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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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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


粤府令第178号


  《广东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已经2012年12月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10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朱小丹 
2012年12月29日




广东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中的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是指货运车辆未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超过桥梁、道路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行驶,或者货运车辆超过行驶证核定的额定载质量行驶。

  本办法所称责任追究,是指因货运车辆超限超载造成桥梁、道路严重损毁和人员伤亡等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对所涉及的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流动巡查队、装载货物源头、车辆生产和改装及维修场所等单位的过错责任进行倒查,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职责的责任。

  第四条 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实行省政府领导、市县(区)政府负责,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

  各级监察机关负责依法进行责任追究的具体实施。

  交通运输、公安、经济和信息化、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

  第五条 责任追究的对象包括:

  (一)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

  (二)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

  (三)受行政机关委托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管理机构及其负责人。

  责任倒查中涉及的直接责任人,由监察机关监督其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条 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实行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有责必究、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各级监察机关和交通运输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监部门及其他相关单位对造成责任事故的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应当调查其所属单位或者所有人、途经站点等涉及单位的过错责任,提取相关证据,形成初步核实报告。

  责任倒查初步核实工作,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重特大事故、案情复杂的,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八条 造成责任事故的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行为查证属实的,由监察机关依法对责任对象的过错责任进行调查、认定,做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

  (一)积极配合调查工作的;

  (二)主动纠正错误,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阻止损害后果扩大的;

  (三)其他应当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干扰、妨碍调查工作的;

  (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三)包庇同案人员的;

  (四)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五)其他应当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的组织领导职责,致使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上路行驶造成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进行约谈、责令作出检讨或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部门未对车辆维修企业的改装行为进行有效监管,致使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上路行驶造成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交通运输部门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和企业主管或者监管单位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检讨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部门未对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道路运输站(场)的运输装载行为进行有效监督检查,致使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上路行驶造成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交通运输部门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和企业主管或者监管单位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检讨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第十四条 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流动巡查队违规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造成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流动巡查队主要负责人和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十五条 交通运输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未按照规定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流动巡查队指派执法人员,或者指派的执法人员不作为,致使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上路行驶造成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检讨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未执行有关规定,对不符合国家有关机动车登记条件的货运车辆发放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致使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上路行驶造成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车管所主要负责人和市交警支队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十七条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对车辆生产企业的准入未按照国家规定对车辆生产企业以及产品公告管理,致使非法改装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上路行驶造成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检讨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第十八条 工商部门未依照《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规定查处无营业执照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站(场)经营和车辆改装、维修经营,致使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上路行驶造成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工商部门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检讨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第十九条 质监部门未检查从事改装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场所及标准执行情况,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改装车辆生产企业没有按照企业标准体系要求组织生产,致使非法改装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上路行驶造成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质监部门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检讨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第二十条 质监部门未按照职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进行明确要求和监督检查,致使非法改装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上路行驶造成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质监部门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检讨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第二十一条 安全监管部门未对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进行安全监管,致使危险化学品超载货运车辆上路行驶造成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安全监管部门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检讨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致使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上路行驶造成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拒不配合调查取证工作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检讨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第二十四条 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人员在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违反党纪的,移送有管辖权的纪检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共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整改方案 (摘要)

中共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党组


中共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整改方案 (摘要)


在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全面分析了省人大及其常委会面临的形势任务和机关的状况,认真研究了征求到的意见和建议,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整改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和机关党的建设

  要按照政治坚定、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勤政廉政、团结协调的要求,自觉加强党组自身建设,把党组建设成为坚强的领导集体,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1、要把思想理论建设放在首位。党组成员要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学习和研究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紧密结合人大工作的特点和要求,根据形势和任务的需要,采取专题讲座、形势报告等形式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知识;要坚持和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学风,增强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能力,提高党组成员的理论思维和战略思维水平,努力在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上取得扎扎实实的成效,切实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落实到人大工作的各个方面;要认真贯彻中央、省委要求,坚持中心组学习制度,进一步完善有关党组学习的有效机制和保证措施,使党组学习保持制度化、经常化;要就人大依法行使职权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努力获得规律性认识;党组要在抓好自身学习的同时,抓好常委会的学习,抓好学习型人大机关建设。

  2、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不断提高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能力。牢固树立党的观念、政治观念、大局观念和群众观念,自觉坚持和完善人大制度。要通过人大的工作,使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

  3、要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维护党的团结统一。要进一步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具体制度,完善党内政治生活的各项准则;要发扬党内民主,充分调动全体成员的积极性,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要加强民主基础上的集中,保证中央、省委各项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要坚持和完善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提倡领导干部敢于负责的精神;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完善并严格执行党组内部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要继续保持相互沟通、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的好风气,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并形成制度,自觉维护大局,倍加珍视团结。

  4、要切实转变思想工作作风,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要坚持联系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制度,围绕人民群众最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倾听群众呼声,反映人民的愿望,集中人民的意志,在人大工作中坚定不移地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加强调查研究,牢记党的宗旨和“两个务必”,真正做到为民、务实、清廉,永葆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和先进性。

  5、要认真落实“一岗双责”,进一步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政本领。党组成员既要率先垂范抓好自身建设,也要对分管部门党的建设工作切实负起领导责任。

  6、切实加强对机关党组织的指导。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使之真正成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要坚持把人大机关党的工作列入党组工作议程,定期听取汇报、提出指导性意见。党组成员要带头参加双重组织生活,支持并积极参加机关党的活动。机关党委和各基层党支部要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要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拓宽领域、强化功能的要求,扩大党的工作的覆盖面,支持和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严格党内生活,严肃党的纪律,坚持高标准从严要求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7、切实加强对党员队伍的教育和管理。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建立对党员进行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长效机制,巩固和发展先进性教育成果,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机关党员队伍。加强思想建设,提高党员干部思想道德素质,增强全体党员的党的观念、政治观念、大局观念和群众观念,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进一步高扬“树正气、讲团结、求发展”的主旋律,形成干事、创业、为民的浓厚氛围,进一步增强党员队伍和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加强组织建设,基层党支部要努力成为团结带领干部群众做好各项工作的坚强战斗堡垒。要坚持和健全党的“三会一课”、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所在党支部组织生活等制度,提高组织生活质量。加强作风建设,努力做到“八个坚持、八个反对”,使党的作风和机关风气有明显的进步,形成求真务实、团结协作、开拓创新、锐意进取的浓厚氛围;要进一步贯彻“严、细、深、实、快”的工作要求,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严格党的纪律,要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探索和形成党员教育、管理、监督相结合的有效机制;要加强党员的自我教育与管理,正确运用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武器,增强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不断提高党组织的先进性、纯洁性和凝聚力、战斗力。

  二、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宪法为根本原则,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保证立法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立法理念和价值取向,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立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立法,把体现“五个统筹”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各项要求转化为国家意志,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服务。

  2、要立足于全省工作大局,坚持突出重点,急需先立,体现特色,坚持立、改、废并重,正确处理立法数量与质量的关系,把提高立法质量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提高立法工作水平。要把我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迫切需要、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迫切需要的法规作为立法工作的重点,优先制定和修改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

  3、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的若干意见》,加强督促检查,逐条抓好落实。提高法规草案的起草质量,加强对法规草案起草工作的指导和协调,提前介入,落实责任制。提高法规案的审议质量,加强法规案审议前的调研等工作,组织委员有针对性地搞好调查、视察和培训。要总结立法经验,研究制定地方立法技术规范,确保立法质量。

  4、制定年度立法计划以立法规划为基础,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和实际需要,可对立法规划进行补充和个别调整。计划制定前,要认真听取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工作机构的意见,加强与省政府法制部门的沟通和协商,增强计划的科学性。年度立法计划确定后,应当认真执行。

  5、人大机关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通力合作,共同努力。一要加大初审力度。对法规草案的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审查,提出具体审查意见和修改建议。二要提前介入,加强协调配合。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对政府立项的法规案可以提前介入法规草案的起草、调研、论证、协调、修改等过程,了解情况,加强指导;对法规草案进行统一审议时,要吸收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工作机构的人员参加。三要改进审议中的调研论证工作。经常委会会议一审后的法规案,应针对审议中提出的难点和分歧意见,有针对性地组织调研、论证,重要法规可以组织听证会,或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充分反映社情民意。

  6、对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较大市和自治县制定的法规案,有关委员会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和自治县代表大会审议前,加强沟通,并就法规草案征求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及时反馈,加强指导协调,以提高报批法规质量。

  三、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

  1、进一步明确做好新形势下人大监督工作的指导原则。人大监督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监督的目的,在于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确保行政权和司法权得到正确行使,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在监督工作中要坚持党的领导,围绕全省大局和中心工作,积极履行监督职责,重大监督活动要及时向省委请示报告。要坚持依法监督,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行使监督权,做到监督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要坚持讲求实效,力戒形式主义。以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为主要内容,进一步健全监督机制、完善监督制度,增强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2、进一步突出监督工作重点。把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问题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监督工作的重点,积极改进和加强监督工作。根据法定职权和我省实际情况,要着力做好执法监督、司法监督、经济监督、财政监督、述职评议、人民群众关心问题的监督等重点监督工作。

  执法监督。以保证宪法和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为目标,以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和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工作为主要内容,通过听取执法工作情况报告、执法检查、执法调研等多种方式,强化对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推动依法行政、执法为民。

  司法监督。以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目标,通过开展专项检查、听取有关司法工作和队伍建设情况报告、督办群众申诉控告、庭审情况调查、典型案件监督等方式搞好司法监督。

  经济监督。把加强经济监督作为人大落实执政兴国第一要务的重要举措,重点围绕实现“翻两番、三步走”的奋斗目标和构建和谐河北,围绕宏观调控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通过视察、调研、听取专项报告、加强季度经济形势分析等方式,发现问题,及时向省政府提出有价值的建议,督促和支持政府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实现更快更好地发展。

  财政监督。要围绕财政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决算四个重点环节,加强和深化监督,不断推进依法理财、民主理财、科学理财,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述职评议。主要对评议对象依法履职情况进行评议,通过评议,指出其职权工作范围内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促进依法履职的建议,督促其改进工作,提高依法办事水平。

  人民群众关心问题的监督。加强对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的监督,是人大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具体体现。要坚持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体察群众意愿,倾听群众呼声,在此基础上,适时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有关报告,提出具有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整改,抓好落实。

  3、进一步改进人大监督方式,提高人大监督的实效。按照依法监督、民主监督、科学监督的要求,围绕监督重点,强化专项监督,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各种监督手段,善于综合运用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报告、视察、调查、评议、质询等多种监督方式加大监督力度。建立健全对审议意见和评议意见整改落实情况的反馈制度,加强督办。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监督工作中的作用,坚持邀请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制度;在执法检查、调研、评议、听证、视察等监督活动中,要更多地吸收人大代表参加,认真听取人大代表意见;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加大对代表议案、建议的督办力度,着力提高办理质量。

  4、坚持把加强监督与支持工作相统一贯穿人大监督工作的始终。要加强对人大监督职权、内容、方式等方面知识的宣传,加深人民群众对人大监督性质和作用的了解,增强社会各界对人大监督的支持,提高“一府两院”主动接受人大监督的自觉性。进一步完善人大与“一府两院”工作联系制度。建立资料报送、沟通情况、交换意见等工作联系,形成制度。正确处理监督与支持的关系,既要按照法律赋予的职权,尽职尽责,敢于监督,又要讲求方式方法和实际效果,善于监督,通过监督,真正支持和督促“一府两院”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办事,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四、进一步深化人大机关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进一步建立健全竞争上岗和公开选拔机制,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通过竞争上岗,把德才兼备、实绩突出、群众公认、公道正派的优秀干部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加大干部交流力度,增强机关干部队伍活力。

  把好干部“入口关”,对缺编人员实行公开招录。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德才兼备的原则,吸纳适应人大工作需要、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新生力量,逐步改善干部队伍结构,保持人大机关的生机与活力。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有效监督,防止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坚持任人唯贤、公道正派,保证选拔任用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形成人尽其才、能上能下、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建设朝气蓬勃、奋发有为的高素质干部队伍,为人大机关建设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在各类对外经济贸易展览会期间加强商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在各类对外经济贸易展览会期间加强商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外经贸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特派员办事处,各对外贸易中心,各进出口商会,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各总公司,各工贸公司:
近年来,随着各类交易会、展览会、洽谈会、博览会等(以下简称“各类对外经济贸易展览会”)的不断增加,参展外贸企业的商标侵权行为时有发生。此类事件不仅损害了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对我外贸企业形象造成了极坏的影响;主办单位和参与组团、组馆机构的不断变
化,也使商标管理工作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因此,为整顿外贸经营秩序,保护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各类对外经济贸易展览会参展企业商标使用的管理和监督,明确主办单位、组团单位,参与机构、参展企业等各方在各类对外经济贸易展览会期间的商标管理职责,根据我
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外贸易中商标管理的规定》及其它有关文件,现就各类对外经济贸易展览会期间的商标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在各类对外经济贸易展览会期间,各参展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关于对外贸易中商标管理的规定》。严禁参展企业未经许可展出带有他人注册商标的样品,或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对外报价、成交;严禁将客户提供的不能确定商标归属的样品及非展品在展台上摆放或用作宣传,否则,一
经查出所用商标属侵权商标,将追究有关参展企业的责任。属联营或以代理销售名义使用他人摊位参展的企业造成的侵权行为,其责任由参展企业和摊位所有人共同承担。
二、各参展企业应接受各类对外经济贸易展览会主办单位、组团单位及进出口商会的商标核查,服从上述部门的指导、监督,并为核查提供方便,按要求如实反映与所涉及的商标有关的签约、供货、库存、出运等方面情况;同时,商标所有人应提高商标自我保护意识,发现其它参展企
业未经许可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的,应及时上报各有关主办单位、组团单位及其它有关部门。
三、各主办单位应指派熟悉商标法规、规章的人员参与对外经济贸易展览会的商标管理工作。开幕前,各主办单位须向参展企业明确商标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并要求遵照执行;严禁参展企业将冒用他人注册商标或商标归属不清的展品带入展销。在有条件的情况下,主办单位可在筹展
期间,对参展企业所携样品的商标使用情况预先进行普查,防止商标侵权行为的发生。
四、在各类对外经济贸易展览会期间,对于检查和经他人举报发现的商标侵权行为,各主办单位在调查核实后,应及时协助商标所有人予以制止,并将商标侵权行为、商标纠纷发生及处理情况通知有关组团单位;对于在对外经济贸易展览会期间出现的难以判定和解决的商标纠纷,主办
单位应做好协调工作,要求当事人暂停与商标纠纷有关的展销、洽谈活动。
在对外经济贸易展览会结束后一个月内,各主办单位须将对外经济贸易展览会期间商标管理工作情况如实报部(贸管司)。
五、对外经济贸易展览会组团单位要加强对参展企业商标使用的检查、管理并负责协调、处理本团参展企业间发生的商标纠纷和商标侵权行为,认真支持、配合主办单位的有关商标工作,维护参展企业的商标权益。在大型对外经济贸易展览会期间,应派专职商标管理人员参加,指导参
展企业依法使用商标,杜绝商标侵权事件的发生。
六、各进出口商会除在广州交易会期间根据我部《关于进出口商会在广交会期间加强商标工作的通知》(〔1994〕外经贸管原函字第272号)的规定,指派专人负责商标工作外,在参加其它各类对外经济贸易展览会期间,应配合主办单位和组团单位做好本商会会员企业间的商标
使用协调、检查工作。
七、各主办单位对于商标侵权的参展企业,有权没收其侵权物品,并要求其就侵权商品来源、成交、库存等情况做出书面说明;对于情节严重的商标侵权企业,可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当事人参加此类对外经济贸易展览会资格,取消该企业参展资格,扣减该企业下一届参展摊位等处罚;

组团单位对于本团商标侵权的参展企业可依据权限予以处罚。对严重的商标侵权行为,各有关单位可报我部,由我部按有关规定处理。
八、对于我外贸企业在参加由外国机构组织的境外各类对外经济贸易展览会期间发生的商标纠纷,属于我外贸企业之间的商标纠纷,由组团单位带回国内解决,不得对外造成不良影响;属于我外贸企业与国外企业间发生的商标纠纷,组团单位应在各有关驻外经商机构的领导下,尽快予
以解决,尽量缩小对外影响,并及时将情况报部(贸管司)。
九、各参展企业有义务对主办单位及组团单位等的商标工作进行监督。对于不能认真履行或推卸商标管理责任,玩忽职守的主办单位或组团单位,参展企业可随时向我部反映,我部将根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保持良好的外贸经营秩序,维护外贸企业合法权益,是对外贸易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各有关单位要将本通知要求传达到所有外贸企业,并认真遵照执行。



199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