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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调整部分商品进出口税率的紧急通知

时间:2024-07-04 14:47:4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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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调整部分商品进出口税率的紧急通知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部分商品进出口税率的紧急通知
海关总署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院校:
国务院决定,自1999年1月1日起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部分税目税率。现就调整情况及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口商品
(一)关于部分进口商品税则税率调整情况
这次调整进口税率的商品涉及部分玩具产品、部分林产品和部分纺织品,共计1014个税目(具体税目、税率详见附件一),占税则税目总数的14.6%,降税后将影响关税总水平0.27个百分点,关税算术平均水平由1998年的17.05%降为16.78%。税则税目的
设置和总数没有改变,仍为6940个。
(二)关于进口商品暂定税率(部分生产设备)的调整情况
1999年进口商品暂定税率(部分生产设备)在1998年基础上取消税号84392000湿纸板坏成型机、84393000纸板热压机、84411000纸板定尺锯割机三项商品,其它商品暂定税率税目不变,即1999年进口商品暂定税率(部分生产设备)由1998年
的374项调整为371项。
(三)关于进口商品暂定税率(其它商品)调整情况
1998年进口商品暂定税率(其它商品)共有192项,其中1998年8月份对聚丙烯、腈纶丝束、正丁醇、苯酚、丙酮、冰醋酸等6项7个税号商品停止执行,1999年根据国内外生产及供需变化情况取消9项、增加20项、增减相抵,共计对196项进口商品实行税则暂定
税率(详见附表二)。
(四)1999年从量税、复合税、滑准税税率与1998年相同,这次未作调整(详见1999年税则附录)
(五)1999年进口商品关税配额税率与1998年相同,未作调整(详见1999年税则附录)
二、出口商品
(一)1999年出口商品法定税率与1998年相同,未作调整(详见1999年出口税则)
(二)1999年出口税则暂定税率在1998年基础上新增7项共计18项(详见附表三)。
三、加强对暂定税率商品的查验鉴定
为正确贯彻国家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防止偷漏关税行为发生,各关要切实按照《海关监管工作查验、检查、核销管理量化标准(试行)》(署监字〔1998〕247号)规定,加强进出口货物的查验工作。由于暂定税率商品中,有一些只是一个税号中的部分商品,其中有些商
品还含有技术指标,因此更需要加强查验和鉴定,有的化工商品还需凭海关化验中心化验鉴定证书,进行归类确定。例如,享受暂定税率税号39021000电工级初级形状聚丙烯树脂,必须化验确定其灰分含量不小于30ppm,才能按暂定税率征税。
四、本通知自1999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暂定税率有效期截止到1999年12月31日。请各海关接本通知后于1998年12月31日将随本通知下发的《公告》稿(见附件)对外公告。H883系统的维护通知将另文下发。
特此通知。
附件:公告稿
附件一:1999年进口关税税率调整表(略)
附件二:1999年税则暂定税率(原材料、零部件及部分设备)商品表(略)
附件三:1999年出口税则暂定税率一览表(略)

公告稿
接海关总署通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1999年1月1日起,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的部分税率税目。(详见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一九九九年一月 日



1998年12月3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三反运动中对贪污犯判处徒刑缓期执行以观后效的判决如何执行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三反运动中对贪污犯判处徒刑缓期执行以观后效的判决如何执行问题的答复

1952年10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法院沂水分院:
9月2日水法秘(52)字呈悉。关于所问三反运动中对贪污犯判处徒刑缓期执行以观后效的判决如何执行问题,答复如下:
凡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者,根据惩治贪污条例对贪污犯可用机关管制或劳役改造办法,其缓刑期限应视实际需要酌定为二年或一年。缓刑期限满了后并不等于执行完了,应根据犯罪者在缓刑期间的具体表现是否良好及其程度,酌量不予执行、减刑或仍予执行。

附:山东省人民法院沂水分院关于“大贪污犯孙建国判处十年徒刑缓期执行以观后效”的判决如何执行的请示 水法秘(52)字
最高人民法院:
山东大众日报2月3日刊载的最高人民法院组织临时法庭公审薛昆山等7名大贪污犯判决内容略称“大贪污犯孙建国判处徒刑十年,缓期执行,以观后效;大贪污犯王丕业判处五年徒刑,缓期执行,以观后效”。“缓期执行”一句,我们不了解如何执行,“缓期执行”期按徒刑期执行呢?还是两年呢?或根据犯罪者具体情况灵活规定呢?在执行缓刑期间是管押还是工作呢?在执行缓期满了后,根据情况另行改判?还是等于执行完了呢?我们经过研究弄不明白,特请示,请予复示为盼。
1952年9月2日


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已废止)

国家商检局


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
1994年6月1日,国家商检局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进出口商品的抽查检验和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和对外贸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出口商品的抽查检验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国家商检局主管全国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出口商品的抽查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各地商检机构依法对所辖地区的进出口商品实施抽查检验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国家商检局确定、调整和公布需抽查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及实施计划。
第五条 各直属商检机构确定并公布所辖地区内其他需要实施抽查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并上报国家商检局备案。
第六条 商检机构实施抽查检验的重点是进出口商品的安全卫生项目及质量。
商检机构进行抽查检验工作时,可以根据需要会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共同进行。
第七条 国家商检局指定的进出口商品的抽查检验情况,由国家商检局公布;其他进出口商品的抽查检验情况,由各直属商检机构公布。
第八条 对本办法规定由实施抽查检验的进口商品,商检机构可以在进口商品的卸货口岸或者到达站进行抽查检验,也可以在收货人所在地或者进口商品的销售地进行抽查检验;对本办法规定由商检机构实施抽查检验的出口商品,商检机构可以在出口商品的生产企业、货物集散地或者发运口岸进行抽查检验。
第九条 进口商品经商检机构抽查检验合格的,由商检机构签发抽查检验情况通知单;不合格的,签发检验证书;需要对外索赔的,当事人凭检验证书对外索赔。
第十条 经商检机构抽查检验不合格并对外索赔的进口商品,不需要换货或者退货的,收货人应当保留一定数量的实物或者样品;对外提出换货或者退货的进口商品,当事人必须妥善保管,在索赔结案前不得动用。
第十一条 经商检机构抽查检验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进口商品,必须在商检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或者使用;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后仍不合格的,由商检机构责令当事人退货或者销毁。
第十二条 出口商品经商检机构抽查检验合格的,由商检机构签发抽查检验合格单;不合格的,签发不合格通知单,同时抄送有关单位,不准出口。可以重新加工整理的商品,经重新加工整理后,报商检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口。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商检机构作出的抽查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参照《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的规定办理复验。
第十四条 经商检机构抽查检验完毕的进出口商品,当事人应当妥善保管有关证明。商检机构不得对同一批商品进行重复抽查。
第十五条 商检机构的检验人员进行抽查检验时,应出示证件;有关单位应予以配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及辅助人力、用具等。
第十六条 商检机构依法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抽查检验,不受非法干预和阻挠。
第十七条 商检机构对每次抽查检验情况及结果等有关资料应立档归卷,并定期或不定期向国家商检局上报。
第十八条 销售或者使用经商检机构抽查检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进口商品的,商检机构可以处以有关商品总值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出口经商检机构抽查检验不合格的商品的,商检机构可以处以有关商品总值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经商检机构抽查检验的出口商品,属于假冒伪劣的,由商检机构或者商检机构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止生产、不予出口,并可以监督销毁,单处或者并处有关商品等值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商检机构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商检机构或者其上级商检机构或者国家商检局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又拒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商检机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抽查人员应对被抽查者的商品生产工艺、商业机密等情况予以保密,保护被抽查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商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四年六月一日起施行。