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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认真做好1997年普通高等学校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励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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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认真做好1997年普通高等学校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励工作的通知

国家教委


国家教委关于认真做好1997年普通高等学校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励工作的通知
国家教委



按照国务院发布的《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第七条“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批准和授予工作,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的规定,我委决定,1997年进行普通高等学校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励工作。现将我委拟定的《1997年普通高等学校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附件一)印发
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这次奖励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奖励的范围和重点
1997年普通高等学校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励的范围是:普通高等学校中的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干部从事普通高等教育教学(含研究生、本科、专科)及成人高等教育工作,在教书育人、教学改革、教学建设、教学管理等方面取得的教学成果,也包括其他社会组织和其他个
人在普通高等学校中取得的教学成果。奖励的重点是在改革方面迈出重大步伐并取得显著成绩的教学成果。
在相同条件下,长期从事公共课、基础课教学工作的教师及中青年教师取得的教学成果应优先考虑。
二、奖励的数额
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设奖400个。其中一等奖50个左右,二等奖350个左右。一等奖中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效果特别突出的教学成果,经国务院批准可获特等奖。
三、成果的推荐及其他有关事宜
成果的推荐工作按照《1997年普通高等学校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的规定执行。
为便于对教学成果奖的规范化管理及教育、科技成果奖励工作的网络化管理,在推荐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同时,应报送省(部)级奖的获奖成果目录和成果概述(一式两份)及相应的软盘。推荐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有关内容,也应报送相应的软盘(具体要求另行部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教育管理机构,必须在1997年2月5日前(以寄出邮戳或送达日为准)将全部材料寄(或送)我委,逾期不予办理。
开展1997年普通高等学校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励工作,是实施国务院发布的《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的具体行动,是贯彻落实《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和《教育法》、《教师法》,加强教学工作,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育质量,尊重和鼓励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创造性劳动的重要
措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的教育主管部门,各普通高等学校和有关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加强领导,认真做好这一工作。
为做好1997年普通高等学校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励工作,我委设立普通高等学校教学成果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高等教育司,联系电话:(010)6096867。
附件:一、1997年普通高等学校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二、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申请书(略)
三、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申请简表(略)
四、国家级教学成果奖鉴定书(略)



第一条 为在1997年普通高等学校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励工作中贯彻、执行《教学成果奖励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在普通高等学校教学工作中取得教学成果的单位和个人的主要目的是:鼓励教育工作者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充分肯定教育工作者的教学成果,确立教学工作在学校的中心地位。
第三条 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设一等奖和二等奖,特别突出的教学成果经国务院批准可授予特等奖。
第四条 《条例》中所称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包括:
(一)针对教育对象的特点和人才培养的要求,运用现代教育和教学手段,在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开展课程、教材、实验实习基地建设等方面,坚持教书育人,探索教学规律,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成果;
(二)根据教育目的、教育环境和教育教学规律,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改革,开展教学评估,加强专业(学科)、教师队伍和学风建设,促进产学研相结合,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成果;
(三)结合自身特点,推广、应用已有的教学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显著效果的成果。
第五条 符合第四条规定的成果,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可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一等奖;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可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有特殊贡献的可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特等奖。
第六条 老少边穷地区普通高等学校中取得的或有特色的教学成果,在同等水平时可优先获得奖励。
第七条 经国家批准设立的普通高等学校及其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和教学管理人员,在普通高等学校教学中取得成果的学术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均可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第八条 在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和实施过程中作出主要贡献的单位,可作为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申请国家级奖时,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不得超过3个。
第九条 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和实施,并作出主要贡献的个人,符合下列条件,可作为成果的主要完成人: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为人师表;
(二)直接承担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学工作,含教学管理和教学辅助工作。
申请国家级奖时,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不得超过5人。
第十条 申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由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或者主要完成人,按照其行政隶属关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教育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国务院同一部门的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共同完成的教学成果,由主要完成单位或者主要完成人,按照其行政隶属关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教育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受理申请的教育行政部门或教育管理机构应组织进行省(部)级奖评审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不单独组织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工作,其所属单位和个人完成的教学成果可委托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评审。国家教委鼓励这种做法。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热情接受委托。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教育行政机构应从1994年(含1994年)以后获得省(部)级教学成果一等奖及以上的成果中择优向国家教育委员会推荐国家级奖,其中推荐国家级一等奖的成果不超过推荐总数的15%。已获得199
5年省(部)级优秀教材一等奖的教材,符合《条例》第五条条件的,可由组织评审教材的省(部)有关机构择优向国家教育委员会推荐国家级奖,其中推荐国家级一等奖的教材,不得超过推荐总数的15%。凡是对权属有异议的成果,在异议处理完毕以前不得推荐。
已获得其他方面国家级奖的项目,不得再申请本成果奖。
第十二条 申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须填写国家教育委员会统一制定的《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申请书》(附件二)及《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申请简表》(附件三)各一式三份,并提交反映该成果的科学总结,或者在省级以上新闻出版部门批准的报刊上发表的论文。
第十三条 申请国家级教学成果特等奖、一等奖,还须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教育管理机构的主持下,对成果进行现场鉴定,并提交《国家级教学成果奖鉴定书》(附件四)一式三份和反映成果的录像材料(如申请成果为教材,可不提供现场
鉴定和录像材料)。
鉴定委员会应由同行专家7-9人组成,该成果完成单位的专家和完成人不得担任鉴定委员会委员。
第十四条 申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须缴纳评审费300元。
第十五条 设立国家级普通高等学校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其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聘任。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个评审组和办公室,办公室是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第十六条 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具体组织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工作;
(二)编印《1997年普通高等学校教学成果奖励工作指南》,做好国家级奖申请、推荐的指导工作;
(三)核查推荐的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单位和个人的申请资格和申请材料,并分别提出书面核查意见;
(四)对申请材料中存在的疑点,要求推荐该成果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教育管理机构作出说明;
(五)根据评审工作的需要组织对推荐的评奖成果进行现场考察;
(六)评审委员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评审组的职责是:
(一)复查办公室提出的书面核查意见,分别认定申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单位和个人的申请资格;
(二)评审国家级教学成果特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并向评审委员会推荐;
(三)评审委员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听取办公室和评审组的工作报告;
(二)根据评审组的推荐,复审并决定国家级教学成果特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必要时可向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或者主要完成人提出质询;
(三)讨论并决定评审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由评审委员会无记名投票产生。须有评审委员会五分之四以上委员到会,投票方有效;二等奖须有评审委员会到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赞成;一等奖须有评审委员会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特等奖应从一等奖中产生,并须有评审委员会到会委员四分之三
以上赞成。
第二十条 国家级教学成果特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应在推荐截止之日起90日内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凡对公布的成果权属有异议,均可在公布之日起90日内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
对成果的异议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单位提出的异议须写明联系人的姓名、通信地址、邮政编码和电话,并加盖公章;个人提出的异议,须写明本人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通信地址、邮政编码和电话,并有本人的亲笔签名。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保密。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异议不予受理。
第二十二条 对成果权属有异议的,由推荐该成果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教育管理机构组织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家教育委员会裁决;涉及成果主要完成单位或者主要完成人名次排列顺序的,由推荐该成果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教育管理机构负责处理,并将结果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备
案。
第二十三条 异议期限结束之后,一、二等奖成果由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特等奖成果由国家教育委员会报国务院批准。其中权属有异议的成果在异议期限结束之日起90日内异议仍未处理完毕,取消该成果的获奖资格。
第二十四条 对获奖成果,授予主要完成单位奖状,主要完成人奖章、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为:一等奖1.5万元,二等奖5千元,特等奖的奖金数额高于一等奖。
获奖成果的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如获奖成果经上一级评审委员会评定提高了奖励等级,其奖金只补发差额部分。
第二十五条 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
第二十六条 获奖成果应当记入主要完成人的考绩档案,作为评定职称、晋级增薪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1996年4月4日

关于下达2002年度部分农产品出口配额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关于下达2002年度部分农产品出口配额有关问题的通知


外经贸贸农函[2001]8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厅(委、局),各有关中央管理的外经贸企业:

  根据外经贸部关于出口商品配额管理的有关规定,参照国际市场供需情况及各地区、各企业2001年1-10月出口配额执行情况,现将2002年度部分农产品出口配额下达给你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2年1月1日起,板栗、苇帘、红小豆、蜂蜜、松香、大蒜(对韩国以外市场)、桐木及板材(对日本)、鸡肉(对港澳)、猪肉(对港澳)、牛肉(对港澳)不再实行出口配额管理。

  2002年实行出口配额管理的农产品品种为:大米、玉米、小麦、棉花、食糖、茶叶、锯材、蔺草及其制品、大蒜(对韩国)、活猪(对港澳)、活牛(对港澳)、活鸡(对港澳),共12种。其中,蔺草及其制品、大蒜(对韩国)出口配额实行招标。

  二、2002年部分农产品出口配额分配方案见附表1,2002年农产品边境贸易出口配额分配方案见附表2。

  三、除边境贸易出口配额外,大米、玉米、小麦、棉花、食糖等5种农产品的出口配额另行下达。

  四、为确保供港鲜活商品质量,外经贸部决定以供港活鸡为试点,加大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的扶持力度,进一步推动外贸流通企业向实业化方向发展,拟将2002年度配额总量的10%(约330万只)用于专项扶持生产企业出口。具体资格条件、申报程序、管理办法等另行通知。

  五、2002年起,供港澳鲜活商品出现违规或质量问题的,不仅扣减月度配额,还将扣减年度配额基数,用于扶持生产企业。

  六、2002年起,供港澳地区鸡肉、猪肉、牛肉不再审批出口经营资格,不再指定代理。

  七、2002年起,取消供港澳活塘鱼出口配额放行证管理。

  八、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外经贸部出口配额和出口指定经营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出口配额的二次分配和核查、反馈工作,配额应重点分配给配额使用率高、经营能力强的企业。各地配额二次分配方案应于2002年1月15日前报外经贸部(外贸司)审核备案,同时抄送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和有关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

  特此通知

  附件:1. 2002年部分农产品出口配额分配方案

     2. 2002年农产品边境贸易出口配额分配方案

外经贸部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件1:2002年部分农产品出口配额分配方案


商品名称:活大猪     单位:头


地区或企业 香港 澳门
总计 1550000 150000
山西省 2770
上海市 30280
浙江省 17980
宁波市 12450
安徽省 4930
福建省 21380
厦门市 2860
江西省 150040
河南省 210040
湖南省 348750 28800
湖北省 265420
其中:合资 7050
广东省 158270 121200
深圳市 48150
其中:合资 3170
海南省 2560
广西自治区 95180
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17940

  说明:1、江西省供港活大猪出口配额中包括江西国鸿实业有限公司27690头;

   2、广三保养猪有限公司、广州市华联畜禽发展有限公司供港活大猪配额于2001年12月31日到期,2002年起外经贸部不再为其安排配额。



商品名称:活中猪     单位:头

地区或企业 香港 澳门
总 计 280000 4000
上海市 104650
浙江省 49050
宁波市 9010
福建省 2550
江西省 7100
湖北省 24570
湖南省 7850
广东省 49080 4000
深圳市 7000
海南省 770
广西自治区 8500
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9870

商品名称:活牛         单位:头

地区或企业 香 港 澳 门
总 计 50000 6500
北京市 2880
天津市 460
河北省 8080 1000
山西省 615
内蒙古自治区 5300
辽宁省 1530
大连市 830
吉林省 1850
黑龙江 1300
上海市 670
江苏省 1610
安徽省 410
江西省 110
山东省 6980
河南省 5580
湖北省 3000
广东省 3750 3900
广西自治区 1600
海南省 1240
贵州省 490
陕西省 1710
甘肃省 115
青海省 460
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1030

商品名称:活鸡       单位:万只

地区或企业 香港 澳门
总 计 3000 325
江西省 29
湖南省 13
湖北省 16
广东省 1450 289
其中:合资 32
深圳市 1074
广西自治区 154 36
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264

商品名称:茶叶     单位:吨

地区或企业 绿茶 红茶 乌龙茶 其他特种茶
总计 149600 44400 25000 31350
安徽省 9700 3200 300
福建省 3800 700 9500 4000
广东省 9800 4200 3100 6000
广西自治区 200 900 700
海南省 200 600
河南省 100
湖北省 500 300
湖南省 4100 11000 100 400
江苏省 1600 1400 200
江西省 3500 900 400 800
宁波市 17000 900
上海市 15000 1300 2100
深圳市 200 1900 2400
四川省 200 100 200
厦门市 300 100 7000 400
云南省 1500 2500 2500
浙江省 64000 3000 8500
重庆市 2000 10000 100
中国茶叶股份有限公司 16000 3000 3000 2700
中国绿色食品总公司 50 50 50
华垦物资集团公司 50 50

商品名称:锯材      单位:立方米

地区或企业 数量
总计 121650
大连市 14500
福建省 1200
广东省 500
广西自治区 150
海南省 200
河北省 1000
河南省 1400
黑龙江省 14000
湖北省 150
湖南省 700
吉林省 15000
江苏省 300
江西省 400
辽宁省 11000
内蒙古 3800
宁波市 150
青岛市 2500
青海省 100
山东省 6700
陕西省 2100
上海市 1300
四川省 13000
天津市 2100
西藏自治区 500
厦门市 2500
云南省 6000
中达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700
中国包装进出口总公司 800
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 2400
中国林业国际合作集团公司 500
中国轻工业品进出口总公司 2000
中国土产畜产进出口总公司 14000



附件2:2002年农产品边境贸易出口配额分配表

单位:吨

地区 大米 小麦 玉米
总计 156000 12000 42000
黑龙江省 80000 15000
吉林省 30000 10000
辽宁省 10000 2000 3000
内蒙古 15000 10000 10000
新疆兵团 5000
新疆自治区 6000 2000
云南省 10000 2000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该修正案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该条是刑法上对危险驾驶的行为作的规制。
一、 对危险驾驶罪涵义的理解
《修正案(八)》对《刑法》第133条做了调整,即将危险驾驶罪纳入了交通肇事罪的范畴,新加进的罪名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补充、修改为“危险驾驶罪”。所谓危险驾驶,根据《刑法》之规定,一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二是“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笔者认为,这两种危险驾驶的行为属于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即只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的,即符合危险驾驶罪所谓“危险驾驶”。根据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的规定,可以将其划分为醉驾型危险罪和竞驶型危险罪两种类型。醉驾型危险罪,是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竞驶型危险罪,则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 近年来,由于出现了较多酒驾案或者飙车案,对社会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甚至一些个别案件引起了舆论的广泛关注,如胡斌案,孙伟铭案等。刑法基于保护社会公共安全的法意,从而特设危险驾驶罪进行规范。
但是,危险驾驶罪的“危险”不应仅限于醉驾型危险罪和竞驶型危险罪两种类型。也就是说,危险驾驶罪的罪名设定上少有漏缺,罪名与罪状的衔接出现了差错。诚然,立法者出于对醉驾型危险驾驶和竞驶型危险驾驶的规制,从而在交通肇事罪之下增加一条,但是该增加的条款被定义为“危险驾驶罪”还有待商榷。“危险驾驶”,从公众的理解来看,是很含糊的,而定位到其罪状,又显得有位清晰,就是酒驾和飚车!显然,醉酒驾驶与追逐竞驶并非危险驾驶的完全态。我们注重了对罪状的设计和论证,而忽视了对罪名的确定,从而导致在部分罪名和罪状之间出现“貌合神离”的现象。而罪名和罪状之间的不匹配显然不利于刑法的公众认同。 该条中也没有加入,例如“等其他危险驾驶行为的”之类的语句,因此,笔者认为,该条在立法设计上存在不足。

二、 对“情节恶劣的”理解与问题
在我国的刑法分则中,在规定抽象升格条件时一般使用的是“情节严重”、“情节恶劣”的表述。“情节严重”、“情节恶劣”在作为法定刑升格条件时与作为犯罪成立条件的整体评价要素时具有不同的作用与影响。
《刑法》第133条第1款规定:“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该款中的“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很显然,是作为一种犯罪构成而言,是在肇事之后如逃逸行为上一个层面来看的,也相当于其他特别恶劣的行为。
《修正案(八)》的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根据刑法用语“的”一词来判断,酒驾型危险驾驶无须情节恶劣,即只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即构成犯罪。而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后面附加了“情节恶劣的”,则构成犯罪。从条纹的叙述来看,该款中的“情节恶劣”应当理解为构成要件要素,而非法定刑升格条件。其一,危险驾驶罪条文中,仅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在此之前,没有规定比拘役更低一等的罪刑,因而不能将“情节恶劣”理解成为法定刑升格条件。其二,基于严厉打击酒驾的立法本意,情节恶劣用于追逐竞驶危险驾驶罪上,是出于对该款罪两种罪行的分隔。其三,“情节恶劣”本身是对竞驶型危险罪的总体概括,刑法不需要言而详尽地规定什么样的追逐竞驶构成犯罪,什么样的追逐竞驶不是犯罪。在分则具体条文中增加“情节恶劣”是合适的,并不是对刑法总则的简单重复。
但是,问题在于,究竟如何认定“情节恶劣”。如果不能对“情节恶劣”具体化,有可能造成一个罪名两种罪状处罚上的不一致,从而违悖罪刑法定原则。
酒驾型危险驾驶只要行为人具备酒驾行为即可。在刑法理论中,醉酒分为生理醉酒和病理性醉酒两种情况。病理性醉酒类似精神病犯罪,行为人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因此在醉酒驾驶中只限于对生理醉酒的刑事责任的评价。 但在对生理醉酒作评价的时候,应当具有一个客观的法定的标准。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04)的规定,醉酒驾驶是指驾驶人员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毫克,这一标准是《修正案(八)》生效后我国司法机关认定醉酒驾驶的标准。但是,如果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经检测,行为人系已处于醉酒驾驶,但是行为人酒量很好,对于他自己而言,并没有任何醉酒反应,也对社会不造成危险,此时该如何认定,如果仍按既遂处理则有罪刑失衡的嫌疑。
与此同时,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要求行为必须情节恶劣,刑法是否要求行为人对情节具有认识。交通肇事罪是典型的过失犯罪,而危险驾驶罪的增加,使得交通肇事罪的构造发生变化。在追逐竞驶的情况下,行为人对追逐竞驶行为应当是故意的,不可能是过失的,而对因竞驶行为造成的后果是持有故意还是过失,笔者认为,行为人对后果应当是过失的,行为人对情节不必具有认识,情节恶劣的判断标准是在司法实践中法官根据客观上行为造成的后果加以判断的。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出台司法解释,对“情节恶劣”作必要的标准化的规定。

2012/5/29

作者:沈林。联系方式:151572269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