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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若干问题的规定

时间:2024-05-26 00:53:0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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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若干问题的规定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关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若干问题的规定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1983年9月11日黑龙江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黑龙江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听取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妇女婴儿健康,反对遗弃残害婴儿情况的汇报”。会议认为,建国以来,党和国家一向重视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我省在这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由于封建残余思想和旧
的传统偏见的影响,由于法制观念薄弱,侵犯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问题,不少地方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有的地方还比较严重。为有效地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促进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条款特做如下规定:
一、大力加强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宣传教育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和生动活泼的宣传形式,经常开展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制、道德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使人们懂得弃婴、溺婴和虐待妇女的行为,不仅为社会公德所不容,也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懂得计划
生育和保持人口性别比例的平衡,对国家、民族兴衰的重要意义;懂得生男生女的生理科学道理;懂得重男轻女封建残余思想的危害性。使广大妇女懂得自尊、自爱、自重、自强,敢于为维护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权利而斗争。提高人们的法制观念,移风易俗,树立男女平等、生男生女都
一样的新思想、新风尚。
各地要把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宣传教育工作,列为开展“五讲、四美、三热爱”和建设文明村(街)、文明单位及“五好家庭”活动的重要内容。每年“三·八”妇女节、“六·一”儿童节都要集中进行宣传教育。各级妇联、工会、共青团和宣传、司法行政部门要相互配合,做好
组织工作。
二、各级人民政府、各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在培养选拔干部和处理分房、招工、招生、安置待业青年等关系妇女切身利益的工作中,要认真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切实纠正“重男轻女”的偏向。在生产劳动中,要重视对妇女的劳动保护。要认真执行婚姻自由的原则,
同各种干涉妇女婚姻自由的行为作斗争。
三、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要认真处理侵犯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案件。对弃婴、溺婴、虐待妇女特别是虐待生女孩妇女和拐卖妇女儿童的案件,无论是家庭成员告发或是他人检举的,均应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办理,不得互相推诿。审理时要严格执行刑法
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有关规定论处;上述案件造成伤亡等严重后果的,应依法从重处罚。
四、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对确因生女孩而提出离婚的,应多做批评教育和调解工作,不得轻易准予离婚。如确需判决离婚的,应在财产、房屋、抚养费等方面照顾妇女儿童的合法利益。
五、各级妇联及其法律顾问机构,要敢于伸张正义,坚决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认真做好来信来访和法律咨询工作。司法机关应支持他们的工作。
六、卫生部门必须建立健全接生登记制度,定期检查。有关部门和人员应严格执行接生登记制度。严禁任何卫生、医疗单位和个人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
发现违反接生登记制度、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的,应给以严肃处理。
七、各地民政部门应切实做好被遗弃婴儿的收养工作,公安部门对弃婴者要及时追查处理。
个人收养被遗弃婴儿的,应向民政部门申请,经公证机关调查核实,符合公证原则和计划生育规定的,可以办理收养公证书,公安机关应准予落户。
八、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都要把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工作作为搞好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工作,认真做好。发现侵犯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要及时查处,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处理;尚未
构成犯罪的要给以纪律处分。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责任。
九、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国家有规定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1983年9月11日
公务车采购中监督机制不能缺位

谷辽海


2004年12月,某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受采购人的委托,分别采购一批蓝鸟智尊小轿车、通用别克旅行车、广州本田雅阁、丰田花冠轿车等不同种类的公务用车,总采购数量高达200辆,采购主体所选择的政府采购方式为单一来源。供应商总共有四家,分别来自该省的某汽车销售公司、汽车贸易公司、汽车产品开发公司等。在政府采购信息公示的最后一天,也就是第七天,该省的一家供应商某汽车服务公司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主体提出了质疑,与此同时,该质疑供应商将质疑书和采购信息的公示内容给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发来传真,咨询某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的采购行为是否合法。

近年来,通过单一来源方式大批量地采购各种款式、不同价位的公务用车的采购方式在我国许多省市政府采购活动中都是普遍存在的。在我国现行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下,采购主体所选择的这种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几乎不受任何法律的监督和约束。笔者认为,这种政府采购代理行为有悖于我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

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类似于直接采购,它是指达到了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但所购商品的来源渠道单一,或属专利、首次制造、合同追加、原有采购项目的后续扩充和发生了不可预见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等情况。我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九条对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提出一些基本管理要求,主要是规定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应当遵循的基本要求,具体包括:1.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单一来源采购是政府采购方式之一,尽管有其特殊性和缺乏竞争,但仍然要尽可能地遵循这些原则。2.保证采购质量。虽然单一来源采购供货渠道单一但也要考虑采购产品的质量,否则实行单一来源政府采购本身就没有任何意义。3.价格合理。单一来源采购虽然缺乏竞争性,但也要按照物有所值原则与供应商进行协商,本着互利原则,合理确定成交价。

从质疑供应商提供的材料来看,四家被选定的单一来源供应商,均非当地的直接生产厂家,也非产品的惟一提供者,而是属于经营、销售各种款式、不同价位的汽车贸易公司或销售公司。在确定这四家代理公司作为政府采购对象的供应商的同时,采购主体也就剥夺了其它经营同种类采购对象的供应商的公平竞争权。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如果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例如采取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竞争性谈判、邀请招标等其他采购方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我们从质疑供应商提供的资料来看,某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未曾获得合法批准。

虽然《政府采购法》规定了不同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适用条件和情形,但几乎都没有规定违反这些适用条件和情形是否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遗憾的是我国《政府采购法》只有义务性法律规范,却没有法律后果的强制性条款。虽然这部法律规定了适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条件和程序,但政府采购当事人尤其是采购主体不遵循这些条件和程序,违反了这些义务性的行为规范,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在现行法律中还是空白。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政府采购交易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广大供应商的公平竞争权利和合法权益,《政府采购法》所存在的前述缺位情况必须尽快予以完善。

(注:本文作者为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律师)


国家商检局关于重申出口羊绒按品质规格检验和杜绝掺杂使假问题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重申出口羊绒按品质规格检验和杜绝掺杂使假问题的通知


     (国检检〔1994〕111号 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日)

 

各直属商检局:

  山羊绒是我国的传统出口商品,占世界出口总量一半以上。

  近一年来,随着国际和国内羊绒市场看好,羊绒掺杂使假问题又趋突出,经商检检验,掺羊毛现象较为普遍,有的掺羊毛甚至高达30%,外商反映强烈。

  为维护国家信誉,确保中国出口羊绒的质量,经研究,现重申,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密切协作,严格执行国检检验联〔1989〕600号《关于印发“关于出口无毛山羊绒品质规格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和国检检〔1989〕636号《关于执行杜绝羊绒掺杂使假的管理办法的通知》以及国检检函〔1991〕528号《关于对出口羊绒加强管理的通知》,商检不接受非羊绒协调组成员单位的报验,不符合国检检联〔1989〕600号文和检纺字〔1991〕006号《关于出口无毛山头绒检验规格的通知》规定的羊绒,即使外商确认也不放行。

  附件:1.〔1994〕外经贸政字第367号《关于英商反映我出口羊绒质量问题的复函》

     2.羊绒协调组成员单位名单。

 

附件1    外经贸部关于英商反映我出口羊绒质量问题的复函

    (〔1994〕外经贸政字第467号 一九九四年四月四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转来英商致布赫副委员长的函收悉。英商在函中反映我国毛纺织品质量问题系指我国出口毛纺织品原料羊绒的质量问题。

  目前,我国羊绒质量确有下降,掺杂使假严重,不仅外商屡有反映,我经营出口的公司也一直受此困扰。出现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国内外对羊绒需求量大,供货紧张,不法商贩乘机弄假以牟取非法利润。据了解,近年来,羊绒制成品在国内市场走俏,促使不少工厂由单纯的原料粗加工转向羊绒制成品的生产,国内厂家对羊绒原料需求量增大,加上1988年羊绒大战后,羊绒市场一直出于低谷状态,出口数量减少,打击了牧民饲养山羊的积极性,使山羊数量减少,减少了羊绒来源。从去年十月开始,羊绒主销市场日本、欧洲商人购货逐步活跃,外销价不断上涨。有的公司为拿到货源竟不顾质量标准收购羊绒。而不少国外商人为拿到货也同意购买掺假的羊绒,这就不仅使一些不符质量标准的羊绒外流,而且使掺假者找到了借口。

  为了避免1988、1989年因羊绒大战而造成的质量危机,导致羊绒出口将近五年处于低谷的惨重局面再次重演,我部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于今于二月召开了全国羊绒出口协调工作会议。会议要求羊绒经营单位必须坚持原定质量标准,必须做到不买卖掺杂使假的羊绒,决不允许在质量上随行就市。对发生严重问题的经营单位,我部将视情节轻重,作出暂停发放出口许可证。减少出口计划配额,直至取消出口经营权的处罚。为了严格把住羊绒质量关,我部将向国家商检局建议对不符质量标准的羊绒,即使客户提供保函,也不发证放行,以坚决维护中国羊绒在国际市场的良好信誉。

  特此复函

 

附件2          羊绒协调组成员单位名单

 

  中土畜三环贸易公司

  内蒙古土畜产进出口公司

  甘肃省土畜产进出口公司

  宁夏土畜产进出口公司

  西藏自治区土畜产进出口公司

  山西省土畜产进出口公司

  天津畜产进出口公司

  陕西省畜产进出口公司

  青海省畜产进出口公司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畜产进出口公司

  河北省畜产进出口公司

  西安市土产畜产进出口公司

  大连土畜产进出口公司

  沈阳土畜产进出口公司

  吉林土畜产进出口公司

  长春市土畜产进出口公司

  青岛市土畜产进出口公司

  湖南省土畜产进出口公司

  北京市畜产进出口公司

  辽宁省畜产进出口公司

  河南省畜产品进出口公司

  山东省畜产进出口公司

  江苏省畜产进出口(集团)公司

  浙江省畜产进出口公司

  内蒙古伊盟东胜羊绒衫厂

  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中国新兴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凯利实业有限公司

  中国华润有限公司

  中国对外贸易开发总公司

  中国南光有限公司

  中国海外贸易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进出口贸易公司

  宁夏回族自治区夏城进出口公司

  河北省进出口贸易公司

  吉林经贸开发公司

  浙江土畜产进出口公司

  中国南洋有限公司

  中国嵩海实业总公司

  甘肃地毯进出口公司

  北京市对外贸易进出口公司

  中国商业对外贸易公司

  中土畜兰州进出口公司

  新疆农垦进出口总公司

  陕西省信友进出口公司

  内蒙古伊克昭盟对外经济贸易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建华进出口公司

  华北京海实业总公司

  南方工贸总公司

  陕西榆林地区对外经济贸易总公司

  中国爱地国际贸易公司

  天津市对外贸易公司

  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河北公司

  赤锋市对外经济贸易公司

  深圳特区对外经济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运隆贸易公司(中外运)

  中国华阳技术贸易公司

  北京京达实业开发公司

  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陕西公司

  中国平和进出口总公司

  深圳市物资总公司

  天津立达(集团)公司

  中纺东方贸易进出口公司

  河北省裘革皮制品进出口公司

  中农信用对贸易总公司

  西安国际经贸公司

  中土畜深圳进出口公司

  共67家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