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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闲置国有土地处置办法

时间:2024-05-20 19:34:0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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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闲置国有土地处置办法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


合肥市闲置国有土地处置办法


2003年2月28日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发布



第一条 为依法处置闲置国有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促进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闲置国有土地(不含国有农、林场使用的农用地)的处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闲置国有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在未经原批准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或开发建设未达到规定条件的国有土地。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土地使用者自动工开发建设起算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二)已动工开发建设,实际开发用地面积未达到应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的1/3且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

(三)已动工开发建设,投资额占项目总投资额不足25%且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

(四)未依法使用的征地转户后剩余的土地;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动工开发建设是指按照经批准的施工图进行建设且建筑基础达到±0.00标高的情形;

本办法所称动工开发建设起算日,分别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以有偿方式(包括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下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建设日期;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未约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的,为签订合同满1年之日;

(二)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动工开发建设日期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

第五条 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建设用地批准书的规定的期限动工开发。因不可抗力或者规划调整等原因以及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土地使用者应在规定的期限届满前1个月内向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长开发建设时间,经审查情况属实的,应当予以延长,但每次延长不得超过1年。

第六条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认定的闲置土地,应当通知土地使用者,并拟订该宗土地处置方案(闲置土地依法设立抵押权的,还应告知抵押权人参与处置方案的拟订工作),经原批准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土地使用者闲置土地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出让金20%以下缴纳闲置费;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每平方米5—10元的标准缴纳闲置费。

第八条 土地使用者闲置土地满2年(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满2年未实施拆迁的),经原批准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因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原因造成动工开发建设延迟的情形除外。

第九条 闲置土地时间未满2年,或者已满2年但该项目属国家鼓励发展的项目,可按下列方式处置:

(一)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开发建设条件具备后,重新批准开发建设;

(二)收回现有国有土地使用权,为土地使用者置换等价的土地;

(三)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新的土地使用者,并对原土地使用者参照投入成本予以补偿;

(四)收回土地使用权,对土地使用者所投入的成本进行审核,待该地块处置后参照投入成本予以补偿;

(五)土地使用者与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将土地使用权交还给政府,该土地使用者需要使用土地时,政府按照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的约定供应与其交还土地等价的土地。

本条(三)、(四)两项给原土地使用者补偿金额最高不得超过该宗地处置后所得金额。

第十条 对规划调整等原因造成土地闲置,土地使用者已支付部分土地有偿使用费或征地费用的,可以按照实际交款额占应交款额的比例折算,确定相应土地给原用地者使用,其余部分由政府收回。

第十一条 闲置未满2年,土地使用者自愿交回土地或申请协商退地的,待政府对该土地使用权处置后参照投入成本予以补偿,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一并收回。

第十二条 受让(划拨)土地面积过大,土地使用者未按有偿使用合同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投入资金导致开发进度滞后的,经原批准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修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减少土地供应面积。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房地产开发资质被依法注销而不能继续进行开发的,土地使用权由市、县人民政府收回,并参照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该宗土地的投入予以适当补偿。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被法院依法查封或因诉讼、仲裁而无法按原来规定的期限动工开发建设的,土地使用者应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申请延期。该诉讼或仲裁并不影响开发建设的,土地使用者应当按规定的期限开发。

第十五条 因转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原土地有偿使用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建设。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被征用完以后,其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其余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由市、县人民政府收回,按城市规划统一开发利用,市、县人民政府对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使用者按照征地办法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

第十七条 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应当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原土地使用者对其领取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在15日内办理注销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分别由发证机关直接注销并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国资发〔2010〕6号


各省属企业、委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委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浙江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浙江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投资,是指企业境内外股权投资(含新设子公司、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已投资项目追加投入等)以及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含购置土地房屋、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金融投资(含证券投资、外汇投资、委托理财、金融衍生业务等)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省属国有企业,是指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下简称省属企业本级)及其各级全资、控股或其他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所属企业)。
第四条 省属国有企业投资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投资活动应符合国家和全省经济发展规划、产业、土地、环保等有关政策法规;
(二)投资活动应符合省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方向、企业发展规划和主业发展需要;
(三)投资活动应符合省属国有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四)投资规模应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
(五)由新投资形成的全资、控股(含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层级,连同省属企业本级,原则上总数不超过三级;
(六)凡列入省重点建设的项目,按照《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令第136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省国资委依法对省属国有企业的投资活动履行出资人职责,进行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研究国有资本投资导向,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审核批准企业投资管理制度;
(二)督促企业制定、组织实施年度投资计划,建立省属国有企业投资报告、备案、核准制度;
(三)组织开展投资效益分析评价活动,对重大投资项目组织实施稽查、审计、后评估等动态监督管理,对企业重大投资损失进行稽查,提出有关处理意见;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出资人职责。
第六条 省属企业本级是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的管理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投资活动;
(二)制订投资管理制度,报经省国资委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负责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投资决策、风险控制、投资评价等;
(四)向省国资委报送投资备案和需核准项目的报告;
(五)向省国资委报送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投资统计分析报告。
第二章 投资管理制度
第七条 省属国有企业必须建立和完善投资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明确董事会投资决策管理规则、权限和决策程序;
(二)明确投资管理日常工作机构的管理职责;
(三)投资活动所遵循的基本原则和相应的资产负债率、各类投资收益率等内部控制管理指标;
(四)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的原则、措施和控制指标;
(五)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工作的管理;
(六)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组织实施中的招投标管理、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体系与实施过程的管理;
(七)对外股权投资和金融投资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八)重大投资项目审计和后评价工作体系建设与实施的管理;
(九)投资风险管理,重点是法律、财务方面的风险防范与重大投资活动可能出现问题的处理预案;
(十)责任追究制度。
第八条 省属国有企业投资活动必须履行的决策程序是:
(一)由负责投资管理的机构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投资初步方案,由省属企业本级总经理负责召集经营班子会议研究并提出投资方案;
(二)投资方案由省属企业本级董事会讨论决定,其中固定资产投资在一定限额内可授权省属企业所属企业董事会决定;董事会对投资决定做出决议,董事应当明确表态同意或不同意,并在决议上签名;
(三)省属国有企业投资方案在执行过程中涉及投资额、资金来源及构成需要调整,投资对象股权结构发生变化,投资合作方违约,因不可控因素造成投资风险剧增或已存在较大潜在损失等重大变化,需要调整或终止投资方案的必须经省属企业本级董事会讨论决定;
(四)产权多元化的省属企业所属企业,由各级产权代表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负责贯彻执行省属企业本级董事会的投资决策决定;
(五)省属企业本级董事会应当定期听取、分析、检查全部投资项目执行情况。
第三章 投资风险防控
第九条 省属国有企业应当将投资风险的防控纳入企业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中,要从公司治理、组织结构、内部控制系统、信息管理、企业文化等各方面,建立健全有利于风险识别、风险控制、风险化解的风险管理体系。
第十条 省属国有企业应当加强金融投资管理,审慎开展金融投资业务,完善和规范内部决策程序和控制体系,严密控制金融投资风险。
(一)严格规范金融投资资金来源,不得融资进行金融投资,不得挪用专项资金进行金融投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进行金融投资;
(二)企业的金融投资规模和比例应当与自身的权益和财务状况相匹配。不得影响主业正常业务所需资金,资产负债率高、经营亏损、现金流紧张的企业不得进行金融投资;
(三)企业开展金融衍生业务(包括期货、期权、远期、掉期及其他组合产品等),应严守套期保值原则,不得开展投机性质的金融衍生业务;
(四)企业开展金融衍生业务,要对选择的金融衍生工具、确定的套期保值额度、交易品种、止损限额以及不同级别人员的业务权限等内容进行认真审核,并指定专门部门具体负责操作。
第十一条 省属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对境外投资活动的管理和规范。企业应当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客观评估自身条件、能力和东道国(地区)投资环境,稳妥开展境外投资。
第四章 投资计划管理
第十二条 省属国有企业应当制定年度投资计划,并填写《省属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表》(见附件1)。年度投资计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一)年度投资规模、资金来源与构成;
(二)投资产业比重结构、投资区域分布、年度投资进度安排;
(三)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内容、投资额、资金构成、投资预期收益、实施年限、投资风险等)。
第十三条 省国资委对省属国有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实行备案管理,省属企业本级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年度投资计划报省国资委,其中上市公司遵守证券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 投资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发生下列情形的,省属国有企业应在省属企业本级董事会正式讨论决定后(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报送省国资委核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按有关规定执行):
(一)以下由省属企业本级直接投资的非主业投资项目:
1、上一年度净资产在80亿元以上的省属企业,投资额超过5000万元的投资项目;
2、上一年度净资产在30亿元以上、80亿元以下的省属企业,投资额超过3000万元的投资项目;
3、上一年度净资产在30亿元以下的省属企业,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的投资项目。
(二)境外非主业投资项目(包括设立办事机构)。
省国资委自收到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对企业投资项目出具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意见。如遇项目论证、材料补充等特殊情况,审核期限可适当延期。
第十五条 省属国有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在省属企业本级董事会正式讨论决定后或事项发生后(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及时向省国资委报送备案(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按有关规定执行):
(一)境内主业股权投资项目;
(二)境内投资额超过5000万元的主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三)境外主业投资项目(包括设立办事机构);
(四)属于主业范围的金融投资项目;
(五)由省属企业自行审批的各类非主业投资项目;
(六)由省属企业自行决策与审批但没有列入年初投资计划的追加投资项目;
(七)已经实施的投资项目中投资额、资金来源及构成进行重大调整的投资项目;
(八)已经实施的投资项目中投资对象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的投资项目;
(九)需报告的其他投资项目事项。
省国资委对实行备案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除对存在问题的进行提示外,一般不再回复。自收到备案的投资项目材料20个工作日内未予回复的视为备案通过。
第十六条 省属企业受让上市公司股份、参与上市公司重组等投资行为,应当按照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报送省国资委核准或备案。
第十七条 报省国资委核准和备案的投资项目,省属企业本级应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省国资委,报送的文件主要包括:
(一)投资申请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决定投资的程序性文件,包括职能部门意见、专业委员会意见、省属企业本级董事会决议或被授权省属企业所属企业董事会决议等;
(三)资金来源及企业资产负债情况;
(四)根据需要进行咨询评估、专家论证的结论;
(五)其它需报送的有关材料。
第六章 投资统计分析报告管理
第十八条 省属国有企业应根据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编制年度投资统计分析报告,并填写《省属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表》(见附件2)。年度投资统计分析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一)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
(二)投资项目具体实施情况;
(三)当年投资对促进企业结构调整、生产经营、技术进步、经济效益等方面的成效;
(四)对存在的问题、经验教训和需要进一步改进的工作进行综合分析。
第十九条 省国资委对省属国有企业年度投资统计分析报告实行备案管理。省属企业本级应于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投资统计分析报告报省国资委,其中上市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信息披露的时间要求上报。
第七章 投资监督
第二十条 省属国有企业重要物资设备采购、重大工程项目等应建立招投标制度,并对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管理。
第二十一条 省属企业本级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审计和后评估工作。重大投资项目(含省重点项目)审计报告及后评估报告应及时上报省国资委。
第二十二条 省属企业本级应当严格控制省属企业非主业投资,不得违反本办法和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省属企业本级监事会或专职监事根据职责对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省国资委报告有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 省国资委对省属国有企业已实施的重大投资项目,适时组织实施项目稽查、审计和后评估等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省国资委定期披露本办法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六条 省属国有企业违反本办法和投资决策程序规定的,省国资委责令其改正,并扣减企业领导人员一定比例的效益年薪;情节严重、致使企业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企业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浙江省国资委出资企业投资及对外担保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浙国资企改〔2005〕9号)有关投资管理的规定不再适用。

附件:1、省属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表
   2、省属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表

附件1
省属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表      单位:万元

(一)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汇总表

投资总额 其中:基础设施建设投资 按投资方向分 按项目阶段分 按资金来源分 备注
主业 非主业 新开工 续建 自有资金 贷款 其他
                 

(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计划表

编号 项目名称 项目内容简介(附件编号) 投资
方向 总投资 其中:自有资金 当年总 投资 起始时间 完成时间 投资收益率(%) 是否属于基础设施建设投资 备注
                     
                     
合计                    
(三)对外股权投资计划汇总表


投资类别 投资总额 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额度 高新技术产业投资额度 按投资方向分 按资金来源分 按投资区域分 备注
主业 非主业 自有资金 贷款 其他 境外 省内 省外
新设公司
兼并收购
合资合作
追加投资
其他方式
合计





(四)对外股权投资项目计划表
编号 投资类别 项目内容简介(附件编号) 投资
方向 项目总投资 本企业总投资 当年总 投资 本企业所占股比 投资收益率(%) 投资区域 预期项目回收期(年) 风险等级 是否属于基础设施建设投资 是否属于高新技术产业投资 备注




合计












(五)金融投资计划汇总表
投资类别 投资总额 按投资风险分 按投资期限分 备注
低 中 高 短期 长期
证券投资
外汇投资
委托理财
金融衍生业务
其他
合计







(六)金融投资项目计划表
编号 投资类别 投资内容 总投资金额 投资期限 预计投资收益率(%) 风险等级 预设止损点 备注


                 
合计                





附件2
省属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表 单位:万元

(一)固定资产投资投资完成情况汇总表

本年计划投资总额 完成投资总额 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总额 按投资方向分 按项目阶段分 按资金来源分 备注
主业 非主业 新开工 续建 自有资金 贷款 其他


(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完成情况表
编号 项目名称 投资方向 总投资 其中:自有资金 当年完成投资 其中:自有资金 是否属于基础设施建设投资 备注
               
               
合计              






(三)对外股权投资完成情况汇总表

投资类别 投资总额 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总额 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总额 按投资方向分 按资金来源分 按投资区域分 备注
主业 非主业 自有资金 贷款 其他 境外 省内 省外
新设公司
兼并收购
合资合作
追加投资
其他方式
合计













(四)对外股权投资项目完成情况表

编号 投资类别 项目名称 投资方向 是否属于基础设施建设投资 是否属于高新技术产业投资 投资区域 项目总投资 本企业投资总额 本企业年度完成投资总额 其中:企业自有资金 备注




合计










(五)金融投资完成情况汇总表
投资类别 投资总额 账面余额 按投资风险分 按投资期限分 备注
低 中 高 短期 长期
证券投资              
外汇投资
委托理财              
金融衍生业务
其他
合计              







(六)金融投资项目完成情况表
编号 投资类别 投资内容 总投资金额 账面余额 投资期限 账面收益率(%) 风险等级 备注
               
               
合计              





注释:
1、各类投资项目中的投资类别请参考各类投资汇总表中的分类。
2、附件一和附件二中表(一)、表(三)的投资方向按主业、非主业填写,表(二)、表(四)中投资方向按照主业具体类别填写,非主业可以不分类别。
3、风险等级的划分是指:
低-发生损失的概率较低,且损失金额较低(占投资额20%以下);
中-发生损失的概率较高,或损失金额较大(占投资额20%以上),但仍在企业可承受范围之内;
高-不论发生概率高低,一旦发生损失,将会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宋代司法检验制度浅析

张福坤


内容摘要:我国古代司法鉴定活动历史久远。先进的鉴定技术背后一定有相对成熟的鉴定制度作为保障。研究历史上司法鉴定制度,有助于我们认清现状,更好地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服务。 本文以宋代为切入点, 着重探讨古代司法鉴定的核心即法医检验制度,并从宋代司法检验制度发达的原因、《洗冤集录》、检验制度的运用及其制度化以及司法检验的法律制度保障等四个方面对我国古代检验制度作初步探讨。

关键词:检验;《洗冤集录》;运用;制度化;保障


  今天的司法鉴定概念是指在诉讼活动中 ,侦查、检察、审判机关依法委托国家鉴定机构或指聘具备鉴定人资格的专业人员 ,对案件中的有关专门性问题所作的认定或判断。司法鉴定制度是指与司法鉴定有关的各种法律规定及实际操作规范体系的总和。主要包括司法鉴定决定机关、鉴定的程序、鉴定结论的效力以及鉴定活动在诉讼活动中的地位等内容。我国古代司法鉴定活动历史久远,司法鉴定活动最早出现在西周,秦朝开始运用指纹,东汉时形成简单的法医检验方法,一直到宋代达到顶峰。 [1]中国古代司法鉴定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以法医检验为核心,故本文着重讨论检验制度。所谓司法检验是指司法人员对各类犯罪现场、物品、尸体等进行实地勘验的活动,是收集犯罪证据的重要途径和手段。宋代在审判中十分重视书证、物证、人证等,对于人命案件更加重视检验与现场勘验活动,在这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并形成一套系统的检验制度。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社会文明的进步,证据理论的发达,检验制度也逐步走向科学和完善。宋代无疑是中国古代司法检验制度发展的鼎盛时期。

一.宋代司法检验制度发达的原因

  宋朝的司法检验实践基本上体现的是中华法系定型期儒家的法律思想,主要表现为:“恤刑慎狱”,“决狱谨慎”,“礼法并用”,“为政在人”,“重证据”,“真理直刑”,“用法宽仁”。宋朝统治者非常重视法制建设,同时士大夫以积极人世的态度广泛参与法律活动。在士大夫的积极参与下,宋代编纂法典的活动空前活跃,规模也十分壮观。在司法审判活动中,宋朝重视使用口供、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各种证据,尤其注重法医检验和司法鉴定等。官府设有专门的检验官,并制定勘验法规,以规范检验的范围、内容、程序、规则, 检验人员的责任及勘验笔录的文书程式等。《宋刑统.诈伪律》有“检验病死伤不实”门,《庆元条法事类》也有“检验”门及“检验格目”、“验尸格目”等敕令格式,具体规定了检查勘验制度。 [2]在唐朝物证制度的基础上,两宋朝廷对于检验人员、检验实施、验尸文件等均有所规定,并不断修改补充,使宋朝的检验制度日臻完善。宋朝法律明确规定,除病死等一宋朝法律明确规定,除病死等一些死因明确者可在有关人员保证无他故、官司审察明白的前提下免除尸检外,均要经历初检、复检的程序。宋袭唐制,对检验失误有严格的处罚规定,也使得其司法检验的水平大大提高。 [3]另外,宋代是一个社会转型时代,商品经济十分繁荣,必然影响法制并促进民商、经济、财政等多方面的法制进步。比如纸币出现、版权保护制度等都说明了社会转型带来的法制进步。

二.《洗冤集录》——宋代司法检验技术概述

  宋人学贵创新、崇尚独立思考、提倡批判实用的士风熏陶下,大批从事司法实践的士大夫,认真总结前人的办案经验,特别重视调查研究,提倡在现场勘验中判别证据的真伪及物证的收集,证人的采访等。正是在这样的环境下,产生了大量的法医学著作。如宋代赵逸斋著《平冤录》、郑克的《折狱龟鉴》、桂万荣的《棠阴比事》、宋慈的《洗冤集录》等。本文仅以我国乃至世界最早的法医学著作即宋慈所著《洗冤集录》为例对司法检验技术作简要介绍。《洗冤集录》内容自“条令”起,至“验状说”终,共5卷,53条。从目录来看,本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宋代关于检验尸伤的法令;验尸的方法和注意事项;尸体现象;各种机械性窒息死;各种钝器损伤;锐器损伤;交通事故损伤;高温致死;中毒;病死和急死; 尸体发掘;等等。[4]宋慈《洗冤集录》具体记载了检验官检验责任的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法律框架下的法医学检验的具体内容。

(一)记录了有关检验官吏职责的法律规定

  该书卷一《条令》目下辑有宋代检验官吏职责的法令29则。这些条令明确规定了检验官员的差发、要求、职责,如第一条:“诸尸应验而不验.或不亲临.或不定要害致死之因.或定而不当.各以违制沦。即凭验状致罪巳出入者.不在自举觉举之例。其事状难明.定而失当者.杖一百。”这些法令在宋代皆有法律效力.有关官吏不得违背。书中《检疆总说》、《疑难杂说》目下,作者提出了检验官员应注意的事项.其中有要求态度认真的、如“凡检覆需在专一.不可避恶臭”.检验“需是躬亲尸首地头.监行人唱检,免致除脱重伤处”;有反对借检验而纵属下扰害民众的,如“凡验官多是差厅子、虞侯,或以亲随作公人、家人各自前去追集邻人、保伍,呼为先牌,打路排保,先驰看尸之类,皆是骚扰乡众,此害最深,切需戒忌”;有强调须进行广泛地察访、调查研究的,如“凡遇大段疑难,须更广布耳以合之,庶几无误。如斗殴限内身死,痕伤不明,若有病色曾使医人、巫师救治之类,即多病患,若不访问,则不知也虽广布耳目,不可任一人,仍在善使之,不然适足白误”;有介绍查找死因经验的,如若尸体无伤,男应看头顶有无铁钉钉入,女当看阴门中有无异物。

(二)《洗冤集录》中关于司法检验的内容概述

1.尸体现象。

  我国古代已对尸斑的发生机制与分布特点有了较为明确的认识。《洗冤集录》中称:“凡死人,项后、背上、两肋后、腰腿内、两臂上、两腿后、两腿肚子上下有微赤色。验是本人身死后,一向仰卧停泊,血脉坠下致有此微赤色,即不是别致他故身死。”就是说 ,死人项背 、后肋腰腿内、两臂上 、两腿后 、两脚 、肚子上下有微赤色,是因死后一向仰卧停泊,“血脉坠下”所致 ,不能误认为他因致死 。其所谓“微赤色 ”,是对尸斑的最早记载,这里所称“血坠”,即是现代法医学中的“尸斑”。本书还明确提出了动物对尸体的破坏及其与生前伤的鉴别方法:“凡人死后被虫、鼠伤,即皮破无血,破处周围有虫鼠啮痕,纵迹有皮肉不齐去处若狗咬,则痕迹粗大。”

2.机械性窒息。

  书中详尽描述了窒息的特点,对各种机械性死亡原因的鉴别,着重于区别或鉴定其为何物所伤,生前伤或死后伤,自杀还是他杀。提出了自缢、勒死、溺死、外物压塞口鼻死四种机械性窒息。《洗冤集录》关于缢死征象的论述指出:自缢伤痕“脑后分八字,索子不交”,即“八字不交”是缢死的最重要特征。“用细紧麻绳、草索在高处自缢,悬头顿身致死则痕迹深,若用全幅勒帛及白练、项帕等物,又在低处,则痕迹浅”。还指出关于勒死,书中指出它与缢死不同之处在于项下绳索交过,绳索多缠绕数周 ,并多在项后当正或偏左右系定,且有系不尽垂头处。对于溺死的征象,书中强调为:“腹肚胀,拍着响”“手脚爪缝有沙泥”等。

3.机械性损伤

  第一,他物手足伤。指出皮下出血“肿而坚硬”,并详细论述了皮下出血的形状、大小与凶器性状的关系。另一个受到重视的损伤即骨折。其中详细叙述了污骨的清洗法(蒸骨与煮骨检验)。指出了三个检查骨质损伤的方法,其中有涂墨法{有损处则墨进入}及棉拭法{遇损处则牵惹棉丝起}。如无骨折,要证明生前被打,则应在红油雨伞遮掩下验骨的方法,提出了“骨荫”的概念:“向平明处,将红油伞遮尸验骨。若骨上又被打处,即有红色路薇荫。”
  第二,刃伤 。提出了对刃伤的生前死后鉴别。对于刃伤的特点,书中描述为:“尖刃斧痕,上阔长,内必狭;大刀痕,浅必狭,深必阔;刀伤处,其痕两头尖小。”对于刃伤的生前死后鉴别,书中也作了极为详尽的论述:“如生前刃伤,其痕肉阔,花文交出;若肉痕齐截,只是死后假作刃伤痕。如生前刃伤,即有血汁,及所伤创口皮肉血多花鲜色;……若死后用刀刃割伤处,肉色即干白,更无血花也(原注:盖人死后,血脉不行,色白也)。活人被刃杀伤死者,其被刃处皮肉紧缩,有血荫四畔。若被支解者,筋骨皮肉粘稠,受刃处皮缩骨露。死人被割截尸首,皮肉如旧,血不灌荫,被割处皮不紧缩,刃尽处无血流,其色白;纵痕下有血,洗检挤捺,肉内无清血出,即非生前被刃。更有截下头者,活时斩下,筋缩入;死后截下,项长,并不伸缩。” [5]
4.其中所载棺内分娩,则是世界法医学史上的最早记载。
  “有孕妇人被杀或因产子不下身死,尸经埋地窖,至检时却有死孩儿。推祥其故,盖尸经埋顿地窖,因地水火风吹死人,尸首胀满,骨节开裂,故遂出腹内胎孕。孩子亦有脐带之类,皆在尸脚下,产门有血水、恶物流出。”说明已经认识到这是 “尸首涨满,骨节裂开”的缘故 ,所以能出现“逐出腹内胎孕”这一尸体腐烂过程的伴随现象,并明确指出这一现象是在尸首胀满的情况下发生的。关于堕胎与杀婴宋明确提出了判定胎儿成型与否的标准:“若验的未成形象,只验所堕胎作血肉一片或一块,若经日坏烂,多化为水。若所堕胎已成形象者,谓脑、口、眼、耳、鼻、手脚指甲等全者,亦有脐带之类。”

三.宋代司法检验的运用及其制度化

(一)通过检验实践总结一些检验原则和理论。
  第一,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过程中重视实物证据 ,在物证确凿的情况下,即使犯罪者不承认也可以定罪;同时即使犯人已经招供也要查取证物以验证口供的虚实。 [6]
  第二,郑克提出了“重证据,轻口供”的现代刑事诉讼理论,这是对自秦以来一直注重口供的诉讼理论的挑战。他在总结了前人的办案经验后,提出了“情迹论”的思想,所谓“情迹论”,情指案情真相,迹指痕迹、物证与伤疤,即阐述其关于案情与求迹的理论。他强调物证在破案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但是也反对片面重视物证,主张情与迹应当兼采,互相参考。 [7]在司法实践中,据证与察情不可偏废“赃或非真,证或非实 ” [8]的情况非常多,所以说认真辨别证据是据证定罪的关键。在各类不同的案件中,会有各种各样的证据,将各种证据综合辨分。经司法官员过去伪存真,才能筛选出真正可靠的证据。实现公正断案 ,秉公执法的目标 ,这是一项具有现实意义的成功经验 。
  第三,办案者通过细致检查确凿的证据来论证罪名,达到惩治元凶、洗清不白之冤的目的。这就是说,中国古代司法对于“屈打成招”“有罪推定”的修正体现了中国古代司法检验的一个重大进步。 [9]
(二)宋朝的司法检验制度确定了检验结果决定案件处理的关系,检验结果对案件定性有重要地位。
  郑克著的《折狱龟鉴》记中有一个“烧猪验尸”的故事:浙江省的句章县有一人家发生了火灾,丈夫被烧死,妻子哭得死去活来。句章县的县令张举看了死者的尸体,特别是仔细检查了死者的口腔,见里面干干净净,便断定是妻子谋杀丈夫。那妇人不服,说是房子偶然失火以致丈夫被烧死。旁人也觉得她是无辜的。县令张举把众人请来,当场做了一个“烧猪验尸”的表演。令人把一头猪杀死,把另一头活猪用绳子捆好四脚。然后把两头猪扔进柴堆,点燃木柴。等大火熄灭后,张举请众人察看两头猪,只见那被杀死的猪口中干干净净,而那被烧死的猪张着嘴巴口中有许多灰炭。县令张举对那妇女说:“凡是在大火中被烧死的人,势必在火中挣扎,口中要吸进许多灰炭。而你的丈夫口中那么干净,说明他是先被杀死,然后房屋才着火的。由此可以清楚断定,你的丈夫是被谋杀而死。”那妇人听了,脸色发白,双腿发抖,不得不招出了谋杀丈夫的罪行……。 [10]
(三)法律从检验程序上设定了初检、复检、检复等制度。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