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益阳市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01 04:45:1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18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益阳市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管理暂行办法

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政府


益阳市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管理暂行办法

益政令〔2002〕1号



《益阳市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02年第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市长
     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益阳市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开发,是指将未利用土地改造成为可利用的农用地,并加以利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土地整理,是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等进行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土地复垦,是指对因采矿、采石、挖沙、取土等挖损、压占的土地恢复其耕作条件并加以利用的行为。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县两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管理、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会同计划、农业、林业、水利、环保等部门编制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计划;下达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年度计划;建立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库;编绘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规划图;负责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的呈报、立项、审批和项目投资计划的编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的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五条 市、县两级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年度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计划的实施工作,承办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的论证、申报、测绘、施工发包、质量监督和项目库建设、档案管理等工作;根据全市耕地占补平衡的要求,先行开发储备土地,有偿向建设单位提供用于补充耕地的土地;负责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重点项目的资金筹措、组织实施和申请验收工作。
第六条 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按管理权限进行审批。4公顷以上的,报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立项;4公顷以下(含4公顷)、1公顷以上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立项;1公顷以下(含1公顷)的,由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立项。
第七条 申请实施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由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机构根据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年度计划审核后,上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受理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申请的机构,负责组织进行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现场选址工作,并依照审批权限,逐级报批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
第八条 已经批准立项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要求向项目受理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一)拟开发整理复垦土地的现场影相资料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二)不小于1:2000的土地利用现状图;
(三)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规划图;
(四)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规划和工程设计及具体实施方案;
(五)有关部门的论证意见。
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单位和个人,必须与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机构签订开发协议。
第九条 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规划设计施工;示范、重点项目,必须实行项目法人制、工程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十条 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竣工后,项目实施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机构申请竣工验收,由受理申请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机构报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现场验收,并核发竣工验收确认书。
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验收合格后,项目实施单位应自收到竣工验收确认书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权属与地类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非农业建设项目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交纳耕地开垦费。
在城市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占用耕地应缴纳的耕地开垦费,80%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核手续时收取;20%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取。
村庄和集镇规划范围内非农业建设工程项目占用耕地应缴纳的耕地开垦费,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取。
第十二条 在益阳市区(含资阳区、赫山区)、桃江县、沅江市范围内占用水田按每亩1.1万元、占用旱土按每亩0.7万元的标准收取耕地开垦费;在南县、大通湖区范围内占用水田按每亩1万元、占有旱土按每亩0.6万元的标准收取耕地开垦费;在安化县范围内占用水田按每亩0.8万元、占用旱土按每亩0.5万元的标准收取耕地开垦费。占用基本农田的,按上述标准的120%收取耕地开垦费。占用专业菜地的,按所在区域水田的征收标准征收。在县城关镇、建制镇以外区域内农民建房以及乡、镇、村兴办公益事业与公共设施,经批准占用其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的,按上述标准的70%收取耕地开垦费。
第十三条 非农业建设项目单位或个人,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可以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开垦耕地或交纳耕地开垦费,也可以与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机构签定协议,委托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机构造地,并按耕地开垦费的80%以上,90%以下标准向市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机构缴纳造地工程款。
在各区县(市)收取的造地工程款中,10%用于全市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宏观调控,7%可用作市、县两级土地开发整理复垦业务经费,其他部分返还各区县(市)用于造地。
第十四条 挖损、压占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挖损、压占的土地进行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必须缴纳土地复垦费。土地复垦费收缴的具体标准,由物价、财政、国土部门根据土地破坏程度、复垦工作量确定。土地复垦费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缴。
第十五条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以及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开发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标准收取耕地闲置费。
第十六条 市、县两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取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耕地闲置费,必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项收据。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机构收取造地工程款,必须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上述资金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用于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有关部门要严格资金管理,确保各项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鼓励农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企事业单位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科学开发整理复垦土地。通过开发整理复垦新增的耕地经验收合格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偿奖励,并由土地所有者确定承包经营者,承包经营者享有以下权益:
(一)承包经营期30年,在承包期间允许继承承包、转包;
(二)不纳入原承包土地的基数和调整范围;
(三)承包经营期满后,原承包者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承包。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开发整理复垦土地,导致水土流失,破坏生态平衡的,由土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九条 对县级立项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每年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抽查;抽查不合格的,取消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确认书;连续两年抽查不合格的,取消该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立项权。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广元市医药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政府


广府办发〔2004〕15号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医药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各开发区管委会:
《广元市医药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
二○○四年三月十九日
广元市医药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药储备管理,确保发生灾情、疫情及突发事故后及时有效供应药品、医疗器械,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驾驶医药储备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1997〕23号)、《国家医药储备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内医药储备及其管理工作。
第三条 医药储备权属人民政府。储备规模由市人民政府按上级政府下达任务并结合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条 医药储备由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运作,实行品种控制、总量平衡、动态管理、有偿调用,确保储备药品数量真实、质量完好、结构合理、管理规范。
第二章 管理与职责
第五条 医药储备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医药储备领导小组负责。市医药储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广元药品监督管理局、市流通行业管理办公室。
第六条 市流通行业管理办公室商市经贸委做好医药储备年度计划的编制和下达,并负责对医药储备的日常统计和监督管理工作,每季向市政府和市医药储备领导小组报告医药储备情况。
市财政局负责市医药储备管理办法的制定,医药储备专项资金的拨付、管理,对承储企业财务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卫生局根据需要确定储备和动用药品、医疗器械的品种、数量。
广元药监局对储备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进行监督。
第三章 医药储备的存储
第七条 医药储备采取政府委托、企业承储的方式。医药储备企业通过政府招投标程序择定。
第八条 首次购入储备药品和医疗器械由政府组织招标采购。承储企业轮换药品和医疗器械应遵照优质、低价的原则,确保储备价值。
第九条 承储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国有或国有控股的大中型医药企业,以及经营实力较强、管理水平高、仓储条件良好的其它医药流通企业;
(二)GSP达标或基本达标;
(三)非亏损企业。
第十条 承储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执行国家和我市的医药储备计划和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二)确保医药储备资金的安全和保值;
(三)必须做到“一符”(账实相符)、“三专”(专人、专仓、专账)、“四落实”(数量、品种、质量、地点);
(四)实行总量稳定、推陈出新的动态储备管理。承储企业要根据药品、医疗器械的有效期和质量要求,对储备药品、医疗器械进行适时和分批轮换。轮换期间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库存总量不低于计划总量的70%;
(五)按照市医药储备领导小组的调度要求,保证完成医药储备任务的调入和调出;
(六)完成指令性储备药品调出任务后,要及时回收货款,并迅速按储备计划补充储备药品。
第四章 医药储备的使用

第十一条 动用医药储备由市医药储备领导小组提出计划,报请市政府批准。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医药储备。
第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经市政府批准后可动用医药储备:
(一)本市遇有重大灾情或突发事故;
(二)地区性或重大疫情、突发医疗卫生事件,以及地方常见病、多发病;
(三)国家和省政府统一调配医药储备;
(四)需要动用医药储备的其它情况。
第十三条 本着有偿调用的原则,供需双方应签订购销合同。储备药品的销售价格原则上不低于采购成本。由政府统一组织处理突发事件所耗用的储备药品和器械,费用由财政承担。
第五章 医药储备损耗与损失
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要及时核实上报医药储备中的正常损耗和损失。
第十五条 医药储备损失包括人为损失和人力不可抗拒损失。属于管理责任和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失,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发生人力不可抗拒的损失,由承储企业及时报经市医药储备领导小组审核后,其药品、器械损失由财政承担。
第六章 医药储备资金筹集与管理

第十六条 医药储备资金分为医药储备贷款和财政补贴两部分。
第十七条 医药储备贷款由承储企业按市政府下达的储备规模向商业银行申请,用于储备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购置。财政补贴资金主要用于医药储备贷款贴息,并对承储企业所发生的费用在财政核实的基础上给予一定补贴。
第十八条 因承储企业对储备医药轮换不及时和管理不善造成医药过期失效变质损失,以及轮换所发生的价差损失,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
第七章 监督管理

第十九条 财政补贴的医药储备资金必须严格管理,专款专用。医药储备贷款本金由承储企业承担偿还责任。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应与政府签订承储合同,承储企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市医药储备领导小组要定期对承储企业的储备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医药储备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对有重大过失或经营管理不善的承储企业,市医药储备领导小组有权取消其承储资格。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医药储备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下发2003年体育彩票公益金用于实施全民健身计划使用原则及分配比例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


关于下发2003年体育彩票公益金用于实施全民健身计划使用原则及分配比例的通知



体群字[2003]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

  近年来,由于体育彩票的发行,有利地推动了我国群众体育和全民健身事业的发展。根据目前体育彩票发行的情况,为将这笔资金管好、用好,充分体现体育彩票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公益性,同时坚决杜绝体育彩票公益金使用中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的发生,增加对体育彩票公益金管理工作的透明度,经国家体育总局第一次体育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现将《2003年体育彩票公益金用于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的使用原则及分配比例》发给你们,请共同监督其执行情况。

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2003年体育彩票公益金用于实施全民健身计划使用原则及分配比例



  一、使用原则:
  (一)坚持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公益原则
  体育彩票公益金源于群众,必须首先坚持"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突出公益性。国家体育总局党组明确本级体育彩票公益金60%用于群众体育全民健身计划,也充分体现了这一点。为此,在使用这笔公益金时,要坚持想人民群众之所想,急人民群众之所急。当前和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要在认真落实中央8号文件,深入实施全民健身计划,抓好三个环节,构建面向大众体育服务体系上作文章,以较好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体育健身的多元需求,切实树立体育彩票的公益形象、政府的为民形象和体育部门的健民形象。
  (二)坚持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在体育彩票公益金的使用中,要严防个人和少数人说了算,更不得暗箱操作,必须坚持"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一是每年的使用计划、经费预算、使用结果均向各省(区、市)体育部门公开;二是按照联席会议制度要求,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三是每项使用计划从立项到审批,均要增强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严肃性、公正性,坚持秉公办事,提高工作的透明度。
  (三)坚持依法管理、按程序办事的原则
  严格执行体育彩票公益金各项管理使用规定,对于公益金援建的各类项目要严格申报审批制度,坚持大宗物资公开招标、集中采购制度,加强监督,严格程度,规范运作,所有体育彩票公益金援建项目,均由国家体育总局与各省(区、市)体育局共同对资金使用及计划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和监督。
  (四)坚持统筹计划,突出重点的原则
  加强调查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体育彩票公益金使用计划的合理规划和统筹安排。统筹安排的目的是在照顾面的同时,加强对全国的示范引导。突出重点则是坚持实事求是,着眼于解决主要矛盾。今后体育彩票公益金使用的去向主要放在抓好"三个环节"上,而"三个环节"的重点又着重放在抓群众身边场地设施建设上。
  (五)坚持从实际出发,讲求效益的原则
  根据各地体育彩票发行的情况确定资金匹配的比例。按照各地开展全民健身工作的实际情况,从群众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出发,结合地区经济和自然条件,注意综合平衡,区别对待,使投入的资金尽可能做到科学安排,合理使用,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其经济和社会效益,较好满足人民群众的体育健身需求。
  二、分配比例
  根据上述原则,2003年度体育彩票公益金围绕"三个环节"的重大援建项目的分配比例确定如下:
  (一)用于捐建体育场地设施和捐助体育健身器材的资金占资金总额的73.6%,具体项目如下:
  1.用5200万元实施第七批全民健身工程(包括健身路径、小篮板、室外乒乓球台);
  2.用5200万元实施第三批"雪炭工程";
  3.用3300万元实施第三批全民健身活动中心;
  4.用3500万元扶持西部地区体育事业发展(此项经费由总局经济司负责操作);
  5.用300万元向影响大受益面广的单位捐赠健身路径;
  6.用1400万元资助地方政府建设"两湖"群众体育设施及总局已批准的国家级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建设;
  7.用500万元资助体育传统项目学校体育器材;
  8.用300万元向解放军捐赠体育健身器材;
  9.用100万元向残疾人捐赠体育健身器材;
  10.用60万元资助总局两个定点扶贫县体育设施建设和器材。
  (二)用于群众体育组织建设的资金占资金总额的18.5%,具体项目如下:
  1.用3800万元创建第五批青少年体育俱乐部;
  2.用500万元创建社区体育俱乐部;
  3.用700万元创建国民体质测定健身指导示范站。
  (三)用于资助开展群众健身活动和举办综合性运动会的资金占资金总额的6.1%,具体项目如下:
  1.用159万元资助开展"五个亿万人群"健身活动;
  2.用500万元资助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开展群体活动;
  3.用600万元资助举办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
  4.用400万元资助举办全国残疾人运动会。
  (四)用于开展全民健身宣传工作、检查体育彩票公益金援建项目实施情况、制定群众体育管理法规等工作资金占资金总额的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