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建设集约型工业园区评估考核(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佛府办[2005]27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佛山市建设集约型工业园区评估考核(试行)办法实施细则》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经贸局反映(联系电话:83980141)。
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佛山市建设集约型工业园区评估考核
(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佛山市委办公室、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建设集约型工业园区评估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佛办发〔2005〕52号)(下简称《办法》),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实施范围
第二条《办法》的实施范围是全市七个重点工业园区的核心区域,即: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不包括顺德高新技术产业园);佛山市禅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罗格园);省级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海科技工业园(狮山工业园即现南园、北园;松夏工业园A园);南海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暨华南环保科技产业园;省级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顺德科技工业园(A、B、C园及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顺德高新技术产业园);高明区沧江工业园 (原东园部分);三水中心科技工业区。
第三章 考核办法
第三条 考核时间从2005年1月1日起计算,连续三年。
第四条 投资强度考核当年动工建设的生产性企业(项目),考核的计算方法是按当年动工建设企业的合同投资额之和与当年动工建设企业的用地面积(扣除城市道路用地)之和的比值。合同投资额以投资者与区、镇或园区签订的投资合同确认。若出现企业追加投资的情形,则以原合同投资额加上追加投资额来确认。
用地面积是以投资者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附件中的《用地协议书》所标明的红线图面积确认。
第五条 容积率考核的计算方法是按企业规划当年动工建设建筑面积之和与当年建设用地面积之和的比值。
容积率以规划部门对建设工程的规划、建筑设计条件进行确认。各行业容积率根据附表标准考核。总分按照园区内各行业得分的简单算术平均计算得出。计算公式:X(___)=(∑(n)Xi)/N
(X(___)代表园区容积率的总得分,Xi代表各行业容积率的得分,N代表考核行业的个数)。
第六条 创税额考核2003年1月1日起投产的企业。考核的计算方法按投产企业的税收总额之和与投产企业用地面积之和的比值。
创税额是指企业(项目)用地范围内投资单位面积的财政年度项目税收入库额,并包括当年实现的应免、抵税额(应免、抵税额的计算按出口退税部门当年12月份免、抵、退税汇总表累计数统计)。
第七条 高新技术产品产值占园区总产值比重的计算方法是按园区所有投产企业中高新技术产品产值与园区总产值之比。高新技术产品产值是按国家科技部颁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的产品计算。
第八条 孵化器培育建设满分为5分。无规划、无机构的减2分、无孵化场地减1分、无在孵企业减2分、无种子基金减1分、无配备专职人员减1分。
第九条 产业集聚度以园区前三位主要行业的产值各占园区总产值比重10%以上(含10%)为达标值进行考核,达到标准得8分,其中一个行业不达标扣减3分,两个行业不达标扣减5.5分,三个行业不达标为零分。
第十条 园区道路面积占园区已开发面积的比率是指园区已建道路面积与园区已开发面积之比。
第十一条 管理体系建设中已开展认证管理工作是指园区已向有关认证部门提交申请,已获认证的以证书原件确认。
第十二条 上述第九、十、十一、十二条中,涉及考核的园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分园的,其计算方法是将分园的分数相加除以纳入考核的分园数,得出园区的总分值。
第四章 考核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十三条 评估考核工作由评估考核办公室组织市有关职能部门按“分别审核、汇总上报”的办法进行。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审核投资强度的达标情况;市规划局负责审核容积率和园区路网建设的达标情况;市国税局负责审核创税额达标情况;市科技局负责审核高新技术产品产值占园区总产值比重和孵化器培育建设的达标情况;市环保局负责审核环境保护建设中三项指标的达标情况;市经贸局负责审核园区产业集聚度和管理标准体系建设的达标情况,并负责将各项指标考核汇总上报市政府。
第十四条 根据《中共佛山市委办公室、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各区2005年经济工作任务落实检查办法的通知〉佛办发〔2005〕38号文》的要求,各区政府在每年8月10日前将集约型工业园区评估考核指标上半年的完成情况汇总上报市政府办公室,并同时抄报市经贸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科技局、市环保局、市国税局。
第十五条 各区政府于每年的1月底前,在各园区按照评估考核办法的要求进行自评的基础上,对上年度各项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初审后,将初审情况分别报市有关职能部门审核。然后由市经贸局汇总报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将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各区评估考核结果进行检查,次年3月1日前完成上年度的检查工作。
第五章 奖惩与监督
第十六条 评估考核指标总分为60分以下的园区视为不达标。对当年不达标的园区要进行通报,被通报的园区于次年3月底前将整改措施报市集约园区评估考核办公室。
第十七条 各园区管委会要对投资强度不达标的项目进行处置,取消相应的地价优惠或补交地价款。并将有关处理情况报市集约园区评估考核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各区的园区评估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必须根据规定的范围和要求如实填报,某一指标数据一经发现虚假,则取消该项指标的得分和奖励,并通报全市。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经贸局负责解释,以前文件在数据采集与计算方法上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容积率分行业控制指标
2、佛山市建设集约型工业园区考核表(1-5)
附件1
容积率分行业控制指标
行 业 分 类
容 积 率
代 码
名 称
13
农副食品加工业
≥1.2
14
食品制造业
≥1.2
15
饮料制造业
≥1.2
17
纺织业
≥0.8
18
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
≥1.2
19
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品业
≥1.2
20
木材加工及竹、藤、棕、草制品业
≥0.8
21
家具制造业
≥0.8
22
造纸及纸制品业
≥0.6
23
印刷业、记录媒介的复制
≥0.8
24
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
≥1.2
25
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
≥0.5
26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0.8
27
医药制造业
≥0.8
28
化学纤维制造业
≥0.8
29
橡胶制品业
≥0.8
30
塑料制品业
≥1
31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0.5
32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0.5
33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0.5
34
金属制品业
≥0.6
35
通用设备制造业
≥0.5
36
专用设备制造业
≥0.5
37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0.5
39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0.6
40
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1
41
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
≥1
42
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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