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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查规划设计院工作人员执行野外地质勘探队工资标准的批复

时间:2024-06-28 22:33:2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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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查规划设计院工作人员执行野外地质勘探队工资标准的批复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查规划设计院工作人员执行野外地质勘探队工资标准的批复

林人发〔2009〕74号


国家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院:
  你院《关于请求执行野外地质勘探工资标准的请示》(林调人字〔2006〕41号)收悉。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关于国家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院工作人员执行野外地质勘探队工资标准的批复》(人社部函〔2009〕58号),同意你院工作人员从2009年2月起执行野外地质勘探队工资标准。所需资金,通过现有经费渠道解决。
  请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实施情况及有关问题的处理,请及时报告局人教司。
  特此批复。

                                   
                          二OO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据一些地方税务部门反映,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以下简称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转让本公司股票在期限和数量比例上存在一定限制,导致其股票期权行权时无足额资金及时纳税问题,经研究,现就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取得股票期权所得有关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取得股票期权所得,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的有关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二、对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取得股票期权在行权时,纳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自其股票期权行权之日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其他股权激励方式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五月四日

关于扩大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地域范围的通知

卫生部 商务部


关于扩大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地域范围的通知

卫医政发〔2012〕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商务主管部门,各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商务局: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八》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八》,自2012年4月1日起,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的地域范围,由上海市、重庆市、广东省、福建省和海南省,扩大到所有直辖市及省会城市。设立独资医院的具体办法按照《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卫医政发〔2010〕109号)执行。


                           卫生部 商务部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