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也门共和国政府一九九四至一九九六年文化、新闻合作执行计划

时间:2024-07-23 07:41:5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26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也门共和国政府一九九四至一九九六年文化、新闻合作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也门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也门共和国政府一九九四至一九九六年文化、新闻合作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94年4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也门共和国政府,根据两国政府一九八0年四月二十三日签署的文化科学协定,为加强和发展两国文化、新闻方面的合作关系,同意签署两国一九九四至一九九六年文化合作执行计划,条款如下:

            一、文化、艺术方面

  第一条 双方互办电影周、艺术展、摄影展、图书展、艺术节,以介绍两国的文化、艺术成就。

  第二条 两国互派二十人的艺术团赴对方国家访演一周。

  第三条 中方视财力向也方艺术学院提供部分乐器、颜料及灯光、音响设备。

  第四条 双方鼓励在考古、古籍和博物馆方面进行如下合作:
  1.也方接待一至二名中方考古和博物馆方面专家访问,其专业和细节将通过双方换文确定。
  2.中方接受二名也方文物擦洗、修缮和博物馆管理方面人员来华培训。

  第五条 在双边文化范畴内,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监督下,中方为保护也门共和国萨那和希巴姆两古城的国际活动向也方提供可能的援助和支持。

  第六条 双方鼓励在杂技方面进行如下合作:
  1.也方接受两名中国杂技教练在也门杂技团执教。
  2.中方接受三名也方杂技运动员赴华培训,使之成为杂技教练。
  3.以上项目的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七条 双方互派由文学家、作家和艺术家四人组成的代表团进行为期两周的访问,旨在交流经验,互办展览和其他文化、艺术活动。

  第八条 双方互派由三人组成的文化代表团访问,考察对方文化活动和交流经验。

  第九条 双方鼓励两国的文化机构和创作协会建立直接的联系。

  第十条 双方鼓励在电影和戏剧方面进行如下合作:
  1.中方为也方儿童木偶剧的发展提供帮助。
  2.两国电影和戏剧工作者互访,进行业务和经验交流。

              二、新闻方面

  第十一条 双方鼓励中国新华社和也门萨巴通讯社之间的合作。

  第十二条 双方鼓励两国的广播、电视方面的记者和工作人员互访,进行业务和经验交流。

                三、总则

  第十三条 送展方负担展品运抵承展方费用,承展方负责组织、安排、海关手续、展览、展厅和广告宣传及其费用。

  第十四条 派遣方负担代表团的往返国际旅费,接待方负担在其国内的食宿、交通费用。

  第十五条 也方根据双方达成的具体协议负担中方专家的生活费。

  第十六条 有关培训时间、费用负担问题,双方通过协商确定。

  第十七条 本计划不排除双方一致同意的本计划外的增加和修改的项目。

  第十八条 本计划有效期三年,期满可延续。
  本计划于一九九四年四月十四日在萨那签字,一式两份,均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也门共和国
    政府代表              政府代表
     范中汇               胡沙姆
    (签字)              (签字)

最高人民检察院直属事业单位2005年招录工作人员公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直属事业单位2005年招录工作人员公告


根据工作需要,最高人民检察院直属事业单位公开考试录用2005年本科以上毕业生17名。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招录对象
普通高等院校2005年应届毕业生(定向培养和委托培养生除外)。具体招录对象按岗位要求确定。
二、报考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志愿从事检察工作,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基础理论扎实,学习成绩优良,通过大学英语四级以上,有较强的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3、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4、符合中央国家机关录用工作人员的体检标准;
5、年龄为35周岁以下(博士研究生适当放宽,但不超过38周岁);
6、符合学校规定的进京条件或留京条件;
7、具备拟报考岗位所需资格条件。
三、招录岗位及岗位要求
(一)国家检察官学院5名
教学岗位。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国际经济法、证据学专业各1名,博士研究生学历;刑事侦查学专业1名,硕士研究生学历。
(二)检察日报社4名
编辑、记者岗位。民商法、刑法、经济法、新闻专业各1名,硕士研究生学历。
(三)中国检察出版社3名
1、图书出版、发行岗位2名。图书发行或出版营销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2、财务管理岗位1名。财务管理或会计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四)检察理论研究所2名
理论研究岗位。刑事诉讼法、宪法或法理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且本科所学专业为法律,并有较强的研究能力。
(五)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3名。
1、通信技术岗位1名。通信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中共党员;
2、计算机岗位1名。计算机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中共党员;
3、文检岗位1名。刑事技术专业(文检方向),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四、报名方式
1、报名时间:2004年12月15日至25日。
2、报名方法
考生登陆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www.spp.gov.cn)及检察日报正义网(www.jcrb.com.cn),下载《最高人民检察院直属事业单位录用工作人员报名表》,本人如实填写后,发电子邮件、传真或邮寄至我院政治部干部部机关干部处。
同时必须将个人资料通过网上报名系统(登陆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www.spp.gov.cn)提交。资格审查结果在12月31日左右公布。
五、考试
考试分笔试和面试,由高检院政治部统一组织。笔试、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具体考试时间、地点等考试相关事宜、报考人员资格审查结果以及其他相关通知在我院网站发布,请注意查询。
六、体检及考核
面试结束后统一组织体检,并根据考试结果、体检情况和用人单位的工作需要确定考核人员名单。
七、录用
根据工作需要,从考试成绩、考核和体检结果都合格的人员中择优确定录用人员,签订就业协议书。
八、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62107613 62107683(传真)
联 系 人:王维夷
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皂君庙4号
电子邮件地址:wwy@spp.gov.cn
邮政编码:100081

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
二OO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
最高人民检察院直属事业单位招录2005年应届毕业生关于报名问题的通知

我院网站(www.spp.gov.cn)已开通网上报名系统。请考生在报送《最高人民检察院直属事业单位录用工作人员报名表》的同时,务必将个人资料通过网上报名系统提交。否则报名无效。

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
二OO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卫星通信业务市场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卫星通信业务市场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近来,发现个别单位在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展卫星通信业务。为了维护国家的通信安全和整体利益,规范我国卫星通信业务市场,保障经营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请各通信管理局加强对此类业务的监管,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经营卫星转发器出租业务、国内VSAT通信业务等卫星通信业务,必须持有信息产业部颁发的相应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并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开展经营活动。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均不得经营卫星通信业务。

二、卫星通信业务经营单位开展业务经营时,应严格遵守国家通信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接受通信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规范经营行为,正确开展业务宣传,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和用户的合法权益。

三、国内VSAT通信业务经营单位不得在境外设立小站,经营通信业务。为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VSAT通信服务时,应认真核验其经营许可证规定的业务种类和服务范围,按照其经营许可证规定的内容为其提供服务;为没有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者提供VSAT通信服务时,VSAT小站用户是该项业务的最终用户,不能再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通信服务,VSAT小站也不能通过终端设备接入公用电信网。

四、卫星转发器出租业务经营单位在开展业务时,应审查用户的使用用途和主体资格,用户利用转发器从事电信经营活动的,应持有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国内用户需要租用转发器带宽,应从持有卫星转发器出租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租用转发器资源,未经国家通信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不允许直接租用无卫星转发器出租业务经营许可证单位的卫星转发器。

五、国外卫星公司在国内提供卫星转发器出租服务,应事先与我国完成卫星网路协调等工作,将卫星转发器出租给国内具有经营卫星转发器出租业务资格的卫星公司或经通信主管部门批准的使用单位,再由国内卫星公司转租给国内使用单位并负责技术支持、市场营销、用户服务和用户监管等。不允许境外卫星公司未经通信主管部门批准直接向国内用户经营卫星转发器出租业务。

六、对于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卫星通信业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规定严肃查处。

对于利用卫星通信手段,将小站设在境外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2号)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严肃惩处。

七、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上报,以便处理。


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
二○○一年六月六日

信电函(2001)1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