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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股东行使股权行为规范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4-05-10 07:19:1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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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股东行使股权行为规范意见》的通知

国有资产管理局 等


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股东行使股权行为规范意见》的通知
1997年3月24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体改委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体改委(办公室),中国人民解放军国有资产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资产管理局:
为了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国有股股东行使股权的行为,维护国有股权益,促进公司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股东行使股权行为规范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随时报告我们。

附件一: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股东行使股权行为规范意见
第一条 为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国有股股东行使股权的行为,明确国有股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依据《公司法》及《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范意见。
第二条 国有股股东也称国有股持股单位,是指经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确认的,持有和行使公司国有股权的机构、部门或国有法人单位。
国有股股东包括国家股股东和国有法人股股东。
第三条 国有股股东行使股权的行为是指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和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 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职能与经营职能分开的原则,对政府部门直接持有公司国家股股权的,应积极创造条件,改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持有。
第五条 公司的国有股比例分为绝对控股、相对控股和不控股。国家绝对控股的公司,国有股比例下限定为50%(不含50%);国家相对控股的公司,国有股比例下限定为30%(不含30%),国有股股东须是第一大股东。
国有股股东对公司是否需要控股和控股程度,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国有股股东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持有公司股票,享有与其他股东同等权利;
二、委派股东代表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三、享有公司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按规定增购、受赠、转让或质押股份;
五、查阅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公司财务会议报告,监督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可对此提出建议和质询;
六、依照所持股份份额领取股利及其它分配形式的利益;
七、对股东大会、董事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侵犯国有股东合法权益的决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八、公司终止并依法清算时,按股份比例分得剩余财产;
九、法规、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国有股股东依法行使股权,任何机构、个人无权剥夺或限制。
第八条 国有股股东应委派国有股股东代表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股东权利。
国有股股东代表指国有股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或国有股股东委托的其他自然人。
第九条 国有股股东委托股东代表,须填写“国有股股东代表委托书”,该委托书是股东代表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的证明。
第十条 国有股股东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和遵守国家以及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二、熟悉和了解公司经营管理及财务状况,能够对公司的发展提出积极的建议;
三、能够依法维护国有股股东的权益,正确行使表决权;
四、能够代表股东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义务,并正确行使权利;
五、掌握金融知识,了解资本市场,具备资本动作能力。
第十一条 国有股股东代表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时必须执行股东的旨意,并在股东授权的权限范围内进行表决,凡违背国有股股东意见的,国有股股东应予以追究。
第十二条 国有股股东推举公司董事候选人必须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确定。
国有股股东推举的公司董事候选人可以来自本单位,也可以来自外单位。
第十三条 国有股股东可以依法增购公司的股份,增购股份应考虑以下因素: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该公司发展前景良好;
三、该公司预期投资收益较高;
四、对本地区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五、其他特别因素。
国有股股东可以接受任何股东赠与的股份。
第十四条 公司增资配股时,国有股股东应以调整投资结构、取得相应的投资收益、促进公司生产发展和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为原则,就是否配股进行表决。
第十五条 国有股股东可以依法将其所持有的国有股股份转让给境内、外法人和自然人。国有股股东转让股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要求。
第十六条 国有股权转让收入必须用于国有资本再投入。
第十七条 转让股份的价格必须依据公司的每股净资产值、净资产收益率、实际投资价格(投资回报率)、近期市场价格以及合理的市盈率等因素来确定,但不得低于每股净资产值。
第十八条 国有股股东转让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和国有股配股权,应执行国家关于国有股权管理及证券监管的法律、法规及其规定。
第十九条 国有股股东必须按股东大会决议及持有的公司股份份额收取应得的股利。股东大会关于分配股利的决议公告后,国有股股东应按股东大会决议要求公司将应得的股利按时足额划转到本股东帐户。
第二十条 国有股股东应对公司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出资,并以其所持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三、维护股东大会决议;
四、关心公司经营管理,促进公司健康发展,维护公司合法利益;
五、承担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 国有股股东承担下列责任:
一、严格执行有关国有股权管理的制度、法规;
二、坚持同股同权同利原则,维护国有股股东的所有者权益;
三、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任务;
四、接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其行使股权行为的监督、检查;
五、违反《公司法》及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要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国家股股东应将下列情况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变动;
二、公司重大投资、经营决策;
三、公司设定抵押的财产超过企业净资产1/3和为其它企业提供贷款担保;
四、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破产、解散以及被收购;
五、公司因违法或经营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危及国有股权安全的情况;
六、公司其它涉及国有股权益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国有股股东必须妥善保存公司章程、历年财务报告、历次股东大会文件、历次分配情况和股权变动情况及公司董事会有关资料等。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意见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二:国有股股东代表委托书
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我单位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是你公司
的股东,兹委托_________住址_______,为我单位的股东代
表,代表我单位参加19__年__月__日召开的公司会议(股东年会或临
时股东大会、特别股东大会)及其续行集会或延期会议,并就(1)____
______(2)________(3)______(4)_____
_(5)________进行表决。
签名:股东单位公章 股东单位法定代表人
委托的股东代表
签于一九九 年 月 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学会工作大力推进工商行政管理理论创新的若干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学会工作大力推进工商行政管理理论创新的若干意见

工商办字〔2011〕1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学会自1991年成立以来,在总局党组领导下,坚持正确的办会方向,认真组织开展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深入分析研究工商行政管理改革发展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发挥了沟通、凝聚系统内外理论学术力量的纽带作用,为基本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工商行政管理理论,不断繁荣工商行政管理文化作出了积极贡献。为进一步加强学会工作,大力推进工商行政管理理论创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工商行政管理理论研究工作的使命感和紧迫感

  (一)理论研究事关工商行政管理事业发展全局。理论是行动的指南,是推动工商行政管理事业改革发展的重要力量。改革开放30多年来的工商行政管理实践反复证明,工商行政管理的改革发展须臾离不开理论的指导。理论研究水平的高低将直接关系到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水平的高低,关系到工商行政管理事业改革发展全局。

  (二)工商行政管理理论研究取得了丰硕成果。总局党组高度重视理论研究工作,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系统总结30年来工商行政管理理论探索和实践经验,陆续提出了一系列事关工商行政管理改革发展的重要思想,形成了以“四个统一”为核心,以“四化建设”、“四个转变”、“四个只有”、“四高目标”为主要内容的工商行政管理理论创新成果(以下简称“五个四”理论),为工商行政管理事业的长远发展夯实了理论基础。在“五个四”理论指导下,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在市场主体准入、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商标战略实施、广告业发展与监管、禁止传销与规范直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等领域的理论研究也取得了丰硕成果。这些理论成果,为工商行政管理创新监管体制机制、提升监管执法效能,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三)工商行政管理理论研究面临新的时代课题。形势的变化,时代的发展,迫切需要不断深化新形势下工商行政管理地位和作用的认识,进一步把握市场监管规律,充实和丰富“五个四”理论体系。贯彻落实“十二五”规划,努力做到“五个更加”,优质高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迫切需要研究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的实现途径,推动完善更加有利于科学发展的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机制。适应经济全球化,积极参与全球经济治理的新趋势,迫切需要加强工商行政管理领域国际交流与合作,扩大对外开放的有效途径和领域。所有这些,都要求我们进一步加强工商行政管理理论研究,大力推进工商行政管理理论创新。

  (四)工商行政管理理论发展还有许多不适应。与时代发展和事业进步的要求相比,理论研究的战略地位和重要作用在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还没有受到普遍重视,基础理论研究特别是基础教材及学科建设亟待加强,研究体制需要进一步完善,创新环境需要进一步改善,成果转化机制需要进一步健全,经费投入需要进一步加大,理论队伍建设需要进一步加强。因此,一定要从工商行政管理事业发展的全局高度,增强使命感和紧迫感,把推进理论创新作为一项重大而紧迫的战略任务,切实抓紧抓好,努力推动工商行政管理理论有一个新的更大发展。

  二、明确目标任务,准确把握工商行政管理理论研究的努力方向和重点领域

  (五)明确总体目标。工商行政管理理论建设的总体目标是,积极建立体制顺畅、机制健全、运行规范的理论研究工作体系,着力打造一支政治上过硬、业务上过硬、作风上过硬的理论研究队伍。力争用2年左右的时间,完成“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分论”丛书编写工作,初步形成以《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概论》为统领,以“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分论”系列丛书为骨干的全面反映工商行政管理理论与实践的成果体系。再用3年左右时间,建立健全人尽其才、人才辈出的理论研究人才培养选拔和管理机制,全面构建具有时代特征、突出行业特点、结构合理、门类齐全的工商行政管理理论体系,充分发挥理论研究有力推动工商行政管理事业改革、优质高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

  (六)进一步深化“五个四”理论研究。要紧密结合工商行政管理实际,深入研究“五个四”理论的科学内涵,切实认识到,“五个四”理论是对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律性认识,其核心是监管,目标是发展,宗旨是服务,手段是执法,基本要求是依法行政。要从工商行政管理事业长远发展的战略高度,深入研究“五个四”理论的重要意义,切实认识到,“五个四”理论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工商行政管理事业长远发展的理论支撑,是提高工商行政管理监管执法效能的迫切需要,是提升工商行政管理服务发展水平的有效途径。

  (七)加强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对策研究。要把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对策研究紧密结合起来,以应用对策研究促进基础理论研究,以基础理论研究带动应用对策研究。要重点扶持关系工商行政管理改革发展全局的研究项目,扶持对工商行政管理理论创新发展起关键作用的研究项目,扶持对于总结、传承、展示、运用工商文化有推动作用的研究项目,扶持对于工商行政管理基本职能履行有重要影响的研究项目。要充分运用信息技术等先进手段,改进研究方法,提高研究水平。要加强工商行政管理文献、资料的整理和研究工作,建设工商行政管理理论研究的数字文献库、资料库。同时,在开展对策性研究的过程中,相关业务部门和研究部门要注重加强沟通、协调与合作。

  (八)加强专业理论研究。要紧紧围绕“五个更加”,紧密结合工商行政管理基本职能和业务工作,深入开展应用性强的专业理论研究。要立足服务经济发展,着力研究市场主体准入领域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基本制度,积极推动统一商事登记制度的建立,着力研究商标战略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中的突出作用,积极推动我国商标战略的实施。立足加强市场监管,着力研究市场违法行为的类型、特点、表现形式,着力完善监管执法体制机制,着力提升监管执法效能。立足强化消费维权,着力研究提高维权水平的措施、手段、办法及法律程序,积极推动流通领域商品质量信息化网络监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立足推进依法行政,着力研究行政执法标准和程序,有效克服各地执法尺度不平衡、执法标准不统一问题,努力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法治环境。立足锻炼干部队伍,着力研究工商行政管理专家型人才、复合型人才的培养机制和途径,积极推动“三个过硬”的干部队伍建设和五类重点人才建设工作。

  (九)加强宣传普及。要充分发挥报刊、图书、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大众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工商行政管理理论研究的优秀成果,扩大优秀成果的社会影响力,推动优秀成果更多更及时地应用于实践。要在各类干部教育培训中,增加理论研究和学习的比重,不断丰富工商行政管理干部的理论知识,不断提高工商行政管理干部的理论素养。

  三、健全体制机制,进一步丰富工商行政管理理论研究的方法和途径

  (十)深化理论研究体制改革。要整合研究力量,优化研究资源。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紧密围绕职责任务,结合本地实际,深入开展应用对策研究和专业理论研究。中国工商学会要充分发挥资源优势,积极做好国家工商总局委托的重大基础理论研究的组织协调工作,重点开展关系工商行政管理事业全局的战略性、前瞻性问题的研究。要实行课题研究招标制,形成以项目为纽带、以课题负责人为龙头的研究机制。对于具备条件的地级市,中国工商学会可设立课题研究基地,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前沿性应用理论研究。

  (十一)深化课题管理体制改革。要制定工商行政管理五年研究规划和年度项目计划。要按照公正、透明、竞争的原则,改革课题项目评审制度,重点扶持重大基础研究项目和重大现实问题研究项目,着力推出一批高水平的理论研究成果。

  (十二)建立完善评价和激励机制。要完善理论研究成果奖励制度,把成果奖励与充分调动系统内外参与工商行政管理理论研究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结合起来,与鼓励多出优秀成果、多出优秀人才结合起来,与促进理论成果更充分地运用于工商行政管理实践结合起来。总局适时组织开展工商行政管理优秀理论研究成果评选,对于系统内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支持中国工商学会按照《章程》规定,建立学术奖励制度和奖励基金,定期组织开展研究成果评比工作。

  (十三)搭建学术交流平台。要围绕重点课题项目,组织开展灵活多样的学术交流、研讨活动,创新研究机制,拓宽研究视野,充实研究内容,丰富研究成果。要切实提高《中国工商管理研究》编刊质量,把《中国工商管理研究》办成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理论成果展示平台、方针政策宣传平台、难点热点问题交流平台。要做好《中国工商管理研究》等理论学术类刊物发行工作,使之成为工商行政管理干部学习理论、研究理论的重要读物。

  四、加强各级工商学会建设,为工商行政管理理论研究提供组织保障

  (十四)加强对学会工作的领导。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高度重视理论研究工作,改进领导方式,提高领导水平,为丰富、发展工商行政管理理论创造良好的环境。要切实履行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指导工商学会按照章程、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工作并给予必要的财力、物力支持,充分发挥学会作为学术性社团在理论研究方面的作用和优势,委托其开展工商行政管理理论研究和创新。要加强各级工商学会领导班子和专、兼职工作人员队伍建设,向各级学会积极推荐那些肯钻研、有能力、会管理的理论研究骨干,把工商学会作为人才使用和锻炼的重点基地之一,按照政策规定妥善解决工作人员的编制、待遇等问题。

  (十五)注重研究成果运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经常向理论研究机构提出一些需要研究的重大问题,把理论研究优秀成果运用于各项决策中,运用于解决影响和制约工商行政管理服务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中,使理论研究机构成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思想库”和“智囊团”。要把参与理论研讨、完成理论成果情况,作为工作绩效考核的指标之一。

  (十六)造就高素质研究队伍。要按照政治上过硬、业务上过硬、作风上过硬的基本要求,按照“十二五”时期工商行政管理人才队伍建设的总体目标,造就一批理论功底扎实、勇于开拓创新的学科带头人;造就一批年富力强、政治和业务素质良好、锐意进取的理论骨干特别是青年骨干;造就一批敬业爱岗、甘于清贫、任劳任怨、无私奉献的学会干部队伍,为推动工商行政管理理论创新提供强大的组织保障。

  (十七)加强理论研究队伍的思想道德和学风建设。学会工作者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树立服务会员、服务行业、服务社会的“三个服务”工作理念,坚持严谨治学、实事求是、求真务实的学风,积极投身于工商文化建设。要深入基层,从实践工作中提炼研究题材,总结经验做法,进行理论提升,创造优秀成果。要增强社会责任感,加强学术道德修养,自觉维护理论工作者的良好形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提出具体的实施意见,并将落实情况于2011年底前报告总局。对各地贯彻落实情况,我局将适时组织检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将共有房屋赠与他人属于夫妻另一方的部分应属无效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将共有房屋赠与他人属于夫妻另一方的部分应属无效的批复

1987年8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7年3月7日关于王棣华等人与王庆贞、朱亚英房屋继承一案的请示报告已悉。
据你院调查,王棣华等人与王庆贞、朱亚英诉争的房屋,原系王镛、王庆贞、王守瑜母亲的奁产,后被王镛舅母出典,1937年由王镛出资回赎,1947年办理了过户手续。1950年8月,杭州市人民政府给王镛颁发了房产证,但该房一直由王镛之妹王守瑜使用、管理。1956年3月,王镛在其妻孙跃文未表示同意的情况下,个人书写“赠与书”和“房地产让渡证明书”,连同房契和个人印章一并交给王守瑜(未办理过户手续)。1960年、1963年,王镛夫妇相继去世。1981年11月,王守瑜在联系出售该房时病故。当月,王庆贞之女朱亚英以1250元价款将房屋出售。王镛之子女王棣华等人得知,诉至法院,要求将该房确认为其父的遗产,予以继承。
经研究,我们认为,该案争执之房屋原系王镛、王守瑜、王庆贞之母的财产。出典后,由王镛于1937年出资赎回,解放后,该房屋确权为王镛所有。在王镛与孙跃文婚姻关系存继期间,夫妻任何一方所得之财产,包括上述房屋,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在处理共同财产时,应取得另一方的同意。王镛在征求孙跃文意见时,孙明确表示不同意将房屋赠与王守瑜,以后在赠与书上又未签字,因此赠与应属无效。但鉴于王守瑜已长期掌管使用,王镛生前曾有过赠与的明确表示,其子女当时也表示同意的历史状况,从实际情况出发,以认定一部份为王镛和孙跃文的遗产,一部份属于王守瑜的遗产为宜。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双方的遗产分别由他们各自的法定继承人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