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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一方为外国人与我国境内的配偶达成离婚协议我国法院可否制发调解书问题的批复

时间:2024-07-21 21:57:2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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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一方为外国人与我国境内的配偶达成离婚协议我国法院可否制发调解书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一方为外国人与我国境内的配偶达成离婚协议我国法院可否制发调解书问题的批复

1984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4年3月16日电话请示的日本回国孤儿与在我国的配偶离婚,经我国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可否制发调解书问题,经研究认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诉讼,不论当事人之国籍如何,均适用我国民事诉讼程序规范。涉外民事诉讼除适用民诉法(试行)涉外编的规定外,按该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涉外编没有规定的,适用该法其他有关规定。该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能够调解的,都应当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互相谅解,达成协议。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这些规定对涉外民事诉讼同样适用。故国外一方来我国法院进行民事诉讼,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是可以制发调解书的。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7年6月13日)
深府〔2007〕142号

  《深圳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自主创新产品的认定和考核工作,促进深圳市自主创新产品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和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高新技术领域自主创新产品的认定和考核工作,市贸易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传统领域自主创新产品的认定和考核工作。
  凡属《深圳市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的自主创新产品的认定申请,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其他的由市贸易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
  第三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贸易工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深圳市自主创新产品的主要类别,从市科技专家委员会专家库或者市产业技术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库内专家组成专业评审组。专业评审组负责对申请认定的产品进行评审。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深圳市自主创新产品的认定条件:
  (一)申报的主体是在深圳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申报的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三)申报的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参与制订已颁布的国际、国家、行业技术标准等)。
  (四)申报的产品应当具有明显的创新性,技术含量高,其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
  (五)产品生产技术成熟,已有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产品执行标准,通过有资质的法定质量检测部门检测合格,已投入小批试生产,附加值高,市场潜力大,年销售收入原则上在50万元以上。
  申报的产品国家有许可或者资质要求的,应当取得证书。
  申报的产品属于能源、化工等易造成环境污染的产品,应当有环保合格证明。
  (六)申报自主创新产品的企业,应当为所申报的自主创新产品提供相应的研究开发和生产经营的场地、设备等条件,并有质量保证措施。
  (七)申报自主创新产品的企业在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内具有良好信用记录,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和严重失信记录。

第三章 申请认定材料

  第五条 申请认定深圳市自主创新产品需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深圳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申请书的纸质文档。
  (二)深圳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申请书的数据电子文档。
  (三)必备附件(附件需查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2.企业有关研究开发和生产经营的场地证明。
  3.企业财务报表。
  经营期一年以上的企业提供上一年度财务报表,经营期不满一年的新办企业提供申请前一月财务报表。附当地税务部门审核盖章的企业上缴所有税款明细表。
  4.知识产权证书或者证明材料。
  5.产品执行标准的封面和前言。
  6.产品经有资质的法定质量检测部门检测报告。
  7.软件产品须提供软件产品确认测试报告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8.特殊行业产品须提供生产许可证、入网许可证、环保合格证明等。
  9.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单。
  (四)辅助附件(附件需查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为了帮助评审专家更全面了解产品情况,企业可根据产品具体情况提供辅助附件材料,如科技计划立项批文、查新报告、产品获奖证书等。
  第六条 申请认定材料按本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款项顺序装订成册;附件是复印件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
  第七条 申请认定产品的名称一般应当含产品型号,软件产品须含版本号,同一技术多型号产品可一次申请。

第四章 申请认定程序

  第八条 深圳市自主创新型产品按照定期受理、部门初审、专家评审、社会公示、颁发证书的程序进行认定。
  第九条 申请认定时间为每年8月1日至9月30日,过期不再受理;评审时间为每年10月至12月。
  第十条 深圳市自主创新产品的申请认定程序:
  (一)企业根据产品类别分别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市贸易工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企业,由受理部门会同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主管部门进行现场考察。
初审的内容和标准包括本管理办法第四条之(一)、(二)、(三)和(七)的规定。
  (三)受理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四)受理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对评审通过的产品在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对公示有异议的,由受理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机构进行调查,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重新审查。调查或者审查结果应当及时告知异议提出者。
  (五)受理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公示通过的产品进行核准审定,通过后以市政府名义颁发统一的深圳市自主创新产品证书,并在政府网站或者有关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考 核

  第十一条 市行政主管部门对深圳市自主创新产品实行动态复审考核管理。深圳市自主创新产品有效期为3年,复审由企业自愿申请,并在有效期届满前两个月提出复审申请。逾期未申请复审或者复审不合格的产品,其自主创新产品资格予以取消。
  第十二条 深圳市自主创新产品复审条件与本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相同。复审时,有关知识产权已过保护期,但没有出现新的替代产品的,不影响其自主创新产品的认定。
  第十三条 深圳市自主创新产品复审的申报时间按本管理办法第九条执行。
  第十四条 申请复审深圳市自主创新产品需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深圳市自主创新产品复审申请书》的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
  (二)反映产品市场销量的用户订单、销售合同复印件。
  (三)产品在上次认定之后取得的反映创新成效的相关证明复印件,如科技计划立项合同、产品鉴定(验收)证书、知识产权证书、产品获奖证书等。
  第十五条 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复审条件对企业递交的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审查。复审通过的,由受理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以市政府名义颁发统一的深圳市自主创新产品证书,同时在政府网站或者有关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在深圳市自主创新产品申请认定和复审过程中,若发现有弄虚作假、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其申请认定和复审资格被自动取消,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两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务院关于工业、基本建设、交通运输企业工人职员停工津贴的暂行规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工业、基本建设、交通运输企业工人职员停工津贴的暂行规定
 (一九五七年七月九日发布)




 一、 工人职员因本身过失造成停工的时候,不发给过失者停工津贴。非因工人职员本身过失造成停工的时候,一般的按照本人计时工资标准的75%发给停工津贴。如果某些企业按照75%发给停工津贴有困难的时候,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拟定较低的津贴标准发布实行,并报国务院备案和抄送劳动部。


 二、 工人职员在试制新产品、试用新机器、试用新工具、试行先进生产经验、试行合理化建议期间,非因本人过失而造成停工的时候,其停工津贴,按照本人计时工资标准的100%发给。


 三、 在停工期间,工人职员原来享有的地区津贴(林区津贴)、野外津贴、生活补贴都按照停工津贴的比例发给。


 四、 季节性生产企业、 未定息的公私合营企业、 手工业合作社企业的停工津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制定标准发布实行,并报国务院备案和抄送劳动部。


 五、 在一个企业内连续工作已满六天以上的临时工,在停工期间,可以按照本规定办理;学徒在停工期间的生活补贴照发。


 六、 建筑安装企业的工人职员, 在冬季非施工期间的工资、 津贴支付标准,另行规定。


 七、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凡是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都按本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