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第七个五年计划和第七个五年计划报告的决议

时间:2024-07-05 06:39:4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17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第七个五年计划和第七个五年计划报告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第七个五年计划和第七个五年计划报告的决议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经过认真审议,决定批准赵紫阳总理代表国务院所作的《关于第七个五年计划的报告》,原则批准国务院制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
会议认为,在第六个五年计划期间,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国防、外交等各个领域都发生了深刻变化,开创了欣欣向荣、生机勃勃的新局面。这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努力奋斗的结果。在这个时期,我国在经济发展战略、经济管理体制和对外经济关系方面,实行了符合中国国情和历史发展规律的战略转变,标志着我们正在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正确道路前进。这对于保证我国经济和社会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国务院在过去五年里进行了卓有成效的领导和组织工作,会议对此表示满意。
会议认为,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必须清醒地看到,我们工作中还有缺点和失误,前进中还存在着许多困难和问题。对此,决不能掉以轻心。必须认真地总结经验教训,更加兢兢业业地、深入细致地做好各项工作,坚定信心,鼓舞斗志,巩固和发展当前的好形势。
会议认为,第七个五年计划确定的指导思想、建设方针和改革部署是正确的,提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项任务符合实现本世纪末宏伟目标的要求,综合考虑了各种现实条件的可能,是积极可靠的,切实可行的,经过努力是可以实现的。实现了这个计划,我国经济体制就可以基本上纳入新的运行轨道,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将取得重要进展,我们在实现国家繁荣富强、人民富裕幸福的道路上将迈出新的坚实步伐。
会议认为,坚持把改革放在首位,深入进行经济体制和科技、教育等体制的全面改革,坚持实行对内搞活、对外开放的方针,在大力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的同时,切实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是顺利实现“七五”计划的重要保证。会议要求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勇于探索和开拓前进,充分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更好地依靠广大干部和群众,坚决依法办事,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把“七五”期间的各项改革和建设工作做得更好。会议强调,要继续纠正不正之风;坚决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活动和严重的经济犯罪活动;加强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为改革和建设创造更好的社会环境。
会议还要求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继续加强和改善国民经济的综合平衡,充分重视加强农业这个国民经济的基础,进一步促进农业、轻工业和重工业的协调发展,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特别注意加快技术和智力开发,努力解决好经济发展中的新问题,更加富有成效地推动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全面地健康地向前发展。
会议认为,由于认识上的限制和条件的变化,“七五”计划执行中定会发现某些事先考虑不周或难以预料的新情况。因此,国务院在根据会议批准的“七五”计划制定年度计划时,可以结合计划执行中的问题和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整。
会议认为,在过去的五年中,我国的对外工作取得了重大成就,打开了新的局面,我们必须继续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争取一个长期的和平国际环境,为“七五”计划的顺利实施和加快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进程创造良好的国际条件。
会议还强调,我们要同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和一切拥护祖国统一的炎黄子孙一道,积极促进台湾海峡两岸的交往与合作,继续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设想,为和平统一祖国进行坚持不懈的努力。
会议号召:全国各族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干部、人民解放军指战员和公安干警,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无党派民主人士,一切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的劳动者和爱国者,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同心同德,团结一致,发扬艰苦创业的愚公移山精神,积极投入到第七个五年计划的伟大实践中去,为胜利完成“七五”计划和实现到本世纪末的宏伟目标,为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而共同奋斗。




机电行业劳动定额标准制、修定工作暂行规定

机电部


机电行业劳动定额标准制、修定工作暂行规定

1990年8月18日,机电部

第—条 行业劳动定额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制、 修定必须本着“简化、统一、协调、选优”的原则, 要以较易推广采用的先进工艺技术以及科学合理的劳动组织和操作方法为基础,使标准具有先进合理、 方法科学、适用面广、使用方便等特点。
第二条 标准制、 修定工作由部或部授权某一部门或单位负责组织。制定、修定标准的计划项目一般于年初下达。负责组织制、 修定标准的单位接到制、修定标准任务的通知后,应立即组织起草工作组, 拟订并上报“标准起草工作计划”。
第三条 标准数据的确定,要建立在“方法研究”的基础上, 并尽可能采用“工作衡量”(时间研究)中的技术测定法和预定动作时间标准,除特殊作业外,不得采用经验估工法。
第四条 标准的形式、结构、名词、术语、 符号等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化的要求。 各专业或产品劳动定额标准的制定必须采用国家或行业正式发布的基础标准和方法标准。在尚无基础标准和方法标准可依时, 要参照国家有关标准化要求,使标准的各部分规范化、合理化。
第五条 制、修定定额标准的方法步骤:
制、修定定额标准过程一般分为准备、制定初稿、 验证和定稿四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落实制标组织人选、明确制定标准的指导思想, 统一认识,拟定制、修定标准计划方案和方法,以及搜集必要的资料等。
(二)制定初稿阶段:在作好充分准备工作之后,集中制、 修定标准的成员进行标准初稿的制定工作。
(三)验证阶段:对标准初稿,要广泛征求意见, 同时选择部分有代表性的企业进行验证。验证的目的是检验标准水平是否先进合理, 方法是否科学和符合标准化要求、适用范围是否较广以及使用是否方便等。
(四)定稿阶段:经过验证和广泛征求意见后, 对标准初稿做进一步修改、补充和完善,在此基础上进行标准的定稿工作。
第六条 负责起草标准的单位在定稿的基础上形成报批稿, 并连同《标准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上报部人劳司审批、颁发。 《标准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主要包括:
(一)工作简要过程,采用的制定方法,参考有关标准情况, 协作单位等。
(二)确定标准主要内容的根据,新旧标准水平的对比。
(三)主要验证的分析、综述报告。
(四)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
第七条 本规定由部人劳司负责解释。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制委员会关于对1980年以来颁布的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的情况报告的决定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制委员会关于对1980年以来颁布的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的情况报告的决定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制委员会
         关于对1980年以来颁布的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的情况报告的决定
(1988年5月14日通过)

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批准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对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自1980年以来颁布的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的情况报告》以及附件一《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现正在修改的法规目录》、附件二《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颁布的已经失效的法规目录》。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80年11月5日通过的《贵州省选举暂行实施细则》已有新的法规代替,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