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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做好实施《检察官法》准备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5-28 07:28:0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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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做好实施《检察官法》准备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做好实施《检察官法》准备工作的通知
1995年3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以下简称《检察官法》)已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将于1995年7月1日起施行。为保证该法顺利实施,现就有关准备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检察官法》。《检察官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检察官的管理走上了正规化和法制化轨道,为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和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了更加完备的法律保障,对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检察制度意义重大。各级人民检察院要组织全体检察人员认真学习《检察官法》,使每个检察人员都充分认识实施《检察官法》的重要性,深刻理解和掌握该法的各项内容,做到学懂、弄通、记牢,树立严格遵守《检察官法》、认真执行《检察官法》、依照《检察官法》履行职责的观念。
二、大力宣传《检察官法》。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检察官法》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宣传工作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作用,也要注意发挥全体检察人员的积极性,紧密结合检察工作实际,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生动活泼的方式,让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了解《检察官法》,支持和监督我们贯彻好《检察官法》。
三、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培训工作。要认真做好本院检察人员基本情况的摸底工作,按照《检察官法》关于检察官条件和培训的规定,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培训规划,抓紧组织实施。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级检察院要举办培训班,为《检察官法》实施培训骨干。同时,要按照《检察官法》的规定,加快培训机构的建设。
四、加强组织领导。《检察官法》的贯彻实施是一项严肃的工作,政策性很强,任务繁重,时间紧迫,各级检察院都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并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一领导下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高检院正在会同有关部门草拟配套规定和实施细则,各地在《检察官法》实施前和实施过程中,都要严守纪律,严格掌握,严禁随意扩大范围,突击提职、提级、转干。如发生此类情况,要坚决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同时,要注意作好司法行政人员的思想工作,使他们识大体顾大局,以确保队伍的稳定。上级检察院要注意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加强指导,保证贯彻实施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各地对学习贯彻《检察官法》的情况和在实施准备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特别是广大基层检察干警的意见,要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


教育部关于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教基[200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根据《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教基[2002]26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在2004年17个国家课程改革实验区改革工作的基础上,各地要在有实施新课程初中毕业生的地区,积极推进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

  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通过制度创新,使学校的各项工作特别是教育教学工作更加符合素质教育的要求,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要改变以升学考试科目分数简单相加作为唯一录取标准的做法,力求在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综合素质评价、高中招生录取三方面予以突破。为此,对实验区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要单独命题,普通高中招生要单列计划、单独招生,以保证考试与招生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现就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

  1.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以下简称学业考试)是义务教育阶段的终结性考试,目的是全面、准确地反映初中毕业学生在学科学习方面所达到的水平。考试结果既是衡量学生是否达到毕业标准的主要依据,也是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的重要依据之一。

  2.学业考试应在课程内容结束后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要减少考试科目,考试科目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或提出指导性意见。同时,学校还应对学生在综合实践活动等方面的学习情况进行考查,并体现在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中。

  3.学业考试的命题应根据学科课程标准,加强试题与社会实际和学生生活的联系,注重考查学生对知识与技能的掌握情况,特别是在具体情境中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杜绝设置偏题、怪题。

  4.学业考试的方式要多样化。可根据考试的具体内容采用纸笔测验、听力测试以及口试、实验操作等多种形式;纸笔测验也可采取闭卷、开卷或开闭卷结合等不同形式。

  5.要明确命题、审题和阅卷的程序和要求,建立命题、审题和阅卷制度,加强命题、审题和阅卷人员的队伍建设,要注意发挥教育统计专业人员的作用。

  成立以骨干教研员和优秀教师为主的命题、审题小组,审题人员和命题人员必须分开。命题、审题人员应充分了解新课程的改革目标并准确把握相关学科课程标准的要求。

  阅卷人员必须是当地在职的骨干教师。应确保阅卷工作的客观、公平和公正,特别要加强对主观题阅卷质量的管理,如在作文阅卷中要认真落实三人独立阅卷的要求。要建立阅卷质量的过程监测制度。

  有条件的地区应进行试测;鼓励进行联合命题或委托命题等多种尝试,以降低考试成本。要对命题、审题、阅卷过程中的保密保卫等工作进行督查。

  6.学业考试的成绩应根据各学科课程标准的基本要求确定合格标准,提供普通高中录取用的学业成绩应以等级的形式呈现,等级数和等级标准应由各地根据考试结果,并结合当地优质高中资源的实际情况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根据考试成绩给地区、学校和学生排队或公布名次。
    
  二、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

  7.根据《通知》精神,为全面反映初中毕业生的发展状况,应对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应作为衡量学生是否达到初中毕业标准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标准的重要依据。

  8.综合素质评价的内容应以《通知》中提出的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等六个方面的基础性发展目标为基本依据,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将其具体化,使综合素质评价的方法具有可行性,并力求评价结果的科学和公正。

  9.实验区应组织专门力量制定综合素质评价方案。综合素质评价应充分尊重学生的自我评价和同学互评,同时应以实证性材料和数据为基础,力求做到客观、公正。鼓励各地探索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综合素质评价工作。

  10.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的结果包括两部分:(1)综合性评语。对学生的综合素质予以整体描述,尤其突出学生的特点和发展潜能;(2)等级。建议采用A、B、C......来描述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不同方面的发展状况。对学生某一方面表现评为“不合格”时,应极其慎重。

  11.实验区应对学校的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接受投诉和举报,对评价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学校应成立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委员会,其成员应具有广泛代表性。评价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评价工作的实施细则与具体程序。对毕业生的综合素质评价以班级为单位进行。评价工作委员会对校内各班级评价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接受质询、投诉与举报,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12.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内容、方法、程序等应向学生及其家长做出明确的解释并公示。评价结果应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如有异议,校评价工作委员会应进行调研与处理。
  
  三、普通高中招生录取

  13.普通高中招生要坚持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学业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的评价结果应成为普通高中招生的主要依据。

  14.实验区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招生计划,参照报考学生的学业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按照差额投档的原则,分批录取。要避免将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简单转换为权重作为录取依据的做法。

  各高中学校根据报考学生的学业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确定学校招生标准并进行录取,必要时可组织专门委员会加试。组织加试必须经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加试内容应主要考查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以及综合运用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如参照学生初中阶段的研究性学习成果,采取面试、答辩等多种形式进行。

  15.各地应依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确保公正、公平的前提下,积极探索、试行优质高中部分招生名额分配、优秀初中毕业生推荐等多样化的高中招生办法,以促进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均衡发展。在试行名额分配、推荐等招生办法时,要严格程序、公开过程,取信于民,防止走后门的现象。

  四、实施保障

  16.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是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者,要按照本文件要求,提出实施意见,切实承担领导、管理和业务指导的职责。同时要会同实验区所在的地级市及实验区有关部门组成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实验区实际,制定本地区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具体方案。

  17.各级教研部门要在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认真研究考试改革的业务及管理问题,做好参谋和服务;其他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验区的改革方案积极做好协调和服务工作。

  18.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采取措施,保证相关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培训,提高其职业道德水平和专业水平。

  19.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应通过制度建设来体现公正、公平、公开,应实行严格的公示制度、诚信制度、监督制度和评估监控制度等,杜绝腐败现象。

  (1)公示制度

  各地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方案,包括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内容、方法、程序,考试费用的收支,以及多样化的普通高中招生办法等,应提前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接受社会监督。要加大宣传力度,争取社会各界对改革的理解与广泛支持。

  (2)诚信制度

  建立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综合素质评价和普通高中招生录取的诚信机制。参与命题、审题、阅卷、综合素质评价、招生录取的有关人员,要签订诚信协议并建立诚信档案;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诚信责任和义务。

  (3)监督制度

  纪检监察、教育督导、教育行政等部门应对学业考试、综合素质评价及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工作,包括考试费用的收取与使用等进行监督,实行领导责任制。同时应有相应措施,实行社会监督。

  学生、家长、教师和其他社会人士对于学业考试、综合素质评价及普通高中招生中可能危害公平、公正的现象和行为,或者对结果存在异议的,可向实验区评定委员会投诉,评定委员会应给出书面答复。

  (4)评估监控制度

  教育行政部门全面负责学业考试、综合素质评价及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工作,要全程监控工作的进程,充分了解有关情况,对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予以处理。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命题工作的管理,对不符合考试命题和考试管理要求的,取消其命题权,另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业人员命题。

  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的《2005年初中毕业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方案》经公示后,应经实验区所在地的基础教育课程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并报教育部备案。其它地区在组织本地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工作时,也应参照本文件精神。

二○○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镇财政所所长是否适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镇财政所所长是否适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批复

(2000年5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高检发研字(2000)9号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你院沪检发(2000)30号文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对于属行政执法事业单位的镇财政所中按国家机关在编干部管理的工作人员,在履行政府行政公务活动中,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应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


  2000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