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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时间:2024-06-16 11:51:5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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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政府


娄底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市政府令第33号


《娄底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已经 2011年7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娄底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娄底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同时废止。





代 市 长



二○一一年八月十一日









娄底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本市辖区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市辖各县(市)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娄底市辖区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 娄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市人民政府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下设娄底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县(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各县(市)人民政府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指导。

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审计、监察、公安、工商、城管、房地产等部门及娄星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万宝新区管委会应当依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协助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八条 在市辖区区域内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由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依照本条规定,确需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九条 项目业主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房屋征收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房屋征收部门在收到申请后5日内,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查,拟定是否列入房屋征收项目。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部门依据房屋征收部门的拟定意见,3日内拟定项目的房屋征收范围。

第十条 房屋征收项目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对拟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房屋征收部门应组织规划、国土资源、房地产等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房屋征收部门提交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发布公告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市人民政府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超过50%的被征收人认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市人民政府组织召开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进行评估时,应当组织维稳、信访、公安、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资源、城管等部门及相关专家和房屋征收项目涉及的主管部门、街道、社区等,进行讨论和论证。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反馈意见拟定评估报告草案,根据《关于重大事项信访稳定风险评估的实施意见》(娄办〔2010〕18号)的相关规定报市人民政府审查。

第十三条 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实施房屋征收的工作经费在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方案中明确,从财政部门核定的项目预算中列支。

第十四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发布公告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改变房屋用途以及装饰装修、种植和养殖等增加补偿费用的不当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规划、国土资源、工商、城管、房地产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房屋新建、扩建、改建、改变用途、权属变更及抵押登记、工商登记、广告设置、临时搭建等有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自征收范围公告之日起,且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及时公告。公告应载明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达300户或1000人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被征收人对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市人民政府同时收回。

第三章 补 偿

第十八条 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对积极支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的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九条 被征收房屋的权属、面积、结构、用途等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已经改变用途的,以规划、国土资源部门的批准文件为准。
  第二十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的规定,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结构、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的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二十一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以公告形式告知被征收人在7个工作日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由被征收人多数决定,或者由房屋征收部门主持,邀请被征收人、社会公信代表等以公开抽签形式确定评估机构,并聘请公证部门对抽签过程与结果进行现场公证。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房屋征收部门可向社会推荐专业能力强、社会信誉好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供被征收人选择。
  第二十二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的选择意见应以书面形式表达。
  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由受委托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人民政府应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和所调换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产权调换的,市人民政府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三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

征收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且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不再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

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用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因征收合法生产、经营的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且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补偿。补偿标准在省人民政府制定新的标准出台前,暂时沿用原有标准。

第二十五条 被征收房屋是个人住宅并且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按照相关政策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并在轮候时间上给予优先。
  第二十六条 对违法建筑不予补偿,并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建造成本结合批准期限内的剩余年限给予补偿。
  第二十七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签约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将有关情况说明材料报送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及时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九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面积等材料。

第三十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三十一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及时公布审计结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采取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依照《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棚户区改造项目除按本办法实施外,执行有关棚户区改造的相关政策。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娄底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娄底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同时废止,2011年1月21日《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韩民国和日本国政府关于建立三国合作秘书处的备忘录

中国 韩国 日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韩民国和日本国政府关于建立三国合作秘书处的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韩民国和日本国政府(以下称“三方”)

  认识到中日韩合作自1999年启动以来,三国共同利益不断增长,各领域合作得到推进,对话机制进一步扩展。

  注意到目前三国已经建立17个部长级会议机制和50多个交流对话机制,有必要在三国合作十年发展基础上,统筹协调三国各领域合作,使其朝着高效、规范、有序和机制化合作的方向推进。

  根据于2010年5月29日在韩国济州岛举行的第三次中日韩领导人会议的共同决定,为高效推动和管理三国合作项目,希望建立一个秘书处。

  兹达成以下决定:

  一、三国合作秘书处(以下称“秘书处”)将于2011年在韩国建立。为此,三方将在签署本备忘录基础上,致力于尽快达成一份协议。

  二、秘书处的目标是,通过为三国领导人会议、外长会、其他部长级会议和外交高官磋商等三国磋商机制提供支持,协助探讨和实施合作项目,为进一步促进三国合作关系作出贡献。

  三、为达成第二段所述目标,秘书处履行以下职能:

  (一)为三国领导人会议、部长级会议、外交高官磋商等三国磋商机制(以下称“磋商机制”)的运行、管理提供行政技术支持,参加主要的三方会议,与三方保持联络,必要时与其他国际组织,特别是其他东亚合作机制保持联络。

  (二)探讨并确定可行的三国合作项目,提交有关磋商机制通过。

  (三)评估并起草三国合作项目报告,将所有文件编成数据库,以及提交三方委员会通过进展报告。

  (四)研究涉及三国合作的重要课题,管理秘书处网站,增进对三国合作的了解。

  四、秘书处根据三方授权履行职能和开展活动,接受三方监督。

  五、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两人,工作人员若干。

  (一)秘书长由三国外长会议在三方提名的三名官员中任命,按照大韩民国-日本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顺序轮任,对外代表秘书处。

  (二)未被任命为秘书长的候选人将由三国外长会议任命为副秘书长。

  六、韩方负责提供并安排秘书处运行所需场所。三国将本着合作的精神,在谈判协议的过程中确定包括运行费用在内的秘书处行政管理事宜。

  七、秘书处的工作语言为英语。

  本备忘录于二○一○年五月二十九日在大韩民国济州岛签订,正本一式三份,均以英语写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大韩民国政府代表
                            日本国政府代表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破坏军人婚姻罪的四个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破坏军人婚姻罪的四个案例》的通知

1985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级铁路运输法院:
近年来,不少人民法院反映,在处理破坏军人婚姻案件时,对如何具体应用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在理解上不够明确,遇到一些困难。现将我院审判委员会第227次会议讨论通过的关于破坏军人婚姻罪的四个案例印发给你们,供参照办理。

附:关于破坏军人婚姻罪的四个案例
【案例一】
徐旭清破坏军人婚姻案
自诉人曹桂书,男39岁,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青海省格尔木89207部队军医。
被告人徐旭清,男28岁,原在湖南省株洲市塑料八厂工作,后调到市人防办公室石峰山服务部任采购员。
自诉人曹桂书与孙蔚芸(女,36岁,湖南省株洲市塑料八厂出纳员),1974年2月建立恋爱关系,同年10月27日结婚,婚后感情尚好。1976年1月,孙生一男孩。后因家庭琐事,夫妻发生过争吵。
被告人徐旭清与孙蔚芸原在塑料八厂同一班组工作。1980年4月,徐、孙先后调到本厂供销股工作。孙因不熟悉业务,常向徐咨询,两人关系日渐密切,并一起看电影、逛马路。1981年初,孙蔚芸从原住地搬到建宁新村16栋104号居住后,两人来往更为频繁。2月的一天,孙打电话让徐帮助买煤,又留徐在家里午休,主动与徐发生两性关系。此后,徐经常到孙的宿舍,给孙买煤、买米、买菜、做饭等,帮助孙料理家务事。两人多次发生两性关系,致孙怀孕堕胎。7月,孙骑自行车不慎摔伤,就把徐叫到家中住了多日。邻居都以为他俩是夫妻,有的人问孙:“他是小曹吗ⅶ”孙默认;有的人问徐:“你姓曹吗ⅶ”徐答:“是”。同年9月,徐与孙一起到武汉市,以旅行结婚的名义,在江汉区团结旅社同居两夜。10月初,曹、孙在上海市孙的母亲家探亲期间,孙多次吵闹,要与曹离婚,拒绝与曹同居,并独自返回株洲市。11月22日,曹带着5岁男孩从上海到株洲市。当曹到建宁新村16栋104号找孙时,群众对曹说:“她丈夫天天在家,怎么会是你呢ⅶ”后群众向曹揭发了徐、孙同居的事实。12月2日,曹桂书向株州市东区人民法院自诉。
1982年2月6日,湖南省株洲市东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徐旭清明知孙蔚芸是现役军人之妻而与之同居,已构成破坏军人婚姻罪。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徐旭清予以刑事处罚。徐没有提出上诉。
按:被告人徐旭清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原审人民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破坏军人婚姻罪,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判处,是正确的。
【案例二】
宋印生破坏军人婚姻案
自诉人李富廷,男,31岁,中国人民解放军57371部队某中队技术员。
被告人宋印生,男,41岁,北京市珐琅厂工人。
自诉人李富廷于1977年与杨淑婷(女,29岁,北京市珐琅厂工人)恋爱,1979年4月办理结婚登记,同年10月举行结婚仪式。
被告人宋印生与杨淑婷从1976年3、4月间在同一组工作,逐渐产生暧昧关系。1979年6月某日,宋印生与杨淑婷在天坛公园发生了两性关系。此后,宋多次到杨的家中奸宿。宋印生之妻察觉后,曾到珐琅厂找杨吵闹。1980年12月宋妻病逝。此后,宋多次到杨家奸宿,曾被杨母遇见,并到该厂告发。该厂领导对宋、杨进行教育,但宋并不悔改。1982年11月6日,宋在杨家夜宿。自诉人李富廷从外地回京,7日清晨5时到家敲门。杨将宋藏在床下,开门后叫李到外边去打洗脸水,趁机将宋放走。1983年8月2日,杨到延庆县李富廷的住处休探亲假。事先宋、杨约好在杨休假期间2人在一起住三、四天。8月13日,杨以治病为名,从延庆县返回北京找宋。次日,宋、杨一起乘火车到山西大同,在宋的妹妹家中姘居,共住6天,发生两性关系3次。2人共同生活,游览名胜,如同夫妻。8月20日,宋、杨回到北京。当天,李富廷从延庆县来到北京找杨,在天安门前116路公共汽车站巧遇宋、杨2人。8月22日,李富廷向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自诉。
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宋印生明知杨淑婷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长期通奸,并将杨带到外地同居,已构成破坏军人婚姻罪。1983年11月30日,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判处被告人宋印生有期徒刑二年。
按:被告人宋印生与现役军人的配偶长期通奸,经教育不改,并将女方带到外地姘居,共同生活,如同夫妻。原审人民法院认定宋印生的行为构成破坏军人婚姻罪,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判处,是正确的。
【案例三】
熊贤辉破坏军人婚姻案
自诉人陈春声,男,29岁,中国人民解放军福州军区32347部队后勤处军械助理员。
被告人熊贤辉,男,24岁,湖南省常德市东郊供销社营业员。
被告人熊贤辉于1979年3月在常德市东郊供销社任副食柜营业员。同年8月,自诉人之妻严若枝(27岁,常德市东郊供销社营业员)由该社棉布柜调到副食柜工作。熊、严同柜工作后,熊见严和其他男女职工常开玩笑、打打闹闹,就主动与严接近。一次,严和同柜的青年赵××(男)、李××(女)嬉戏打闹,熊帮赵将严按倒在地,乘机摸严的身上,严没有反感。同年12月,熊问严:“你结婚后为什么没有生小孩,是不是爱人有病ⅶ”严说:“不知道。”熊说:“那就是种不好,我给你配种。”严表示:“要得。”有一天上班后严要熊帮助她修理收音机(未坏)。熊借口独自在严的宿舍修理收音机,有所不便,要严去作伴。熊到严的宿舍后,主动与严发生两性关系。此后,熊经常秘密进入严的宿舍与严发生两性关系。为了避免被他人发觉,从1980年3月起,熊拿了严的房门钥匙,自己开门潜入,熊在严的宿舍过夜约10次(熊承认6次),还有时两人发生两性关系后熊即离去。后来,2人转移到常德行署第一招待所旁的小屋、常德市水运公司仓库后面的厕所等偏僻地方多次发生两性关系。熊先后给严饭票10余斤、连衣裙1件、工作服1件、棉鞋1双。严先后给熊25元钱、1双袜子、的确良布和涤纶布各1块。严把200元存折交给熊,要熊帮她买自行车。1980年6月1日到30日,自诉人陈春声来常德市探亲期间,熊继续与严在上述地点通奸,并对严进行挑拨说:“你莫理他(指自诉人),不要同他睡,快些离婚。”“你同他离了就同我结婚。”“你故意找他的岔子,要闹就狠些闹。”熊还帮助严起草离婚申请书。严在熊的挑拨下,多次借故与陈吵闹扭打,先后3次将脏水、温开水泼在陈的身上,甚至将陈的饭碗甩在地上,不许他吃饭。有一天晚上,陈跟着严回到娘家,严将陈哄出门外。陈探亲1个月,严与陈同宿只有5夜,还吵着要离婚。严的这些行为,引起陈的怀疑。他借探亲假期已满要回部队为由,隐居在其兄家中,对严暗地进行观察。严因与熊通奸怀孕,于7月2日前往石门县蒙泉区医院作了人工流产,7月3日返回常德。当晚8时许,熊与严在常德市水运公司仓库后面幽会时,被陈当场抓获。熊、严同时停职反省,交代了上述事实。
1980年7月7日,陈春声向常德市人民法院自诉。市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熊贤辉与现役军人之妻通奸,情节恶劣,但不构成破坏军人婚姻罪。1980年12月20日裁定,驳回自诉。陈春声不服,提出上诉。常德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一审法院的裁定。
常德市东郊供销社对熊贤辉和严若枝,均给予开除留用一年的处分。
按:被告人熊贤辉明知严若枝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长期通奸,并挑拨、唆使女方与军人离婚,以便与他结婚。其行为破坏了军人的婚姻家庭,造成军人夫妻关系破裂的严重后果,已构成破坏军人婚姻罪。由于过去在审判实践中对属于这种情况的案件可否适用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在理解上不够明确,当时未予定罪的,现在不必重新追究刑事责任。今后在办理破坏军人婚姻案件中遇到类似情况的,应当适用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判处。
【案例四】
赵松祥破坏军人婚姻案
自诉人陆占全,男,35岁,中国人民解放军5116部队军医。
被告人赵松祥,男,35岁,内蒙古包头市第二建筑公司劳资科副科长。
自诉人陆占全与马玉兰(女,35岁,内蒙古包头市第二建筑公司卫生所医生),原是包头市医专学校同学,毕业后建立恋爱关系,1977年元旦结婚,婚后感情尚好。
被告人赵松祥从1978年2月起,与现役军人陆占全之妻马玉兰通奸,起初每个月一、二次,后来日渐频繁,每星期就有两、三次和马在一起住宿,持续3年之久。1978年4月以来,马向陆提出离婚,并拒收陆从部队寄给她的钱和物。经建筑公司和部队派人多次调解,马仍坚持离婚。1981年6月7日上午10时许,陆占全从外地回家,发现院门反锁着,就从邻院越墙进屋。这时,赵松祥已躲进里屋,马玉兰正在穿衣裳。马借口屋里闷热,要陆一起到院里谈谈。出去后,马提出去饭馆吃饭,途中借口取粮票,回家将赵放走。陆在胡同里与赵相遇,随即返家,与马发生口角。同年6月12日,陆占全向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自诉。
东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赵松祥与现役军人之妻马玉兰长期通奸,后果严重,影响极坏,但不构成破坏军人婚姻罪,于1981年8月15日裁定,驳回自诉。陆占全不服,提出上诉。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82年9月13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法院的裁定。并建议主管单位给赵松祥、马玉兰党纪、政纪处分。
赵松祥受到了开除党籍、撤销行政职务的处分。
按:被告人赵松祥明知马玉兰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长期通奸,破坏军人的婚姻家庭,造成军人夫妻关系破裂的严重后果,已构成破坏军人婚姻罪。由于过去在审判实践中对属于这种情况的案件可否适用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在理解上不够明确,当时未予定罪的,现在不必重新追究刑事责任。今后在办理破坏军人婚姻案件中遇到类似情况的,应当适用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