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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人大修改《甘肃农机管理条例》的决定

时间:2024-07-22 06:42:0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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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人大修改《甘肃农机管理条例》的决定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甘肃人大修改《甘肃农机管理条例》的决定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农机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6月4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甘肃省农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二十一条修改为:“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与维修业务相适应的技术和设备,保证维修质量。维修质量不合格的,应当免费返修,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维修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实行牌证管理。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其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到县级以上农机监理部门办理报户登记手续,核发全国统一的牌证。”三、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上道行驶时,其驾驶人员必须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接受公安交通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发生交通事故后由公安机关处理。”四、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农机监理部门依法开展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收费。”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农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潍坊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


潍坊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令


《潍坊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已经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四日市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 长 王玉芬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潍坊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它各项建设用水,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单位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它各项建设提供用水。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它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城市供水工作实行统一管理与多方投资建设相结合和开发水源与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部门(以下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供水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市供水管理工作。各区的城市供水管理工作由市城市供水行政管主部门统一负责。水利、卫生、规划国土、工商、物价、环境保护、地质矿产、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主管部门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城市供水水源

  第六条 各级政府要组织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规划国土、卫生、地质矿产等部门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作为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 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与水资源统筹规划和水长期供求计划相协调,合理安排利用地表水和地下水,优先保证城市供水,兼顾工业用水和其它建设用水。

  第八条 市、县(市)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卫生等部门共同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划定跨县市区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有关人民政府共同商定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九条 需要取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应当按规定程序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领取取水许可证。

  第三章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

  第十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采取政府投资、企业筹资和吸引外资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十一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由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水工程,应当符合卫生要求,并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设计日供水能力1——12万立方米的供水工程,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计日供水能力12万立方米以上的供水工程,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请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规划国土等部门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设施(指将来自城市供水的管道水另行加压、贮存,再送至水站或用户的供水设施),应当向城市自来水供水单位提出申请,经城市自来水供水单位审查同意后进行。二次供水设施建成后,经城市自来水供水单位验收合格并交其统一管理,方可使用。

  第十五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供水工程建设投资;需要增加城市公共供水量的,应当将其供水工程建设投资交付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由其统一组织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建设。

  第四章 城市供水经营

  第十六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单位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单位,必须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并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单位发生分立、合并,应当在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30日内,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八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单位变更法人代表和经济技术负责人时,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城市供水单位资质每5年复审一次,经复审合格者,换发资质证书;经复审不合格者,责令其限期整顿后重新申请资质审查。

  第二十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单位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每10平方公里设置一处管网测压点,做好水压监测工作,确保供水管干线末梢服务压力不低于0.12兆帕。禁止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

  第二十一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单位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城市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二十二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使用单位,应当保证供水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二次供水设施的蓄水装置由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许可的单位每年进行不少于两次的清洗、消毒。

  第二十三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单位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单位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灾害或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申请用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用户),应填写申请书,提供有关资料,并和城市供水单位签订供水协议。

  第二十五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单位实行每月定期抄表收费。如用户故意采取压、锁水表等方式,致使城市自来水供水单位无法抄表的,当月按前3个月的最高月用水量计收水费,并通知用户按期清除障碍。逾期未按要求清除障碍的,由城市自来水供水单位按协议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按月缴纳水费。接到水费通知单15日内仍不缴纳水费的,按应缴纳水费额每日加收5‰的滞纳金。没有正当理由或特殊原因连续2个月不缴水费的,城市自来水供水单位可按协议规定暂停供水。采取停止供水措施时,供水单位应提前10日通知用户。

  第二十七条 城市供水单位负责用户计量水表的安装、管理。用户不得擅自拆装、移动水表,确需迁移的,必须提出申请,由供水单位迁移。
  第二十八条 禁止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

  第二十九条 城市供水价格按照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产和经营用水合理计价的原则制定。具体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物价部门予以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五章 城市供水设施维护管理

  第三十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单位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对其管理的城市供水的专用水库、引水渠道、取水口、站、井群、输(配)水管网、进户总水表、净(配)水厂、公用水站等设施,应当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安全运行。 

 第三十一条 城市供水专用输电线路两侧按供电运行防护规程有关规定,严禁建设构筑物和种植树木、高杆作物。供水管道两侧各5米及其附属设施周围5米内,禁止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为用户安装供水设施的费用应由受益方承担。竣工后其水表以外产权(含水表)归城市自来水供水单位;水表以内产权属于用户。水表井由用户负责维修管理,表井内设施由供水单位负责维修,维修费用由用户负担。

  第三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地下其他管道、线路与供水管道遇有平行或交叉时,须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应符合《室外给水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拆卸、启闭和转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包括管道、闸门、水表、消防栓、闸门井、闸罐等)。

  第三十五条 城市公共供水主管道破漏,供水单位应及时组织抢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管道抢修工作。

  第三十六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须报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三十七条 涉及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城市自来水供水单位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施工影响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与城市自来水供水单位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

  第三十八条 禁止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的,必须经城市供水单位同意,报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禁止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九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单位或者自建设施对外供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一)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三)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给予行政处分:

  (一)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

  (二)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设计或者施工的;

  (三)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兴建城市供水工程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一)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

  (二)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

  (三)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
  (四)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擅自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

  (五)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

  (六)擅自拆除、更换、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

  第四十二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单位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单位违反《城市供水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或其他行为危害城市供水公共设施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危害活动;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依法赔偿损失;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 水利、卫生、物价、环境保护、规划国土等部门依照本部门工作职责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违反城市供水管理的行为予以处罚。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六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潍坊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李东序同志在全国数字化城市管理试点城市工作座谈会上讲话的通知

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关于印发李东序同志在全国数字化城市管理试点城市工作座谈会上讲话的通知

建城容函[2007]160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北京市、重庆市市政管委,上海市建委,天津市市容委,各试点城市人民政府,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

  今年7月22日至23日,建设部在成都市召开了全国数字化城市管理试点城市工作座谈会,会上城建司司长李东序同志提出下一步的试点工作要求。为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加快推进数字化城市管理试点及推广工作,现将李东序同志讲话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传达、组织学习和贯彻,按照有关要求抓好落实。

  附:李东序同志在全国数字化城市管理试点城市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二○○七年十月三十日

  

坚持四个“不动摇”,推进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健康发展



李东序同志在全国数字化城市管理试点城市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根据录音整理)



二○○七年七月 成都

同志们:

  这次数字化城市管理试点城市工作座谈会,是两年来召开的第四次专题会议。会议的主要目的是借助于成都市数字化管理平台的验收,请 51 个试点城市和区的领导同志来总结交流前段的工作,研究讨论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动员各个试点城市加快进度,抓好落实,努力做好试点工作。因此,这次会议既是一次座谈会,同时也是一次汇报会、经验交流会,更是一次再发动、再动员,抓落实的会议。下面,我讲几点意见,供同志们在工作中参考。

  一、成都的经验和启示

  现在三批共 51 个试点城市都在往前推,都在努力研究,争取把我们这套系统搞得更完善,搞得更准确,昨天大家参加了成都的验收,评价很高。那么,成都有什么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大家谈了很多,我认为至少有这么四个方面:

  第一个,区域性的全覆盖。也就是在成都市中心城区 467 平方公里,一次性全部覆盖。成都是省会城市、特大型城市,做到城区里面全覆盖,而且还留好接口,下一步把 14 个郊区(市)县全连通,这个很不简单。成都市真正做到了精心组织、精心筹备、一次到位、区域性的全覆盖,这是一条经验,应该充分肯定。

  第二个特点,市、区、街,整体联动。数字化城市管理绝不是仅仅搞一套信息化的技术做做样子。主要目的是通过这个技术平台,推动我们的城市管理来一个整体提高。因此,通过这套系统的开通和覆盖,把市、区、街道,特别是街道这级部门联动起来,通过这套系统,把城市管理体系健全起来。我相信这对成都下一步的城市管理有很大的促进与带动作用。

  第三个特点,整合利用,资源共享。成都市十分注意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和各方面的衔接,努力做到资源共享。比如和公安的,将来和民政以及其他系统的。城市是一个整体,城市管理要互相配合,我们这套系统不可能离开别人,但是我们也绝不可能包打天下,所以必须注意和相关部门的资源的整合与信息共享。

  第四个,注重实际,厉行节约。这也是我们反复强调的一条基本原则。我们搞创新,不管是科技创新还是管理体制创新,第一要管用,别搞花架子,第二要节约,要精打细算,不要比谁花钱多,要比实实在在的发挥作用,同时能够厉行节约,减少开支和投入。成都这点做得非常好,造价总体上说控制的还是不错。

  当然,成都市还有一些做法也比较好,希望大家相互学习,相互交流,互相促进,共同提高。

  二、试点工作的整体进展和评价

  整个试点工作是从 2005 年 7 月份在东城区开现场会开始的,到现在正好两年。两年来我们选了三批 51 个城市(区)试点。总体上讲,试点工作推进很快,发展很好,不断地取得经验,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更加完善,更加科学。这套系统越来越得到中央领导、社会各界、人民群众的充分肯定和高度认同,普遍认为这是利用信息化的技术在城市管理领域的一个提升、一个创新,推动了整个城市管理工作,更好地服务于广大市民群众。地方城市人民政府认为找到了一个好的手段来推动公共部门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市民、服务大众。据我了解,很多省市委书记看到这个系统的报道后都作了重要批示。一些城市市长亲自带队伍来看这套系统。所以说,各地党委政府,只要是用心研究城市管理的,都对我们这套系统给予了充分肯定,一见钟情,马上就干。城市管理的主管部门,对这方面认识也是非常到位的,积极性很高。

  三批 51 个试点城市,第一批试点城市中,加上成都,有八个通过了验收,第二批、第三批也各有两个正在运行待验收,总体上推进很快,发展是健康的,进展也是比较理想的。但是,据我们了解,部分城市还存在着一些苗头性的、倾向性的问题,值得注意,主要这么几个方面:

  第一个就是一些城市领导重视不够,认识不到位。有的出发点不端正,甚至有的把它作为一个政绩工程,作为一个标新立异的花架子,是为了哗众取宠,走偏了方向。有这样的城市,争试点的时候,决心挺大,一列入试点,却迟迟开展不起来,连个方案都拿不出来。这里面有我们主管部门工作不到位的问题,最主要的还是当地党政主要领导认识不到位,重视不够。挂了建设部试点城市这个牌子的就要开展工作,进行试点推不动的,不开展的,就不是试点城市,就要把牌子拿下来。

  第二个问题,有些地方盲目追求创新,老想标新立异,这很危险。我赞同要结合各城市的实际,注重它的实用性和时效性,但是在指导思想上,绝不能一味的标新立异,老想搞创新。这套系统只要能推进工作,能够提高城市管理效率,能够为我们市民提供更好更完美的公共服务,把城市管理搞好就行了。

  第三个,软件系统重复开发,现有的设施、设备整合不够。一个地级城市,搞一套系统要花两三千万,对地方的经济实力来讲,特别是经济不太发达的地方,是一个实际困难。我们正抓紧研究组织开发一套软件,争取共享共用,以降低这套系统的建设费用。软件开发出来以后,可以重复使用,软件开发商收取专利费就行了,这样系统建设的成本就低了。硬件设备也需要想办法降低费用,这次成都市采取以租代购,租赁城管通和网络系统,降低了硬件设备的费用。

  第四个,就是 12319 与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整合不够。我们提出来这套系统要和 12319 整合,有些城市做得还不好,还是两套系统。这次成都做的不错,把 12319 和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同时整合起来了。

  第五个就是一些城市资金落实不到位。由于资金不落实,单位不落实,工作任务不落实,试点工作还长期停顿在方案阶段。

  三、对数字化城市管理的再认识

  对于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部领导高度重视,亲自部署安排,汪部长、仇副部长在两次大会上都作了重要讲话。希望我们试点城市要认真学习两个部长的两次重要讲话,以此指导试点工作健康发展。

  这里我仅谈谈我个人的一点再认识,供同志们参考。经过这两年的实践证明,数字化城市管理推广工作的总体发展思路、安排部署都是正确的,原来的设想和做法都是成功的。但是还要清醒看到,数字化城市管理是一种创新,无论是从理论和实践上都还有很多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深入讨论和研究。所以我建议列几个课题,比如数字化城市管理的发展历史背景,数字化城市管理的性质、地位、作用,数字化城市管理的框架体系、技术规范、发展趋势等等,把 51 个试点城市组织起来,分组进行研究,最后形成一个系统的、完整的报告,对数字化城市管理模式在理论上做一个总结,来指导我们今后的工作。我认为目前,在对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的认识上有这么几点需要把握住:

  第一,数字化城市管理是城市管理的一场革命。数字化城市管理借助信息化技术,将对我们的管理方式,管理手段、管理理念,带来巨大的变革。 2000 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美国的斯蒂格利茨曾经说过这样一句话,影响 21 世纪的将是两件事,一件是美国为代表的新技术的所带来的一切深刻变化,将改变我们的生活方式。现在大家想一想,手机、电脑、互联网,真是把我们全改变了。第二个是以中国为代表的城镇化,全世界将有十几亿人口到城市里面去,这是整个经济社会的重大变化。数字化城市管理,就是适应城市化与新技术革命的要求,对我们目前城市管理方式的一场革命,这个革命第一是自我革命,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自己革自己的命,自我加压,自我改造,要来一个脱胎换骨的变化。其次是工作方式、方法的革命;第三就是我们相关部门,相关单位相互的关系都要做调整。因此,要意识到这个变化,首先要从思想观念上作一个大的调整,如果思想观念不转变,思想方面不进行深刻的革命,做城管的将来很难做得通。

  第二,数字化城市管理是一种体制创新。不仅仅是一场技术的创新,更重要的是体制创新。据我了解,现在很多地方,把这套系统放在城管局或是执法局,由城管局牵头。因此这个城管局或执法局已经不是原来意义上的城管局和执法局了,而是一个综合部门,一个协调部门,一个督查部门,代表的是当地政府,服务的是人民大众。同时,相关部门也要整合、调整。所以这套系统建立起来后,如果城管局长、城管局的工作人员还停留在原来的思维方式、管理办法上,肯定会不适应的。

  第三,数字化城市管理代表了城市管理的发展方向。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中国的城市管理必然要从过去那种粗放的管理走向精细化的管理,从过去行政式的管理转到依法管理,从过去那种突击性的管理转到常态的、经常性的长效的管理,从过去那种被动的来处理转到主动的去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我们的城市是人民群众的,所以我们的城市管理一定要有立足点,就是要服务人民大众,尊重我们的市民。数字化城市管理体现了以人为本,体现了精细化管理,所以必然代表了城市管理的发展方向。

  第四,数字化城市管理是落实中央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要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来统领我们各项工作,无论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或坚持以人为本、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要求,在城市管理工作中,具体的体现就是抓好这套系统的建立与运行,改善管理,提高效率,提升水平,为我们的城市市民创造良好的、人文的居住环境,让大家生活在这个城市里面感到舒适、满意、方便,这就是我们的任务。所以我们要从政治高度,要从贯彻中央的精神方面来增强我们的自觉性,积极主动地做好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

  四、下一步总体的工作部署和要求

  总体部署和要求,扬州会议上仇保兴副部长的报告已经讲得很明确了,我们也来几个不动摇:

  第一个,坚持为市民服务的方向不动摇。这一点我们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一定要始终牢牢地把握住,而且要向我们的市长、书记汇报好。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研究一切问题,做一切工作的立足点和出发点,千万不能偏了,偏了就容易单纯地追求政绩;偏了就容易哗众取宠,华而不实;偏了就容易去一味追求创新,不管实用与否;偏了就容易脱离群众,脱离实际。因此,这个方向不能偏,一定要把握住!

  第二个,坚持总体工作部署不动摇。在扬州会议上,部领导提出了三年试点,两年全面推进,到“十一五”末 2010 年,地级市全覆盖,有条件的县级市和县城也要建立起来,这个目标不能动摇。 51 个试点城市,不准备再扩大了,扎扎实实把三批试点城市抓好,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然后全面开花。现在浙江已开始全面动员了,江苏也全面部署了。从全国的安排,计划到 08 年,试点工作全部结束,到 2010 年,全面普及。希望大家回去很好的抓好落实,同时我在这里特别强调一下,这个总体目标中包括要求 12319 的同时开通的工作,请大家按照总体部署,抓好落实。

  第三个,坚持以城市管理为主体不动摇。中国的事情最怕的是,一看这个东西好,什么都往里面装,变成一个大箩筐。所以千万要把握住这一条,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就是我们城市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事业这个范围之内的城市管理平台。当然,在设计当中可以留接口将来进行资源整合,但是现在不要一哄而上。我们有个设想,就是数字化平台建立起来,有两条线可以向两边延伸,第一条线,就是 12319 ,因为他的服务对象、功能都是一样的,而且最主要还是我们市政公用事业这一块,利用这个线来解决市民投诉,来了解民情,作为外在的监督和诉求的一个窗口。第二条线,要和数字化市政连起来。广州市政园林局搞了一套挺好,就是数字化市政,数字化市政实际上讲就是把地下管线等纳入管理。我们这套系统部件也好,事件也好,大部分还是地上的,地下这一部分管线的状况都不清楚。加强地下管线的管理,首先要把底子摸清,广州就做的好,把所有的管线管起来,形成三维图像,地下管线埋深多少,管径多大,之间的关系都摸清楚,而且把应急预案放到管理系统里面去了。城市越现代化,就越脆弱,脆弱到牵一发动全身。所以我们的想法是必须搭建一个准确、高效、灵敏的城市管理平台,一头连着大众,一头连着数字化市政。平时承担日常管理,应急时担当调度指挥,以保证城市的安全运行。

  第四个,就是坚持节约型的原则不能动摇。要按照中央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厉行节约,勤俭办一切事业,勤俭办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要精打细算,勤俭节约。这里我讲两个方面的意见。第一,各试点城市要贯彻节约的原则,不能一味求新、求大、求洋,要注重于实用,厉行节约。不是越扩展越好,不是标新立异,非搞点自己的东西就好。第二就是我们部里尽快组织研究如何能够做到节约型的推广,降低建设投资,减少维护费用,控制日常开支。并不是系统越复杂越好,要力求复杂问题简单化,讲求“简洁、明快、实用”的原则。我想强调的就这么四点,供大家参考。

  最后,我想借此机会,衷心感谢参与我们这个课题研究的各位专家,长期以来为我们这套系统的开发、研究、建立 ( 包括推广、试点 ) ,呕心沥血,辛勤努力,作了大量的卓有成效的工作。同时,我还要感谢各个试点城市对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所付出的努力,很多好的经验都是你们在实践过程中发明创造出来的,这样才使我们工作不断向前推进。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