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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一九八一年进出口商品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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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一九八一年进出口商品议定书

中国政府 泰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一九八一年进出口商品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0年12月11日 生效日期1980年12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本着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和扩大两国间的贸易关系的愿望,经过友好商谈,就一九八一年两国进出口商品货单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国方面准备在一九八一年从泰国进口以下商品:玉米二十万吨,大米十万至十三万吨,光皮绿豆四万吨,橡胶三万吨,烟叶二千吨,合成纤维一千五百吨,鱼粉,以及其他商品。具体商品的进口将按照中国的需要和泰国的供应可能而定。

 二、泰国方面准备在一九八一年从中国进口以下商品:胜利原油六十万至八十万吨,轻柴油十万至二十万吨,航空煤油五万吨,机械和设备,以及其他商品。具体商品的进口将按照泰国的需要和中国的供应可能而定。

 三、上述商品的数量将视两国的贸易机构或进出口商就上述商品的价格和其他交易条件可能进行洽谈的结果而定。

 四、双方同意,上述拟议中的交易对两国贸易机构或进出口商之间的其他贸易交易并无限制之意。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0年十二月十一日在北京签订,正本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泰王国政府代表
   中泰贸易联合委员会         泰中贸易联合委员会
    中国代表团团长            泰国代表团团长
     奚 业 胜            帕特拉·伊萨塞纳
     (签字)               (签字)

国家教委、民政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团中央、总政治部关于命名和向全国中小学推荐百个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通知

国家教委、民政部、文化部、国家


国家教委、民政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团中央、总政治部关于命名和向全国中小学推荐百个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通知
国家教委、民政部、文化部、国家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的若干意见》和《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结合实际,把以青少年为重点的爱国主义教育落在实处,继向全国中小学生推荐百部爱国主义优秀影视片、百首爱国主义歌曲和百种爱国主义教育图书之后,国家教委、民政部
、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共青团中央、解放军总政治部决定命名和向全国中小学推荐百个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这是对中小学生深入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和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又一重要举措。此次命名和推荐的基地以爱国主义教育为主要内容,涉及历史文物古迹、革命传统教育
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成就等。基地内容丰富,在全国或当地享有很高知名度,是中小学生参观和开展纪念、瞻仰活动的较好场所。
为了充分发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育人功能,认真做好宣传、组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爱国主义教育是提高全民族整体素质和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基础性工程,运用基地向中小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是行之有效的好方法,是一项长期的、经常性的工作。各地有关部门要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培养社会主义一代新人的高度,提高对做好这项工作重
要意义的认识;要在各地党、政部门的领导和支持下,从当地实际出发,制订计划,研究措施,充分发挥这些基地的教育功能,促进学校德育工作和爱国主义教育活动深入开展。
二、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把组织中小学生参观百个“全国中小学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及地方各级各类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作为中小学德育工作的重要内容,列入学校德育工作计划。要把参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活动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有机结合,配合重大节日、纪念日和学
校共青团、少先队等各项主题教育活动,通过组织参观、瞻仰、祭扫以及阅读有关书籍、资料和观看有关录像等形式,使学生受到生动、形象的爱国主义教育。
有条件的地方,学校和基地可开展共建活动,组织学生参加基地力所能及的公益劳动,为基地的建设做贡献。
三、各地文化、民政、文物等基地管理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党、政部门的领导,从人力、物力和财力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要加强对百个“全国中小学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规划与建设,对所辖基地加强管理,帮助基地会同教育部门并与各中小学校建立联系,把爱国主义教育工作落
在实处。同时,要以当地被命名的“全国中小学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为龙头,搞好各地、市、县一级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评审、命名工作,带动更多的基地为中小学爱国主义教育服务。
四、被命名为各级各类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博物馆、纪念馆、烈士陵园和各种纪念设施等对中小学生有组织的参观要优先安排,并为他们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人员、场地、资料等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各基地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注重社会效益。要充分利用现有条件并挖掘潜力,通过多种宣传形式,拓展宣传的范围,加强对农村、边远贫困地区中小学生的宣传与教育。
实行收费参观的单位,在节、假日,特别是双休日,对中小学有组织的参观必须要有优惠措施,对中小学师生实行免费开放。
五、国家教委、民政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共青团中央、解放军总政治部等有关部门将适时对百个“全国中小学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及各地利用基地组织教育活动的情况进行督导,以保障基地更好的为中小学生爱国主义教育服务。同时要加强基地间的联系,组织他们交流面向中小
学生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活动和基地建设、管理的经验,探讨新时期发挥基地育人功能的理论与实践,把以青少年为重点的爱国主义教育推向深入。
六、各基地要加强对本单位各项安全设施的检查,尤其在防火、防盗、安全用电及疏散通道等方面的措施要健全,有专人负责、明确职责。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在利用当地或附近基地开展教育活动时,要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采取措施,尤其在交通安全和饮食卫生等方面,切实做好各项安全、保卫工作。

附件:百个“全国中小学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名单

天安门广场(天安门城楼、广场国旗杆、人民英雄纪念碑)
毛主席纪念堂
中国革命博物馆
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博物馆
李大钊烈士陵园
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纪念馆
焦庄户地道战遗址纪念馆
周恩来同志青年时代在津革命活动纪念馆
华北军区烈士陵园
董存瑞烈士陵园
西柏坡纪念馆
八路军太行纪念馆

刘胡兰纪念馆
沈阳“九·一八”事变博物馆
沈阳市抗美援朝烈士陵园
丹东市抗美援朝纪念馆
锦州辽沈战役纪念馆
抚顺雷锋纪念馆
杨靖宇烈士陵园
东北烈士纪念馆
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会址纪念馆
上海市龙华烈士陵园
中华人民共和国名誉主席宋庆龄陵园
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
中国共产党代表团梅园新村纪念馆
新四军纪念馆
南京雨花台烈士陵园
淮海战役烈士纪念塔
淮安周恩来故居和纪念馆
中山陵
绍兴鲁迅纪念馆
新四军军部旧址纪念馆和皖南事变烈士陵园
陶行知纪念馆
林则徐纪念馆
陈嘉庚纪念胜地
南昌八一起义纪念馆
安源路矿工人运动纪念馆
井冈山革命博物馆
瑞金中央革命根据地纪念馆
上饶集中营革命烈士陵园
中国甲午战争博物馆
台儿庄大战纪念馆
华东革命烈士陵园
郑州二七纪念馆
焦裕禄烈士陵园
红安县鄂豫皖苏区烈士陵园和革命博物馆
韶山毛泽东同志纪念馆
刘少奇同志纪念馆
鸦片战争博物馆

三元里人民抗英斗争纪念馆
孙中山故居纪念馆
广州起义烈士陵园
钦州市民族英雄刘永福、冯子材故居
红军长征突破湘江烈士纪念碑园
中国工农红军第七军军部旧址
琼崖红军云龙改编纪念馆
朱德同志故居纪念馆
中国工农红军强渡大渡河革命纪念地
重庆歌乐山烈士陵园
重庆红岩革命纪念馆
黄继光纪念馆
遵义会议会址纪念馆
江孜宗山抗英遗址
拉萨烈士陵园
延安革命纪念馆
八路军西安办事处纪念馆
西宁市烈士陵园
宁夏同心县陕甘宁豫海县回民自治政府遗址
乌鲁木齐市烈士陵园
中国历史博物馆
圆明园遗址公园
成吉思汗陵
内蒙古自治区博物馆
吴文化博览苑
大禹陵
杭州岳飞墓
郑成功纪念馆
文天祥纪念馆
景德镇陶瓷历史博物馆
李时珍纪念馆
屈子祠
蔡伦纪念馆
都江堰
大理白族自治州博物馆
嘉峪关关城
敦煌莫高窟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物馆
中国航空博物馆
中国科学技术博物馆
中国农业博物馆
天津科学技术馆
唐山抗震纪念馆
中国第一汽车制造厂厂史展室
大庆铁人王进喜同志纪念馆(含地宫)
海军上海博览馆
红旗渠
葛洲坝水利枢纽
攀枝花市“金色的攀枝花”展览馆
羊八井地热电站
引大入秦工程



1996年10月14日
政协委员如何为法治效力

申学友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在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以后,法制建设工作已进入新的历史时期,法治观念逐渐深入人心。法治是一个非常大的问题,实现法治的过程是一个长期的系统工程,无论是执政党、执政机关以及普通民众,都是这一系统工程中的重要因素。作为人民政协组织及政协委员,在这一系统工程中有自己的角色和定位,作为政协委员怎样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平台上为新时期的法治工作效力?应该去认真思考这一历史性的课题。
  根据人民政协的性质和职能,结合政协委员的职能职责,政协委员如何为法治效力,可以从以下方面加以重视。

一、明确职责找准定位

  如何结合人民政协的职能去理解人民政协委员对法治工作的作为?《章程》第二条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政治协商是对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进行协商和就决策执行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对法治工作政治协商的主要内容有政府法制工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重要地方性法规、条例、单行条例的制定和修改等等。党委、政府向政协提出的协商计划和议题中应有关于法治工作足够的内容。对法治民主监督是指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监督。对法治参政议政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形式,人民政协对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法治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现实问题,开展调查研究,组织专题研讨,反映社情民意,进行协商讨论,通过调研报告、提案、建议案或其他形式,向党政机关及其有关部门对有关法治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总的说来,履行三大职能是政协法治作为的有效形式。

二、积极建言献策,做立法的好参谋

  依法治国,立法先行。有法可依是法治的前提,实施依法治国的基础条件就是要具备一个由各部良法支撑的科学的法律体系。国家要制定符合实际的、科学可行的法律来调整各种社会关系,建立和谐美好的社会秩序。良法的制定来自于基层,来自于社会各界,来自于人民群众。而政协委员正好是其中的精英,可以把各界之意见全面准确地带到国家立法机关,供立法者决策参考。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制定良好法律的根本途径,充分发挥人民政协百花争鸣、广开言路这块阵地,众贤共议,集思广益,政协委员为国家立法当好参谋大有可为。

三、争当守法楷模,做普法宣传的主力军

  法治社会的建立和维持严重依赖于人们对法律的态度。无论政府官员,还是普通百姓都必须遵守法律。清华大学吴玉章教授说:“普通群众的守法不仅是以身作责教育的结果,而且是长期文化传统熏陶的结果,这种熏陶可以使人们鄙视那种通过违反法律而获利的勾当,还可以使人们不因为少数人的违法行为而失去对法律的信任和忠诚。”政协委员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各界代表以及港澳台和侨胞代表及特邀人士组成,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政协委员是社会各界中的名流,多数德高望重,在各方面都有较大影响。在政治上是中国共产党的忠实朋友,拥护宪法,维护法律的权威,坚守先进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有不少兼职委员身处各国家机关以及各行政执法部门,司法机关、律师队伍、法学专家中也有不少政协委员,他们履行双重职责,执法为民,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可利用政协平台,对影响民权民生的法律问题,进行视察或专门调查研究,在调查研究中通过与广大人民群众交心谈心,倾听他们对依法治国的建议和意见,帮助群众树立法治意识,让他们能够知道及时有效地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广大政协委员身体力行,在社会各界做守法的楷模,用言行举止感化人,以实际行动宣传普及法律,可以不折不扣地成为普法的主力军。

四、发挥民主监督优势,做执法的助推手

  韩非子曰“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意思说法律的执行彻底有力,法治条件下的国家会变得强盛,反之国家的强盛则无从谈起,在法治的过程中,政协委员可利用民主监督职能优势,对重点执法部门和重点执法环节加强民主监督。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法治权,对公共权力的有效制约,是预防腐败和权力滥用的关键所在。要加强对政府依法行政的监督,要制订好视察规划,对行政执法情况定期进行视察。政协委员可以明察暗访,真实了解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是否正确行使行政执法权和司法权,是否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并及时反馈信息,积极有效地促使被监督单位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民主监督可多渠道、多方式,对重大法治问题可通过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向党委和政府提出建议案,也可由各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或有关报告,也可以通过委员提案、委员举报、大会发言、反映法治社情民意或以其他形式提出批评和建议,组织政协委员主动参加党委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和检查活动,政协委员应邀担任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特约监督人员等。要健全人民政协参政议政的合理有效工作机制。党委、政府要根据年度工作要点,就有关法治专题委托政协举办或与政协联合举办议政会、研讨会、座谈会等,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人民政协要发挥联系广泛、智力密集的优势,选择法治工作中具有综合性、全局性、前瞻性的课题,深入调查研究,开展咨询论证,提出意见和建议。民主监督是我国监督体系中的重要力量,要注意政协的民主监督与国家权力监督、纪检监察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舆论监督等监督形式的配合与协调,提高监督的有效性。政协委员做好执法的助推手,这样既扩大了政协在法治工作中的影响力又有利于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五、强素质,锻造为法治效力真本领

  人民政协委员要有可靠的政治素质。“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事业、共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这是政协章程规定的人民政协的政治基础,政协委员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强烈的历史使命感和认真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委员之责。敢讲真话、报实情,“知无不言、言无不尽”,积极为新时期法治工作建言献策。政协委员首先要牢记《政协章程》,掌握人民政协的职能和性质,牢记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创新工作方法。同时,政协委员要率先学法,做法律工作的内行,要树立先进的法制理念,掌握社会主义法治的正确方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先行者,做好社会主义法治的参谋,塑造人民政协新形象!

六、积极履行职能 推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法制化

  要使政协委员为社会主义法治更好地效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法制化势在必行。近几年来,各级政协组织在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下,在依法治国进程中,人民政协有所作为。但从整体来看,还有很多薄弱环节。这里既有民主政治氛围问题,也有政协组织自身努力的问题,但最根本的原因则在于政协的民主监督目前还没提到实质上的法制化轨道,没有法律强制力,使得对民主监督存有不在乎、无所谓的态度,主要表现在:
  一是漠视、敷衍民主监督。有的同志不知民主监督为何物,对民主党派和非党群众的批评意见不尊重、对政协的意见建议不采纳,有的同志甚至公开说政协的意见可听可不听。有的对民主监督采取应付态度,对政协提出的批评意见,嘴里讲接受政协监督,表示坚决整改,而在实际上搞文字游戏,敷衍了事。人大的法律监督与政协的民主监督,都是宪法和法律确定的,都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的客观要求,都是推进国家政治生活民主化必不可少的,两种监督应该是相辅相成的。二是规避民主监督。有的地方,一些政协章程和中央文件规定的应进行政协协商的重要决策,重要的公共事项,却不让政协知情,不与政协通气,甚至心存戒备。三是抵触民主监督。有的领导干部对政协组织、政协委员的善意批评心生反感,或在会上不等人把话说完就当场反驳,或长期保持成见,一直耿耿于怀。这样做,不仅大大挫伤了政协委员参政议政的热情,也影响了领导同志自身的威信和形象。
  上述情况说明,缺乏专门法律保障的民主监督是软弱无力的。一是随意性大,约束力差,难以操作。虽然中共中央的《意见》和政协的《章程》对政协工作进行了规范,但这些文件都不具有国家意志和法律的普遍性和强制性,因而执行难度。有了专门的法律,政协才能依法实施民主监督,党政部门也才有可能依法自觉接受民主监督。二是不能有效保护委员履职的合法权利。章程规定,人民政协“依法维护其参加单位和个人按照本章程履行职责的权利。”中共中央也强调:要依法保护委员的监督权利。依法,依什么法?但目前并没有一个权威的法律条文可依。现在有的地方有些委员在实施民主监督中受到阻扰、非难,甚至被人呵斥驱逐,事后受到打击报复。委员履行职务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如果提起诉讼,法院没有相应法律适用,政协委员的特殊权利没有专门法律来保护。三是对于不执行或执行不力《政协章程》和中央《意见》的情形缺乏有效制约。致使不少地方的政协的同志常常自我解嘲,往往出现协商发言自娱自乐,据说有的省份出现提案办理自写自答,调研成果自我欣赏的尴尬境地。这种状况与党中央对新时期、新阶段人民政协工作的要求和政治文明的需要相距太远。解决这方面的问题,除了思想认识、工作水平优待进一步提高外,最重要的是从法制上规范,从根本上加以解决。 
政协委员:申学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