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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26 19:52:3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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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

  《蚌埠市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蚌埠市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是依据《物权法》、《担保法》和《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开展的一项金融创新业务,是商标作为知识产权价值的重要体现。为进一步做好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发挥商标品牌带动效应,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9〕50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蚌埠市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设立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借款人)以其合法拥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为质押,从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取得贷款,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方式。

  商标专用权是指经过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依法核准注册并取得商标注册证的权利人拥有该商标的专有使用权。

  提供商标专用权作为质押的借款人为出质人,接受商标专用权作为质押的贷款人为质权人。

  第三条 申请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的,借款人必须以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的专用权一并作为质押物。中国驰名商标、安徽省著名商标可优先办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不得作为质押物。

  一个商标有2个或2个以上共同所有权人的,借款人为该商标的全体所有权人。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申请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

  1.借款人不是商标专用权合法所有人的;

  2.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已过或贷款期限超过商标专用权有效期的;

  3.商标专用权存有争议的;

  4.商标专用权已折价计入被质押的股权的;

  5.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贷款用途、期限和额度。

  1.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只能用于技术研发、技术改造、流动资金周转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从事股本权益项投资,不得用于有价证券、股票、期货等投资经营活动;

  2.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最长不超过3年;

  3.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的额度不超过商标权评估价值的50%,且最低贷款额度为50万元人民币,最高贷款额度为1000万元人民币。

  第二章 蚌埠市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风险补偿金的设立

  第六条 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风险补偿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投入。市财政每年统筹安排1000万元风险补偿金,主要用于:

  1.给予担保机构兑现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代偿损失;

  2.给予借款人贷款贴息;

  3.给予借款人担保贴费;

  4.商标专用权评估费支出。

  第七条 对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实施风险补偿和贴息贴费扶持措施:

  1.若出现贷款损失,通过担保机构担保的,由风险补偿金、担保机构各承担50%;没有通过担保机构的,由风险补偿金补贴50%。

  2.因贷款需要对商标专用权实施评估的,评估费用不超过3万元的全额补贴,超过3万元以上的部分由出质人承担。

  3.对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的贴息,在贷款期限内按法定利率的10%予以补贴。

  4.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担保费率不得超过担保贷款额的2%,由贷款企业先行垫付,待贷款本息归还后由风险补偿金给予50%的补助。

  商标专用权评估费的补贴在办理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后即从风险补偿金中列支;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的贴息待贷款全额偿还后从风险补偿金中列支。

  第三章 风险补偿金的管理

  第八条 风险补偿金的支出由市工商局负责,并承担以下职能:

  1.负责出质人的遴选、审核与认定;

  2.负责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担保机构的备案管理;

  3.负责贷款人、担保机构与借款人之间的协调服务;

  4.负责商标专用权评估费、担保费、贷款人贷款贴息核算和支出安排;

  5.负责与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操作规程

  第九条 办理商标质押贷款是否通过担保机构,按自愿原则由借款人与贷款人协商决定。

  第十条 借款人与贷款人达成贷款意向后,借款人应持《商标注册证》和贷款人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提出书面贷款申请,填写由贷款人提供统一的格式化申请书,签订质押合同和贷款合同,在合同之外不得设置任何附加条件。

  第十一条 贷款人应对质押资料的真实性、借款用途、资信状况、偿还能力,以及拟质押商标的基本情况和实现质权的可行性等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答复借款人。

  第十二条 贷款人应严格审查贷款的第一还款来源,审慎分析借款人的信贷风险和还款能力,合理核定申请人的贷款额度,确定贷款利率。

  第十三条 贷款额度以拟质押商标专用权的评估价值为主要参考依据,由贷款人按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确定。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并可依规定适当浮动。

  第十四条 拟质押商标专用权的价值可由借贷双方协商评估认定,也可由借款人委托贷款人认可的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商标专用权价值评估报告认定。

  第十五条 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签订后,借款人应在签订该合同之日起15日内持该合同和相关材料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手续。

  贷款人在借款人取得《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后,方可发放贷款。

  第五章 贷后管理

  第十六条 质押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以及因主债权债务转移或者其他原因导致质权转移的,出质人应及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变更登记、补充登记或者重新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商标专用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商标专用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十八条 质权人有权依据借款合同监督贷款资金用途;并持续关注借款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偿债能力以及被质押商标专用权的市场价值变化情况,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

  第十九条 出质人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全部义务后,应当及时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注销登记手续;质权人应在借款合同终止的同时将《商标注册证》等相关证明资料交还出质人。

  第二十条 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出质人到期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依据合同约定,依法行使质权,变卖商标专用权,并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质权人从拍卖或变卖商标专用权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后,有剩余金额的,退交出质人;优先受偿后,不足以偿还借款本息的,质权人有权对不足部分金额向出质人追偿。

  第二十一条 通过担保机构担保的,出质人到期未履行还款义务的,质权人应及时通知担保机构,同时抄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担保机构和贷款人共同向借款人催讨。追偿所得款按各自承担的比例受偿。

  第二十二条 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应遵循独立性、公平性、科学性、真实性等原则对商标专用权价值进行评估。

  知识产权评估机构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不实,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

  第二十三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人民银行和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交流沟通机制。

  各贷款人应当及时将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的笔数、金额、期限以及违约等有关情况向当地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管部门报告并抄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时将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有关信息及时录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年度通报中国驰名商标、安徽省著名商标认定情况,协助借款人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手续,向贷款人提供借款人商标专用权状况等信息。

  第二十四条 各贷款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操作程序,应切实加强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管理,建立健全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业务操作流程和风险管理体系,严格按照规定做好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监控和贷款收回与总结工作,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地开展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业务。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五条 除本办法以外,鼓励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及相关中介服务机构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

  第二十六条 对于在担保、借款、还款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风险补偿金、贴息资金和贴费资金的单位及个人,市工商局将依法追回风险补偿金、贴息资金和贴费资金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关于印发蚌埠市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蚌政办〔2010〕144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出台之前办理的商标质押贷款按《关于印发蚌埠市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蚌政办〔2010〕144号)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工商局、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若干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若干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明电[2000]6?

2000-12-2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1994年税制改革后,为实现新老税制的平稳过渡,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陆续制定了一些过渡性的税收优惠政策文件。这些文件大都于2000年底执行到期。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对此进行清理。为了做好衔接工作,在新的政策文件下发前,以下规定从2001年1月1日后可暂继续执行:
  一、《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78号);
  二、《关于民贸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24号)中关于县以下(不含县)国有民贸企业和基层供销社销售货物免征增值税的规定;
  三、《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8]33号)中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的规定。
  四、《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6]78号)中对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的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关于印发安庆市外贸出口表彰奖励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宜政办发〔2003〕32号



关于印发安庆市外贸出口表彰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安庆市外贸出口表彰奖励办法》已经2003年7月23日市政府第9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八月四日

安庆市外贸出口表彰奖励办法


为促进企业扩大出口,保持我市外贸出口的稳定增长,市政府决定对外贸出口先进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进行表彰奖励,具体办法如下:
一、实行地产品出口按基数奖励。以当年出口收汇核销数(30万美元为奖励起点),地产品出口收汇1美元奖励人民币0.01元。地产品是指企业所购商品供货单位为安庆市的地方产品。外贸企业以增殖税发票为准,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出口总值扣除加工贸易总值和企业从安庆市以外的地区所购商品总值后的总数为准。
二、对外贸出口业绩突出的企业给予奖励。
(一)对当年出口实绩达300万美元以上,并完成当年出口任务,出口净增额列全市前三名的企业给予奖励。其中:第一名奖励人民币3万元,第二名奖励人民币2万元,第三名奖励人民币1万元。
(二)对当年出口100万美元以上,并超额完成当年出口任务,出口增幅列全市前三名的企业给予奖励。其中:第一名奖励人民币3万元,第二名奖励人民币2万元,第三名奖励人民币1万元。
三、对超额完成当年出口任务的县(市)区政府及有出口任务的主管部门和经出口企业评议为优的为全市出口工作提供优质服务的相关部门给予通报表彰。
四、奖励资金来源:奖励资金由企业属地财政解决。市直企业的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解决,县(市)区企业的奖励资金由县(市)区财政解决。
五、奖励兑现:当年年度终了,由市外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分别对各类出口企业当年的地产品实际收汇数(以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为准)和当年出口实绩(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进行审核测算,依照本办法提出奖励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后,分别由市级财政和县(市)区财政对企业予以奖励。本《办法》第二项不实行重复奖励,只取其中高的一项给予企业奖励。
六、本《办法》自2003年开始执行。
七、本《办法》由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