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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从大中型煤矿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中考试录用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国家公务员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05 20:57:5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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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从大中型煤矿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中考试录用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国家公务员工作的通知

人事部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人事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从大中型煤矿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中考试录用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国家公务员工作的通知
人事部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人发(2001)64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各地煤矿安全监察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察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104号)和《关于各地煤矿安全监察局行政编制分配和办事处设置方案的通知》(中编办发〔2000〕11号)精神,为组建一支高素质的煤矿安全监察执法队伍,经人事部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研究决定,从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大中型煤矿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中,为各地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考试录用442名从事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国家公务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大中型煤矿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中考试录用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国家公务员的工作,要按照《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的要求,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二、录用计划以人事部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下达的《各地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2001年度公务员录用计划表》(附件一)为准,不得突破。
三、报考对象为大中型煤矿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报考人员除符合《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熟悉国家有关煤矿安全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和煤矿安全监察业务;
2、具有煤矿安全生产专业技术知识,有3年以上煤矿安全生产技术方面的工作经历;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煤矿主体专业毕业(采煤、矿建、机电、通风、安全、地质、测量、矿业卫生等);
4、年龄不超过35周岁男性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章第五十九条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
5、身体健康,适应煤矿安全监察工作需要。
四、本次招考工作分报名、笔试、面试、考核、体检和录用六个环节,具体内容详见实施方案(附件二)。笔试时间定在2001年7月28日(周六)。
五、从大中型煤矿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中考试录用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公务员工作,由人事部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共同组织,统一部署、统一资格条件、统一试题、统一考试时间。考虑到招考数量较少、专业性强等特点,人事部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委托各地煤矿安全监察局具体组织实施报名、笔试、面试、考核、体检等工作,省级政府人事部门负责指导与监督。各地煤矿安全监察局根据报考人员的考试、考核与体检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经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确定后,报人事部备案。
六、这次招考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以及各地煤矿安全监察局要以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认真对待这项工作。各地煤矿安全监察局要严密组织、精心实施、严格纪律,切实按照《实施方案》做好此次招考工作。要做到报考政策条件、考试考核结果、录用结果三公开。省级政府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指导、监督。参加录用工作的人员,要严格遵守人事工作纪律和回避制度,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反考试纪律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招考工作中遇到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人事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附件一:各地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2001年度公务员录用计划表

---------------------------------
|序号| 用人单位 | 办事处名称 | 录用人数及总数 |
|--|--------|-------|-----------|
| | | 邯郸办事处 | 12 | |
| | |-------|------| |
| | 河北煤矿安全 | 邢台办事处 | 10 | |
| 1| |-------|------| 38 |
| | 监察局 | 唐山办事处 | 11 | |
| | |-------|------| |
| | | 张家口办事处| 5 | |
|--|--------|-------|------|----|
| | | 西山办事处 | 9 | |
| | |-------|------| |
| | | 大同办事处 | 9 | |
| | |-------|------| |

| | 山西煤矿安全 | 阳泉办事处 | 8 | |
| 2| |-------|------| 49 |
| | 监察局 | 长治办事处 | 12 | |
| | |-------|------| |
| | | 临汾办事处 | 7 | |
| | |-------|------| |
| | | 吕梁办事处 | 4 | |
|--|--------|-------|------|----|
| | | 乌海办事处 | 8 | |
| | |-------|------| |
| | 内蒙古煤矿安全| 包头办事处 | 6 | |
| 3| |-------|------| 26 |
| | 监察局 | 赤峰办事处 | 6 | |
| | |-------|------| |
| | | 海拉尔办事处| 6 | |
|--|--------|-------|------|----|
| | | 沈阳办事处 | 6 | |
| | |-------|------| |
| | 辽宁煤矿安全 | 锦州办事处 | 11 | |
| 4| |-------|------| 23 |

| | 监察局 | 阜新办事处 | 4 | |
| | |-------|------| |
| | | 铁法办事处 | 2 | |
|--|--------|-------|------|----|
| | | 辽源办事处 | 4 | |
| | 吉林煤矿安全 |-------|------| |
| 5| | 白山办事处 | 12 | 26 |
| | 监察局 |-------|------| |
| | | 延吉办事处 | 10 | |
|--|--------|-------|------|----|
| | | 鸡西办事处 | 1 | |
| | 黑龙江煤矿安全|-------|------| |
| 6| | 鹤岗办事处 | 3 | 8 |
| | 监察局 |-------|------| |
| | | 双鸭山办事处| 4 | |
|--|--------|-------|------|----|
| | | 淄博办事处 | 11 | |
| | |-------|------| |

| | 山东煤矿安全 | 枣庄办事处 | 9 | |
| 7| |-------|------| 36 |
| | 监察局 | 济宁办事处 | 8 | |
| | |-------|------| |
| | | 泰安办事处 | 8 | |
|--|--------|-------|------|----|
| | | 淮北办事处 | 8 | |
| | 安徽煤矿安全 |-------|------| |
| 8| | 淮南办事处 | 9 | 23 |
| | 监察局 |-------|------| |
| | | 铜陵办事处 | 6 | |
|--|--------|-------|------|----|
| | | 萍乡办事处 | 8 | |
| | 江西煤矿安全 |-------|------| |
| 9| | 宜春办事处 | 8 | 28 |
| | 监察局 |-------|------| |
| | | 景德镇办事处| 12 | |
---------------------------------

---------------------------------
|序号| 用人单位 | 办事处名称 | 录用人数及总数 |
|--|--------|-------|-----------|
| | | 郑州办事处 | 9 | |
| | |-------|------| |
| | | 洛阳办事处 | 5 | |
| | 河南煤矿安全 |-------|------| |
|10| | 鹤壁办事处 | 7 | 31 |
| | 监察局 |-------|------| |
| | | 平顶山办事处| 6 | |
| | |-------|------| |
| | | 商丘办事处 | 4 | |
|--|--------|-------|------|----|
| | | 郴州办事处 | 4 | |
| | |-------|------| |
| | 湖南煤矿安全 | 衡阳办事处 | 3 | |
|11| |-------|------| 14 |

| | 监察局 | 娄底办事处 | 3 | |
| | |-------|------| |
| | | 常德办事处 | 4 | |
|--|--------|-------|------|----|
| | | 攀枝花办事处| 5 | |
| | |-------|------| |
| | 四川煤矿安全 | 宜宾办事处 | 2 | |
|12| |-------|------| 11 |
| | 监察局 | 广元办事处 | 1 | |
| | |-------|------| |
| | | 达州办事处 | 3 | |
|--|--------|-------|------|----|
| | | 重庆办事处 | 15 | |
| | 重庆煤矿安全 |-------|------| |
|13| | 綦江办事处 | 5 | 28 |
| | 监察局 |-------|------| |
| | | 万州办事处 | 8 | |
|--|--------|-------|------|----|
| | | 曲靖办事处 | 13 | |
| | 云南煤矿安全 |-------|------| |

|14| | 大理办事处 | 5 | 24 |
| | 监察局 |-------|------| |
| | | 红河办事处 | 6 | |
|--|--------|-------|------|----|
| | | 水城办事处 | 2 | |
| | |-------|------| |
| | 贵州煤矿安全 | 林东办事处 | 3 | |
|15| |-------|------| 12 |
| | 监察局 | 盘江办事处 | 5 | |
| | |-------|------| |
| | | 遵义办事处 | 2 | |
|--|--------|-------|------|----|
| | | 榆林办事处 | 4 | |
| | |-------|------| |
| | 陕西煤矿安全 | 铜川办事处 | 5 | |
|16| |-------|------| 21 |
| | 监察局 | 咸阳办事处 | 6 | |
| | |-------|------| |

| | | 渭南办事处 | 6 | |
|--|--------|-------|------|----|
| | 甘肃煤矿安全 | 兰州办事处 | 3 | |
|17| |-------|------| 5 |
| | 监察局 | 平凉办事处 | 2 | |
|--|--------|-------|------|----|
| | 宁夏煤矿安全 | 大武口办事处| 7 | |
|18| |-------|------| 13 |
| | 监察局 | 灵武办事处 | 6 | |
|--|--------|-------|------|----|
| | 新疆煤矿安全 | 库尔勒办事处| 13 | |
|19| |-------|------| 26 |
| | 监察局 | 奎屯办事处 | 13 | |
|--|--------|-------|------|----|
|合计| | | | 442|
---------------------------------

附件二:从大中型煤矿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中考试录用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国家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人事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从大中型煤矿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中考试录用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国家公务员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制定本方案。
一、报名办法
1、凡符合《通知》中报考条件的人员,持所在单位介绍信到所在省(区、市)煤矿安全监察局报名,报名时填写《报名登记表》一式两份。
2、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3、向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发放准考证。
4、汇总报考情况,填写《报名情况统计表》,并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笔试
(一)笔试内容
笔试科目为公共基础知识、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和煤矿安全监察专业知识。
1、公共基础知识
考试时限为90分钟,满分100分。全部为客观性的选择题。
2、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
考试时限为90分钟,满分100分。全部为客观性的选择题。
3、煤矿安全监察专业知识
考试时限150分钟,满分100分。
以上科目考试范围以人事部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统一编制的《考试大纲》为准。参考用书为人事部组织编写的国家公务员录用统一用书《公共基础知识》、《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编写的《煤矿安全监察》。
(二)笔试的组织
笔试考点设置在报考人员相对集中的地级以上城市,不得在地级以下城市设置考点。每省(区、市)设考点一个,配备考务工作人员若干名。每个考场实行单人、单桌、单行,考试人数最多不超过30人。每个考场安排监考人员2名。
(三)阅卷
笔试阅卷工作由各地煤矿安全监察局按照人事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的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组织实施。
(四)笔试合格分数线的划定
笔试总成绩按公共基础占25%,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占25%,煤矿安全监察专业知识占50%的比例合成。
笔试合格分数线,由各地煤矿安全监察局根据笔试情况,按照参加面试人数与拟录用人员数量3倍的比例划定,同时报人事部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三、面试
面试的内容、标准由人事部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确定,面试具体实施由各地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面试以结构化面试为主,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结构化面试与情境模拟相结合的面试方法。
四、考核和体检
考核和体检由各地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实施。考核要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根据拟录用职位要求,全面、准确、客观地把握考核对象的综合表现情况,严把政治素质关。
五、录用审批
各地煤矿安全监察局根据报考人员的考试、考核、体检情况,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填写《国家公务员录用审批表》一式三份,经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确定后,报人事部备案。
六、考务组织实施的有关要求及工作流程
1、报名结束后,各地煤矿安全监察局将以下材料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1)报名软盘
要求:用dbase或foxbase数据库
a.准考证号 字符型 8位
b.姓 名 字符型 8位
c.性 别 字符型 2位
d.年 龄 数字型
e.民 族 字符型 8位
f.学 历 字符型 8位
g.参加工作时间 数字型
h.现任职务 字符型 8位
I.毕业院校 字符型 16位
j.所学专业 字符型 12位
(2)考点设置情况表;
(3)试卷需求数量。
2、准考证号的编排规则
这次考试的准考证号为8位数,第一、二位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01-19);第三、四位是考场代码(01-99);第五至八位是参加考试人员的顺序号(0001-9999)。
-------------------------
| | | | | | | | |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如下:
-----------------------------------------
| 考区 | 河北 | 山西 | 内蒙 | 辽宁 | 吉林 | 黑龙江| 山东 |
|----|----|----|----|----|----|----|----|
| 代码 | 01 | 02 | 03 | 04 | 05 | 06 | 07 |
|----|----|----|----|----|----|----|----|
| 考区 | 安徽 | 江西 | 河南 | 湖南 | 四川 | 重庆 | 云南 |
|----|----|----|----|----|----|----|----|
| 代码 | 08 | 09 | 10 | 11 | 12 | 13 | 14 |
|----|----|----|----|----|----|----|----|
| 考区 | 贵州 | 陕西 | 甘肃 | 宁夏 | 新疆 | | |
|----|----|----|----|----|----|----|----|
| 代码 | 15 | 16 | 17 | 18 | 19 | | |
-----------------------------------------
3、这次考试所需试题(含答题卡、草稿纸与考务情况记录单)由人事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统一印制,各地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试卷的传递和保管。
4、加强试卷的保密工作。试卷传递时必须有人事、纪检或保卫部门的两名工作人员在场,并严格履行交接手续。考试前任何人不得拆封试题。考试实施后,所有试卷、答题卡和考务情况记录单要按照要求装订或装封,草稿纸集中收回销毁,任何人不得复制、丢失试卷。
5、工作日程
7月4日前,下发《招考通知》和《招考方案》,并部署招考工作。
7月5日-15日,各地部署具体招考工作,组织报名;资格审查;公布报名人员名单;落实笔试考点、考场。
7月20日前,上报报名情况表、考点设置情况表及试卷需求数量;发放准考证;笔试命题、制卷。
7月23日-25日,各地取回试卷。
7月28日,组织笔试,收回试卷。
7月29日-8月2日,组织阅卷、登分。
8月3日-10日,各地确定考试成绩合格分数线,公布考试成绩。
8月11日-8月15日,组织面试。
8月16日-8月22日,组织考核、体检,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8月23日-27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确定录用人员。
8月28日-30日报人事部备案。


2001年6月28日

中央外贸企业所得税财政返还实施办法

财政部


中央外贸企业所得税财政返还实施办法
财政部



第一条 为了落实国家鼓励外贸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做好中央外贸企业所得税返还工作,根据《预算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外贸企业所得税返还资金来源于中央级国有外贸企业上缴的“国有外贸企业所得税”收入。
第三条 凡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并且缴纳“国有外贸企业所得税”的中央外贸企业及中央企业集团中的专业外贸公司(以下简称中央外贸企业),均可申请返还所得税。
中央外贸企业下属全资子公司及控股51%以上的非全资子公司均在计算所得税返还之列。中央外贸企业控股51%以下的子公司不在计算所得税返还之列。
第四条 中央外贸企业申请返还所得税的条件是:
(一)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二)全额上缴年度国有外贸企业所得税;
(三)申报材料、程序符合本办法要求。
第五条 中央外贸企业所得税返还,统一按照“先征后退”的原则进行。中央外贸企业按税收条例等有关规定缴纳“国有外贸企业所得税”,财政部按照征税科目的实际收入实行比例返还。所得税返还应在企业完成全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手续后予以办理。
第六条 所得税返还金额依据中央外贸企业实际缴纳所得税的70%计算。具体公式如下:
全年应返还额=全年已缴所得税额×70%
“全年已缴所得税额”按中央外贸企业原始纳税凭证——《税收通用缴款书》中所列明的全年实际入库数额确定。
第七条 中央外贸企业按国家有关所得税征收管理规定,应在年度终了后,于次年的4个月内汇算清缴企业应缴所得税款,并在取得全年已上缴所得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凭证后,于5月30日前向财政部申报。
第八条 中央外贸企业所得税的返还工作,统一由财政部涉外司负责办理。中央外贸企业提出所得税返还申请,并附所得税《税收通用缴款书》复印件(纳税凭证复印件由财政部留存),经财政部审核批复后,由企业开具“收入退库申请书”,财政部负责办理退库手续。
属于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中央外贸企业集团,由外贸企业集团上报合并纳税凭证,纳税凭证需加盖外贸企业(集团)公司财务专用章;属于单个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中央外贸企业,由中央外贸企业集团母公司汇总审核上报,并附所有单个企业的纳税凭证及所得税返还汇总表,纳税凭证
需加盖外贸企业(集团)公司财务专用章。
第九条 中央外贸企业收到财政返还的所得税,全部作为国家资本金投入,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补充企业流动资金。
第十条 中央外贸企业在办理所得税返还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构成违规行为: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内容、期限报送有关材料的;
(二)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返还所得税的;
(三)对返还的所得税不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的;
(四)拒绝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
第十一条 对发生违规行为的中央外贸企业,视情节严重情况,财政及有关监督部门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几项处罚措施:
(一)内部警告或通报批评;
(二)取消其申请资格并追缴其已返还所得税;
(三)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员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实施。



2000年1月17日

曲靖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政府


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36号


《曲靖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10 月16 日曲靖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曲靖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管理,增强政府宏观调控和公共服务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资金管理、票据管理及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包括:

(一)政府性基金收入;

(二)专项收入;

(三)彩票资金收入;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五)罚没收入;

(六)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七)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八)其他政府非税收入。

社会保障基金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照财政改革与发展的要求,将非税收入纳入同级财政统筹安排,实行财政综合预算管理。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创造条件,实现非税收入网络信息化管理,推进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改革,提高非税收入管理效率。

第六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是同级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各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对县(市)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七条 非税收入的征收依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政府性基金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或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征收;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财政部、省人民政府或省级发改、财政部门的规定征收;

(三)罚没收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收取;

(四)其他非税收入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收取。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反上述规定设立非税收入项目和标准。

第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征收部门、单位(以下统称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项目,由执收单位征收或者收取。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项目,由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直接征收或委托有关单位征收。

执收单位需委托其他单位代征非税收入的,应经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批准并与受托单位签订《委托协议书》。受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征非税收入。

第九条 执收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社会公布负责征收的非税收入项目及其依据、范围、标准、时限、程序,并报同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备案;

(二)编制非税收入年度计划草案,并报送同级财政和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经审核后纳入财政综合预算;

(三)向缴款义务人足额征收或收取非税收入;

(四)定期向同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报送非税收入征缴情况;

(五)接受财政、审计、非税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账证、报表、非税收入票据等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有关情况。

第十条 执收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或者收取非税收入,不得多征、少征或者擅自缓征、减征、免征。

对法律、法规有规定,符合缓征、减征、免征条件的,按规定程序办理。缴款义务人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缓缴、减缴、免缴政府非税收入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由执收单位提出意见,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前款规定的缓征、减征、免征,只适用于本级的非税收入。

第十一条 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应当指定非税收入代理银行,并在指定的代理银行开设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用于归集、记录、结算非税收入款项。

第十二条 执收单位不得开设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个别非税收入资金量大、环节多、涉及面广、缴款程序复杂的执收单位,经同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审核并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可开设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分户。

第十三条 非税收入管理实行收缴分离制度。缴款义务人根据执收单位开具的缴款通知书直接将应交款项存入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指定的代理银行账户。

除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以外,禁止执收单位当场收取现款。按规定当场收取的款项,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存入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指定的代理银行账户。

第十四条 执收单位不得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或变相私分非税收入款项。

第十五条 依法收取的待结算收入,缴款义务人应当先到同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指定的收款银行将款项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符合返还条件的,缴款义务人可以向执收单位提出返还申请,由执收单位签署意见,经本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审核确认后返还缴款义务人。

误征、多征的非税收入,经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或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按规定程序直接退还缴款义务人。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非税收入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根据不同的资金性质和用途分别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支出按照“收支脱钩”的原则,实行综合预算管理,有法定专门用途的应当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各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应当将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内的资金按照规定的时限汇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第十八条 涉及市与中央、省分成的非税收入,分成比例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涉及市与县分成的非税收入,分成比例按照市人民政府或者市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执收单位不得擅自将政府非税收入资金直接缴付上级执收单位或者拨付下级执收单位。

第十九条 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工作中发生的代理银行手续费、委托代征手续费、征管工作经费等征收成本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按收入解缴渠道计提列支。其中:征管业务经费按征收额的3‰计提,代理银行手续费、委托代征手续费等按协议约定执行。

第四章 奖惩机制


第二十条 执收单位完成或超额完成非税收入计划的给予经费支出奖励,未完成非税收入计划的相应扣减经费支出。非税收入征管、稽查、监察、审计及相关单位完成年初财政预算非税收入计划,按征收额的1—5‰给予奖励;超额完成年初财政预算非税收入计划,按超收额的0.5—1%给予奖励。

具体考核办法由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非税收入稽查、审计、监察等机关在履行其职能过程中追缴的收入,全额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对其追缴的收入除按罚没收入的政策执行外,视其单位部门经费的保障程度,再给予一定的工作经费补助。

第二十二条 对完不成年度非税收入计划,应收不收、应缴不缴的执收单位,除按规定的考核办法执行外,同时启动行政问责,由单位主要领导向同级政府报告情况。

第二十三条 对在非税收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举报违法违纪问题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四条 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非税收入票据的保管、发放、使用、核销、稽查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执收单位征收或者收取非税收入,应当按规定向缴款义务人出具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否则,缴款义务人有权拒绝缴款。

第二十六条 执收单位使用非税收入票据,按照收入级次或财务隶属关系向本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领购。执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领用、保管、缴销、审核等制度,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伪造、擅自印制或者违反规定开具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遗失非税收入票据的,应当及时报告本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并公告作废。

第二十七条 执收单位征收或收取的非税收入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依法纳税的,应按税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发票,并将缴纳税款后的非税收入全额缴入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指定的代理银行账户。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各部门、单位和下级政府执行非税收入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监督,依法处理非税收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九条 各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非税收入征收、汇缴、划解、管理的日常监督和专项稽查,及时依法查处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审计、价格、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非税收入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非税收入管理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县级以上审计、价格、监察等部门或人民银行举报、投诉,相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应当编制本级非税收入项目目录,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执收单位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分处罚条例》、《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责令改正,并追缴违法违规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设立非税收入项目或者擅自改变非税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的;

(二)违反规定权限或者法定程序缓收、减收、免收政府非税收入的;

(三)开设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或者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非税收入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当场收取非税收入现款的;

(五)将非税收入直接缴付上级单位或拨付下级单位的;

(六)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或者应由政府职能部门收取的费用转移到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企业、个人和其它组织收取的;

(七)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

(八)其他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非税收入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从非税收入监督管理工作中获取非法利益的;

(二)包庇或者纵容违反非税收入管理行为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

(四)对承办的举报、投诉事项拖延、推诿不依法处理的,或者打击、陷害、报复举报人的;

(五)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全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驻外机构收取的非税收入,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曲靖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如有与上级新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