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时间:2024-07-03 08:42:4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37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1994年9月15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94年9月26日公布 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和剥夺。
应聘在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职工,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承认《中国工会章程》,自愿申请参加中国工会的,可以成为中国工会会员。
第三条 工会应当根据《工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各级地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
第四条 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工会在维护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监督职工所在单位执行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
工会可以代表职工同职工所在单位协商、谈判有关工资、福利、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
第五条 镇的经济比较发达、职工人数超过一万人的,可以建立镇工会。
第六条 各级工会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代表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女职工不足二十五人的基层单位,可以设女职工委员。
第七条 地方各级总工会、产业工会和基层工会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未经上级工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解散工会,不得把工会合并或者归属到其他工作部门。
基层工会因所在的企业终止或者因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而相应撤销时,应当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第八条 地方各级总工会有权指导所在地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的职工依法建立工会,开展工会活动,有关单位应当予以支持。
第九条 上级工会批准基层工会建立时,对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同时确认其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工会可以参与民事活动,兴办为职工服务的企业、事业。
第十条 工会应当对职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教育职工遵守法律、法规、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在劳动中发场主人翁精神,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第十一条 工会应当对职工进行文化技术教育,组织职工开展文娱体育活动。工会兴办文娱体育活动场所、职工学校等,政府有关部门及工会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
工会可以建立职工技术协会,组织职工开展科学技术活动,职工技术协会从事技术商品经营活动,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政策优惠。
第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辞退担任工会主席、副主席职务的职工,应当征求上一级工会意见;辞退担任工会委员职务的职工,应当征求同级工会意见。
第十三条 企业辞退、处分职工,应当事先通知工会。工会认为处理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第十四条 各级工会有权对所在地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就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如实反映情况。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总工会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法律服务机构,为工会组织和职工群众提供法律服务。
第十六条 市、县(区)总工会派出代表参加同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工会工作者可以应聘担任兼职仲裁员。
企业工会派出代表参加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并负责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工会可以建立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制度,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工会发现企业的劳动条件或者安全卫生设施违反法律、法规,在向企业提出解决建议不被接纳时,应当向劳动、卫生、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有关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在生产过程中发生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工会有权建议企业作出应急处理。
企业发生伤亡事故或者出现严重职业危害,企业在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同时,应当告知当地工会。
第十八条 工会协助和监督所在单位合理使用福利基金,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
第十九条 工会应当协助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创造条件充分发挥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的积极作用,依照规定做好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工会应当积极向政府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政府应当建立必要的制度或者通过适当的方式,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工会代表和组织职工依法参与所在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活动。
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国有独资公司、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有职工代表参加董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职工代表参加监事会。
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应当建立民主协商或者劳资协商会议制度,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解决有关职工权益问题。
第二十二条 企业董事会以及不设董事会的私营企业研究决定有关工资、福利、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会议,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会会员超过两百人的,工会可以与企业协商设置必要的专职工会工作人员。专职工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工会与企业商定。
第二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非专职工会工作人员因工会活动需占用生产时间的,应当事先征得企业同意,工资和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第二十五条 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每月按照上月份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交当月工会经费。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工会所在单位应当为工会提供办公用房和设备,提供开展活动所需的场所和设施。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拒不执行《工会法》和本办法,阻挠职工建立工会或者参加工会活动、任意解散工会、限制工会行使合法权利的,有关职工和工会有权向有关地方国家机关投诉。有关地方国家机关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有关职工和工会。
第二十八条 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或者少交工会经费,经屡次催收无效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或者由工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工会财产,挪用或者贪污工会经费,打击报复和迫害工会工作人员,情节较轻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1985年5月8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广东省经济特区企业工会规定》同时废止。



1994年9月26日
工商执法工作的一点体会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入世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要求,依法行政,已成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共识。本人结合多年来的执法实践,有以下几点体会:
一是记住四句话:
1、事实要清楚;2、证据要充分;3、依据要正确;4、程序要合法。
二是五大行政法律要学习:
1、《行政处罚法》:(1)牢牢掌握处罚法定原则;(2)三个程序要掌握,其中一般程序一定要掌握,并记住两句话:先立案后取证,先取证后裁决;2、《行政诉讼法》:自觉接受司法监督;3、《行政复议法》:加强内部监督;4、《国家赔偿法》:不要给当事人造成损害,要文明执法;5、《行政监察法》:严格要求自己。
三是树立六种意识:
1、服务意识。为人民服务是党的宗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如何体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三个代表”的精神实质,要见诸实际工作之中。为改革、开放服务,为经济建设服务,为社会稳定服务,是我们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同样也是文明执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因此,只有树立了服务意识,才能有文明执法的思想基础,服务意识是做好各项工作的动力,是文明执法的力量源泉。
2、程序意识。程序是依法行政的保障。行政执法只有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才能使执法活动增加一份合法保证。由于受传统习惯的影响,在当前行政执法中普遍存在的重实体、轻程序的做法,应该引起高度重视。行政管理中的诸多程序法律法规已清楚载明,即使实体方面都正确,因为某一项程序上操作违法,同样会导致行政执法错误而被推上被告席。严格按程序操作,是我们文明执法的保证。
3、效果意识。效果是衡量执法水平的标尺。要端正执法观念,“发展是硬道理”,经济发展是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最终目的。要切忌盲目执法,杜绝执法的形式主义和教条主义,做好执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因此,我们要通过查处大量的行政违法案件,扩大案件的社会效果,让更多的人接受法律的规范,依法行事,这也是我们文明执法的初衷。
4、效率意识。效率是行政的生命。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种经济违法行为越来越多,越来越隐蔽。这就要求我们反应迅速,出击有力,及时查处,依法多办案办好案,从而为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驾护航。这是我们文明执法的目的。
5、质量意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肃执法,秉公办案,保证案件质量,是我们文明执法的核心。所办案件,要经得起司法审查,经得起时间检验。
6、形象意识。人民群众对工商执法干部的信任是从外表开始的。如果衣着不整,满嘴脏话、粗话,举止轻浮,蛮横无理,人民群众就会失去对工商执法人员的信任感,文明执法就无从谈起。因此,实施“形象工程”,养成良好的品行和端庄的举止,文雅的谈吐,整齐的穿戴,给人民群众一个良好的第一印象,是我们文明执法的良好开端。
四是把握七大原则:
1、法律至上原则
法是国家意志的重要表现形式。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行政机关的权力来源于人民。人民代表大会表述意志的最基本的途径和形式是制定法律。行政机关也就是执行法律的机关。依法行政才能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坚持法律至上实际上正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实际工作中,要敢于坚持原则,不唯权,不畏势,法无明文规定不为,处罚法定。
2、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原则
“严格”指在执行制度或掌握标准时,认真,不放松; “公正”指公平正直,没有偏私;“文明” 指人类社会发展到较高阶段和具有较高文化,与野蛮相对。行政机关是国家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最直接的执法者,它代表国家在最广泛、最关切群众利益的层面上与广大群众打交道,它是法制形象的重要方面。执法的严格、公正、文明关系到“依法治国” 治国方略的顺利实施。实际工作中,对违法行为不枉不纵,合理使用自由裁量权,做到过罚相当。
3、执法与服务并重原则
执法与服务是不可分割的一个有机整体,依法行政是政府及其部门的天职,执法不到位就是失职,就是最大的服务缺位;服务是执法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通过执法可以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更好地服务当地经济。因此,既要严格执法,又要热情服务;既不能因强化服务而削弱执法,也不能因强调执法而放松服务。要寓执法于服务之中,达到执法与服务的完美结合。
4、兼顾效率和保护原则
在执法过程中必须兼顾两个方面,一是通过执法保证行政机关迅速有力地打击行政违法行为;二是在此过程中不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既要效率,又要保护,二者不可偏废。通过行政处罚达到维持经济和社会秩序的目标,同时也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者是统一的。
5、惩戒和教育相结合原则
在对违章行为人的处罚过程中,我们要坚持惩戒和教育相结合,处罚仅仅是一种管理手段,其最终目的是使当事人认识到其违法的行为,通过惩戒达到教育的目的,使其知法、懂法、守法。
6、按程序办事原则
程序是依法行政的保障。行政执法只有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才能使执法活动增加一份合法保证。由于受传统习惯的影响,在当前行政执法中普遍存在的重实体、轻程序的做法,应该引起高度重视。行政管理中的诸多程序法律法规已清楚载明,即使实体方面都正确,因为某一项程序上操作违法,同样会导致行政执法错误而被推上被告席。严格按程序操作,是我们依法行政的保证。
7、接受监督原则
绝对的权利,绝对的腐败。不受监督的权利,必然导致腐败。要自觉接受司法监督,以及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有利于正确实施行政处罚,防止或减少错误;也有利于防止执法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侵害公民的合法权利。



山东蓬莱市工商局 田 凯
电话:0535-5615701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注:本文发表于《山东工商》05年第7期


关于印发2008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

财政部 农业部等


关于印发2008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

发改经贸[2008]11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厅、粮食局、物价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中储粮有关分公司: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8]1号)精神,做好今年小麦收购工作,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经国务院批准,现将《2008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以下简称《预案》)印发给你们,并就做好小麦收购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最低收购价格水平、执行区域和时间。2008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格水平,白小麦(标准品,下同)每市斤0.77元,红小麦、混合麦每市斤0.72元。执行区域为河北、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湖北等6个小麦主产省。
今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适用时间为2008年5月21日至9月30日。在此期间,当小麦市场价格低于最低收购价格时,由中储粮总公司和有关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按照最低收购价格,在上述小麦主产区挂牌收购农民交售的小麦。具体操作时间和实施区域由中储粮分公司根据市场情况商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省分行确定,并由中储粮总公司报国家粮食局备案。
二、严格执行新的小麦国家标准。新的《小麦》国家标准(GB1351-2008)已于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按照小麦新的国家标准规定,白麦分为硬质白小麦和软质白小麦,其中种皮为白色或黄白色的麦粒不低于90%,硬度指数不低于60的为硬质白小麦,硬度指数不高于45的为软质白小麦。红麦分为硬质红小麦和软质红小麦,其中种皮为深红色或红褐色的麦粒不低于90%,硬度指数不低于60的为硬质红小麦,硬度指数不高于45的为软质红小麦。不符合以上标准的为混合麦。
各地要按照上述规定和《国家粮食局关于实施新〈小麦〉国家标准的通知》(国粮发[2008]3号)的有关要求,切实做好收购过程中执行新标准的各项工作。
三、引导各类粮食经营企业积极入市收购新粮。新粮上市后,各级政府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引导和鼓励各类粮食经营和加工企业履行收购义务,积极入市收购新粮。中央和地方储备粮的承储企业应积极入市收购新粮用于轮换。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切实发挥主渠道作用。农业发展银行要积极为各类收购主体入市收购提供信贷支持,保证具备贷款条件的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资金供应。
四、加强对最低收购价小麦的监管。今年预案执行期间,中央和地方储备粮的承储企业以及承担小麦最低收购价收储任务的库点一律不得直接和间接购买国家拍卖的最低收购价小麦。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相关分公司要加强监管,切实防止收购中出现“转圈粮”等问题。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相关分公司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收购的小麦,粮权属国务院,未经国家批准不得动用。中储粮相关分公司要与委托收储库点签订委托收购合同,明确有关政策及双方权利、义务等,保证收购入库小麦的数量真实、质量可靠。预案执行结束后,要及时进行审核验收。
五、加强对小麦收购工作的领导。各地方、各部门要按照预案的要求,高度重视,精心安排,周密部署,密切配合,认真做好今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各项准备和组织实施工作。各地要抓紧腾仓并库和仓库维修,抓好托市粮食销售和移库,确保新粮收购仓容。各省有关部门要在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研究、及时解决小麦收购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小麦收购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件:2008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农 业 部
国 家 粮 食 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二○○八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