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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实施办法

时间:2024-06-01 07:51:2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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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实施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实施办法


(1995年11月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45号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本省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以下简称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市长、县(市、区)长领导下,对本级人民政府预算执行和下级人民政府预算执行、决算,以及其它财政收支情况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条 对本省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应当有利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级及下级财政收支的管理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预算执行、决算及其他财政收支的监督;有利于促进各级人民政府财政税务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有效地行使预算管理职权,完善国家预算管理体系的监督制约机制,实现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监督工作的法制化。
第五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财政部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的情况,以及本级预算执行中调整和预算收支变化情况;
(二)财政、地方税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的各项税收及返还收入、企业缴纳的利润、专项收入退库、拨补企业计划亏损补贴等本级预算收入情况;
(三)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预算级次和程序、用款单位实际用款进度,拨付本级预算资金情况;
(四)财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政管理体制,拨付补助下级财政资金和办理结算情况;
(五)财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管理省内外债务还本付息情况;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执行年度预算和财政、财务制度,以及有关的经济建设和事业发展情况;
(七)有预算收入缴纳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缴纳预算收入情况;
(八)地方国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本级预算收入的收纳和预算支出的拨付情况;
(九)省长、市长、县(市、区)长授权审计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专项管理的本级财政收支情况;
(十)其他与预算执行有关的财政收支情况。
第六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财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管理、使用预算外资金,以及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的情况;
(二)人民政府各部门、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管理和使用预算外资金的情况。
第七条 审计机关对下一级人民政府预算执行和决算中执行预算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分配使用上一级财政补助资金和下一级预算外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以及关系本级财政工作全局的问题,进行审计或者审计调查。
第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完成对上一年度本级人民政府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工作,并分别向省长、市长、县(市、区)长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其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机关应当按本级人民政府要求,及时向其报送审计工作报告的有关资料。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地方税务和其他部门应当向同级审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一)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和财政部门向本级各部门批复的预算,以及本级各部门向所属各单位批复的预算;
(二)本级预算收支执行和地方税务部门税收收入计划完成情况月报、年报,以及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和财政有偿使用资金收支情况;
(三)综合性财政、地方税务工作统计年报、情况简报;
(四)财政、预算、税务、财务和会计等规章制度;
(五)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汇总编制的本部门决算草案;
(六)其他与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有关的资料。
第十条 预算执行情况审计计划,由人民政府下达给本级审计机关和其他部门。
第十一条 对本级人民政府财政、地方税务部门和其他部门在组织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中,违反预算的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向其出具审计意见书,重大问题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建议;对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依法做出审计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拒绝或者阻碍审计机关对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规定的内容进行审计或审计调查的,由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审计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现代企业中的合同管理

郎元鹏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契约经济,合同是商品经济的产物,是商品交换的法律表现形式。现代企业的经济往来,主要是通过合同形式进行的,所以,合同管理作为现代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能否实施有效管理把好合同关,是现化企业经营管理成败的一个重要因素。
一、现代企业的合同管理机构和管理模式
首先,合同立由企业法律顾问部门管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签订的合同是民事合同,企业通过合同所确立的民事关系,是—种受法律保护的民事法律关系’,所以通过签订合同建立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由此可见,由于合同本身的特征,决定了合同不同于企业内部的生产人事、财务等管理工作,已超越了企业自身的界限,使之成为一种受法律规范和调整的社会关系,涉及大量的法律专业问题,所以合同应由企业法律顾问部门管理。
其次,合同管理应采取企业法律顾问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和各业务部门、各单位分口管理的模式。法律顾问部门作为企业合同的统一管理部门,对企业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负有监督、检查和指导的职责。具体操作上,对合同实行分级、划块管理,各业务部门(主要有供销、基建、技改等)和所属各单位(主要有各个分公司、驻外机构)作为台同二级管理单位,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合同签订和履行,并向法律顾问部门定期汇报有关合同的执行情况。这样.企业和所属各部门、各单位对合同的管理做到机构、人员、制度三落实,形成完善的合同管理体系。
二、合同管理的具体内容合同关系自始至终是一种法律关系,所以现代企业的合同管理也应当是自始至终的全过程的、全方位的管理。根据多年来我国企业的合同管理实践,合同管理应做好如下几项工作:
1、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要使合同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法律化,首先要从完善制度人手,制定切实可行的合同管理制度,使管理工作有章可循。合同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合同的归口管理,合同资信调查、签订、审批、会签、审查、登记、备案,法人授权委托办法,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合同专用章管理,合同履行与纠分处理,合同定期统计与考核检查,合同管理人员培训,合同管理奖惩与挂钩考核等。企业通过建立合同管理制度,做到管理层次清楚、职责明确、程序规范,从而使合同的签订、履行、考核、纠纷处理都处于有效的控制状态。
2、加强合同管理人员的培训教育。合同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合同管理的质量。通过学习培训,使合同管理人员掌握合同法律知识和签约技巧,坚持持证上岗和年检考核制度,这不但增强了合同管理人员的责任感,也提高了合同法律意识。
3、重大合同审查管理。企业重大合同主要有:中外合资合作合同、企业购并合同、联营合同,独家代理协议、重大技术改进或技术引进合同、涉及担保的合同、房地产开发与交易合同等。把这些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和经济效益影响大的合同挑出来,做为合同的重点管理对象,从合同的项目论证、对方当事资信调查、合同谈判、文本起草、修改、签约、履行或变更解除、纠纷处理的全过程,都由法律顾问部门参与,严格管理和控制,预防合同纠纷的发生,有效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4、履行监督和结算管理。签约的目的主要是保障合同的及时有效履行,防止违约行为的发生,所以;企业法律顾.问对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是十分必要的。通过监督可以知道企业各类合同的履行情况,及时发现影响履行的原因,以便随时向各部门反馈,排除阻碍,防止违约的发生。另外,合同结算是合同履行的主要环节和内容,法律顾问部门同财务部门密切配合;把好合同的结算关至关重要,这既是对合同签订的审查,也是对合同履行的监督,具体
可采取或制定贷款支付复核程序,实施有效的管理。
5、违约纠纷的及时处理。合同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违约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要承担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或强制履行等法律后果。法律顾问部门审查合同时选择合适的违约条款和纠纷处理条款显得很重要,一旦发生违约情形,法律顾问要区别情况,及时采用协商,仲裁或诉讼等方式,积极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减少企业的经济损失。
合同管理是:企业法律顾问事务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它不再是简单的要约、承诺、签约等内容;:而是一种全过程、全方位、科学的管理,现代企业若能对合同实施有效管理,将为企业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的提高产生巨大的推动力。


关于高等学校学生参加生产劳动的若干规定

中央宣传部 教育部


关于高等学校学生参加生产劳动的若干规定

1984年9月8日,中央宣传部 教育部


近几年来,高等学校坚决纠正了“文化大革命”期间忽视理论教学,片面强调劳动的弊病,建立起稳定的教学秩序,促进了教学质量的提高。但是,由于认识上和教学计划及组织安排上的原因,一些院校又出现了不安排学生参加劳动或劳动时间过少的情况,部分学生劳动观念差,与工农结合、向实际学习的思想也比较淡薄。为了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又红又专、知识分子与工人农民相结合、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相结合的方针,应在总结过去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对高等学校学生参加生产劳动作出明确规定和妥善安排。现规定如下:
一、组织学生参加一定时间的生产劳动,是实现社会主义大学培养目标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也是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途径。生产劳动应列入教学计划。
学生参加生产劳动的主要目的,是接触工农,接触社会,养成劳动习惯,树立热爱劳动、热爱劳动人民的思想,克服轻视体力劳动和体力劳动者的观点。同时,通过劳动,更好地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培养和提高实际工作能力。
二、高等学校学生平均每学年参加为时两周的生产劳动(含实习中的劳动)。
个别特殊专业的学生的劳动时间可视实际情况酌量增减。凡减少劳动时间的,要相应增加下厂下乡进行社会实践的时间。
根据需要,劳动时间可以分散,也可以集中。
三、学生参加生产劳动,主要是参加校内外的工业劳动、农业劳动和公益劳动。各种生产劳动要有适当的安排(其中公益劳动时间总计不少于两周),以利于学生得到多方面的锻炼。
四、各高等学校应根据新时期的特点,积极探索和开辟学生参加生产劳动的多种渠道和形式。
工科和农科的大部分专业,应结合教学改革,通过同校外工矿企业、农场、农村组成“教学、科研、生产”联合体,同有些企业、专业户(重点户)建立参加实践和劳动的网点,逐步建立固定的社会实践和生产基地,组织学生参加和所学专业对口的生产劳动。
文科专业,应加强同工厂、公社、商店的联系,把教学、科研与社会应用结合起来,结合社会实践参加生产劳动。
所有高等学校都应组织学生参加以市政建设、校园建设、植树造林为主要内容的公益劳动,并通过“学史建碑”等活动,把参加劳动和革命传统教育结合起来。
五、在日常生活中,应由学生自己打扫环境卫生,以培养良好的劳动习惯。提倡和组织学生进行有适当报酬的勤工俭学活动。这两类劳动不计入所规定的每年两周的劳动时间之内。
六、生产劳动应该有计划地进行,一般就近就地安排。学校每年应根据教学计划同校内外有关方面协商,定出全校学生参加劳动的计划。
七、学生参加劳动期间,应充分利用现场有利条件,采用参观访问、社会调查、报告会等方式,对学生进行形势与政策教育、四项基本原则教育、革命传统教育、热爱专业与热爱劳动教育,使学生在接触工农、接触社会的过程中,思想上真正得到进步和提高。
八、学校教务、后勤和政工等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明确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生产劳动的组织管理工作。
学生参加校内外生产劳动,应由所在系派出思想好、有一定组织能力的干部或教师负责组织和指导,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认真考察学生的劳动表现。教师指导学生劳动,应列入教师的教学成绩。
九、对学生参加生产劳动要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载入学生成绩档案。学生生产劳动的考核成绩,应作为评选“三好学生”、颁发学位证书的依据之一。要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因病因事不能参加劳动,需持医院证明,或报请系主任批准。无故缺席,按旷课处理。凡劳动考核成绩不及格者,按学籍管理办法中关于课程不及格的规定处理。
十、妥善解决学生参加劳动的经费、劳动保护、材料损耗及适当的生活补助等问题。原则上由学校与接受学生劳动的厂矿企业共同负担,协商解决。学校的经费预算中要保证必要的开支。
十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应按本规定的精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帮助各高等学校落实劳动场所和任务。工矿企业、农场、农村、商店应为高等学校学生参加生产劳动积极提供方便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