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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乍得共和国关于恢复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时间:2024-07-24 16:07:2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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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乍得共和国关于恢复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中国 乍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乍得共和国关于恢复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乍得共和国,根据两国人民的利益和愿望,决定自2006年8月6日起恢复大使级外交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乍得共和国同意恢复互派大使,并在对等的基础上为对方大使馆的建立和履行职务提供方便。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支持乍得共和国政府为维护国家主权和发展经济所作的努力。乍得共和国政府承认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乍得共和国政府的这一立场表示赞赏。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向高志全同志学习的决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向高志全同志学习的决定


国食药监人[2003]3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直属单位、机关各司室:

  高志全同志生前是山西省吕梁地区药品监督管理局中阳县分局局长。2002年9月,高志全同志带领有关人员,在药品市场专项整治中,依法对该县金罗镇一无证药品经营户进行查处。查处过程中,面对当事人及其家属的无理取闹,高志全同志坚持原则,秉公执法,认真履行职责。2002年10月12 日晚6时许,高志全同志不幸被怀恨在心的当事人家属报复杀害,时年38岁。2003年11月山西省人民政府追认高志全同志为革命烈士。

  高志全同志用鲜血和生命捍卫了法律的尊严,维护了人民的利益,忠实地履行了一名药监卫士的神圣使命,体现了一名优秀共产党员无私奉献、正气凛然、一心为民的高尚情操,体现了药品监督工作者勇于坚持真理、不畏强暴的崇高精神,真正做到了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是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的杰出代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决定,在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广泛开展向高志全同志学习的活动,号召广大干部职工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高志全同志的英雄事迹,大力弘扬高志全同志的崇高精神。学习他忠于党和人民、献身药品监督管理事业的高尚情操;学习他公而忘私、无私奉献、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优秀品质;学习他坚持原则、伸张正义、恪尽职守的工作作风;学习他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严于律己的优良品德。

  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各部门和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好开展好向高志全同志的学习活动,通过表彰先进,大力弘扬正气,坚持公正执法、热情服务,开展创先争优,不断加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队伍建设,确保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提出的“三抓一加强”重点工作落到实处,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依法监管,不辱使命,为人民用上放心食品和用药安全有效而努力奋斗!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行政机关工作效率监督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行政机关工作效率监督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2007]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行政机关工作效率监督评价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九日

新乡市行政机关工作效率监督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提高行政机关工作效率,完善绩效考核制度,深化效能建设,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及《新乡市行政机关效能监察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全市所有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受行政机关委托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作效率监督评价是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完成工作任务的时限、效果和各项规章制度落实程度的评估认定。
  第四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市行政机关工作效率监督评价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 开展工作效率监督评价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简便易行、促进工作的原则。按照管理权限,实行政府评价与机关自评、平时评价与定期考核相结合,与年终工作总结、目标管理考核等工作统筹安排。
  第六条 监督评价内容
  (一)完成任务效率
  在法定时限、承诺时限和规定的时限内,受理与超时办理行政管理事项的数量及比率。包括办理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时限要求的行政管理事项;办理领导机关交办或配合机关有明确要求时限的事项。
  (二)工作管理效率
  各项法规、政策、制度规定在机关各岗位落实到位程度。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落实情况;机关内部规章制度规定的落实情况。
  重点监督评价下列制度的落实情况:
  1.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无缺位工作制、首问负责制等机关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2.政务公开、一个窗口对外办公制、联审会办制、一审一核制、应进中心项目必进制、服务代理制、赴企业检查审批备案制等行政工作制度的落实情况。
  3.其他工作制度规定的落实情况。
  第七条 监督评价的实施
  监督评价工作实行机关自评与政府评价相结合。
  (一)机关自评
  对机关工作人员、科室(机构)工作效率评价由本机关负责,具体事宜由机关负责人事工作的部门承办。每月初,根据机关或科室(机构)的工作记录,确认每个工作人员上月受理和超时办理事项的数量,作为考核勤、绩的内容。对科室(机构)工作效率评价,由各科室(机构)专人填写工作记录,将上月受理和超时办理事项的数量,每月末报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本机关汇总编制《工作效率情况统计表》,由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核后即为机关及科室(机构)工作效率自评结果。自评结果报市政府办公室。
  (二)政府评价
  由各级政府办公室牵头,各级人事、行政服务中心、编制、法制、监察等部门参与,组成监督评价组,对本级各行政机关工作效率进行评价。
  1.对完成任务效率评价。以机关自评结果为基础,按信息收集、检查审核、评估认定程序进行。被评机关应按要求提供行政权力运行记录、时限要求标准及相关资料。每季度汇总一次机关受理件数和超时办理件数。结果向政府分管领导报告。
  2.对工作管理效率评价。调查评估采取明查暗访、专项检查、征求群众意见等方式,以评价选定应落实制度的条件为指标,并制定评价标准,与被评价机关实际执行情况对比,按符合指标数量比率,经集体合议,确定未落实、基本未落实、基本落实、全部落实四个档次。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某个机关或科室(机构)进行专项评价。
  对机关工作管理效率评价每半年进行一次。
  第八条 评价标准及结果运用
  (一)评价标准
  完成任务效率指数以政府办公室核准的《工作效率情况统计表》为准,以实际超时限办件数占总办件数的比例,在全市行政机关排序。名次位居前15%的,计为100分;居16%-50%的,计为80分;居51%-85%的,计为60分;居后15%的,计为0分。
  工作管理效率以监督检查组确定的档次为准,全部落实,计为100分;基本落实,计为80分;基本未落实,计为40分;未落实,计为0分。
  机关完成任务效率指标与工作管理效率指标各占50%,综合确定在全市行政机关工作效率名次。排名后5%的为效率低下单位,列入年终目标管理考核成绩。
  (二)结果运用
  工作效率作为在机关创先评优及公务员年度考核和干部考察任用的依据。
  第九条 保障措施及工作要求
  (一)建立行政权力运行记录
  行政权力运行记录应明确行政管理事项承办时限、各环节责任人、办理起止时间及办理结果情况、审核人签署的意见。相关资料要求统计准确,格式规范,记录完整,装订成卷。
  (二)建立交办事项工作登记
  交办机关应登记交办事项,并对承办单位的执行情况进行记录。有定期上报工作进度要求的,交办机关应建立专门的登记。对各级政府交办的事项逾期未办结的,承办机关应将有关情况报各级政府督查室备案,作为完成任务效率评价的材料。
  上级交办任务以领导签批的时间为准,会议决定事项以会议记录时间为准,其他方式交办事项以书面记载时间内容为准。
  (三)责任追究
  对违反制度规定,推诿拖延、敷衍塞责等导致政令不畅或超过时限的行政过错行为,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由各级政府或监察机关对机关予以效能责任追究,由主管机关或监察机关(派驻监察机构)对个人予以效能责任追究。
  1.超过承诺时限和配合机关要求时限的,为一般行政过错。经批评告诫立即办结的,可免予责任追究。
  2.超过法定时限为严重行政过错。经批评告诫后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可酌情从轻予以责任追究。
  3.超过法定时限一倍或者因超时限办理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以及产生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为特别严重行政过错,从重给予责任追究。
  经上级机关批准延期的,不作为承办机关超时限办理;由于配合机关的原因造成超时限办理的,除主动沟通并向上级机关报告的外,与配合机关共同承担责任。
  (四)实行超时限办理事项督办销案制度
  发生超时限办理事项,主办机关应及时呈报分管领导,并列入本机关督办件登记。超过法定时限的,由机关主要领导负责督查。事项办结经审核后销案。
  第十条 行政监察机关依照职责和权限对各行政机关工作效率实施监督检查,可单独或组织其他部门开展监督检查或工作效率状况评价,评价结果及建议应向本级政府报告,并通报人事部门和被检查机关。
  派驻监察机构负责对所在机关效能建设情况进行监察,并承担派出机关交办的其他效能监察事项。
  第十一条 实行工作效率信息资源共享。各级政府办公室及人事、监察等部门应加强与行政效率有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参与工作效率监督单位日常监督记录每季度向本级政府办公室通报一次,并抄送人事和监察部门。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机关工作效率监督评价程序  

附件
  机关工作效率监督评价程序
  一、信息收集(政府办公室定期承办)
  (一)各机关自评结果。
  (二)相关部门交办事项统计。
  (三)社会信息:包括新闻单位反映工作效率状况信息,群众投诉信息。
  二、检查审核(组成监督评价小组)
  (一)暗访或召开被评价机关工作人员或服务对象座谈会:
  (二)审查记录资料:办事记录,相关资料,各种审批表、案卷等。检查或抽查相关工作制度规定落实到岗位情况。
  三、评估汇总
  评议讨论形成报告,上报各级政府办公室,通报相关单位,向被评价机关反馈,汇总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