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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已失效)

时间:2024-07-03 03:14:2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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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已失效)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在布置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的工作中,有些单位提出对预算外资金的具体范围不好掌握,希望能给予明确。经商得国家计委、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同意,现就有关问题具体补充说明如下:
一、关于企业主管部门集中所属企业资金是否填报清理检查报表的问题。
企业主管部门(包括具有行业管理性质的总公司、总会)从所属企业税后利润集中形成的专项资金以及所属企业提取上缴的管理费均应在《预算外资金基本情况登记表》中填列。
二、关于已经按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5〕25号文件进行了清理登记的各种基金,这次是否继续清理检查的问题。
1995年虽然对1994年的基金进行了清理登记,但对存在的问题还未处理,如果1995年没有新增项目的,可以按1994年的项目填报1995年的数字,同时对使用情况还要进行清理检查。如果1995年有新增项目的,应对其设立、收取及使用情况进行清理检查,并一
起填报。
三、关于捐赠收入是否属于清理检查范围的问题。
捐赠收入不属预算外资金,故不在这次清理检查范围。
四、关于行政事业单位的办班、培训收入是否填报清理检查报表的问题。
行政机关以及代行政府职能的事业单位举办各种形式学习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除支付给讲课者报酬部分外,其余都要如实填报;一般事业单位(包括学校)的办班收入不填报清理检查报表。
五、关于体育俱乐部收取的球员转会费是否属于清理检查范围的问题。
体育俱乐部收取的球员转会费属于企业之间的市场行为,故不属这次清理检查范围。
六、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兴办经济实体的收入及上缴主管部门的收入是否填报清理检查报表的问题。
行政事业单位兴办的经济实体,其本身的收入不属预算外资金,可以不填报清理检查报表,但其上缴给行政主管部门的收入,应由行政主管部门如实填报。
七、关于事业单位用预算外资金抵补预算内拨款不足的部分是否填报清理检查报表的问题。
事业单位按规定用预算外资金抵补预算内拨款不足,是预算外资金使用的一种方式,并不改变资金的性质,因此,用于抵补预算内拨款不足的预算外资金也应填报。




1996年5月6日

财政部、共青团中央关于基层团组织通过业余劳动提取部分活动经费的联合通知

财政部、共青团中央


财政部、共青团中央关于基层团组织通过业余劳动提取部分活动经费的联合通知

(1980年8月5日)



  为了充分调动团员青年在四化建设中的积极性、创造性,为培养教育青年一代的事业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使团的工作进一步活跃起来,现对基层团组织通过业余劳动提取部分活动经费的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工交、基建、财贸战线基层团组织,利用业余时间,通过发动团员青年开展义务劳动、回收利用废旧材料、承包本企业的外委任务和外单位的生产、基建、维修项目等增产节约途径,确实为国家增加了收入、节约了资金,在保证国家和企业增加收入的前提下,提取一部分资金作为团组织活动经费的补充。一般可按下列办法提取:

  (一)企业需要团委组织团员青年利用业余时间突击完成的生产建设任务,可从节约的开支中提取百分之十。

  (二)团组织发动团员青年利用业余时间回收利用废旧材料、利用边角废料加工产品,可从实际节约价值中提取百分之十五。

  (三)组织团员青年在业余时间突击完成装卸、搬运、基建和本单位的其他外委任务,可从外委加工费中提取百分之三十。

  (四)企业团组织利用节、假日,组织团员青年在自愿的前提下,承包外单位的部分生产建设项目所得收入,提取百分之六十。

  二、工交、基建、财贸战线基层团组织,按上述办法所提经费的最高限额,在二十八周岁以内的青年人数不足五百名的企业,每人每年不得超过六元;青年人数不足千名的企业,每人每年不得超过五元;青年人数超过千名的企业,每人每年不得超过四元。

  三、农村团组织在不影响集体生产和自愿的原则下,组织团员青年在业余时间利用“十边地”种植、养殖、造林等多种经营和其他劳动收入,基本上应归团组织作为活动费用。

  四、地方各级团组织利用节、假日,组织团员青年承包市政建设或其他工程的收入,可用于建立青少年活动场所、增添必要的活动设施等。

  五、必须建立严格的制度,加强团组织活动经费的管理。基层团组织应会同生产、劳资、财务部门,切实搞好审核计算工作,具体拟出提取项目、比例和资金数额,经本单位行政领导审查批准后由团组织提取,并在银行开立专户储存或由同级财务部门代管。

  基层团组织提取的活动经费,主要用于组织青年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现代科学文化技术知识;开展富有教育意义、有益于青年身心健康的活动;表彰新长征突击手和青年先进集体、鼓励参加义务劳动的积极分子;建立青少年活动阵地、购买图书和文化体育用品等。

  团组织活动经费的支出,应由团的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要精打细算,注意节约。除业余劳动需要发给个人必要的补助费外,不准分给个人,不准用于团干部生活困难补助,不准请客送礼。团组织要确定专人管理帐目,严密收支手续,定期向团员青年公布收支情况。地方团委一般不得调用下级团组织的活动经费。

  本通知下达后,请各省、市、自治区结合本地情况制定具体办法下达执行。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系统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专业设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系统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专业设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5年2月13日,民政部办公厅

民政系统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
为加强专业管理,调整专业设置,优化专业结构,增强各学校的办学竞争力,我部制定了《民政系统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专业设置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各校实际,遵照执行。

民政系统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专业设置暂行办法
为加强民政系统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专业设置的宏观管理,优化专业结构,提高办学效益,增强各学校主动适应民政工作和社会发展需要的能力和活力,根据国家教委《关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的原则意见》(教职〔1993〕7号文件)和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专业设置原则
1、要立足民政,面向市场,面向社会,妥善处理好民政行业需求与其它社会需求之间的关系,在满足民政系统人才需求的基础上,积极为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2、要与学校办学规模、办学条件相适应,做到需要与可能相结合,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3、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避免不必要的重复设置,讲究办学效益。
4、要充分利用学校现有的办学优势,符合学校今后的发展方向,体现学校办学特色。
5、要符合国家教委制定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专业目录及有关要求,凡申请设立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专业目录以外的专业,要对设立该专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充分的科学论证,论证结果经用人部门和学校主管部门审核认可。
6、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本办法的各项原则规定,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
二、专业设置条件
1、有相对稳定的人才需求。至少在四年内保证每年能招生40人以上。
2、有明确的培养目标、人才规格和主干学科基础,有较完整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课程体系,并制定出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教学计划及有关教学文件。
3、有与新设专业学生人数相适应的,质量合格、结构合理、数量足够的专职教师和必须的实验技术人员。每门主干课程至少有一名讲师或其它相应职称以上的教师;每个专业至少有一名从事过本专业业务工作、专业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比较丰富的专职或兼职指导教师。
4、有新设专业需要的教学、实验、实习场地和能容纳新专业学生学习、生活的场所。
5、有与新设专业性质、学生人数配套的教学设备和图书资料。
6、有指导毕业生就业的渠道和措施。
三、专业审批权限
1、经评估合格的学校,有权根据民政行业、社会需求和有关规定,在本校已设专业下设置专门化;有权根据民政行业、社会需求和有关专业设置条件,在国家中专专业目录范围内设置与学校原有专业同类的专业。
2、经评估为省部级以下重点的民政学校,有权根据民政行业、社会需求和有关专业设置条件在国家中专专业目录范围内自主设置专业。
3、学校要开设国家中专专业目录范围以外的新专业,要作试办专业论证,部属学校报民政部人事教育司审批,地方各级民政部门所属学校报所在地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4、评估未合格的学校,在达到合格标准前,任何专业的增设均应按学校隶属关系分别报民政部人事教育司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从严审批。
四、专业审批、审查程序
1、部属学校设置须经报批的专业,要向民政部人事教育司提交书面申请和是否符合专业设置条件的报告及相应的证明。民政部人事教育司对学校所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尽快予以批复;经批准设置的专业,要先行试办,根据试办情况由学校申请,民政部人事教育司决定是否正式设立。
地方各级民政部门所属学校设置须报批的专业,按其主管民政厅(局)和所在地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报民政部人事教育司备案。
2、部属学校按权限规定自主设置专业,要提交所设专业是否符合专业设置条件的报告及相应的证明材料,经民政部人事教育司审查核实后,方准予招生;地方各级民政部门所属学校按权限规定自主设置专业,由主管民政厅(局)及所在地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报民政部人事教育司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