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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毛里塔尼亚工作的议定书(199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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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毛里塔尼亚工作的议定书(1992年)

中国政府 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毛里塔尼亚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2年4月9日 生效日期1992年7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塔尼亚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合作关系,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毛方)的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二十六人组成的医疗队(包括译员、厨师等),其中医疗队十六人,在基法、塞利巴比两个医院工作,卫生中心技术组八人,在国家卫生中心工作,两名总队人员负责医疗队的管理,总队地址设在努瓦克肖特。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毛里塔尼亚医务人员密切配合与合作,开展医疗、卫生检测工作(不承担法律责任),毛方配备相应的医疗专家、护士,双方通过医疗工作实践交流经验、互相学习。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在毛里塔尼亚工作所需的药品、器械、试剂,主要由中方赠送,由中方保管使用。毛方补充供应一定数量的药品、器械,并保证水电供应等开展工作的条件。国家卫生中心用于卫生检测所需的易燃易爆的试剂(危险品),由毛方负责提供。中方提供的药品、器械、试剂、中国医疗队的生活用品,由中方运至努瓦克肖特港,毛方办理免税、报关和提取手续,并运至中国医疗队所在地点,所需费用由毛方负责。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员往返中国和毛里塔尼亚的国际旅费、办公费、工资和生活费由中方负担。中国医疗队员的住房、水、电、家具、家用电器(包括更新、维修)、交通(包括车辆更新、维修、油料、司机)所发生的费用由毛方负担。

  第五条 中国医疗队员的往返国际旅费、办公费、工资和生活费及中方提供的药品、器械等费用,将由中方以赠款方式支付,在本协议期满时,由中国驻毛里塔尼亚大使馆和毛里塔尼亚卫生社会事务部办理换文确认。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员享有中方和毛方规定的假日休息。并一年享有一个月的休假,休假时间和地点由中国医疗队安排,毛方提供方便。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在毛方工作期间,享受免税待遇,并为他们提供生活和开展工作的便利条件。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员应尊重毛方的法律和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九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条 本议定书有效期为两年,自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起至一九九四年六月三十日止。期满后中国医疗队按期回国,如毛方提出延长协议,应在期满六个月前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签议定书。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二年四月九日在努瓦克肖特签订,共三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都用中文、阿文和法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柳 白            穆罕默德·乌尔德·海默尔
    (签字)                (签字)

【摘要】:选择“青年律师的职业规划”这个题目对于笔者来说,多少还是有些忐忑的。因为作为一个在律师行业刚刚打拼两三年的“青年律师”中的一员,笔者自己也时常陷入现实与愿景、职业发展和职业规划的迷茫与不安当中。但本着与诸位同道一齐思考、共同探讨、携手发展的目标,还是尝试写下此文,权作抛砖引玉之效,以期在论坛中收获更好的反馈和建议,从而为自己的职业规划打下更加坚实的基墙。
【作者单位】: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青年律师 职业规划 职业定位 发展设计 职业渠道
【正文快照】:
一、简析青年律师
既然要探讨青年律师的职业规划,首先要明确的就是青年律师这一概念。何为青年律师?笔者认为,广义的说,青年律师就是指刚刚进入律师行业从业不久的或刚刚获得职业资格的,没有从业经验,年龄在24—35岁上下的执业律师群体。这个群体的共通特点是,普遍进入律师行业不久,对本行没有或没有深入的了解,尚未能够结合实际做出非常明确的职业计划,缺乏甚至没有稳定的客户源,职业经验匮乏甚至是没有任何职业经验,职业素养尚待完善。简而言之,这个群体相对于职业律师这个行业来说,只能是“半成品”甚至是“试用品”。
既有其成,必论其成因。近些年来,青年律师这个群体的大幅度增长,是有其现实原因的。随着近些年来司法考试门槛的放宽,曾经被戏称为“天下第一考”的司法考试实际上已经走下了其高高在上的神坛。很多没有太多职业经验甚至是毫无工作经历的应届毕业生被司法行业的诸多表面优势所吸引,在没有深思熟虑的情况下纷纷试水。然而在经过千辛万苦获得一纸证书后,却发现就业的困难远超当初想象。公检法部门指标有限,企业的法律部普遍门槛过高,法律研究部门更是遥远,这就导致越来越多的司考学子选择进入了相对入门容易的律师行业。某种意义上,这种选择对于他们来说是半被迫的,而不是主动的,这种不够明确的职业选择让他们在职业竞争的起跑线上便输掉了一筹。
其实从律师行业的大目标上来说,青年律师群体的壮大是有利的。更多的从业者保障了律师行业后备人才库的充足,能更好地促进本行业的持续性发展。但从律师行业的大环境上来说,这种壮大却无形导致了青年律师从业压力的增大和就业恶性竞争的扩大。律师行业在大众眼中被冠以社会地位崇高、收入丰厚、工作机会多、工作时间自由等诸多金字招牌,但身在其中才发现,能获得以上这些优遇的,实际上只是金字塔顶端的小部分人。多数的律师尤其是青年律师,依然面临收入不稳定、高淘汰率、高工作压力的现实问题。而进入行业时的不明确,又进一步加大了这种差距。导致很多青年律师在竞争中败下阵来,或主动转岗或被迫下岗,金牌大律师之梦还未开始,就已结束,这也就是律师行业在前五年的淘汰率高达70%的原因。那么,如何弥补这样的缺失,如何在竞争中成为最终的胜利者?进行明确的职业规划就成为了青年律师迫在眉睫的课题。
二、关于职业规划
笔者曾经与很多的青年律师探讨过职业规划的问题,得到的答案不尽理想。很多人对于“职业规划”这四个字并无系统细致的认识。说起自己的前景,大抵就用寥寥数笔带过。首先进入律所--而后开拓客源--慢慢积累经验--成为独当一面的成名律师--当上合伙人--著书立说,最后功成名就。想法固然是好,但套用现在网络上的一句名言—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这样的设计,充其量只能算是精神食粮,离具体的职业规划,实在天差地别。
笔者认为,正确的职业规划,应有明确的职业定位做前提,行之有效的发展设计做引导,丰富准确的职业渠道做依托,多元化的增值培训做辅助,才能做出一套来之能战、战之能胜的职业部署,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1、 职业定位。想做律师,首先要明确,什么才是律师。法条中写得清楚:律师,是指依法取得执业证书,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或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职业人员。很多青年律师血气方刚,认为自己是社会公平正义、公序良俗的英雄、捍卫者,对于客户提出的要求大谈特谈达摩克里斯,动辄指责客户动机的合理合法性,殊不知这是越俎代庖,做了司法机关应做的工作。还有的律师反其道而行之,从来就案论案,置客户要求于次要,只想着完成业绩,交代了事,满心只盼着完结案件收回提成,把自己当成了职业掮客,把律所当成了中介所,这都是典型的定位失败,只能失去客户与律所的信任,与成功渐行渐远。既然接受了客户的委托,就要本着律师的职业操守,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永远不要对客户的道德标准、正义尺度妄加评判,确保以客户利益为最终目标,认真准确地完成每一件委托,为自己添彩,为律所增光增益,这才是确立自己“江湖”地位,获得口碑从而赢得一席之地的应有姿态。
2、 发展设计。有了正确的心态,还要有准确的行走步伐。有些青年律师深受某些片面宣传的误导,天天盼望着自己在一夜之间接到大案,顷刻之间便可坐拥上流社会地位、名车豪宅,结果梦醒之后,面对繁杂的事务和各种他心目中的“小案子”,便只会慨叹自己生不逢时,等不到登天之梯,做事心浮气躁状况百出,失去律所和客户的信任,接不到大案,结果形成恶性循环。其实正所谓“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在日常事务中事无巨细的解决和处理,正是对谨慎细致的工作能力的锤炼,小案件准确解决的量变,则是面对大案时从容应对的质变。职业发展设计切忌好高骛远。战略上可以高瞻远瞩,战术上则必须步步为营。在职业发展设计上,可以采用时间和业绩的双轴定位方式,在每一个时间段寻找一个切实可行的业绩节点,分层应对,逐步提高。刚入行的时候,面对生存和竞争的压力,广种“薄“收是必经之路。不以事小而不为,不以案杂而不屑,在量力而行的前提下,让自己每日有事做,时时有事忙,暂时不要太过计较得失,尽快让自己融入环境,多管齐下,在每一个工作环节上都在合理且不损害律所利益的前提下多多入手,把基础打牢,争取成为一个百事通,让律所在分派任何工作时总能第一时间想到你的存在,这就成功了一半。让客户在出现疑难或想法的时候总能想到拨通你的电话,获得你的咨询,听听你的意见,这就成功了另一半。而在入行两到三年,已经有了足够的原始积累后,则当变则变,果断告别百事通时代,走精确化路线。现在的律师行业环境变化巨大,行业内部的细分越发精确。”什么都略懂一点“的诸葛亮精神在本行业想出类拔萃,显然是不适用的。选择一个自己最能发挥优势和最有特质、最有资源的路径,坚持不动摇的走下去,对可能暂时要出现的客源流失、案量下降做好充分的应对准备,在合理对等的前提下向律所提出资源支持交涉,不排除寻找更好发展平台的可能性,开疆扩土,在一定行业范围内赢得自己的知名度。这个时期相对来说要面对的困难更多,周期也更长,当成功踏上了新的平台后,新的职业层面也就向你展开了。而此时,也就应该是你告别青年律师称号,逐渐向成名律师、资深律师乃至大律师靠拢的时刻了。
3、 职业渠道。这是很多青年律师从理论转向实际工作时最容易产生迷失的范畴。职业渠道从狭义上可以理解为客户来源、资源支持等,从广义上则可包含人脉、工作环境和人际关系等多方面。直白的说,就是不要“一个人战斗“。笔者在与同行谈及渠道问题时,听到最多的抱怨无非是“客户太不靠谱让我无法进行”、“老律师把持资源不放让我接不到案子“、”领导不主动带让我无法进步“和“在XX处不认识XX人才失败”云云。其实这些归结起来,都是职业渠道建立不畅造成的。逐条来说,客户不靠谱这话,首先就不是一个职业律师应当说出的。因为本行业的特殊性,我们的客户多数都是专业法律的门外汉或者一知半解者,对于法律的理解和运用,肯定有他们的缺失。我们要做的既不是盲从也不是固执,而是应以客户利益为自己利益,站在客户的角度上,将专业的法条结合客户的职业特点,深入浅出的做出最通俗的解释。要明确一点,客户不是要求你拿出冰冷的法条放在那里,告诉他这个不行那个不行,而是通过你的专业知识和专业处理,告诉他“怎样才是行”,如何才能在合法的前提下,避免损失、获取最大的利益。律师需要在案件中的特定带入感,和客户成为朋友、盟友,客户可以“不靠谱”,但作为他的律师,你必须“靠谱”。在客户提出的要求于法不能实现时,迅速帮助他转变观念,另辟蹊径解决问题,在客户期望得到的结果其实可以获得更多更大的利益时,及时提醒他并给予准确的法律解决意见,这些都是需要律师来沟通来主张的,也只有这样主动出击角色代入,才可能使得客户渠道畅通无阻。至于说老律师和领导的传帮带问题,笔者也曾经和一些资深律师有过沟通。其实绝大多数律师前辈还是乐于分享资源提携后辈的,毕竟单靠自己不能成事。问题的根源首先在于律师客户资源的特殊性,多数客户对律师的认知是落实到具体人的,尤其是一些资深律师,他们的客户都是多年合作的对象,彼此之间早已建立起了专属的默契,也就是说,即便前辈们乐于引荐,客户也未必能将信任毫无保留地移植到你的身上。另一方面,老律师和领导们也在权衡后辈们的个人能力,毕竟他们的资源和市场都是多年打拼下来的,如果你不能获得他们的肯定,不能成为他们同一战壕的战友,不能被他们认为引你入局可以获得更大的成功和利益,那也真的很难要求老人们都做“白求恩”。如何打开这个局面,还是靠自己。对于专属老客户,不要强求他们迅速给出案源,先随着前辈的脚步,从外围了解客户的好恶,明了客户的具体需求,从客户的下游资源入手,如客户的外围需求,客户朋友的需求,以量累积,逐步取信,循序渐进地建立专属于自己的渠道。即便是只针对同一客户,他的需求是多元化的,发现和掌握客户潜在的、属于自己专业范畴的需求,主动帮助他开发新的领域,这样不仅可以开发出自己的渠道,还可以无形中增进前辈和客户的关系,既博取了客户的信任,也增进了和前辈的关系,一举两得。而在办公室之内,则要站在前辈的立场上,理解前辈的一些做法和行为,本着学习进步的基本,放低姿态,不自命清高也不过度谄媚,在业务上多咨询多学习,在工作环境内外多沟通多对话,恰当地表现出自己的自主性和创新性,让前辈从心态上对你的认知从一个懵懂的菜鸟向一个坚实有力的助力变化,直到成为对等的合作伙伴,机会也必在其中。最后说到外部特殊渠道,也即是公检法等各司法部门,其实和办公室内部渠道建立有异曲同工之妙,所不同的是,要更多理解权力部门的运作机制和方式,不给对方为难,不过度交际,在合理合法范围内尽量给予对方更多协助和方便,分清公私的边际,做到不卑不亢地交往,才是获得对方肯定的上佳途径。
三、结语
作为一个律师行业的初涉者,笔者在对青年律师职业规划的理解和论述上,必然存在着诸多的偏差和理解失误。几点心得体会,但望与各位同道、前辈共同探讨,互相扶持。最后谨将笔者浅论总结出几字作为结语,期待与各位青年律师共同走向职业生涯的辉煌。
律师职业,以名为本,以实为根,心态平和,厚积薄发。
谢谢。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律师 牟楠
2012年11月16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供热企业综合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供热企业综合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哈政发法字[2006]3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哈尔滨市供热企业综合信用评价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哈尔滨市供热企业综合信用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供热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供热企业信用度,推进供热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供热生产、经营活动的供热企业的综合信用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供热企业综合信用评价,是指对供热企业供热质量、供热服务、供热生产等信用度及市场行为的综合评价。

  第四条 供热企业综合信用评价实行信用等级制度,按照评价结果分类进行管理。

  第五条 供热企业综合信用评价坚持客观、公平、公正、公开、依法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标准、综合评价的运作方式。

  第六条 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建设、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规划、信访等有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供热企业综合信用评价工作。

  第二章 评价指标

  第七条 供热企业综合信用评价根据需要分为社会评价体系指标和行业评价体系指标。

  本办法所称社会评价体系指标,是指社会对供热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和义务的总体评价。

  本办法所称行业评价体系指标,是指行业及相关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供热企业履行企业责任和义务的总体评价。

  第八条 社会评价体系指标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 供用热合同履行情况;

  (二) 供热质量情况;

  (三) 安全生产和文明服务情况;

  (四) 用户投诉和媒体曝光情况;

  (五) 银行信用情况。

  第九条 行业评价体系指标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 注册资本金情况;

  (二) 供热面积情况;

  (三) 供用热合同签订情况;

  (四) 资产负债情况;

  (五) 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六) 供热质量情况;

  (七) 安全生产情况;

  (八) 煤炭储备情况;

  (九)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十) 其他依法需要评价的指标情况。

  第十条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两个评价体系指标主要内容,制定具体评价实施细则并公布实施。

  第三章 信用等级

  第十一条 供热企业综合信用等级根据评价结果由高分到低分分为A级—绿牌企业、B级—蓝牌企业、C级—黄牌企业、D级—红牌企业四个级别。

  企业信用等级按照下列分值标准确定:

  (一)A级—绿牌企业为信用优秀企业,两个评价体系指标得分在95分以上(含95分);

  (二)B级—蓝牌企业为信用良好企业,两个评价体系指标得分在85分以上94分以下(含85分);

  (三)C级—黄牌企业为信用一般企业,两个评价体系指标得分在70分以上84分以下(含70分);

  (四)D级—红牌企业为信用较差企业,两个评价体系指标得分在60分以上69分以下(含60分)。

  第十二条 供热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综合信用评价时给予加分:

  (一) 供热质量优秀,本供暖期内无用户投诉或者虽然有用户投诉但经核实未存在问题的;

  (二) 获得市级以上供热先进单位称号的;

  (三) 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完成政府指令供热任务的;

  (四) 积极参加政府和行业开展的各项活动,并且成绩突出的。

  第十三条 供热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综合信用评价时给予降级处理:

  (一)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经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移交或者接管供热设施的;

  (三)引起群众异常、越级、群体上访,影响社会稳定和正常社会秩序,经核实确实存在严重侵害群众利益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十四条 实行供热企业综合信用修复制度,鼓励供热企业对存在的问题主动进行整改。

  供热企业主动进行整改,并经相关部门认定合格后,由相关部门出具完成整改证明,计入企业信用档案,取消原扣分。

  第四章 评价程序

  第十五条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供热企业综合信用评价信息网站、网络评价数据库以及企业信用档案。

  供热企业综合信用信息网站应当向社会开放,为公众提供有关信息查询服务。

  第十六条 成立供热企业综合信用评价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及供热行业协会参加,负责供热企业综合信用评价的组织领导及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公室),设在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进行供热企业综合信用信息收集、认定、录入、评价和评价结果的公布使用等工作。

  第十七条 参评供热企业应当向评审办公室提报下列资料:

  (一)填写的《哈尔滨市供热企业综合信用评价申报表》;

  (二)与两个评价体系指标和附加(加分)指标有关的证明文书、证书、报表(审原件,留复印件)。

  第十八条 评审办公室应当对参评企业所提报的资料按照评定标准核查计分,提出初评意见,报评审委员会认定后公布。

  第十九条 建立受评企业申诉制度。受评企业对评价程序或者评价结果持有异议的,可以向评审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由评审委员会指定相关部门依据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申诉内容进行核实、处理和答复。

  第五章 综合管理

  第二十条 获得信用等级的供热企业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综合分类管理:

  (一)对A级—绿牌企业,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执法检查时可以采取抽检的方式进行;企业需要扩展供热区域时可以优先给予考虑;在实施供热特许经营制度时,可以优先授予特许经营权;

  (二)对B级—蓝牌企业,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做重点监管,由企业自我约束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三)对C级—黄牌企业,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在整改期间进行重点监管,不得允许新接管或者扩展供热区域。

  (四)对D级—红牌企业,有关管理部门将其列入重点监管范围,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仍不合格的,建议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取消其经营资格。

  第二十一条 供热企业综合信用状况实行动态监控管理。供热企业信用等级确定后,评审办公室应当采取日常信息采集评价和定期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对其实施跟踪监督。供热企业综合信用评价等级每个供热期评审一次,获得A级—绿牌等级的企业,可以两个供热期评审一次。

  第二十二条 各参评部门应当将供热企业综合信用评价结果作为行政审批、日常监管、评先选优的重要参考依据,建立相应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供热企业进行综合分类管理。

  第二十三条 供热企业综合信用等级确定后,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评价结果向供热企业颁发相应等级证书、铜牌,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供热企业信用等级发生变更的,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将原证书、铜牌收回,并按照新的等级颁发证书、铜牌。

  第二十四条 在本市从事供热生产、经营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综合信用评价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完成相关评价工作。

  第二十五条 参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县(市)供热企业综合信用评价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