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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黄山市财政收入考核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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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黄山市财政收入考核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黄山市财政收入考核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黄政办〔2005〕1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黄山市财政收入考核激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黄山市财政收入考核激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全市财政收入与经济协调发展,保证财政收入稳定增长,做大财政收入总量,进一步改善财政收入结构,提高财政收入质量,壮大地方可用财力,满足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奖励对象为三个区和四个县。
第三条 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各区县的财税指标实行分项考核,累计积分,考核采取百分制。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考核内容为各区县的财政收入任务、财政收入增长、财政收入进度、财政收入质量和区域协调发展等五项指标。
第五条 财政收入任务考核(15分)。以市政府下达的财政总收入和一般预算收入任务为考核目标,完成财政总收入任务得5分,完成一般预算收入任务得10分,未完成不得分。
第六条 财政收入增长考核(36分)。按财政收入的增幅和增量分别考核。
(一)当年财政收入增幅考核(12分),一般预算收入增幅和税收收入增幅各占6分。计分方法:当年一般预算收入增幅÷当年全市一般预算收入最高增幅×6分+当年税收收入增幅÷当年全市税收收入最高增幅×6分;
(二)连续3年财政收入平均增幅考核(12分)。计分方法:一般预算收入3年平均增幅÷全市一般预算收入3年平均增幅最高值×12分;
(三)当年财政收入增量考核(12分)。计分方法:当年一般预算收入增量÷当年全市一般预算收入增量合计×12分。
第七条 财政收入进度考核(15分)。按照市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一般预算收入进度与序时进度比,1—3月进度达到25%得5分,1—6月份进度达到50%得5分,1—9月份进度达到75%得5分,未达到不得分。
第八条 财政收入质量考核(20分)。
(一)财政收入与经济发展协调程度考核(8分)。一般预算收入增幅达到或超过GDP增幅的得满分,未达到不得分;
(二)财政收入结构考核(12分)。税收收入占一般预算收入的比重和该比重比上年提高幅度各占6分。计分方法:当年税收收入占一般预算收入比重÷该比重全市最高值×6分+当年税收收入占一般预算收入比重比上年提高幅度÷该比重提高幅度全市最高值×6分。
第九条 区域财政收入协调增长考核(14分)。
(一)区县本级财政收入增长考核(5分)。计分方法:当年区县级一般预算收入增幅÷当年全市区县级一般预算收入最高增幅×5分;
(二)乡镇级财政收入增长考核(5分)。计分方法:当年乡镇级一般预算收入增幅÷当年全市乡镇级一般预算收入最高增幅×5分;
(三)乡镇财政收入协调增长考核(4分)。计分方法:财政收入增长的乡镇个数÷区县乡镇总个数×4分。负增长乡镇数超过三分之一的不得分(剔除农业税免征因素)。

第三章 考核与奖励

第十条 财政收入考核由市财政局在年度结束后进行计算评分,考核结果报市政府审定后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各考核单位要增强依法理财治税意识,对财政收入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取消考核资格,已获奖励全额收回。
第十二条 考核奖励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1名、三等奖2名。对获一、二、三等奖的考核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

第四章 考核依据和口径

第十三条 考核根据当年和比较年度的财政决算资料、统计资料等为依据。
第十四条 一般预算收入统计口径按照省财政厅(财预字〔2004〕382号)文件的规定计算。乡镇财政收入为全口径税收收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区县可结合自身情况制定对所辖乡镇财政运行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2005年起执行,原考核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机制 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煤安监办字〔2004〕22号

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机制 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以下简称《决定》)和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大煤矿安全监察力度,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能,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以求真务实的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决定》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按照国家局的要求,组织全体监察人员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决定》的精神实质,增强做好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以求真务实的精神,抓好《决定》提出的一系列政策措施的落实。必须自觉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观念,从体制、机制和法制建设方面进一步完善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要坚定信心,迎接挑战,在实践中积极探索,不断完善,求真务实,创新进取,努力开创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的新局面。

  二、正确认识、准确把握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面临的新形势

  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虽然已取得很大进展,但目前面临的执法环境不容乐观。煤矿开采条件日趋复杂,安全生产自然条件逐渐恶化,重、特大事故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安全基础仍很薄弱,一些煤矿企业责任制不落实,安全管理松懈,特别是数量众多的小煤矿事故隐患严重;整改不到位,执法指令落实难的问题仍较突出;煤炭市场持续好转,受利益驱动,国有大矿超能力生产,小煤矿非法开采和死灰复燃现象在部分地区还较严重。这种状况给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带来很大压力,对此要有充分的认识。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立足大局,科学地认识和把握新形势下煤矿安全监察的特点和规律,形成新思路,探索新办法。同时,也要认真分析研究辖区内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根据煤矿灾害情况、安全状况、人员素质、管理水平等实际情况,把握局部形势的特殊性。既要看到面临的严峻挑战,也要看到各方面的有利条件,把握新形势,拿出新举措。按照《决定》提出的安全生产工作的六条原则,认真研究部署今年的监察执法工作。

  三、完善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机制,推进工作创新

  建立和完善执法工作机制和应急工作机制。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认真总结近年来的工作经验,结合实际不断完善执法工作机制,健全各项工作制度,明确阶段工作目标和工作责任,定期监察落实;针对煤矿安全监察的复杂性和煤矿事故的突发性,建立应急工作机制,做到反应迅速、指挥果断,沉着应对和妥善处理各类突发事故。

  制定年度监察执法计划,落实监察责任。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要对所属办事处的监察能力进行认真评估,同时综合考虑辖区内矿井数量、分布、里程、路况、安全状况以及人员、车辆、工作日等因素,科学、合理地制定监察执法计划,下达到各办事处,并作为考核办事处业绩的主要依据。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建立安全监察执法责任制,明确执法目标和责任,并落实到所属各单位及每个监察员,定期进行考核。

  加强执法分析,搞好执法决策。要定期进行执法分析,全面掌握执法动态,评估执法效果,研究和改进行政执法的办法和措施,调整监察执法工作重点,作出正确的执法决策,减少执法工作的盲目性和随意性。执法决策要体现计划性和前瞻性,把握工作的切入点,坚持突出重点,抓住要害,对年度、季度和月度监察执法工作超前做出决策,有计划、按步骤开展执法工作。

  强化执法管理,提高执法效能。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对监察执法工作的业务管理,努力提高执法的效能。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重点体现对安全监察工作的管理功能,有效监控和促进安全监察工作协调、高效、规范运作,确保省区范围内监察执法工作目标的实现;监察办事处是监察执法的主体,要突出体现现场监察的效果,确保执法工作规范到位,确保辖区安全监察工作目标的实现。

  完善定期通报制度,加强沟通协调。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进一步完善监察执法定期通报制度。对监察执法过程中发现的涉及煤矿安全生产方面的重大问题,要及时通报地方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并提出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管理的建议,督促地方政府落实整改措施,协助和促进地方政府抓好煤矿安全生产。对监察执法中发现的非法开采、死灰复燃矿井及未经复查或验收擅自恢复生产等严重违法行为,除做出现场处理外,要及时通报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

  建立煤矿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决定》明确提出建立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国务院安委会已向各省(区、市)政府下达了2004年控制指标。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制定本地区煤矿安全生产具体控制指标,督促地方政府将安全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基层和企业,签订责任状,一级抓一级。同时,要对控制指标执行情况加强跟踪监察,并定期向国家局报告。

  四、突出重点,加大监察执法力度

  深入开展重点监察。国家局将国有煤矿灾害严重的矿区、乡镇煤矿事故多发的湖南和西南等五省(市)作为今年监察执法的重点,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集中监察执法活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在做好日常监察的基础上,根据辖区内煤矿安全状况和煤矿安全程度评估结果,确定重点监察地区和重点监控矿井,加大监察执法和整改复查的力度,督促企业采取防范措施,加大安全投入,及时消除隐患,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

  认真组织专项监察。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继续组织开展以矿井“一通三防”、防治水和顶板管理为重点的专项监察执法活动。同时,要认真研究分析影响本地区煤矿安全生产的全局性、普遍性问题,适时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监察。要把各地贯彻落实《决定》中提出的各项政策措施,特别是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保障安全投入作为专项监察的重要内容,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规定提取安全费用。

  依法加大行政处罚力度,严肃追究事故责任。要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局第1号、4号令的规定,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适用停止生产、停产整顿和罚款等行政处罚,特别要加大经济处罚力度,体现行政执法的严肃性和强制力;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指令的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适用经济处罚的可按罚款上限给予处罚。对各类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要制定工作规范,严格按照国务院第302号令和“四不放过”原则实行责任追究,进一步提高事故调查质量,按照规定期限结案,并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检查,推进事故责任追究的真正落实。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3〕58号文件规定,严格实行非法开采矿井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凡是县(市)发现两处、乡镇发现一处非法生产或属“四个一律关闭”应关却未关的煤矿,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向其上级人民政府通报并监督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的落实情况。

  继续开展煤矿安全程度评估。把煤矿安全程度评估作为一项经常化、制度化工作来抓,并进行动态管理。采取集中评估和日常监察、专项监察相结合的方式,将日常监察结果作为评估定级的主要依据。按照完善A类,提升B、C类,整顿或淘汰D类的原则,实施分类指导、分级推进、整体提高。评估结果要及时公告,并向地方政府予以通报。

  五、严格监察执法,提高执法权威

  落实监察执法决定。依法监督煤矿企业及其主管部门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下达的责令关闭、停产整顿、停止作业和限期整改等监察执法决定,对拒不执行的,依法强制执行;酿成事故的,依法查处并追究有关地方政府或主管部门的行政责任。对已结案的煤矿重、特大事故查处情况,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跟踪执法,凡事故责任者的责任追究没有落实到位的,督促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予以落实;对发生事故的矿井,进行跟踪检查,落实防范措施。

  提高监察覆盖率。在确保重点监察的前提下提高监察覆盖率和监察频率,及时对责令煤矿限期解决事故隐患、限期改正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行为或者限期使安全设施和条件达到要求等行政处罚的执行情况进行复查,强化对重大隐患的监控,依法监督矿井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落实重大灾害治理措施,进一步提高事故隐患的整改率。

  做好联合执法工作。在坚持独立执法的同时,要探索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联合执法的方法,形成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有利局面。对煤矿安全监察的意见在及时向地方政府通报的同时,涉及相关执法部门的要及时依法移送处理,对企业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有关部门强制执行,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充分依托全社会的力量,强化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

  注重监察执法宣传。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和安全监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宣传,提高企业和职工安全生产的法律意识,努力营造依法安全生产和安全监察的舆论氛围。煤矿安全监察人员要把监察执法过程作为一个宣传依法生产和宣传执法程序、法律文书、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的过程。同时提高执法工作的透明度,加强安全生产的舆论监督,利用媒体公开执法过程,宣传煤矿监察执法工作,对违法违章的行为公开曝光。

  六、关口前移,夯实基础,促进各项防范措施的落实

  坚持预防为主,建立防范机制。一是监察工作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把立足点放在依法监察矿井安全生产条件、监控隐患整改,努力预防和减少事故上。二是把事故防范作为行政执法的切入点,工作重心从事后查处向事前防范转移,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依法纠正煤矿的违法行为。三是实行安全监察与促进安全管理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通过监察执法促进煤矿安全技术面貌进一步改善,矿井安全防范能力进一步提高。

  全面实施煤矿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已颁布实施,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认真组织学习,宣传贯彻。加强对颁证工作的领导,做好颁证人员的培训,掌握行政许可工作的基本要求和职责,制定工作程序和工作计划,按规定条件和程序,严格把关,确保颁证质量。要充分利用煤矿安全程度评估结果,评定为A类的矿井,可优先申报、优先审查、优先颁证。通过实施安全生产许可制度,进一步提高煤矿企业安全水平,把住安全准入关,从源头上禁止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进入市场。

  严格实行“三同时”制度。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3〕1346号)要求,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对煤矿安全设施严格进行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安全设施必须达到“三同时”的要求;未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项目不得建设和投产,要依法监督检查,确保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备设施高起点,不欠账。

  全面推进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要把推进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作为今后一个时期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全面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把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纳入日常监察内容。要深入现场,监察煤矿生产经营活动和行为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做到规范化和标准化;对存在严重安全质量问题的矿井和安全质量标准化进展缓慢的地区,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继续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要把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作为一项规范化、经常化、制度化工作来抓,长期坚持下去。把取缔关闭非法开采和死灰复燃矿井,全面推行正规采煤方法,装备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和探放水设备,提高矿井综合抗灾能力继续作为小煤矿安全整治的重点。推广山西阳城县对小煤矿集中联网、实施有效监控,河南平顶山市石龙区和黑龙江七台河市向小煤矿派驻安全监察特派员和安全矿长、实施有效监管的成功经验。

  促进煤矿安全保障措施的落实。一是监察煤矿主要负责人及特种作业人员接受规范的安全生产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情况。二是监察煤矿按照规定提取安全费用和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生产情况。三是监察煤矿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及时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情况。四是监察煤矿按照规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情况。

  七、搞好执法指导和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

  强化执法指导。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深入基层调查了解实际情况,总结推广基层创造的新鲜经验,分析研究基层存在的问题,加强对基层工作的分类指导;不定期组织监察人员结合执法工作实际开展交流,研究解决执法工作中的问题,推广好的经验,探索提高执法效能的做法;继续开展“规范执法案例”、“优秀执法文书”评比,推进监察执法水平的提高。

  开展执法监督。执法监督是行政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要督促各办事处和全体安全监察人员严格执行并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与规章,规范和约束执法行为,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执法行为,协调执法过程中出现的矛盾。

  八、加强基层队伍建设,树立监察执法的良好形象

  要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监察员队伍建设,为做好行政执法工作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按照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过硬、执法公正的要求,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结合实际开展相关活动,解决突出问题,树立良好形象,切实推动工作。要从全局和战略高度,把工作的重点放在基层办事处,通过完善执法管理和工作制度,在领导精力、经费保障和力量部署等方面向办事处倾斜,从而增强基层的实力,激发基层的活力,提高基层的效率。

  二○○四年三月十二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国办发〔2013〕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13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3年4月7日
 



2013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

  2012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部署,深入开展食品安全治理整顿,强化日常监管,严惩重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消除了一大批食品安全隐患,保持了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定向好。但制约我国食品安全的突出矛盾尚未根本解决,问题仍时有发生。为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和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有关精神,现就2013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作出如下安排:
  一、全面排查隐患,深化治理整顿
  (一)深入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集中力量全面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在种植、养殖、屠宰、生产、流通、餐饮以及进出口等各环节广泛排查各类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深挖带有行业共性的隐患和“潜规则”。重点排查列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的物质。强化进口食品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坚决依法处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进入流通和消费领域。在此基础上,建立风险隐患清单,实施整治督办制度,坚决清理整顿不符合食品安全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坚决取缔“黑工厂”、“黑作坊”和“黑窝点”,切实净化食品市场和消费环境,有效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食品安全风险。
  (二)开展饲料农药兽药专项整治。全面加强对饲料、农药和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管,严格执行许可准入制度。严厉打击在饲料中添加激素类药品或其他禁用药品、在农药兽药中添加违禁物质等违法生产销售行为。以蔬菜、水果、茶叶种植基地和畜禽、水产品养殖场(小区)为重点,严厉查处使用禁用农药兽药或其他违禁物质、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农药兽药、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不执行休药期规定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开展私屠滥宰和“注水肉”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严格屠宰行业准入,加强定点屠宰企业资格证牌使用管理。规范屠宰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行为,落实“两章两证”(即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章、生猪检疫合格验讫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制度,严惩重处只收费不检疫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销售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肉品的违法行为。坚决取缔私屠滥宰窝点。严惩收购加工病死畜禽、向畜禽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农贸市场和超市等生鲜肉经营场所、肉制品加工企业和餐饮服务单位等生鲜肉采购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
  (四)开展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完善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行政许可制度,整顿、关闭不符合规定的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以减肥、辅助降血糖、缓解体力疲劳类保健食品为重点开展整治,对生产环节非法添加药物成分的,依法吊销相关批准证明文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严厉查处套用、冒用批准文号、违法发布广告等行为。
  (五)开展食品标签标识问题专项整治。进一步细化完善食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着力解决食品标签标识不规范问题。强化食品出厂检验、流通环节食品标签标识检查,严厉打击篡改生产日期、伪造产地、违法涂改标签、伪造冒用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及“三品一标”(即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标识等违法行为。
  (六)切实巩固治理整顿成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继续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进一步深化乳制品、酒类、调味品、食品包装材料、“地沟油”等综合治理和专项整治。扩大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市场巡查、执法抽检的频次、范围,督促企业规范内部管理,切实巩固各项治理整顿成果。及时总结治理整顿经验,细化完善监管措施,健全长效机制。
  二、严惩违法犯罪,加强应急处置
  (一)进一步加大打击惩处力度。各级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坚持重典治乱,切实提高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巩固“打四黑除四害”专项行动成果,严厉打击在饲料、农药兽药、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违禁物质和为谋财有危害食品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强化刑事责任追究。建立健全公安机关和监管部门之间案件移交、立案等衔接机制,提高办案效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公安机关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工作。地方各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要协调有关方面加快完善技术鉴定相关制度,明确技术鉴定机构,积极为公安机关提供技术支持并协调解决鉴定费用。
  (二)强化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要求,完善各级各类食品安全预案,建立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协调联动工作平台,明确部门应急处置职责。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规范事故调查处理流程,提高事故查处效率。各地要积极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切实提高快速响应能力。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有序开展事故调查、危害控制、医疗救治、分析评估、信息发布等工作,确保食品安全事故在第一时间得到有效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和危害。
  (三)加强舆情监测和信息发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全面建立食品安全舆情监测制度,密切监测舆情特别是网络舆情,强化信息通报。完善食品安全信息发布机制,加强信息发布前的相互沟通,确保信息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及时性,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归口发布。针对人民群众关心的食品安全热点问题,及时、客观、准确发布权威信息,回应社会关注。
  三、加强能力建设,夯实基层基础
  (一)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快改革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切实加强地方各级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能力建设,确保职能、机构、队伍、装备及时划转到位,保障机构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提升工作水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全面梳理查找监管漏洞和盲区,结合实际逐项明确细化监管分工和要求,特别是要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监管职责不清问题,尽快明确监管责任主体和要求。建立健全部门间、区域间食品安全监管联动机制,强化跨部门、跨区域信息通报和案件协查,及时彻底查处不合格产品。全面落实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完善投诉举报机制,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
  (二)健全基层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推进食品安全工作重心下移,力量配置下移,强化基层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确保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到位,乡镇、街道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到位。充分发挥基层派出机构及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的作用,加快构建覆盖社区(村)的协管员队伍。加强乡镇、街道与监管部门的沟通协作,密切协管员队伍与监管执法队伍的衔接配合,全面推行基层食品安全网格化监管,加快形成分区划片、包干负责的基层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网。
  (三)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推动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餐厨废弃物管理及资源化利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制修订,强化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完善监管执法依据,加大惩处力度。明确食品安全刑事案件侦办中的行为定性、案件管辖、证据规格等法律适用问题,特别是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问题。推动地方加快畜禽屠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等方面的立法工作。
  (四)加快食品安全标准建设。健全标准审评程序和制度,增强标准制定的透明度。2013年底前,基本完成食品相关标准的清理,完善食品中致病微生物、食品添加剂使用、食品生产经营规范、农药兽药残留等方面的标准,制修订蜂蜜、食用植物油等产品标准和配套检验方法标准。各地要结合实际做好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和企业标准的备案工作,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备案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加强食品安全标准的宣传培训及跟踪评价,及时做好标准的解读工作。
  (五)做好风险监测评估工作。组织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加强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按照“统一计划实施、统一经费渠道、统一数据库、统一结果分析”的要求,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逐步规范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在优势农产品主产区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点,初步建成统一的风险监测数据库。加快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建设,加强评估基础数据采集和相关研究,重点围绕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开展风险评估。进一步完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饲料、养殖中禁用药物和物质清单》。
  (六)加强检验检测能力建设。按照“提高现有能力水平、按责按需、填平补齐、避免重复建设、实现资源共享”的原则,统筹各级食品安全检验能力,特别是最急需、最薄弱环节以及中西部地区和基层的食品安全检验能力建设。组织开展县级食品检验资源整合试点,推动县域内食品安全检验人员和设备的统筹使用,检验经费的统一归口管理,检验建设项目的统筹规划安排,检验任务的统一部署实施,提高基层整体检验水平。支持农贸市场检验检测站建设,补助检验检测经费。严格检验机构管理,规范委托检验行为。规范食品快速检测试剂及设备的技术认定,明确生产资质要求。继续推动提升食品企业检测水平。
  (七)推进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根据国家重大信息化工程建设规划,充分利用现有信息化资源,按照统一的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建设国家食品安全信息平台,2013年底前,完成主系统和子系统的总体规划和设计。统筹规划建设食品安全电子追溯体系,统一追溯编码,确保追溯链条的完整性和兼容性,重点加快婴幼儿配方乳粉和原料乳粉、肉类、蔬菜、酒类、保健食品电子追溯系统建设。
  四、加强诚信建设,落实主体责任
  (一)督促企业强化内部管理。各级监管部门要严格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强化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保障食品安全投入,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出厂检验、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等制度。强化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等生产经营主体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2013年底前,督促所有规模以上食品生产企业和相应的经营单位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分管负责人。推进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试点,开展食品生产企业首席质量官制度试点。
  (二)加强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制定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完善诚信信息共享机制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建立实施“黑名单”制度,公布失信食品企业名单,促进行业自律。加快规模以上乳制品、肉类食品加工企业和酒类流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建设。加强对食品相关行业协会的监督指导,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
  (三)大力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将食品安全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列入国民素质教育内容和中小学相关课程。打造一批精品科普栏目、节目、宣传片,利用报刊、广播、电影、电视、互联网、手机等各类媒介,深入宣传党和政府抓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心、部署和成效,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提高全社会的食品安全意识、认知水平和应对风险能力。组织好2013年食品安全宣传周等重大宣传活动。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先进人物和诚信经营典型的宣传,发挥示范引导作用。
  (四)强化食品安全培训。各级监管部门要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业务技能、工作作风等方面的培训,提高监管人员的责任意识和业务素质。加强对协管员队伍的基础知识培训。强化对食品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知识培训。各级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各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主要从业人员全年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食品安全集中培训。
  五、加强组织保障,严格责任追究
  (一)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对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分管负责人要直接负责,逐级落实工作责任。建立稳定的食品安全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将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经费及行政管理、风险监测、监督抽检、标准制修订、应急处置、科普宣教等各项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强化对经费的统筹分配和使用,进一步向基层倾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加大食品安全科技研发投入,集中力量开展重大科技攻关。积极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市)等各类示范创建工作。
  (二)强化协调配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形成全程监管合力。各级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提高执行力,确保监管到位,坚决杜绝有案不查、推诿扯皮等问题。各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要加强综合协调和监督指导,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开展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
  (三)强化考核评价。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绩效评价指标体系,逐级健全督查考核制度,加强对地方政府、监管部门食品安全工作的考核。将信息通报、行政执法、违法行为处理等列入对监管部门履职情况考核的内容。将食品安全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政府绩效考核内容。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地方在文明城市、卫生城市等评优创建活动中实行一票否决。
  (四)严格责任追究。健全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细化责任追究对象、方式、程序。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要督促各监管部门建立具体到单位、人员、岗位的责任制。监察部门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中失职渎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