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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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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施意见

共青团中央


中青发[2005]16号


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施意见
(2005年4月10日)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全国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开创共青团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新局面,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共青团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紧密结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际,坚持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以爱国主义教育为重点,以思想道德建设为基础,以大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发挥共青团的优势和特点,全面推进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着力培养广大学生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加强实践育人、文化育人、服务育人、组织育人,努力增强思想政治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实施内容

  (一)深化理论学习教育活动

  1.坚持不懈地开展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宣传活动,通过组织专家讲座、报告会、论坛、创办理论刊物、开设校园红色网站、编写学习材料等多种方式,进一步加深大学生对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以及构建和谐社会的精神实质和科学内涵的理解,用科学理论武装教育学生,构筑强大精神支柱,引导他们树立远大理想,坚定跟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

  2.以全国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为契机,通过学习、讨论、交流、谈心、撰写心得体会等方式,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在广大学生党员和学生团员中集中组织开展以“保持党员先进性”和“加强团员意识教育”为主要内容的教育活动。加强业余党校、业余团校建设,促进大学生全面学习党团基本知识、发展历史和组织纪律,进一步增强学生党、团员的光荣感、自豪感,明确自己肩负的历史使命和社会责任。

  3.广泛组织开展形势政策教育活动,以“我与祖国共发展”为主题,邀请党政领导、专家学者以及为国家和社会作出突出贡献的各行各业杰出人物走进校园,走近大学生,紧密结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实际,针对大学生关注的热点问题,帮助他们认清国内外形势,教育和引导他们全面准确地理解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伟大事业。

  4.利用建党、建国、“五·四”、“一二·九”等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节庆日,以征文、演讲、座谈、文艺演出、红色旅游等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方式,广泛开展以弘扬民族精神为主要内容的爱国主义教育活动。进一步加大《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实施力度,引导大学生自觉遵守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采取课堂学习与实践学习相结合的方式,在大学生中加强民主法制教育,增强遵纪守法观念。

  (二)广泛开展社会实践活动

  1.组织大学生广泛开展教学实践、专业实习、军政训练、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志愿服务、公益活动、科技发明和勤工助学等活动。促进大学生了解国情、认识社会、坚定信念、磨砺意志,在实践中受教育、长才干、做贡献。

  2.在寒暑假期间重点组织开展大学生“三下乡”、“四进社区”社会实践活动,广泛发动大学生积极参与,进一步扩大活动的覆盖面;遵循“按需设项、据项组团”的原则,做好前期调研、立项、组团等工作,务求实效;大力推进社会实践基地建设,积极配合党政部门逐步建立和完善社会实践保障体系,形成长效机制。

  3.大力开展大学生志愿服务活动。组织大学生利用节假日、课余时间深入社会开展扶贫开发、社区服务、环境保护、大型活动、抢险救灾、海外服务等各类志愿服务活动,培养大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巩固“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扶贫接力计划研究生支教团”等志愿服务品牌项目,挖掘活动的思想教育内涵,扩大活动的参与面和影响力。

  4.组织“红色之旅”学习参观。充分发挥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烈士陵园等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教育作用,组织大学生到革命纪念地学习参观,了解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历史和成就,增强大学生对党的感情,激励他们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建功立业。

  (三)建设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

  1.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围绕学术科技、文化娱乐、公益服务、体育竞技等多项主题,发挥团学组织优势,广泛开展活动,活跃校园文化,把德育、智育、体育、美育有机结合起来,帮助大学生在参与校园文化活动中提升思想道德素质。

  2.着力打造校园科技文化活动品牌。以“挑战杯”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创业计划竞赛和“中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奖”评选表彰为龙头,深入开展群众性科技创新活动。整合校园现有的文化活动,组织开展“中国大学生校园文化节”,继续办好“大学生校园歌手大赛”,努力使校园文化活动的品牌广为人知、深入人心。

  3.充分发挥学生社团的重要作用。通过举办优秀社团评比展示、社团活动展演等方式,大力扶持理论学习型社团,热情鼓励学术科技型社团,正确引导兴趣爱好型社团,积极倡导社会公益型社团,一手抓繁荣、一手抓管理,使学生社团成为大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重要载体,成为建设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的重要力量。

  4.营造良好的校园文化环境。不断壮大青年文化事业、产业,大力整合团属青年文化事业资源,积极开辟广播电视青年频道、报纸杂志青年栏目,加强青少年网络影视建设,推出电影、电视剧、歌曲、曲艺、图书等精品力作,培养一大批青年文化名人,为大学生提供更多更好的文化产品和服务。

  (四)积极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

  1.着力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创业观念。成立大学生职业设计的专门机构,为大学生提供职业倾向测评、职业导航、创业咨询等服务,帮助大学生确立职业方向,树立“灵活就业,先就业、后择业”和“创业带动就业”等观念,倡导学生到西部、到基层、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去建功立业。

  2.全面提高大学生就业创业素质。强化“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中的“素质拓展训练”环节,根据学生的职业意向精心设计素质训练内容,提高大学生的就业竞争力。加强与专业培训机构的合作,举办“大学生素质拓展训练学校”,建立素质拓展基地,使校内的素质培训与社会需求同步并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全面推行《大学生素质拓展证书》,方便用人单位选拔人才,同时促进大学生更加自觉地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3.大力推进“大学生就业见习行动”。建好“大学生就业见习行动网”(www.54club.com)。建设就业见习基地,动员更多的企事业单位为不同年级尤其是高年级的学生提供不同类别的见习岗位,力争每年落实50万个以上就业见习岗位,在大学生和用人单位之间构建起就业创业平台。

  4.积极支持大学生创业实践活动。通过创业计划竞赛等方式,对大学生进行系统的创业教育、创业指导和培训,营造鼓励创业的校园环境。协助党和政府做好有关大学生创业政策的宣传和落实工作,联合有关部门制定有利于大学生创业的具体政策措施。整合资源、完善机制,为大学生创业提供必要的资金、智力和技术支持。

  (五)关心和服务经济困难大学生

  1.推进济困助学工作。争取各方支持,吸纳社会资源,拓宽济困助学资金的来源,加大直接资助、奖励经济困难学生的力度。树立优秀自强典型,引导和激励更多的经济困难学生自强、自立,勤奋学习,顺利完成学业。

  2.推进勤工助学工作。积极整合校内资源,选派学生承担后勤服务、校园秩序维护、公益劳动等方面力所能及的工作,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学岗位。大力挖掘青年企业家协会、青联等校外资源,推进建立勤工助学基地,动员企事业单位为大学生勤工助学提供岗位和信息服务。采取切实措施,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

  3.推进结对扶助工作。充分发挥各级团组织、团干部队伍的作用,动员各级团组织、团干部尤其是地市以上机关的团干部以及社会各界力量,按照团内与团外相结合、团体资助与个人资助相结合、物质扶助和其它扶助相结合的原则,由集体或个人与经济困难大学生尤其是特困生结成扶助对子,帮助他们克服困难,完成好学业。

  4.推进助学贷款担保。作为对国家助学贷款的有益补充,通过吸纳各类社会资源建立社会化助学贷款担保基金,制定具体可行的担保办法,为经济困难大学生顺利贷款提供服务和帮助。基金担保主要面向西部、面向特困生,优先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力争覆盖特困生的20%。通过多种方式在大学生中开展诚信教育,配合推进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实施。

  (六)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

  1.普及基本常识。以“5·25”中国大学生心理健康节为重点,大力实施“心理阳光工程”。通过举办讲座、报告、论坛等活动以及海报、橱窗、校园广播等宣传手段,在大学生中普及基本的心理健康常识,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心理健康观念,提高对自己心理健康的认识。积极扶植心理类学生社团的建设发展,充分发挥它们在普及知识、宣传观念方面的积极作用。

  2.加强咨询辅导。加强学校团委心理咨询室和心理咨询师队伍建设,为大学生提供更好的心理测试和心理咨询等服务。邀请专家学者编写发放《大学新生心理健康手册》,针对大学新生面临的具体心理问题,提供有针对性的辅导。充分发挥“中国大中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在线”的作用,开辟专家咨询热线、网上心理论坛等栏目,为尽可能多的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服务。

  3.培训工作队伍。每年举办一次大中学校团干部心理咨询培训班,对在学生工作一线、熟悉学生实际状况的专职团干部进行专业培训,丰富他们的心理学知识、提高开展心理咨询工作的能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基层工作队伍,为做好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提供有力保障。通过网络、工作简报等渠道加强各学校共青团组织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交流和研讨。

  (七)强化网络思想教育功能

  1.牢牢把握网络思想政治教育主动权,主动占领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的制高点。大力支持校园“红色网站”的建设发展,使之在学生自我教育中发挥更加显著的作用。针对大学生接受信息途径发生的新变化,进一步建设好校园网,通过强化网络的服务功能吸引凝聚大学生,在服务中增强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效性。

  2.加强团属网络建设。整合网络资源,建设和完善“血铸中华”、“民族魂”等一批融思想性、知识性、趣味性、服务性于一体的主题教育网站或网页,突出思想政治教育的主题,突出服务青年学生的重点。以网络主题团日、网络道德问题辩论、网页和Flash制作竞赛等为载体,积极开展网络思想政治教育活动。

  3.深入实施“网络文明工程”。加强网络教育团、学骨干队伍建设和机制建设,推进健康向上的网络文化建设,倡导文明上网习惯,引导大学生自觉遵守网络道德规范。积极关注网上动态,了解大学生思想动态,把握网上阵地的正确导向。加强网络信息管理,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网上信息审查,及时过滤删除有害信息。

  (八)加强高校共青团和学生组织建设

  1.加强基层团组织建设。巩固班级团支部,在思想教育、发展团员、推优入党、开展文化活动、解决学生各种困难等方面发挥其作用。创新和发展新的建团模式,根据需要,在学生公寓和学生社团中建立团组织,尝试在活动项目、网络虚拟群体中建立团组织,加大对民办高校和中外合作办学高校团组织建设的指导力度。

  2.加强团的队伍建设。选拔政治立场坚定、专业素质高、工作能力突出、年富力强的青年教师从事高校共青团工作,加大对团干部的培养、选拔、使用力度,关心团干部特别是基层团干部的学习和生活,积极采取措施,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成长环境。加强团员意识教育。积极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把协助党组织做好入党积极分子工作作为高校团组织的一项经常性工作做好做实。

  3.加强学生会、研究生会和学生社团建设。高校共青团组织要加强对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社团组织的指导,选派优秀干部担任校级学生会、研究生会组织的秘书长。帮助学生会、研究生会组织研究制定工作计划和重要工作决策,把握好工作的政治方向,做好主要干部候选人的选拔、推荐工作和主要干部的培养工作。选派得力干部具体负责指导学生社团工作。支持学生社团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加强学生社团的规范化建设。

  (九)加强宣传和活动阵地建设

  1.加强宣传阵地建设。团属新闻、出版、网络等媒体要始终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牢牢掌握舆论宣传的主动权。要结合当代大学生的时代特征、行为特点和成才需求,按照“三贴近”的要求,不断提高宣传报道的说服力和影响力,为深入推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营造良好氛围。

  2.加强活动阵地建设。团属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营地要发挥自身特点,主动承担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任务,引导大学生参与文化建设,提高自身素质。积极推动建设大学生活动中心、大学生素质拓展中心等活动场所,为大学生开展活动提供依托。

  (十)加强理论研究

  1.团属青少年研究机构、团校、青干院要主动适应形势要求,把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理论研究作为重要课题,研究新时期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探索新形势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新途径、新办法,组织各领域专家学者进行课题攻关,早出成果,多出成果,出好成果。及时编辑、整理、出版研究成果,形成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系列精品丛书,推动学校、社会共同做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2.各级共青团组织特别是高校团组织要积极参与思想政治理论课题研究,深入学生实际,发挥自身优势,总结工作经验,形成研究成果,针对大学生普遍关注的心理健康、交友择业、成长发展等热点问题,定期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成功人士或优秀大学生代表,举行报告、对话、研讨以及网络在线问答等活动,对大学生进行指导和帮助。

  三、实施要求

  1.统一思想,明确使命。各级共青团组织要进一步把思想统一到中央《意见》精神上来,统一到中央领导同志重要讲话精神上来,统一到中央工作部署上来。要以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进一步增强做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历史责任感和使命感,充分发挥积极性和主动性,坚定信心,不懈努力,共同推进这项关系长远的重大战略工程。

  2.狠抓落实,务求实效。各级团组织要根据中央部署,紧密结合本地本高校实际,细化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各项工作,明确目标任务,确保思想落实、措施落实、工作落实。要加强与各有关方面的协调,形成推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强大合力。要充分整合社会资源,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为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提供有力的支持。

  3.完善机制,着眼长远。各级团组织要建立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各地各高校要建立相应工作机构,定期研究部署本地本高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要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及时、准确地把握大学生思想动态,对事关大学生思想政治方面的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要及时沟通,及时引导。要建立保障机制,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具体工作,并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

  4.把握规律,开拓创新。各级团组织要深入大学生,了解大学生,及时研究、解决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新情况新问题,为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提供理论支持和决策依据。要勇于创新,善于创新,深入探索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规律和方法,大力推广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要创新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形式、手段和载体,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切实把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关于加强环保审批从严控制新开工项目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办函〔2006〕394号

关于加强环保审批从严控制新开工项目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国务院第140次常务会议精神近期需要抓紧做好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06〕4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调控从严控制新开工项目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44号)精神,认真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从源头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切实加强新开工项目的环境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全面清理新开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各地环保部门对辖区内2006年以来的所有新开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和核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重点查处不执行环境影响评价、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的项目。对于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三同时”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建设,已投产的项目一律停产,依法严肃处理。

  各省级环保部门结合本地区固定资产投资自查情况,汇总辖区内2006年1—4月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清查情况,并于7月底前报送至我局(表格附后),对于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各地应逐一提出整改处理意见。我局将适时开展一次全国性检查。

  二、严格审批各类新、改、扩建项目

  各地环保部门应按照《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决定》关于“不欠新账、多还旧账”的精神,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做到增产不增污,努力实现增产减污。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应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对生态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对不能达标排放或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规定的企业,坚决不批准其新上项目。

  (一)严格审批和监管环境敏感项目

  以保障饮水安全和重点流域治理为重点,加强水污染防治。严禁审批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位于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地区内的建设项目。

  严格管理和控制存在环境风险隐患的化工、石化行业项目,加强环境风险评价专题审查,从源头防范环境风险,严禁审批存在环境风险、危害环境安全的化工、石化类建设项目。

  大中城市及其近郊,严格控制除热电联产外的新(扩)建燃煤电厂,禁止新(扩)建钢铁、冶炼等高耗能企业。

  严格审批各类房地产开发项目,从环保角度论证房地产开发项目选址的合理性,注意周边环境问题对拟建居民住宅的影响;在工业开发区、工业企业影响范围内及可能危害群众健康的区域内不得审批新、扩建居民住宅项目。

  (二)分类审批各地区拟建项目

  各地环保部门应根据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不同地区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确定环境准入门槛,并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中予以落实。

  对于优化开发地区,要从环境保护滞后于经济发展转变为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同步,坚持以保护环境优化经济增长。通过环评工作,促进经济质量和效益的提高,在经济平稳较快增长中降低污染排放强度,实现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互惠共赢。要通过严格审批新开工项目,采取“以新带老”措施率先完成排污总量削减任务,做到增产减污。

  对于重点开发地区,要强调科学合理利用环境承载能力,通过环评,发挥资源环境与经济发展的最大效益,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拟建项目要严格控制新建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做到“增产不增污”。

  对于限制开发地区,应坚持保护优先,要通过环评,控制不利于生态恢复和环境保护的开发建设活动,原则上不得审批不利于当地生态功能保护的新、改、扩建项目。

  对于自然保护区和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禁止开发地区,要排除一切不符合规定的开发活动,消除历史遗留的环境欠账、布局性环境风险、结构性环境隐患。

  三、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原则,严格限制产能过剩行业投资

  各地环保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从严控制那些产能过剩、污染严重、高能耗、高物耗行业的投资规模,把不符合科学发展观、不利于可持续发展的投资规模控制住。

  对于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限制类或淘汰类的建设项目;不符合《钢铁产业发展政策》、《电石行业准入条件》、《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焦炭行业准入条件》、《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等国家产业政策,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建设项目,各地环保部门不得批复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在建规模较大、潜在产能过剩的水泥、煤炭、电力、纺织等行业,要积极配合投资主管部门做好规划以及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未列入规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受理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同时,对上述行业建设项目要加强项目前期的现场监管,杜绝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情况发生。

  附件:2006年1-4月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新开工项目自查表

  

  二○○六年七月六日

  主题词:环保 审批 新开工 项目 通知

  附件一:

  2006年1-4月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新开工项目自查表

   地区: 省(自治区、直辖市)

开工时间 单位名称 项目名称 建设地址 行业类别 建设 主要建设 计划总投资情况 环保手续批复情况 其它需要
(6位代码) (填写6位 (填写4位 性质 内容和建设 说明的
  建设地址 行业类别 (填写 规模 情况
  代码) 代码) 1位    
      建设    
      性质   合计 其中:   是否 环评审批 环评批复  
      代码)   (万元) 符合 单位 文号  
            环保      
            规定      
            (填是      
            国家预算 其它 或否)      
            内投资        
            (万元)        
                   



宁波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宁波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宁波市人民政府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


(2001年6月15日宁波市人民政府第二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个人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下同)的集体所有土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的宅基地管理。
第四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农村宅基地的管理监督工作。各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监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 农村集镇、村庄规划必须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科学编制。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符合村庄和集镇规划,鼓励自然村向中心村、中心镇集聚;鼓励统建、联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
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经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与旧村改造、土地整理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的丘陵坡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造住宅,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土地建造住宅。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当主要通过土地整理折抵指标和旧村改造置换指标解决。
第七条 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农村村民个人只有使用权。实施村镇规划或旧村镇改造需要调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人应当服从。
第八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宅基地的面积标准为:使用耕地的,最高不超过一百二十五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的,最高不超过一百四十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超过一百六十平方米。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在前款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的上限内,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农村村民宅基地面积的具体标准。
第九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讨论通过。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应当将申请宅基地的户主名单、占地面积、位置等张榜公布,并将申请使用宅基地的有关材料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其批准结果由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予以公布。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使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十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其除宅基地外的规划用地应当作为公共用地,由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提出报批申请。经批准的公共用地,不得占作建房或作庭院等个人用地。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村民,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因国家建设、垦区移民、灾毁等需要搬迁的;
(二)实施村镇规划或旧村镇改造,必须调整搬迁的;
(三)常住人口中已领取结婚证书且原有的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后可达到规定面积90%的;
(四)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引进的专业技术人员确需在农村安家落户的;
(五)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申请建房的其他情形。
国家干部、职工的配偶是农村户口且干部、职工本人长期与其一起居住的,经其所在单位批准,可随其配偶申请宅基地。
第十二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已有宅基地并达到规定面积标准90%的;
(二)出租、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或者将住宅改作他用的;
(三)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并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的;
(四)其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第十三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对合理配置农村宅基地提出指导意见。
村经济合作社或村民委员会可以运用经济手段引导村民合理使用宅基地。
第十四条 经批准回乡落户的城镇干部、职工、军人和其他人员申请建造住宅的,应当持有原所在单位或者原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无住房证明材料办理有关手续,其宅基地面积标准适用落户地的标准。
回乡定居的华侨、台湾和港澳同胞、外籍华人、烈士家属申请建造住宅的,其宅基地面积参照当地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村村民,经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同意,可以购买本村或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他人多余的房屋。买卖双方应当在合同生效后六十天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或有关批准文件,由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自批准建房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
(二)非法转让宅基地或住房的。
第十七条 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下列宅基地可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并由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新批宅基地时向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承诺建新拆旧,新建房屋竣工后三个月内不拆除旧房的原宅基地;
(二)实施旧村改造,统一建造新村后,已迁入新村居住村民的原宅基地;
(三)因实施旧村改造涉及的非本村经济合作社社员且长期不在本村居住人员原在本村的宅基地。
第十八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在开工十天前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并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宅基地面积、设计层数、高度及质量标准进行施工。
乡(镇)人民政府接到开工日期报告后,应当派员到现场进行查验。住房竣工后经检查符合标准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办理宅基地登记,核发土地使用权证。
第十九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第二十条 异地迁建住房的农村村民建房户,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书面承诺新建住宅后拆除原有住宅,并按规定缴纳拆除旧房保证金。
村民在新建房屋竣工后三个月内,应当拆除原有住宅,退还原宅基地。
村民按规定退还原宅基地的,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应当在退还原宅基地之日起五天内将拆除旧房保证金本息一并退回。
拆除旧房保证金收取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决定,经村民代表会议或社员代表会议通过,最高不超过每平方米100元。
第二十一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在动工之日起一年内竣工。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竣工的,报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可延长竣工日期,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二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现非法占用土地或者超过批准的面积多占土地建造住宅的,应当责令其停止建设;对拒不停止、继续施工的,经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查封、暂扣用于施工的工具、设备、建筑材料等。
第二十三条 未经批准占用土地建造住宅的,对其中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同时又符合建房条件的,经处罚后予以补办用地手续。
第二十四条 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宅基地权属登记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依法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交还宅基地使用权,并可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新房竣工后,不按规定拆除原有住房并退还宅基地的,按非法占地处理,其保证金用于拆除旧房,多余部分专户储存,用于本村土地开发整理或旧村改造。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建房未按期竣工的,由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拒绝、阻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农村村民在本办法施行前已合法取得宅基地但尚未办理权属登记的,应当按照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宅基地权属登记。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2001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