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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5-31 14:55:2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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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政办发[2005]138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
新闻发布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一、总则
1、目的
制订本《实施细则》的目的是:及时、准确地发布有关信息,澄清事实,解疑释惑,主动引导舆论,维护社会稳定,最大程度地避免、缩小和消除因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为妥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2、依据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函》(国办函〔2005〕63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甘政办发〔2004〕123号)和《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省级新闻发布工作意见的通知》(省委办发〔2005〕41号)等,制定本实施细则。
3、适用范围
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工作是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处置重大和较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发布。
4、工作原则
(1)及时主动,准确把握。事件发生后,力争在第一时间发布准确、权威信息,稳定公众情绪,最大程度地避免或减少公众猜测和新闻媒体的不准确报道,掌握新闻舆论的主动权。
(2)加强引导,注重效果。提高正确引导舆论的意识和工作水平,使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有利于事件的妥善处置,有利于全省工作大局,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有利于社会稳定和人心安定。
(3)严格制度,明确职责。省内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发布,在省委、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省委宣传部、省委外宣办负责组织指导,省政府负责处置事件的部门归口管理,省政府新闻办具体实施。未经授权或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发布。凡重大涉外事件的新闻发布和报道口径,须经国务院新闻办批准。对违反工作纪律,蓄意封锁或随意散布消息,造成重大消极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组织领导及工作职责
1、新闻发布领导小组
新闻发布领导小组为省政府成立的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下设相关工作小组,由省委和省政府有关部门派员组成。
领导小组组长:由负责应急指挥的省政府领导指定。
副组长:由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及负责事件处置的省政府部门负责人或新闻发言人担任。
成员: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等情况确定具体成员。
2、新闻发布领导小组职责
(1)接受省委、省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授权,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发展,启动各工作小组,有关部门迅速派员集中办公,必要时设立新闻中心。
(2)审定新闻发布方案,拟定新闻发布内容,组织新闻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
(3)管理采访事件的中外记者。
(4)收集、跟踪境内外舆情,及时向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并向有关部门或机构通报情况,通过各种方式,有针对性地解疑释惑,澄清事实,批驳谣言,引导舆论。
(5)落实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3、相关成员单位职责
(1)负责事件处置的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工作;积极配合新闻宣传部门,及时提供事件有关信息;拟定新闻发布内容初稿,审核向新闻媒体提供的新闻稿;参与新闻发布并回答记者提问;视情况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2)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提出新闻发布、报道工作意见,指导组织新闻发布、报道工作,协调解决新闻发布、报道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收集、跟踪境内外舆情,组织舆论引导。负责对互联网的监控、管理及网上舆论引导工作。
(3)省外办负责受理外国记者的采访申请及管理工作。必要时,可通过外交部新闻中心向我驻外有关使领馆和驻外机构通报情况,并负责对在事件现场采访的外国记者的管理工作。
(4)省台办负责受理台湾地区记者的采访申请及管理工作,省政府新闻办负责受理港澳记者的采访及管理工作。
4、各工作小组主要职责
新闻发布组:由负责事件处置的省政府主管部门和省政府新闻办组成,制定新闻发布方案,拟定新闻发布内容,组织新闻发布并回答记者提问。
信息监控组:由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省公安厅组成,负责对境内外媒体报道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及时上报重要信息。组织对互联网的舆论引导和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综合协调组:由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省外办、省台办和负责事件处置的省政府主管部门组成,负责新闻发布领导小组的运转,情报信息的上报及通报,受理中外记者的采访申请及记者管理等工作。
新闻中心:必要时临时设立。由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省外办、省台办和负责事件处置的省政府主管部门组成,负责组织新闻发布会,为事件现场采访的中外记者提供采访和发稿等服务。
三、新闻发布分级应急响应
1、Ⅰ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根据需要,经负责应急指挥的省政府领导同志批准,由新闻发布领导小组会同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配合国务院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授权的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新闻发布工作。
2、Ⅱ、Ⅲ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由新闻发布领导小组会同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作出决定,省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同时向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负责人通报情况,并协调政府主管部门组织新闻发布工作。
(1)新闻发布领导小组组长向小组成员传达省委、省政府相关精神,分析形势及境内外舆情,明确工作要求,建立各项工作机制,落实各工作小组和工作人员职责。
(2)拟定新闻发布方案。迅速拟定新闻发布方案和内容,报省应急委员会负责人审批。在组织新闻发布过程中,如遇到难以把握的重大、敏感问题,要及时向省应急委员会负责人请示,并遵照要求迅速组织落实。
(3)组织新闻发布。按照批准的新闻发布方案,及时、有序地组织新闻发布。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等级,以甘肃省人民政府新闻发布会或甘肃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新闻发布会名义发布。发布会由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或省政府新闻办公室主任主持,负责处置事件的省政府领导或省政府主管部门负责人发布。除新闻发布会外,还可视事件发展情况,以新闻通报会、吹风会、散发新闻稿、应约接受记者采访、口头或书面、电话或电子邮件回答记者提问等多种形式进行发布。应优先安排、接受中央和省级主要新闻媒体采访。省内新闻媒体的报道内容,要与《甘肃日报》、“中国·甘肃”省政府网站的口径一致。
(4)中外记者采访管理。由有关工作小组及时受理中外、境外记者的采访申请,并向记者提供相关信息。必要时设立临时新闻中心,对获准采访突发公共事件的中外记者,既要尽可能提供服务和方便,又要加强管理。在确保事件处置和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应安排记者到事件现场采访,但必须服从现场指挥部门的管理,不得干扰或影响事件的处置工作。新闻发布领导小组要派员到事件现场协调指挥有关部门组织好记者采访活动。
(5)境内外舆情跟踪、通报和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由有关工作小组指定专人收集和整理境内外舆情,汇编舆情简报,上报省委、省政府和省应急委员会并通报相关部门。迅速开展有效的网上舆论管理和引导工作,及时封堵和删除有害信息。
(6)新闻发布工作要求。
一是要及时准确。新闻发布既要争取发布时效,又要确保信息准确。情况较为复杂的突发公共事件,在事态尚未清楚但可能引起公众猜测和恐慌时,应在第一时间发布已认定的简要信息,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再做后续详细发布。
二是要把握适度。新闻发布既要使公众及时了解相关信息,又要讲究策略,认真策划,循序渐进,确保事件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发布要适时、适度,要有助于公众对事件的正确了解,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有助于动员和组织群众参与事件的处置,消除和化解公众的恐慌情绪,维护社会稳定。
三是要突出重点。除及时发布事件造成的伤亡、损失和影响等信息外,应着重组织报道各级党委、政府妥善处置事故的情况,有关部门已采取的防灾、防病、减少损失等应急措施;报道社会公众以健康的心态面对考验,增强战胜危机的信心;宣传防灾、防病等方面的知识。
四是要分类处理。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危及公共安全并造成重大、较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及时组织新闻发布。涉及重大、较大政治性、群体性事件,危害国家安全、损害我国国际形象的事件,以及其他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一般不作公开报道。确需公开报道的,要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统一对外发布消息。
五是要主动引导。对境外媒体针对我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歪曲性报道和别有用心者借机造谣攻击、诽谤煽动的行为,省政府新闻办要及时通过适当方式和途径,做好辟谣和驳斥澄清工作,以正视听。
(7)新闻报道要求。各新闻媒体记者在突发公共事件的采访报道中,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恪守新闻职业道德,不得泄露国家机密,不得以非法手段获取信息,不得编发未经核实的稿件,不得有意炒作。对失实报道和造成重大影响及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国外、境外媒体记者未经申请许可,不得擅自参与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报道。
3、Ⅳ级(影响较小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市州、县区市新闻宣传部门会同当地政府、处置事件的主管部门组织新闻发布。必要时,省级新闻宣传部门可协助安排记者前往采访,指导新闻发布工作。
四、后期处置
1、善后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新闻发布领导小组可根据需要,保留部分工作人员负责善后的有关新闻发布事项。
2、总结评估
(1)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完毕后,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应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对境内外新闻媒体的报道情况进行全面总结与评估,并上报有关应急指挥机构。
(2)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应针对事件处置过程中新闻发布等工作的成功经验及暴露出的问题,进一步修改完善有关工作方案。
(3)对参与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和新闻报道等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扬;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导致突发公共事件报道和舆论引导不利并造成重大消极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并追究领导者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应急保障
1、通信与信息保障。省应急委员会应将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领导小组人员纳入应急工作专用通信网络系统,确保应急期间新闻发布领导小组与应急委员会之间、新闻发布领导小组内部各成员之间以及新闻发布领导小组与媒体之间的信息畅通。
2、资金及人员保障。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工作必需的资金,由省应急委员会在应急救援专项资金中给予保障。负责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宣传工作机构和人员应相对稳定。
3、宣传与培训保障。在省级新闻发言人培训时,应将如何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发布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六、附则
1、各市州政府可根据本细则,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
2、本实施细则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3、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二○○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关于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5〕446号




关于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福建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有关问题的请示》(闽环保法〔2005〕1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加油站经营场所内机动车进出场地产生的噪声属于交通运输噪声,直接产生噪声的是进出场地的机动车辆。《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3〕第31号令)第三条第四款规定:“对环境噪声污染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且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按照噪声的超标分贝数计征噪声超标排污费。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源暂不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根据以上规定,目前对机动车辆进出加油站产生的噪声不征收超标排污费。

  

二○○五年十月二十日



四川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

四川省八届人大常委会


四川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
四川省八届人大常委会


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标准化工作的监督管理,促进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领导,将标准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省的标准化工作。市、州、县(区)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标准化工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第二章 标准的制定
第六条 制定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有利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和保护环境,有利于产品的通用互换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符合使用要求。
第七条 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全省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四川省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
(一)食品、饮料、药品、化肥、农药、饲料等与人身、财产安全密切相关的产品质量、安全、卫生要求;
(二)信息、能源、资源、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的安全卫生和技术要求;
(三)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卫生要求;
(四)防伪技术及其产品的质量要求;
(五)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管理技术、服务质量要求;
(六)农业(含林业、牧业、渔业)产品品种、规格、质量、等级及其生产、管理技术要求;
(七)其他应当制定地方标准的技术要求。
公布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后,该项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第八条 四川省地方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一)食品、饮料、药品、化肥、农药、饲料等与人身、财产安全密切相关的产品质量、安全、卫生标准;
(二)节约能源、节约资源以及污染物排放和环境质量标准;
(三)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卫生标准;
(四)农业种子、种苗、种畜、种禽、烟叶标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强制执行的地方标准。
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第九条 四川省地方标准由省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组织制定,统一审批、编号、发布,统一印制,并报国务院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标准的审查工作可以委托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进行。法律对地方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应当制定本企业的产品标准,作为组织生产和销售的依据。企业产品标准应按《四川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申报备案。

第三章 标准的实施
第十二条 下列标准必须实施: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标准;
(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必须执行的推荐性标准;
(三)已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
第十三条 出口产品的技术要求由合同双方约定。出口产品在国内销售时;属于强制性标准管理范围的,必须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第十四条 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应当符合标准化要求。
第十五条 组织生产、检验应当按产品所执行的标准进行。生产的产品,应当在产品、包装物或说明书上标注所执行的标准。产品标签、标志和使用说明等标识内容及编码和信息类标志及其使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第十六条 生产和销售的产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无标准生产:
(一)没有产品标准的;
(二)产品标准未按规定备案和登记的;
(三)不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
(四)执行废止标准的;
(五)执行的标准内容不完整,不能全面准确判定产品质量的;
(六)不按标准组织生产、检验的。
第十七条 生产国家强制管理的安全认证产品,必须达到国家认证标准要求,并取得国家安全认证证书。

第四章 标准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实行登记。
生产产品执行标准一经确定,企业应向当地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经核查后,领取《企业产品执行标准证书》。执行标准发生变化时,应向发证部门申请变更登记。产品调整时,对不再生产的产品,应向发证部门申请注销登记。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企业产品执行标
准证书》载明标准的时效性进行审验。
第十九条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生产部门按有关规定发给《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合格证书》。其中列入国家实施采用国际标准标志产品及相应标准目录的,准予使用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
第二十条 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备案的产品标准,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应责令其停止实施,改正后再重新备案。
第二十一条 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标准实施情况监督检查时,可以查阅、复制有关实施标准的文件、原始资料。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被检查者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应予保密。
第二十二条 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对标准实施情况监督检查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可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产品的标签、标志、使用说明、编码和信息类标志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并处该批产品货值金额15-20%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拒绝、阻碍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标准化工作的监督、检验、管理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由其所在的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1997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