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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布废止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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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布废止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

化工部


宣布废止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

1991年2月3日,化工部

1.化学矿山贫化损失管理办法(试行)(78)化矿字879号 1978年11月3日
2.关于直属企事业单位劳动工资业务管理权限的通知(79)化劳字330号 1979年3月14日
3.关于加强化工企业燃料管理、实行凭证定量供应的通知(79)化分字585号 1979年5月21日
4.关于整顿化工建设单位管理费计划的规定(79)化基字692号 1979年6月20日
5.化工专用设备供应管理试行办法(79)化供字937号 1979年8月13日
6.化学矿山井巷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及检验评级试行办法(草案)(79)化矿字946号 1979年8月16日
7.化学工业进口成套设备运输工作管理办法(试行)(79)化外字1153号 1979年9月24日
8.化学工业进口成套设备港口接运组工作细则(试行)(79)化外字1153号 1979年9月24日
9.关于外事活动所得技术资料管理办法(79)化情字1311号 1979年10月31日
10.化学工业机械(仪表)厂设备管理与维修工作条例(79)化机字1415号 1979年11月24日
11.化学工业大型装置生产准备及试车工作制度(试行)(80)化基字508号 1980年5月20日
12.加强化工地质队地质技术业务管理的若干规定(80)化矿字727号 1980年6月14日
13.化工新技术开发管理试行条例(80)化科字766号 1980年6月20日
14.化工机械制造企业安全文明生产的若干规定(试行)(80)化机字1182号 1980年9月24日
15.化学工业生产统计指标计算方法(试行)(80)化计字1203号 1980年9月30日
16.化工重大科技成果奖励办法(试行)(80)化科字1302号 1980年11月14日
17.关于加强化工科研单位经济核算工作的意见(81)化科372号 1981年5月6日
18.关于加强化工科研单位科研条件工作的意见(81)化科字372号 1981年5月6日
19.化学工业部主管分配的化设备执行先利库后订货生产的实施细则(81)化供字484号 1981年6月1日
20.关于印发《化学工业部高校、中专学生生产实习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81)化教字507号 1981年6月8日
21.关于加强化工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81)化环字543号 1981年6月23日
22.化学工业部机电产品加强计划管理继续实行先利用库存后订货生产的暂行规定(81)化供字652号 1981年7月21日
23.化工应用基础研究成果奖励办法(81)化科字803号 (81)化会字30号 1981年9月14日
24.化工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和深度的规定(试行)(81)化规字1057号 1981年11月30日
25.化学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办法(试行)(81)化科字1113号 1981年12月15日
26.化工部技术标准成果奖励办法(试行)(81)化科字1201号 1981年12月31日
27.化工企业能量平衡管理工作三个规定(82)化调字140号 1982年2月23日
28.关于化工压力容器设计、制造资格的审批和分工管理问题的规定(82)化机字424号 1982年4月15日
29.化学工业基本建设各种取费暂行标准(82)化基字747号 1982年6月28日
30.化学工业机械动力工作条例(82)化生字809号 1982年7月15日
31.化学工业机械动力管理制度(82)化生字809号 1982年7月15日
32.关于化学矿山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和深度的暂行规定(82)化矿字1368号 1982年8月31日
33.化工基本建设调度工作试行办法(82)化基字1465号 1982年12月21日
34.化学试剂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83)化二字497号 1983年5月11日
35.橡胶加工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83)化设字512号 1983年5月13日
36.化工部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83)化生字533号 1983年5月13日
37.化工优质产品评选和管理办法(83)化生字533号 1983年5月13日
38.化工生产调度工作暂行规定(83)化生字646号 1983年6月9日
39.关于调整部管化工产品目录的通知(83)化供字919号 1983年8月26日
40.关于对化学危险品加强安全管理的通知(83)化供字919号 1983年8月26日
41.化工科技情报成果评选和奖励办法(试行)(83)化情字1081号 1983年9月24日
42.关于化工设计单位开展创优秀设计活动的规定(83)化基字1150号 1983年10月22日
43.关于加强化学工业标准化工作若干规定(试行)(83)化科字1272号 1983年11月18日
44.化学工业部化工标准情报网章程(试行)(83)化科字1272号 1983年11月18日
45.化工新技术开发基金有偿使用试行办法(84)化科字241号 1984年3月23日
46.化工企业能源消耗计算办法报表制度的几项规定(试行)(84)化生字398号 1984年4月29日
47.关于改革部管化工产品计划分配体制的几项规定(84)化供字1048号 1984年10月26日
48.化工新技术开发管理条例(85)化科字1268号 1985年4月11日
49.关于调整部管分配、协调化工产品目录的几项规定(85)化供字730号 1985年8月20日
50.化工系统职业病报告办法(85)化生字1008号 1985年11月17日
51.关于小型化工企业设备管理基本要求(85)化生字1066号 1985年12月3日
52.化学工业部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86)化科字513号 1986年6月11日
53.化学工业部优质产品评选和管理办法(86)化生字785号 1986年9月1日
54.化学工业部优秀工程设计奖评选办法(86)化基字873号 1986年9月16日
55.化学工业部优秀施工项目奖评选办法(试行)(87)化基字402号 1987年5月18日
56.化工企业工业锅炉、工业窑炉及热力管网经济运行的管理办法(87)化生字546号 1987年6月26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财预字〔1997〕391号


全国人大常委会、政协全国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新的《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的规定,自1998年起,中央财政预算资金的拨付,均采用划拨资金方式,原限额拨款方式取消。现将《关于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印发你单位,请按照办理。

附件:关于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的有关规定
为适应《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改革的需要,进一步规范中央财政预算收入退库和支出拨款工作程序,加强对中央预算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合理调度资金,特制定本规定。
一、中央预算单位的开户和预留印鉴手续的办理
(一)凡向财政部申请办理收入退库和支出拨款的中央预算单位,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银行开户。
本规定所指中央预算单位,是指与中央财政有直接经费领拨关系的中央、国务院部、委、局或相当于部(委、局)一级的军队、党派社团机关和经济实体。
(二)已办理银行开户的中央预算单位,由其财务部门代表本单位向总预算会计办理在财政部开户和预留印鉴手续。
1.中央预算单位须持书面申请,并附送符合开户条件的有关材料,经财政部主管司和总预算会计审查同意后,由申请单位填具财政部统一制发的《预算拨款印鉴卡片》,一式三份,申请单位自留一份,财政部主管司和总预算会计各一份;
2.印鉴卡片中统一规定的各栏必须填写齐全,“申请单位”、“经办财务部门”、“预算科目”、“开户银行”各栏,必须填写全称,字迹工整清晰,不得涂改;
3.印鉴卡片必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单位主管领导和财务部门领导印章,印模必须清晰,便于查验;
4.印鉴卡片内容如有变更,应及时提出变更的书面申请,办理更换印鉴手续。原印鉴不退还,按期注销,存档备查。
(三)各中央预算单位的一般预算资金只允许在财政部开设一个预算支出存款帐户,凡属一般预算范畴的资金,总预算会计均通过该帐户拨付,各中央预算单位可根据《国家预算收支科目》的规定,结合实际工作需要按“款”进行分帐核算。
凡需要在一般预算资金拨款帐户之外另行开户的,需按规定的开户程序报批。
二、中央预算资金拨付依据
总预算会计拨付中央预算资金的依据是各中央预算单位年度预算指标。
(一)财政部各主管司应在人代会批准年度预算后30日内将中央预算收支指标下达到各预算单位。同时,向预算司提供本年度支出拨款和需要在总金库集中办理的收入退库的分部门、分款项明细预算。总预算会计据此办理各项拨、退款。
(二)人代会批准当年预算前,为保证各中央预算单位资金正常需要,财政部各主管司暂按上年同期执行数向预算司提供分部门、分款项的收入退库和支出拨款计划,总预算会计据此办理当年预算下达前的拨退款手续。
(三)年度预算执行中发生预算追加、追减等调整变化,财政部各主管司对各中央预算单位正式下达调整预算文时,须抄送预算司。
(四)财政部各主管司对中央预算单位下达专款,应于每季开始前10日内向总预算会计提供各中央预算单位按季分月的收入退库和支出拨款计划,作为总预算会计拨付专款的依据。
三、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程序
根据《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规定,中央预算资金的拨付,均采用划拨资金方式。
(一)为简化拨款申请、审核和拨付手续,各项行政事业费支出、国防支出、武警部队经费、公检法支出、外交支出、离退休经费等,采取按季申请、按月均衡拨付的办法。
1.由各中央预算单位根据预算,在每季季末月份的5日前填制下一季度的“预算拨款申请书”(附表一)和“季度分月用款计划表”(附表二)送财政部各主管司(人代会批准的年度预算下达前,各单位暂按上年同期执行数编报),计划表中季度内各月用款金额应尽可能均等,申请书所填开户行、帐号、预算科目和加盖的印鉴,必须与预留的“印鉴卡”一致。
2.财政部主管司对报送的申请书和计划表经全面审核无误后,按《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的要求,填写财政部审核金额、审核意见和审核日期,并经主管负责人和经办人签字(核签程序下同)。核签后的申请书和计划表于每季季末月份的15日前送总预算会计。
不按规定报送“季度分月用款计划表”的中央预算单位,其申请款项总预算会计不予受理。
3.总预算会计收到财政部各主管司核签的“预算拨款申请书”和“季度分月用款计划表”后,经复核无误,结合部门预算和财政资金调度情况,每月25日前通过填制“预算拨款凭证”,将预算资金从财政国库存款户直接划入中央预算单位在银行开设的一般预算支出存款户内。总预算会计核定后的预算单位申请书和分月用款计划表,加盖印鉴后一联退申请单位,作为其请领经费的依据;一联退财政部主管司局;一联由总预算会计留存核算。
4.各中央预算单位申请的款项,季度中因特殊情况需超计划拨付的,应商财政部主管司和总预算会计同意后,另行申请,并在下一季度的分月用款计划表中作相应调整、说明。
5.中央预算单位在预算执行中发生预算调整变化(追加、追减、单位预算关系上下划等)时,应根据有关预算调整文件在下一季度(第四季度除外)申请用款,并在“季度分月用款计划表”中说明。
6.全年应拨款数额低于500万元的,可由中央预算单位商财政部主管司、总预算会计,采取按季申请、季中月份拨付本季度款项的方法。
(二)科技三项费、挖潜改造资金、增拨企业流动资金、政策性补贴支出、简易建筑费、国有企业计划亏损补贴、年终一次性追加的支出和各类专款等,由各中央预算单位根据下达的预算指标和用款进度,报送“预算拨款申请书”或“退库申请书”(收入退库还应附缴款凭证、证明和有关文件等)(附表四),送财政部主管司局核签。总预算会计收到财政部主管司局核签过的申请书和有关材料后,经复核,根据预算指标、收入入库数和拨款、退库进度,并视库款情况,分轻重缓急,填制“预算拨款凭证”或“收入退库书”,将款项拨、退到申请单位的一般预算支出存款户。申请书一联退主管司,一联退申请单位,一联由总预算会计留存。
(三)对财政部基建司主管的中央基本建设和地质勘探费拨款,由基建司根据年度预算或调整预算,分月填送“预算拨款申请书”。总预算会计审核后,根据库款情况和支出进度,按月将款项拨到财政部基建司在建行总行开立的帐户上。
有关基本建设、地质勘探费对部门拨款的具体程序,由基建司另行发文。
(四)中央拨付地方财政的调度款,由财政部地方司填送“地方款拨付申请书”(附表三),总预算会计根据财政体制规定,经核对无误后,视库款情况填制“预算拨款凭证”或“中国人民银行电汇凭证”,将款项拨付到各地方财政在当地人民银行分行和指定银行开设的预算存款户内。
(五)国外借款还本付息周转金的拨付,由财政部主管司于每年年初将分月、分项目归还国外借款还本付息计划抄送总预算会计,申请拨款时附送还款清单,并按月办理实际支付后的转帐申请,由总预算会计转帐列支;地方财政、邮电部门办理国库券兑付资金的拨付,财政部国债司应事先向总预算会计提出分批、分地区拨付计划;办理拨付申请时,填制“预算拨款申请书”,总预算会计根据兑付需要及实际兑付进度,将款项拨付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由省级总预算会计转拨。
(六)纳入中央预算管理的各项专项基金,由各单位填送“预算拨款申请书”,经财政部主管司核签后,总预算会计根据基金支出预算和收入入库进度拨付。
(七)财政专项周转金的拨付按《财政部专项周转金管理办法》办理。
各项财政当年应拨退款项,按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的规定,一律截止到12月25日,申请书至迟应在12月20日前送达总预算会计,逾期不予办理。
四、帐务处理及对帐
(一)已办理的收入退库和支出拨款,总预算会计根据留存的申请书、计划表以及中央总金库退回的拨款凭证回单做相关帐务处理,及时清结;财政部各主管司根据总预算会计签退的申请书和“中央预算拨款对帐单”(附表五),作相应的收入退库和支出拨款登记;各中央预算单位收到总预算会计拨付的资金后,要根据《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的要求,及时登记核算。
(二)总预算会计与财政部各主管司局和各预算单位之间要建立定期对帐制度。每月终了,财政部主管司根据总预算会计提供的月份拨款对帐单与各中央预算单位核对,并将核对结果及时返回;从第二季度起,每季初总预算会计还要与各主管司核对上一季度的已拨、退款项,每年年初核对上年全部拨退款数额,以保证各项数据和使用的预算科目准确、一致。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五、其 他
(一)对少数民族地区和其他困难地区超拨调度款,应商财政部预算司并报经财政部主管领导批准。
(二)各中央预算单位在银行的1997年“限额存款”年终余额就地注销。属经费包干结余的,于1998年度经费预算下达后,单独申请拨付,不再编入分月用款计划。
(三)财政部各主管司与总预算会计要加强对各预算单位会计制度的执行和预算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对有挤占挪用、虚报冒领等违规行为的单位,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严处理。
(四)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1997年12月1日起执行。
附表:一、预算拨款申请书(略)
二、季度分月用款计划表(略)
三、地方款拨付申请书(略)
四、退库申请书(略)
五、中央预算拨款对帐单(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成立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联合工作委员会的协定

中国政府 缅甸联邦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成立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联合工作委员会的协定


(签订日期1997年6月23日 生效日期1997年5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了进一步加强两国间的友好合作关系,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两国间的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联合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联合工作委员会”)。

  第二条 联合工作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检查两国在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方面签订的有关协议的执行情况;
  (二)共同探讨两国在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合作的可能性;
  (三)促进两国间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的发展,并为此积极提出建议。

  第三条 联合工作委员会双方主席级别为正部级,缔约双方可由主管副部长具体负责并代表部长出席联合工作委员会会议。
  联合工作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由缔约双方视每次会议的议题和需要而定。

  第四条 联合工作委员会会议在双方认为必要时轮流在北京和仰光举行。

  第五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未在本协定期满前六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的有效期自动延长一年,并依此法顺延。
  在本协定有效期内,经缔约双方协商一致,可对本协定进行修改和补充。
  本协定于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八日在仰光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缅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遇有解释分歧,以英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缅甸联邦政府代表
      李 国 华           埃 博 尔
      (签 字)           (签 字)

         关于《中缅两国政府关于成立经济贸易和
       技术合作联合工作委员会的协定》呈请备案的报告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成立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联合工作委员会的协定》已于1997年5月28日由我部李国华副部长与缅甸计划和经济发展部部长埃博尔分别代表各自政府在仰光签署,协定正本已送外交部存档,现将协定中文副本送上,呈请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