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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登记主管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是否承担相应责任问题的答复

时间:2024-07-02 11:59:0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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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登记主管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是否承担相应责任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登记主管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是否承担相应责任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1]第67号

陕西、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登记主管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是否承担相应责任有关问题的请示(陕工商法字[2000]223号、甘工商个字[2000]243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明确规定,办理企业登记时提交虚岁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的,由登记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是否真实的责任应由申请人承担。登记主管机关的责任是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是否齐全,以及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及其所记载的事项是否符合有关登记处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查。因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不真实所引起的后果,登记主管机关不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或不按规定程序予以登记的,登记主管机关应根据情节给予相关工作人员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二00一年三月十五日

湖北省建设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湖北省建设厅 湖北省财政厅


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鄂建[2005]18号


各市、州、县(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财政局:

  现将建设部、财政部制定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5年1月12

  建质[2005]7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财政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财务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务局: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保养责任,建设部、财政部制定了《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入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条 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

  (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

  (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第四条 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金融机构托管;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第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并预留保证金。

  第七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预留保证金的比例可参照执行。

  第八条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第九条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第十条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第十一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按承包合同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有关保证金的权利与义务的约定,参照本办法中发包人与承包人相应的权利与义务的约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俄罗斯联邦政府和蒙古国政府关于三国国界西端交界点叙述议定书

中国政府 俄罗斯联邦政府 蒙古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俄罗斯联邦政府和蒙古国政府关于三国国界西端交界点叙述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6年6月24日 生效日期1996年6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俄罗斯联邦政府和蒙古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三方”),鉴于中俄蒙三方联合工作小组根据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俄罗斯联邦政府和蒙古国政府关于确定三国国界交界点的协定》,确定了三国国界西端交界点的位置,议定下列条款:

  第一条 中俄蒙三国国界西端交界点位于奎屯山(塔班包格德·乌拉,塔班包格德乌拉)4082.0米山顶上。该点位于中国境内3550.0米高地东北4002米处,俄罗斯境内3266.3米高地南偏东南2297米处,蒙古国境内3828.2米高地西偏西北1865米处。
  该点的坐标为实地测定,其测量中误差不超过5米,其高程由一九八二年苏联出版的1:10万地图上读取。坐标和高程分别采用一九四二年坐标系和波罗的海高程系。
  西端交界点的地理坐标为B=49°10′13.5″(北纬),L=87°48′56.3″(东经)。
  直角坐标为X=5448994.9米,Y=15559477.9米。高程为4082.0米。
  由于该点位于终年积雪的雪山上,难以通行,缔约三方商定不设界标。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和蒙古国三国国界西端交界点的位置用红色圆圈、三国国界西端交界点地区的国界线用红线标绘在比例尺为1:2.5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和蒙古国国界西端交界点地区图》上,该地图作为本叙述议定书的附件。

  第三条 自三国国界西端交界点起国界线的走向为:
  中俄国界线沿阿尔泰山(南阿尔泰山岭、蒙古阿尔泰努如)的分水岭先向西南再大体向西行;
  俄蒙国界线沿赛留格木岭(塞尔海木努如、赛留格木岭)分水岭先向东北再大体向东行;
  中蒙国界线沿阿尔泰山脉(蒙古阿尔泰努如、蒙古阿尔泰山岭)分水岭先向南偏东南再大体向南行。

  第四条 本叙述议定书在缔约三方各自履行本国有关法律程序后,并自最后书面通知之日起生效。
  本叙述议定书于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四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三份,每份都用中文、俄文和蒙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俄罗斯联邦     蒙  古  国
    政府代表       政府代表       政府代表
    张德广        罗高寿     达格瓦·查希勒冈
   (签 字)      (签 字)       (签 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