督司28人,科技教育司39人,妇幼卫生司19人,药政管理局30人,国际
合作司26人,保健局14人,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21人,机关党委11人,共计404人。
办公厅内设:办公室、秘书处、档案处、信访处、财务处、行政处、房管处、保卫处。
政策法规司内设:综合处、政策研究处、法规处、新闻出版处。
人事司内设:综合处、党政干部处、公务员管理处、专业人才管理处、劳动工资处。
计划财务司内设:综合处、计划处、直属财务处、基建处、装备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
医政司内设:综合处、医疗管理处、基层卫生处(卫生部初级卫生保健办公室)、特殊人群医疗康复处、护理处。
疾病控制司内设:综合计划处、计划免疫处、非传染性疾病控制处、防疫一处、防疫二处、防疫三处。
地方病防治办公室内设:综合处、地方病一处、地方病二处。
卫生监督司内设:综合处、传染病法规监督处、食品卫生监督处、劳动与放射卫生监督处、执法监督管理处。
科技教育司内设:综合处、卫生标准管理办公室、科技计划处、科技成果处、科技交流处、高等教育处(卫生部学位办公室)、中等教育处、成人教育处。
妇幼卫生司内设:综合处、妇女卫生处、儿童卫生处、规划管理处。
药政管理局内设:综合监督管理处、标准注册管理处、特殊药品管理处、中药管理处、生物制品管理处、医用器材管理处。
国际合作司内设:综合处、国际处、双边关系处、卫生部港澳台办公室。
保健局内设:办公室、医疗处、保健处。
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内设:综合协调处、监督检查处、农村改水与环境卫生指导处、健康教育处。
机关党委内设:办公室(含共青团、工会)、组织部、宣传部、纪委。
另外,驻部纪检组、监察局行政编制14名,内设:纪检监察综合室、纪检监察一室、纪检监察二室。
审计署驻部审计局行政编制10名,内设:审计一处、审计二处。
离退休干部局单列行政编制23名,内设:办公室、综合指导处、生活管理处。



1994年7月27日

关于抗艾滋病病毒药物进行人体生物等效性试验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


关于抗艾滋病病毒药物进行人体生物等效性试验的通知

食药监注函[2003]13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国遏制与预防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2005)》,我局采取了积极的措施,在“程序不减少,标准不降低,确保药品安全有效、质量可控”的前提下,对用于艾滋病治疗、预防和诊断药物的注册申请实行快速审批。目前,国内企业申报的齐多夫定、司他夫定、去羟肌苷、奈韦拉平均已获准注册,投入生产并上市销售。

  抗艾滋病病毒药物的国产化,改变了该类药物临床上以进口为主的状况,降低了患者的治疗费用。为进一步保证抗艾滋病病毒药物的质量和有效性,对生产已在国外上市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还需进行人体生物等效性试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已获得抗艾滋病病毒药物药品批准文号的企业,在生产该类药品的同时,还应当进行以进口同品种为参比制剂的人体生物等效性试验。试验由生产企业自行选择临床药理基地进行,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将试验资料报送我司受理办公室。

  二、已获得新药证书,尚未获得药品批准文号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在申请新药技术转让时,应提供受让方进行的以进口同品种为参比制剂的人体生物等效性试验资料。
  以上人体生物等效性试验资料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负责审评,并将审评结果报我司。

  三、正在审评中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符合要求的,我司将以《药物临床研究批件》的形式,要求其进行以进口同品种为参比制剂的人体生物等效性试验。试验完成后,申请人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报送资料。


  附件:药物临床研究批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
                        二○○三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