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方便群众办证的通知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方便群众办证的通知
人口政法〔2012〕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
针对当前群众反映突出的计划生育证件办理难问题,为进一步强化宗旨意识,转变工作作风,简化办证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全面公开服务事项。各地要加大主动公开力度,将与群众密切相关的计划生育证件的办理依据、条件、程序、时限、需要提交的全部证明材料的目录、申请表式样、是否收费、服务承诺等信息在网站、办事场所等进行公开,使群众了解服务内容和流程。群众对公开内容有疑问的,要及时解释说明,并提供准确信息。
二、切实简化办证流程。第一,进一步精简群众办理计划生育相关证件时所需材料。第二,实行一次性告知。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对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及时办理;对材料不齐全的,要一次性书面告知当事人需补齐的全部材料;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要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并做好解释工作。第三,限时办结。对于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登记)、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者出具婚育情况证明等,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即时办理。户籍所在地在为群众办理再生育服务证时,要遵守法定要求和时限,简化程序、方便群众。因特殊情况在法定时限内确实无法办结的,要及时将理由告知申请人。第四,特事特办。申请人无法亲自办理计划生育相关证件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办。对有特殊困难的群众,要主动上门办理。要发挥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的作用,探索实行全程办事代理服务制。在办理相关证件过程中,要注意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三、解决流动人口等人群办证难问题。流动育龄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均有责任为其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登记),并实行首接责任制。户籍所在地要落实源头管理责任,为流出人口办理婚育证明或出具婚育情况证明材料。对于流动育龄夫妻因长期或多次、多地流动无法证明婚育状况、信息核实确实存在困难等特殊情况,受理地可依据当事人的承诺,为其办理生育服务证(登记)。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要加强协调沟通,履行信息核查责任,不得相互推诿。要切实解决同一城市内人户分离、集体户口等人群的办证难问题。
四、加强服务窗口建设。要在县、乡镇(街道)政务大厅设立计划生育便民服务窗口,实行集中办证。没有政务大厅的,人口计生部门要设立便民服务窗口,方便群众办证。要积极创造条件,开展网上申请办证。要加强窗口工作人员培训和管理,做到服务热情、行为规范。
五、强化责任落实和监督。要明确办证单位和人员责任,建立服务评价和反馈机制。要主动接受媒体和群众的监督,通过“12356”阳光计生服务热线等渠道,受理群众投诉,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加强对计划生育证件办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推诿、拖延或拒不办理的,要严肃处理,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各地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研究完善方便群众办证的具体措施。
国家人口计生委
2012年11月30日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枣政办发〔2005〕2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枣庄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我市此前开展的枣庄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优秀青年科技人才的选拔工作不再进行。枣庄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可根据《枣庄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暂行办法》参评枣庄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现在管理期内的枣庄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优秀青年科技人才没有被评选为枣庄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仍按《中共枣庄市委、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选拔、管理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的试行意见》(枣发[1990]29号)规定进行管理,至管理期满为止。
二○○五年一月十八日
枣庄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环境,充分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更好地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03]9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枣庄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是指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等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枣庄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每年选拔一次,选拔数量30名左右,管理期限为3年。在管理期间继续做出突出贡献、符合选拔条件的,管理期满后可重新参与评选。
第四条 枣庄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服务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原则;
(二)鼓励创新、促进年轻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原则;
(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四)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枣庄市人事局负责全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评审及综合管理工作。
第二章 选拔条件
第六条 枣庄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条件是: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自然科学领域取得创造性的研究成果,是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一等奖前6位、二等奖前5位、三等奖前4位或省(部)级自然科学奖一等奖前3位、二等奖前2位、三等奖首位人员。
(二)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前6位、二等奖前5位、三等奖前4位或省(部)级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前3位、二等奖前2位、三等奖首位人员;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前5位、二等奖前4位、三等奖前3位或省(部)级科学技术最高奖、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前3位、二等奖前2位、三等奖首位或市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首位的技术人员。
(三)在社会科学研究方面,研究成果有独到见解,以首位作者出版或发表过在学术界和社会上有较大影响的学术著作和学术论文,并是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前2位、二等奖首位或是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首位人员。
(四)学术造诣较深,被同行公认为该学科的带头人,以首位作者出版过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著作或在国内外重要学术期刊上发表过有较大影响的学术论文(被《SCI》《EI》等收录,引用率较高)。
(五)在完成市重点工程、重大科技攻关和在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引进吸收高新技术中,创造性地解决了重大技术难题,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六)在教书育人方面成绩卓著,并是国家优秀教学成果特等奖前5位、一等奖前4位、二等奖前3位、三等奖前2位或省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前2位、二等奖首位人员。
(七)医疗技术精湛,多次成功地诊治疑难危重病症,或在较大范围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成绩突出,享有盛誉。
(八)在农业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服务等方面做出优异成绩,有效地推动了农业科技进步和农村经济发展。
(九)在信息、金融、财会、外经外贸、法律等领域,为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做出突出成绩和特殊贡献。
(十)在新闻出版、文学艺术等领域,成绩卓著,在全省乃至全国有较大影响,为我市新闻出版、文学艺术事业做出特殊贡献。
(十一)在教练执训工作中成绩卓著,培养出打破世界纪录和多年保持全国纪录运动员的著名教练员。
(十二)在其他专业技术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在同行中享有很高声誉。
选拔时以近3年的工作实绩和成果为主要评选依据,兼顾长期贡献,年龄不超过55周岁。
第三章 选拔程序
第七条 枣庄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方法进行。各区(市)人事部门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人事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枣庄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参评人选的推荐工作。
第八条 基层单位按照隶属关系和有关要求,逐级向上级人事部门推荐人选。在推荐过程中,要认真组织同行专家评议,听取有关人员意见,增加推荐工作的透明度,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九条 各区(市)人事部门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人事管理机构根据选拔条件,对推荐人选进行审核,经区(市)政府或市直有关部门(单位)领导审定后,将人选名单和有关材料报送市人事局。
第十条 枣庄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评审。
(一)市人事局组织成立枣庄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13—15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3人。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负责初评工作。每个专业评审组由4—5人组成,设组长1人,副组长1人。评审委员会中专家应占70%以上,专业评审组由专家组成。
(二)每次评审前重新确定评审委员会和专业评审组组成人员。评审委员会和专业评审组成员每次要调整2/3以上。
(三)市人事局审查上报人选的材料,交各专业评审组初评。
(四)评审委员会对专业评审组提交的初定人选进行综合评审,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考察人选。
(五)市人事局组织对评审委员会确定的考察人选进行考察。将评选和考察情况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后对人选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7天)。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市政府批准,并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纳入管理范围。对被批准的枣庄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市政府授权市人事局颁发《枣庄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荣誉证书。
第四章 工作生活待遇
第十一条 为枣庄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一)根据工作需要,所在单位要为枣庄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提供工作必需的场所和设施。
(二)枣庄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申报科研项目、高新技术成果的开发应用、风险投资和科技开发资金时,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优先予以立项或支持。
(三)枣庄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管理期间,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积极支持他们参加业务进修、学习,优先安排他们参与国内外学术交流、合作研究。
(四)对枣庄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根据其特长合理使用;在重大项目咨询论证、重大课题联合攻关中,要注重发挥他们的专业特长。
第十二条 对枣庄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生活上关心照顾。
(一)枣庄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管理期间,由市财政每人每月发给政府津贴200元。
(二)枣庄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管理期间,享受当地医疗保健待遇,由卫生、劳动保障部门予以落实。所在单位每年组织枣庄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进行一次健康查体,所需经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三)所在单位每年为枣庄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安排15天的休养。有寒暑假和休假制度的单位,在假期内安排,假期不够的予以补足。休养期间的交通、住宿费用依据现行财务管理制度由所在单位按因公出差报销。
(四)枣庄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夫妻两地分居的,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帮助将其配偶调到专家单位所在地工作。专家的父母(含配偶的父母)、配偶和未婚子女愿意到专家单位所在地落户的,由专家本人提出申请,公安部门可凭专家证书为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属农业户口的,可转为非农业户口。配偶、子女待业、待岗的,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要积极为其就业创造条件。
第五章 考核与联系
第十三条 建立业绩考核和联系制度。
(一)建立枣庄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档案。对管理期间的专家,根据工作实际,由所在单位和专家个人共同制定3年管理目标和年度计划,报市人事局和主管部门备案。
(二)建立考核制度。按照枣庄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管理目标和年度计划,每年年终由其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进行一次考核,考核结果记入专家档案,同时写出考核报告,报市人事局。市人事局对各单位的专家管理情况进行抽查。
(三)市人事局将枣庄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纳入高级人才库管理,并建立经常性的联系制度。
(四)枣庄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应积极参加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公益性活动,发挥专长。
第十四条 枣庄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管理期间,在市内变动工作单位的,专家主管部门要及时报市人事局备案,调往市外的要事先报告市人事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自情况发生之日的下个月起停发市政府津贴,不再按枣庄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管理:
(一)不再主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二)调往市外工作的;
(三)未经组织同意,出国逾期不归的;
(四)年度考核不合格,且没有完成管理目标年度计划的;
(五)其他原因不宜再作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管理的。
第十五条 枣庄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管理期间,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所在区(市)或市直主管部门(单位)核实后,经市人事局审查,报请市政府批准,取消其枣庄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及有关待遇:
(一)弄虚作假,谎报成果,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枣庄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的;
(二)违反法律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党纪政纪,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管理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